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没有建好可以被骗签订了房屋认购书认购书以及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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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的认购书效力如何?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的认购书效力如何?
&由于一线城市房价高昂,购房者选择到附近二线小城市购房居住。但这些小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商急于套现,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和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出售商品房,当地政府为了发展房地产经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管理上的不规范导致纠纷不断。在签订预售买卖合同前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笔者颜宇丹律师近日接到三位一起到深圳毗邻的惠州某楼盘购房者委托的案件。三位购房者在该楼盘销售小姐的鼓动下,在看房当日即各自向开发商交纳了五万定金,并签订了认购书,可是到了认购书约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期限,开发商还未通知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经打听才得知开发商在签订认购书时根本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要求退房,但是开发商态度恶劣不予退还定金。
本律师经分析案件认为,该开发商至今未向购房者提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内的“五证”,属于法律上禁止预售的商品房。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内部)》第四条约定:“双方约定于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但是,该开发商至今未按《认购协议书(内部)》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提前7天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签订该物业《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现因该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该开发商依法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拾万元。
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认购书的效力问题,有一个经典的案例:徐某于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房屋一套,房价款237万余元。同时,双方在认购中约定:“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卖方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后,于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置,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卖方将不予退还。”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并未告知徐某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1月29日徐某前往销售中心与开发商签约,要求开发商出示《预售许可证》,当其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期款,此要求被拒绝。这种情况下,徐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朝阳法院以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某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认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的效力,判决该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徐某定金三万元,驳回徐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徐某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系因该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该房地产公司承担。据此,二中院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责令该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对于被告辩称的没有预售许可证,认购书无效,二中院认为,因该认购书系为订立主合同进行担保,在主合同签订前就已独立存在并生效。该定金条款只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条件、范围内对是否签订主合同发生担保效力,对该认购书以外的情况并无约束力,故某房地产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与买方签订认购书并收受定金的错误做法和责任不能以此为由由消费者承担,其只同意退还定金的主张,本院不能支持。
以上判例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代表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开发商只需返还定金;第二种观点是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仍然有效,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笔者持第二种观点,但是对于上述案例中北京二中院二审判决中认为预售合同的性质是主合同认购书的性质是从合同的观点笔者不能认同。如果认购书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有效存在,从合同才能生效,那么,预售合同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是无效的,按此理论认购书作为预售合同的从合同就也应无效,但北京二中院认定认购书有效并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笔者认为,认购书在性质上应为预约合同。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契约可以分为本约与预约。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在预约合同中约定将来要订立的契约即为本约。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内容合法确定,同时又赋予了双方在今后签订预售合同时的诚信义务,应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里只规定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但并未规定在此情况下签订的认购书无效,可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条件并非签订认购书的法定条件。该司法解答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司法解释将认购书认定为预约合同性质,将其与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做了区分。认购书作为特殊的担保合同,其成立和法律效力均不因预售合同的存在和效力而受影响,特别是认购书中独立存在的定金条款更不能因预售合同未能签订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认购协议可以在开发商办理完毕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签订。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为预约合同,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性质应属于立约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认购书签订时开发商尚未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开发项目和认购房屋尚未确定,否则,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认购书的效力没有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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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是否签订认购书 签订认购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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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买房屋应注意哪些事项应该需要重点关注的,特别是购买预售的商品房。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购买房屋签署认购书的问题。
一、购买房屋是否签订认购书认购书不是购房合同中必须规定的法律程序,在《合同法》视认购书为要约合同,那么我们购买房屋是否签订认购书呢?购房者买房前可能有几种担忧:一是交付的预购房款,开发商能否真正用于商品房的建设,而不被挪作他用;二是商品房能否如期建成;三是预售商品房的价格是否合理,房屋是否会增值保值;四是实际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等。因而,购房时,要有一定心理准备,并把握自己的需要,选择有实力、讲诚信的开发企业。二、签订认购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认购书并不是合同。认购书在定性上为的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签订认购书时要了解上面提到的问题;再看认购书条款的具体内容。一项合格的认购书的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含房屋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3、价款计算;4、签署契约的时限规定。看清楚其中内容是否有违反平等、公平的原则。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需要详细看一下认购书是否完整,是否包括上面所提到的内容,不完整的,就不要贸然签订这个认购书,因为认购书虽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里面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或者违约金方面的约定,一旦违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一、购买房屋是否必须签订认购书现实中许多房产商要求买房人一般先签订认购书,后签预售合同,在签认购书的同时,买房人要交一笔定金或预付款。究竟签订认购书是不是买房必经程序呢?对此,我国现有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涉及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概念,......
一、购买现房应注意什么1、土地、房屋产权的关系是否明晰,有无遗留纠纷问题。2、营业执照印章和各种法定批文是否属于原件,与被确认的名称是否相符。3、房屋结构、套型、质量、配套设施等是否与广告内容一致。4、供水、供电、供气能否保证,交通、排污、通讯......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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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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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没有预售许可证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否有效?
