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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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教财厅〔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扶贫办、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等要求,2016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决定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为确保以上政策顺利落实,现将《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和配合,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界限和分工要求,做好政策对象的认定、审核及免除学杂费工作。按地方标准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问题,由地方负责解决。&&& 教育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性质的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已纳入地方统一管理的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按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教育部门安排。未纳入地方统一管理的公办性质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组织实施,其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财政安排,因地方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二、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相关人群基础信息的填报、核查工作,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并通过本部门全国信息系统及时上传数据。三、各地在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审核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反映。&
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2016年10月18日&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
&一、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建档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 根据《》()和《》()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认定& &&根据《》和《》()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四、残疾学生的认定&&& 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学生的合法凭证。&&& 事实上残疾但暂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学生,按规定应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需先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五、工作程序(一)常规程序1.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及按照与相应部门约定的数据格式形式的电子版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教育部门提供的需查询学生信息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学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籍所在地(县级)、学籍所在地国家标准区划代码(县级)、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2.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在取得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含电子版)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部门。&&& 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返回名单至少包括数据项:学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籍所在地(县级)、学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学生类型(值域:低保、特困、扶贫、残疾)。3. 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于开学前,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提供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4.学校根据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专线进行数据比对,具体比对办法由地方教育部门与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商定。(二)特殊情况程序1.学校应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政策告知所有学生。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经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后,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后的学生申请报送县(市、区)教育部门。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2. 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将各校报送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形成汇总表,于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及按照与相应部门约定数据格式形成的电子版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3. 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取得教育部门提供的汇总表(含电子版)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部门。在本县(市、区)入学的学生,由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对跨区域入学的学生,审核程序如下:(1)由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将户籍为非本县(区、市)的需审核的学生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地市级、省级和国家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2)对于户籍跨县(市、区)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市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3)对于户籍跨市(地、州)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省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4)对于户籍跨省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中国残联审核。(5)审核结果逐级返回。对有条件地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相关信息系统可以向本系统的县级部门直接提供跨区域查询权限。4. 县(市、区)教育部门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反馈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5.学校根据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享受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学生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杂费减免或补收工作。(三)其他事项1.学校应及时将免学杂费情况告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家长。2.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3.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附属普通高中对免学杂费学生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开展。4.2016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工作,应抓紧时间按上述程序,于10月底前完成免学杂费学生认定和学杂费返还工作。六、做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信息管理工作&&& 地方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学生信息管理,及时将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信息完整准确,促进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七、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各级教育、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各普通高中,应严格管理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工作的相关信息,妥善保管相关纸制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不得用于免除学杂费工作和更新本部门信息以外的事项,不得未经许可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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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第二中学学生资助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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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第二中学学生资助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实施教育脱贫攻坚 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生;高中阶段具有宜良县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有宜良县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
&第四条 资助管理范围为国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学生资助项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学生资 助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我校成立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 长:吕荣和
副组长:娄伟
组& 员:杨建平、马天德、马斌、叶柯、朱家宏、胡培斌、张海存、刘德伟、李瑞红、王永芬、
2、工作人员:起金华、徐万龙、罗玉、各年级主任、班主任。
具体负责 以下工作:
(一)负责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及全校各学段
学生资助的名额分配。
(二)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资料,组织资助工作。
(三)负责向宜良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四)具体负责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工作;普通高中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等资助管理工作;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的资助管理工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六条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50元,分学期进行发放。
申请和审批程序:学校根据实际寄宿学生数,采集寄宿学生信息,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教育局复核,受助学生信息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数据库中信息一致。
资金发放及管理程序:资金到账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就餐卡(用餐券)或银行储蓄卡(存折)等形式组织学生领取或发放,在《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表》或《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由学生签字按手印确认,并在发放 5 个工作日内将发放金额及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资助政策,不随意减少资助标准扩大资助面,学生死亡、休学等流失情况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并停发补助金。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若下达资金多于或少于学校实际需求数,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领取补助金后,及时做好相关台账资料备查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助学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应届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考虑: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
3、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4、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HIV 感染或患者子女。
&5、无稳定收入的贫困家庭子女。
6、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资助标准: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500元,分学期进行发放。
申请和审批程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凡符合条件、愿意申请资助的普通高中在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于每年9 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提交《昆明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 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复核。学校上报的受助信息应当与《云南省学业水平考试网络》中的学生信息一致。
受助学生名单经确认后,若因各种原因需变更学生名单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变更结果及原因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待逐级上报审核同意后方可替换。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助学金的发放。
