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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沈房发〔2015〕19号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沈房发〔2015〕19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日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
&&&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
&&& (四)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8周岁,离婚后的申请人应当离婚满2年。
&&& 第三条 居民户口以居民户籍地址为准,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
&&& 第四条 城市房屋征收中,符合经济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
&&& (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
&&& 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无业申请人,其收入按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收入认定。
&&& (三)房屋情况证明:有房屋的家庭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无房家庭,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 第六条 房屋面积计算
&&& (一)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该房屋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 (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 (三)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的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 (四)申请之日前2年内被征收的房屋按下列情况计算:
&&& 房屋被征收后,重新购买或者实物安置房屋的家庭,按照所购买或者实物安置房屋面积计算;未购买房屋的家庭,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 第七条 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二)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屋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三)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含房屋协查),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区、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放《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选购本市国有土地上成套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1套。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
&&&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应当为成套住宅(成套住宅是指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组成,可供1户使用的房屋),不得购买平房、旱楼、地下室、阁楼等。
&&& 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购买的住房单价不高于普通住宅价格,总价应当大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 第九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申请人交付的首付款不得低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 申请人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备案合同、首付款发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
&&& 第十条 购买存量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
&&& 申请人持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 第十一条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货币补贴金额。
&&& 第十二条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办理转移、变更、撤销登记的,应当经家庭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保障家庭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回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填写《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撤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核准,签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撤销登记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
&&& 1.申请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备案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拟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申请人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 2.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 3.申请将房屋有限产权变更为完全产权的,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 (二)保障家庭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应当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签发《同意书》。申请人持《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1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被征收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 第十四条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办理继承时,共同申请人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变;非共同申请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变,不符合条件的需将房屋变更为完全产权后方可继承。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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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办理流程以及所需材料
3307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大家都知道买房中最重要的就是办理房屋产权证明,那么购买经济适用房该如何办理房产证呢,事实上,经济适用房办理房产证的流程与普通商品房房产证的流程是一样的,那么经济适用房房产证该如何办理呢,经济适用房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您一一介绍。一.流程房产证办理,可以由开发商统一办理,也可以由业主个人办理,主要是看您与开发商对于相关事宜是否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即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需要与开发商协议。如果是由业主自己办理房产证,也需得到开发商的配合,其房产证办理程序如下:1、企业持应提交的证件,向房管所提出申领房产证的申请。2、初审:办证员对申请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马上受理并开具收件回执,约定现场查丈时间。3、查丈:办证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实地查丈,确定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绘制平面简图并注明尺寸和四邻墙界。4、审批:依据申请资料和查丈结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审批,确定房屋产权。5、交费:申领房产证的产权人按规定交纳办证费。6、发证:房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人到房管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二.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申请材料(1);(2)盖章的申请表;(3)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4)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7)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9)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以上是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办理流程以及经济适用房办理所需资料全部内容,从上述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办理房产证的流程与普通商品房流程相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经济适用房办理房产证所需的材料有所不同,所以大家还是要会区别。如果有需要帮助的朋友,可以通过登录律师365网站进行咨询了解。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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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手续,加名字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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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取得完全产权工作的通知
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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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取得完全产权工作的通知
赣市房字〔2015〕31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
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赣市府发〔2012〕18号)之规定,现就做好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5年且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未购买其他住房;
(二)未将经济适用住房闲置或出租、出借、改变房屋用途;
(三)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缴清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取得完全产权意见;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形。
二、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初次购买合同或者初始产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购买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初次购买价格差价的50%,由申请人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下称增值收益)后即可取得完全产权。
三、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增值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办理缴库手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建设专项资金。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至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单位领取《赣州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填写表格相关内容并经所有购房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和初审
1.申请人携带填写好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和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至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单位:
(1)《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2)不动产购置发票;
(3)契税完税凭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权证;
(6)缴清按揭贷款的相关证明;
(7)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该家庭《住房登记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
(8)身份证复印件;
2.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单位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留存复印件,制作电子台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全套纸质资料和电子台账移送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公司(区级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收)。
(三)审核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公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查资料的完整性,至市房地产档案馆核查申请家庭的他处房产,及是否承租保障性住房等情况后完成审核,将全套纸质资料和电子台账移送至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审批
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全套纸质资料返回市保障性住房运营公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缴款
1.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公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1)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增值收益缴纳通知》),载明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有效期和收款银行账户等信息。申请人未在《增值收益缴纳通知》有效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增值收益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2)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已确认购买的申请人将增值收益足额缴入赣州市财政局设立的非税收入专户(赣州银行银河支行0000088)后,将缴款凭证返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公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公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收款票据。
4.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公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善相关台账,归集纸质档案,并向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1)《赣州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2)增值收益缴款凭证,用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六)变更登记
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由申请人提交《赣州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增值收益缴款凭证、原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权利人不变。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5.0font-family:仿宋_GB年 4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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