工伤两个半月不能做事,应得到什怎么样算工伤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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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福建 福州];&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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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及程序的途径&
一、首先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赔偿的前提;&
二、认定工伤后应当评残疾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三、如果加工厂仍不赔偿,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四、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五、计算赔偿数额时都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伤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全省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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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到工伤事故发生地劳动局认定工伤,再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才具备法律效力,也才能作为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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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到工伤事故发生地的劳动局认定工伤
2、再做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3、根据相应的等级要求单位支付补偿
4、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导致残疾的还要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5、如果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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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到工伤事故发生地的劳动局认定工伤
2、再做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3、根据相应的等级要求单位支付补偿
4、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导致残疾的还要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5、如果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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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的,需要先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条例赔偿你的损失。如果是不认定的建议你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委托律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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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否构成工伤,需要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局去认定工伤,只有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才具备法律效力,也才能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2、伤残情况的认定以伤残鉴定报告为准,如果有异议可以在15天内申请重新鉴定。当然,赔偿数额是与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直接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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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缴纳情况可以到当地社保网站上查询,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才可以。
2、医疗保险并不是全部都可以报销,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并且有最高支付限额。
3、个人负担部分包括:(1)普通门(急)诊费用;&(2)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3)住院(门诊规定病种)部分费用也要自付
4、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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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一起工伤引发的骗保案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戴明广 江公萱 陈阳
  2013年4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报险,称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随后,保险公司又两次接到当事人的电话,要求销案。时隔一年,事故中的受伤者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事故赔偿费用16万余元。一起交通事故,为何当事人态度反复多变,事件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离奇故事?  时隔一年索赔16万元  2月18日,江都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法院通知,称原告张洋状告该保险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要求其支付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在内共计16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  面对这张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很是疑惑,因为该起理赔案件是2013年4月发生的。当年4月2日,他们接到驾驶员李军报案,称4月1号在鸿源大酒店门口与张洋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使张洋受伤住院。事故发生6个月后,张洋通过伤残鉴定确认为九级残疾,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清楚地记得,就在他们在对该起事故进行理赔调查时,曾接到肇事司机李军打来的电话,说双方已经私了,不用保险公司赔偿。半个月后,他们又接到自称是受害者张洋弟弟的男子打来的电话,声明这起事故不用理赔,双方已私了,要求保险公司销案。然而,时隔一年,这起本已销案的车险理赔陡起波澜,事故受害人张洋将保险公司告至法庭,要求索赔16.46万元。  既已报案为何销案?既已私了为何上诉?面对这起间隔一年的诉讼,保险公司认为个中疑点较多,怀疑涉嫌假案骗保,遂于3月10日向江都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疑点重重警方立案侦查  接到报案后,警方敏锐地感觉到其中定有隐情,便决定在不惊动张洋的前提下,先向保险公司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待还原事情原貌后,再开展进一步动作。  通过走访保险公司及法院、江都第三人民医院等单位,民警初步了解了该起理赔案件的基本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该案的疑点也逐步显露出来。疑点一:既然是4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什么当事人直到4月2日才想起报案?正常人遇到事故都会选择尽快报警而不会拖延,24小时虽然时间不长,但可以做很多事情。疑点二:商谈事故责任时,驾驶员李军为何爽快地承认自己负全责?正常交通事故后,责任方都会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疑点三:当事人两次要求销案,为何又在一年后,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  紧盯这些疑点,办案人员对李军的情况、张洋的病情记录和伤残鉴定情况、肇事车辆车况信息、保险公司勘验结果等进行了详细的求证调查,最终认为涉案人员通过伪造交通事故,利用车险进行保险诈骗的可能性很大。  随着侦查的推进,民警发现张洋委托了一名叫杨一平的律师全权代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起诉,而律师代理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张洋在其它单据上的字迹略有不同。杨一平也证实,委托律师代理时,是一个叫王林的人代表张洋签字。侦查人员了解到,王林在商谈事故及送张洋去医院治疗时均在现场,而王林与李军又是朋友关系。至此,王林这个人走进了侦查人员的视线。  不久,又一个出人意料的调查结果出来了,张洋所在工厂的负责人叫王军,是王林的叔叔。就在警方准备对王林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当口,王林来到了经侦大队,向警方投案自首。他交待,交通事故纯属子虚乌有,这只是一起由他精心策划的骗保行为。  移花接木导演骗保闹剧  根据王林的供述,一场&移花接木&式的骗保闹剧终于真相大白。  张洋是一家工具厂职工,企业负责人叫王军。去年4月1日,张洋在操作机床时,不慎使左手手指受伤,被送到江都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因为需要进行接指手术,医疗费用较高,医生说约需两、三万元。  