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买农村安置房房可以办落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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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置房能办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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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其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房屋安置象城市居民拆迁户,包括征拆迁房屋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进步加快,政府尽能新建更安置房,断满足拆迁户需求已迫眉睫 所谓拆迁安置房指城市规划、土发等原进行拆迁,安置给拆迁或承租居住使用房屋其安置象特定迁安置户,该类房屋买卖除受律、规规范外,受政府相关政策约束所般商品房交易同 安置房类 根据相关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般两类:...
安置房,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其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房屋安置象城市居民拆迁户,包括征拆迁房屋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进步加快,政府尽能新建更安置房,断满足拆迁户需求已迫眉睫 所谓拆迁安置房指城市规划、土发等原进行拆迁,安置给拆迁或承租居住使用房屋其安置象特定迁安置户,该类房屋买卖除受律、规规范外,受政府相关政策约束所般商品房交易同 安置房类 根据相关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般两类: 类重市政工程迁居民建造配套商品房或配购低价商品房黄埔江两岸进行世博拆迁按照关面规定,安置获种配套商品房,房屋产权属于所,取所权5内能市交易 另类房产发等素拆迁,拆迁公司通其途径安置或代安置购买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言)该类商品房般商品房相比没区别,属于安置私财产,没转让期限限制,自由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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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农村安置房 为何申请不了
来源:常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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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本是一件平常事,但随着政策的改变,如今统一改成城乡一体化示范小区安置,且一定要符合相关条件。市民朱女士最近就为宅基地的事烦恼,她的户口在海虞镇,但是人嫁到了上海,目前常熟没有农宅,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安置房吗?
据朱女士介绍,她是常熟市海虞镇苏桥三组村民,1999年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女儿判给本人抚养。离婚后她与女儿两人无住房,为此曾向村委申请安排宅基地。由于当时政府规定女儿需满18岁方能安排,女儿18岁后,她再向村委书面申请安排宅基地,回复是宅基地不批了要等拆迁政策下来后再做考虑。她之后再婚,配偶为上海一职工,在上海亦无住房。2012年,由于对方身体出现问题,矛盾日益严重,双方均认为已无法继续婚姻,已解除婚姻关系。她的户口自出生至今从未迁出过海虞镇,现无居所,所以朱女士想带着女儿回到户口所在地生活,希望可以申请安置房。
常熟市海虞镇农村宅基地办公室主任程刚说,根据市政办2010年第106号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农村区域宅基地管理意见》,农村宅基地将不再进行安排,按照其他方式进行,每个乡镇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安置。目前海虞镇城乡一体化示范小区建设已经走在各乡镇前列。申请农村安置房必须要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方可安排:农村夫妻双方均无集体土地性质的家庭户;离婚再婚夫妻双方无房;离婚满5年单身并带子女,且父母与子女户籍必须在一个地方(必须是原籍)可以申请。朱女士本来是满足第三种情况,但由于她的女儿户籍迁到了上海,因此如果要申请安置房,她必须把女儿的户籍迁回海虞镇苏桥村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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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苏ICP备号农村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么?什么时候能拿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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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证就不可以买否则对方随时可以反悔房还是人家的。
可以买,房产证不一定什么时候下来,但是没关系有购房合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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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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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龙湾区范围都是按照这个以下办法实施了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统一编号:CLWD01- 发布机构: 文号:温龙政办发〔2015〕3号 公开日期:??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龙湾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管理,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正当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43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龙湾行政区范围内(不包括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瓯江口新区)村级三产留地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村级三产留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根据征收土地办法核给的三产安置用地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土地。  第四条? 区城市化办公室负责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的综合监测分析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加强检查,负责项目招标、合同等备案工作,对项目招标代理和建设、代建、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区农林局负责资金审计工作,会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审计检查,指导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确定项目结算造价,出具审计报告。  区审管办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快捷办理机制,严格落实涉及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相关审批环节,设置快捷的审批流程。  区规划分局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规和产业布局规划,坚持统一布局、分步实施、节约集约、改善民生的原则,选择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地块用于三产安置。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三产留地指标的使用管理工作,以村为单位对三产留地指标建立台帐,实行动态台帐管理,并抄送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加强对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全面掌握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动态情况,完善村级三产台帐(建卡造册);指导村集体依法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对项目资金往来进行全程监督审查,督促村集体向村民通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处理因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引起的信访、维稳等问题。  村集体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的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村集体成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成员由村两委、村监会和认购户代表等组成)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事宜,包括安置地块的规划选址申请、土地征收等工作,对分配方案的确定和资金筹集、监管、使用负直接责任,并负责组织、督促建设事务;负责对因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引起的信访、维稳等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区监察、维稳、信访、公安、发改、民政、财政、审计、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级三产留地指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委托政府公开出让。村级三产留地指标所落实的地块委托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其中使用三产安置用地指标容积率在1.5以内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其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  (二)由政府有偿收回。鼓励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由政府有偿收回,收回价格由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批准后协议出让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全额缴入国库,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返还,具体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由国土、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使用村三产安置用地指标容积率超出1.5的部分,若不用于村房两改、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级三产留地指标应当集中使用,鼓励村级三产留地指标与本街道内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建设。  