(一)弄虚作假,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二)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高中未毕业,但留级、终止学业或转到中等职业 学校就读的。
资金发放及管理程序:学校在资金到账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确认的学生名单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给学生,并制作学生的发放名册,由学生签字按手印确认。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资助政策,不随意减少资助标准扩大资助面,不以实物或服务等方式抵扣助学金。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学生领取补助金后,学校及时做好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健全相关的台账资料备查。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应届普通高中在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四类情形之一的,应享受资助: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按照 2004 年《云南省
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536 号)文件确定的各地普通高中学校现在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申请和审批程序:学校免除学杂费按一学年一评审,一学期一退免组织实施。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在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于每年9 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提交《昆明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组织评审,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复核。学校上报的受助信息与《云南省学业水平考试网络》中的学生信息一致。
&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免学费的发放和减免。
(一)弄虚作假,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二)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高中未毕业,但留级、终止学业或转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资金发放及管理程序: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在资金到账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确认的学生名单以银行卡的方式如数退还给学生,并制作学生的发放名册,由学生签字 按手印确认。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之时直接免除学杂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资助政策,不随意减少资助标准扩大资助面,不以实物或服务等方式抵扣助学金。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学生领取补助金后,学校及时做好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健全相关的台账资料备查。
三、普通高中生活费补助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应届普通高中在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2500 元/生/年,分学期进行发放。
申请和审批程序:凡符合条件在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复核。学校上报的受助信息与《云南省学业水平考试网络》中的学生信息一致。
&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生活费的发放。
(一)弄虚作假,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二)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高中未毕业,但留级、终止学业或转到中等职业 学校就读的。
&资金发放及管理程序:学校在资金到账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确认的学生名单以银行卡的方式如数发给学生,并制作学生的发放名册,由学生签字按手印确认。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资助政策,不随意减少资助标准扩大资助面,不以实物或服务等方式抵扣助学金。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学生领取补助金后,学校及时做好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健全相关的台账资料备查。
第八条 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一、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项目(简称“行装补助”)
资助对象:具有宜良县学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二)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或《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本县户籍人员子 女;
(三)本县户籍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四)父母残疾家庭的本县户籍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 经济贫困的本县户籍学生;
(五)父母双下岗或单亲下岗家庭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本县户籍子女;
(六)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县户籍学生。
&资助标准:被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本县户籍贫困新生,一次性给予交通行装补助500元,生活补助 1000元;被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本县户籍贫困新生,一次性给予交通行装补助1000元,生活补助1000元。
&申请和审批程序:需要申请本项资助的新生,7月份由申请学生或家长向学籍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昆明市考入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和《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资格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的所有材料交到学校。学校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初审,原则上逾期学校不再受理申请;学校将初审通过的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及受助学生信息表汇总上报至县教育局复核,
县教育局复核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方可享受资助。
资金发放及管理程序:经复核通过的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申领资助款,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款发放,节假日顺延。本资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不以任何借口截留和挪用资助资金。
二、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简称 “中央彩票”)
资助对象:学籍在宜良县的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四)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 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考虑资助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 15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资助标准: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录取新生的交通费和生活费。
申请和审批程序: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大学新生,7月份均可到学校进行申请,并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报县教育局复核。
资金发放及管理程序:资金到校后,学校及时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发放到学生手中。该资助项目的所有台账资料一律造册保存3年以上备查。该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以任何借口截留、抵扣、挪用、拖延支付该项资金。若因特殊原因造成该年度有资金结余,则一起结转至下年度使用,并向教育局上报情况说明。
三、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学籍在宜良县的每年高考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院校(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考入一本院)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四)参加高考并被中央部委直属院校(或一本院校)录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资助标准:大学期间,每生每年补助5000元,直至大学毕业。
申请和审批程序:凡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大学新生,7 月份均可到学校进行申请,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对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报县、市、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复审。受助学生大学期间每年7月份上交《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获奖学生在校情况鉴定表》到县教育局,县、市、省级教育部门对学生在大学期间的个人表现及文化成绩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继续资助。
资金发放及管理程序:资金到学生就读原高中学校后,学校及时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发放到学生手中。该资助项目的所有台账资料一律造册保存3年以上备查。该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不以任何借口截留、抵扣、挪用、拖延支付该项资金。若因特殊原因造成该年度有资金结余,则一起结转至下年度使用,并逐级上报情况说明。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九条 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
(一)学校加强受助学生的自强、自立教育,培养学生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优良品质,鼓励学生尤其是大学生通过勤工俭学等形式顺利完成学业。
(二)学校做好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台账资料(包括有关文件、贫困学生信息、资助对象审批、公示材料等资料),同时将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的所有信息资料,整理形成电子档案。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档案做到专人管理。
(三)对受助人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受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或中止资助。
(四)一次性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
宜良县第二中学
2018年3月12日
编辑:教务处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昆明普高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可申请和评定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昆明市制定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全市受资助学生面积约占全市普高在校生总数的35%。普通高中学校按规定将在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受助学生申请。
  家境困难高中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
  《办法》明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5%。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县(市)区资助面。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良好;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此外,具备以下情形的学生将被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孤儿、残疾、优抚家庭子女;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办法》明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分学期发放。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真实的;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高中未毕业,但留级、终止学业或转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将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受助学生申请
  助学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抵顶
  《办法》明确,各普通高中学校须结合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昆明市普通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发放。
  此外,学校须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要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监督机制,成立监督小组,形成对评审、发放过程的监督制度,同时做好资助育人及感恩教育;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办法》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经物价部门批准,比照公办普通商中收费标准收费(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中有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以及具备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具备以上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也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民办普高按事业收入中3%-5%的经费足额提取要求,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下情形的学生将被优先考虑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孤儿、残疾、优抚家庭子女
  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记者 邹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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