然而,因为企业未给张洋缴纳工伤保险,这笔不菲的医疗费用将完全落在王军头上,由他自掏腰包。就在这时,王军的侄子王林想出了一条&妙计&:虚造一起交通事故,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样的话,用赔偿费用来支付医疗费是绰绰有余,厂里不仅不用掏出一分钱,甚至还有盈余。  当天,王林找到住院治疗的张洋,表达了自己的设想。考虑到这样能使自己得到更多的赔偿,张洋表示同意。第二天,王林便指使朋友李军报案,谎称昨日驾车经过江都大酒店时,不慎将骑电动车的张洋撞倒。为应付理赔人员核实,他们还找来一辆轿车和一辆电动车,在车身上制造了两车碰撞的&伤痕&。  11月6日,张洋拿到了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为9级伤残。据此,保险公司启动了理赔调查。然而,11月28日,张洋在其弟弟的劝说下,认识到自己的举动是犯法行为,就向王林提出到保险公司销案。当天,王林便让李军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案。半个月后,张洋不放心,又让其弟弟打电话到保险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了为由,再次声明销案。  原以为闹剧至此结束,但&触手可及&的巨额理赔款始终在王林的眼前萦绕,令他难以&忘怀&。经过反复谋划,日,王林在未经张洋同意的情况下,以张洋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6.46万元。  3月11日,王林获悉保险公司已向警方报案,自知难掩罪行,主动到江都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随后,王林等人陆续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王林、李军等人因涉嫌保险诈骗,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等待着法律的严惩。这正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责任编辑:钱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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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反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正在热播,圈粉无数年轻人。80、90后门奔走相告:工伤事故,如何理赔参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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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如何理赔参照案例
出了工伤事故,如何获得合理赔偿?
&&&& 参考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 你现在首先应该提起工伤申请认定: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其次: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然后可以提起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最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出来后,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
右眼在施工中受伤,导致失明,工伤认定后,如何赔偿?
“”
&&& ————————+——
1、什么是工伤?
2重要提示:一定要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4随后,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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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工伤保险待遇:
7、争议的补救措施:
8、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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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www.email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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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 如何维护
&&& 孙先生来电:我在一家酒店工作,单位规定试用期辞职报告需要提前一个星期交。我交了一个月都没有批下来,于是到劳动局投诉,可是劳动局三天没上班,这三天期间我也没有去上班,在临走之前我也和酒店打过招呼说不去上班了,要去劳动局。事后酒店方接受了我的辞职,可是那三天算我旷工,每天按工资的20%的标准扣了我336元工资(我的工资每月560元)。请问律师他们这样做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该如何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 河北方静律师事务所翟志龙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孙先生单位内部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因而归于无效。孙先生自辞职报告交到单位三日后,实际已经依法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 因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不再存在旷工的基础,单位以旷工为由扣除孙先生的工资是违法的。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单位对劳动者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自日以后,石家庄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
&&& 综上,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关于试用期劳动者辞职的规定;2、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行为;3、扣除标准违法;4、没有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鉴于单位以上的违法事实已经侵害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如不能协商解决,孙先生可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端解雇 如何赔偿
&& 马先生咨询:我于2001年6月至今年3月在某公司工作,从2006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期至2008年12月。2008年3月公司在既没有正当理由,我也没有违反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况下,突然提出解雇我。请问我是否可得到经济补偿?可以的话如何计算?现我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我七个月的工资,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焦峰律师律师: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 同时,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因此,马先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双倍计算。
临时女工 如何交保
  何先生咨询:我爱人在某事业单位上班,工作了29年是临时工,一直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合同也没有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最近单位提出补交养老保险从2000年开始补交,按照每月215元的标准交,共计补交8年,然后再工作7年,到55岁退休就可以了。医疗保险补交原则是从2004年7月开始到现在共16个月,每月115元,单位承担一半,个人承担一半。想咨询律师,临时女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多少,补交各种保险从何时开始交,并且单位和个人所负担的比例各是多少,法律上是否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河北刘新维律师事务所王少辉律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涉嫌违法。单位应当和何先生的爱人签订劳动合同。 2、“临时工”一词是历史称谓,是劳动法生效前的称谓,是和当时“固定工”相对应的称谓。3、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正常退休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女年满45周岁。4、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8%缴纳。职工开始计算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的时间要与规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相一致,即:1990年2月底前招收的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日以后招收的临时工从招工之日起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分别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缴费年限。5、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本期值班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李桂婵律师
&&& 下期值班律师: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郝付华律师
&&& 律师简介:李桂婵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有房地产、金融法律业务。执业以来,办理了千余件刑事、民商和行政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集资房无法过户如何维权?