使用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则上选址在本街道范围内。涉及跨街道选址的,由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村集体编制村级三产留地建设项目方案中,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监理、合同签订、项目变更、资金监管、项目监督、竣工验收、工程审计等重大事项,应按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后实行。街道办事处全程做好监督和指导。  (一)项目申报。村级三产留地建设项目(含分配方案)由村集体提议,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发改局核准,并报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集体应做好项目所需审批手续的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二)项目实施。村级三产留地项目村集体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或委托代建方式。  1.自行组织建设的需成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对招投标、施工等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2.委托代建(包括包干代建、代建管理等)的,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配备固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代建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勘察、设计。村级三产留地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5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根据项目特点集体研究,设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承包单位的条件并对报名拟承包单位进行预选后,采取明标抽签法优先选择本区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项目施工。村级三产留地项目施工单位(建筑公司)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15万元(含)以上的专业、设备等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实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等负责。  (五)项目监理。村级三产留地项目监理合同估算价格在15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款支付、建设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负法定责任。  (六)合同签订。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相关合同(含设计、代建、施工、监理等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七)项目变更。村级三产留地建设项目严格按施工图和预算实施,村集体、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需要按照程序得到各方确认,单项变更内容金额15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2%(含)以上的所有变更应征求认购户意见后,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确认。  (八)资金监管。  1.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村集体账户设立专用科目,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由代建单位出资包干建设的项目,村集体账户设立专用科目,村集体将建设项目资金划入代建方为本工程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双方共管,资金拨付须经村集体、代建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  3.由代建方委托管理的项目,村集体账户设立专用科目,由村集体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各合同方支付进度款,若通过代建方支付的,需要代建方建立专用共管账户,资金拨付须经村集体、代建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支付,不得违约拖欠。  4.若采用委托代建方式的,项目前期设计、审批等所需前期费用可由代建单位先行垫付,按合同约定结算付清。  5.村集体与村民签订购房协议时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建房款缴款时间、安置房交付时间、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  (九)项目监督。村集体、村三产留地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全程参与设计、代建、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材料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对项目的设计、预算、变更、决算等进行监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报送项目施工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建议。  (十)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等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十一)工程审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建设单位将项目决算等有关资料报送区农林局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特殊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区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9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审计结束后15日内,将审计结果与工程决算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并一次性支付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的所有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在期满内不计息退还)。  第七条? 在村级三产留地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公职人员、村干部若有插手工程项目建设,违反本暂行办法,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日起施行
您好,感谢您对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工作的关注,《龙湾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于日正式施行,该《暂行办法》对开发建设有关的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代建、项目施工、项目监理、合同签订、项目变更、资金监管、项目监督、竣工验收、工程审计等重大事项进行了规范。在本《暂行办法》实施之后启动的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感谢您的问政!
您好!您的问政已收悉,我们将尽快予以回复,感谢您的关注!农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有哪些风险-安置房|华律办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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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有哪些风险
农村地区空气新鲜,物价便宜,有的人向往田园生活,可能会选择购买农村来进行居住。那么,2018农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有哪些风险?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用。安置房可以买卖农村的安置房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安置拆迁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可以出售。若没有取得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则出售就不行的。交易风险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归属最终取决于过户情况:谁最终取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个买方则在所不问。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而不属于孳息。变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灭失为其产生的前提;而孳息的产生通常并不依赖于原物的灭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不能适用孳息所有权随交付变动的规则。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款是卖方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并非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不属于。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第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在一起案件当中,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买房人的价格太低了。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最终,买房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却又面临新的难题。卖房人有多个继承人,有的已经赴海外定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得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而至于多长时间能够完成送达,就很难预测了,而诉讼也将因此被拖延下去,买方也就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买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仅看到其相对低廉的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笔者认为,购买拆迁安置房并非明智之举,因为要顺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时间过长,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是任何人都难以预见和避免的。买方所获得的只是有限的差价,而其可能损失的却是整个房屋。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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