   【石家庄律师张淑贞,为您提供石家庄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2006年5月,王女士看中了某别墅楼盘的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别墅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王女士向开发商预定别墅一套,价格7800元/平方米,王女士支付定金25万元;在开发商领出别墅预售许可证后,双方再正式签订预售合同。认购书签订后,王女士支付了定金25万元。三个月后,因种种原因,开发商向王女士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返还王女士定金并计同期利银行存款利息。王女士接到通知后,向律师咨询,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王女士定金。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律师代理了此案的一审、二审。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否有效。开发商认为:认购书就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规定,属无效合同;而王女士认为:房屋认购协议是独立的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合同无效,依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只承担返还定金的义务,即只还王女士5万元;如果合同有效,开发商违反双方约定,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即须还王女士10万元。  那么,开发商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否有效呢?  首先,让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显然,对本案而言,关键就在于开发商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开发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也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因此,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行为显属违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一种特殊的期待物权(俗称期房)买卖,与通常的现实物权(俗称现房)买卖有别,涉及的是一个将来的物权交易。为规范这类交易行为秩序,保障买卖双方(尤其是预购方)的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国家政府从法律、行政管理上对这类行为加以规范和一定的限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国家出台了不同层次效力的规定,明确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条限制就是:规定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对商品房进行预售,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预售商品房才能进行交易。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此条件下成立的期房买卖协议。而预售商品房的优先认购协议,是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为实现各自的利益目的,对开发商将要预售的商品房达成的一个认购意向协议。  购房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己看中的楼盘房屋不再被他人预购,开发商的主要目的可以看作是节约推销成本,加快将来的预售进程。相比之下,认购协议成立后,购房人目的利益相对要大于开发商的目的利益,从限制开发商再向他人预售的角度来看,购房人为取得这一利益,即优先购买权,向开发商支付定金以担保将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归纳起来,作为优先认购协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认购人取得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以后不得拒绝与开发商订立就所认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应当保证认购人对所认购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不得拒绝与认购人订立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得将此商品房再向他人预售。否则,将取消认购定金或双倍返还认购定金。  虽然时间上优先认购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互有前后,性质上优先认购协议是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作担保;但实质上,两份协议是两个内容各自独立成立的合同,互无从属。优先认购协议可以认为是一份独立的担保合同,认购协议担保的对象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是双方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一行为,因此,认购协议不依赖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并不导致认购协议书无效。  协议中约定的定金的性质是立约定金或订约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司法解释是认可这类设立定金的担保形式的。在优先认购协议中设立定金,是为了担保预售合同的签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完成,此定金应认为是立约定金或订约定金。立约定金广泛存在于民事活动中,符合担保法立法规定,并不违法。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明知开发商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与其签订认购协议,双方在不具备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法定条件时,在认购书中约定购房定金条款,开发商向王女士收取购房定金行为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王女士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王女士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王女士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系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开发商承担。据此,二审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认为,二审判决符合“法律不能让违法者获利”的原则,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也给不诚实守信的开发商敲响了警钟。(文:张千均律师)  更多石家庄法律咨询,请拨打张淑贞律师电话: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张淑贞律师(执业证号:),女,1971年生人,大学本科,法学学士,石家庄市九三学社成员,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曾兼河北警官学校石家庄中专部大专班法律教员。1996年开始执业。  执业理念:做任何事都要付出全部的精力和热情。  业务方向:  1、婚姻家庭  接受婚姻、家庭方面法律咨询;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子女抚养权等相关纠纷的和解、谈判及诉讼;出具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意见书,并对协议书进行律师见证;代理涉外离婚诉讼;代理婚外情及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取证;代理离婚后对财产重新分割的案件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2、刑事辩护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调查取证以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3、房产律师  房产按揭、买卖、签约、见证、过户、收房法律业务;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回购等合同的草拟、审定、见证、登记手续的办理,以及相应纠纷的谈判、和解、诉讼等;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律服务,包括:房地产项目合作、转让及股份转让;项目谈判、起草合同、工程审批、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程款支付或追讨等全套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4、工程建筑  代书工程建筑方面的承包、转包、发包合同;代理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事务;代理工程质量纠纷,工程款结算等诉讼、非诉讼业务;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代理工程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工程合同违约索赔等问题 &13、金融证券  代理股票转让及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及纠纷的和解、谈判、诉讼;股票透支交易纠纷的诉讼;票据有效性的确定;票据背书转让及票据追索权纠纷代理。  5、金融证券  代理股票转让及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及纠纷的和解、谈判、诉讼;股票透支交易纠纷的诉讼;票据有效性的确定;票据背书转让及票据追索权纠纷代理。  主要工作业绩:  1.建筑房地产方面:在河北省建设厅(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法规处工作的两年期间,大量阅读和研究了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河北省建设委员会的近十年来的规范性文件,多次为解决上访到河北省建委的建筑房地产纠纷进行法律论证,论证观点90%被采纳。其中王某建筑承包申诉案的法律论证观点,被省高院审判员全部采纳 &成功代理了石家庄市建工集团混凝土公司诉南京二建的欠款案 &成功代理河北省国防工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四建的建筑承包纠纷案件的一、二审、与某混凝土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与石家庄三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上诉一案、与耿社丰工程承包费纠纷案(两次一审两次二审) &成功代理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公司与李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担任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法律顾问 担任河北省体育局射击运动中心拆迁改造项目法律顾问  2.金融业务:多年来长期代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金融业务  3.其他业务: 成功协调南皮县邮电局职工因公被杀赔偿一案 为涉嫌抢劫罪的被告李飞做了改判辩护 &与河北医科大学的法医共同承办省人大交办的东光县因敛提留致人死亡一案,三下东光,与当地政府一起有效地制止了众人聚集闹事,用法律的手段使此案有了当事人满意的结局 &为刘梦江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进行辩护,法院作出了令检察院撤诉的裁决  4.论文及其他:在省级刊物《河北建筑》上发表论文《企业殛需法律顾问》1999年&&2000年在《生活早报》房周刊栏目应约做案例分析十期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传真:8  电子邮箱:;...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金融证券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所在地区:河北-石家庄市手&&机:执业证号:执业机构: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1号Ta收到的一对一咨询热门合同纠纷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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