&&& 消费者李先生:我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住房,今年3月31日签定了协议,买房全款已付清,中介费也已交给中介。当时签协议的时候不知道这是集资房,中介也未告诉我这是集资房。5月21日,中介通知我说因集资房不能上市,过户手续办不了。但现在房子已经开始装修,若退房的话装修产生的费用很难计算。请问律师:这件事情应该如何处理?
&&&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李桂婵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及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相关规定,因为职工转让集资建房时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又未征得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认定为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无效必然会产生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返还责任的后果。受让人无疑要将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房屋返还给出让人,出让人要将房价款和房屋装修费返还给受让人。关于装修费用问题,若双方有异议,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鉴定。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概念: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意外伤害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约定的契约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赔偿:这两个保险不重复,如果出现事故则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都要进行赔付的,医疗部分是分摊赔付,工伤保险报销一部分,剩余部分由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身故残疾则都要进行赔偿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主要针对伤者的医药费;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职工的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及待遇。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可以同时适用。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保险力度大,保险范围广。而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保险力度和范围都不及前者。工伤保险、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企业必须提供近期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工伤保险请到注册地社保中心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日以后有新开工工程的企业需要提供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凭证,同时交验原件。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被保险人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构成工伤是无异议的,但投保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后,其工伤风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转移,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存在如下不同:(一)伤残标准的不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伤残给付标准与工伤残疾的评定标准是不同的,凡是商业保险能评残的,工伤保险绝对能评残;反过来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在商业保险中基本是评不了残疾等级的,就是说工伤保险的伤残评定,比商业保险尺度宽得多,工伤保险的残疾评定,可以履盖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残疾评定,是履盖不了工伤保险的。(二)医疗费给付范围与金额的不同。工伤保险的医疗费据实全额支付,没有金额限制;商业保险附加的医疗费有最高限额限制,一般在10000元/人内,且有免赔额,并按一定比例给付。(三)工亡待遇的不同。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死亡的赔偿金额是投保时确定了的定额,与工伤保险的工亡抚恤标准不同,既不随工资增长而增加,也不考虑工亡职工的被扶养人年龄状况和人数等等。(四)即便同是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无条件理赔的,商业保险也不会理赔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认定为工伤,给予理赔;而商业保险则会以该伤害行为源自他人的故意行为,是人为因素不是自然原因而不予理赔;再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要认定为工伤予以理赔,而在商业保险中,因上下班途中,已超出了意外保险的作业区域,商业保险是不予理赔的。(五)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要予以理赔而商业保险不会理赔的几种情形。①、患职业病;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③、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④、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上述不同的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是社会基本保险,侧重保障职工利益而不是商业利润。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角度,工伤保险比商业保险更有优势。首先,工伤职工的主张与工伤保险是一致的,企业与职工没有利害冲突,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只须申报工伤,企业与职工不发生赔偿关系,没有处理工伤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其次,企业不会为商业保险不能理赔而工伤保险需要理赔而买单,能有效转嫁工伤风险。工伤保险不仅比商业保险具有上述优势,还属于强制保险,可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并不尽人意,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和以农民工为主体,传统的工伤保险定员到具体个人并不适应和有利于建筑行业的风险防范,从而使商业险活跃在建设工程舞台。有效化解建筑工伤风险,既需依靠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又要兼顾其用工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吸收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优点,完善传统工伤保险服务。具体是: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将人工费单列,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人工费的1%将工伤保险费划给社保局,并办理社保登记证,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证件之一,开工后,建设单位代交的该工伤保险费在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扣减。该投保工程发生工伤事故,不管职工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只要与总承包单位有施工合同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既增加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使企业从工伤事故中解脱出来,并使工伤职工索赔不再难。目前工伤保险修订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提高了工亡和伤残抚恤标准,使之与民事赔偿标准相协调,不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与民事责任竟合时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而损害受害职工利益,但这无疑提高了企业的工伤风险,有效化解和防范是当务之急,建议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办法。一. 工伤概念工伤, 也称职业伤害,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工作、执行职务相关的活动, 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 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疾病等。简言之, 工伤即“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工伤保险是劳动法上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的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范围所发生的工伤事故,每天的工作时间是国家规定的8个小时,如果在8个小时以外的时间里和法定节假日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于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是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均有保障.还有,就医的所在医院也有区别:工伤保险的就医医院一定是社保局规定的医院,还有分市内和市外的赔付率也不同.而意外伤害保险只要是公立医院,保险公司都会受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程序较工伤保险要简单,易操作.最近更新: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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