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间借贷担保人期限给朋友担保了一万元,朋友不还我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女子为朋友担保临了却被坑 民间借贷担保要谨慎
发布者:hetven&&&&&来源:广西新闻网
  好心帮朋友担保向他人借款,到期后朋友却赖起了账,无奈之下,作为担保人只好代为偿还借款,这是不少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窘境。日前,柳州市民李女士便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朋友借款后&人间蒸发&,而自己却要承担还款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民间借贷关系中为他人做担保需谨慎。
  为朋友担保惹麻烦
  2013年3月,李女士的朋友张某向莫某借款5万元,莫某将该笔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张某,张收到该笔借款后,在复印有其与李女士的身份证的纸张下方,手写借条出具给莫某并支付了1个月的借款利息。该借条落款签署的借款人为张某,并且李女士也在该借条担保人处写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张某未向莫某归还借款及支付借款利息。莫某多次催款未果,而张某又下落不明,于是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作为担保人的李女士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了借款人张某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由李女士向莫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
  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第三人张某向莫某借款有借条为证,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经查实,在张某借款的当天,李女士同时在借条下方担保人处签署自己的名字,由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之规定,法院确认莫某与李女士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因双方在本案中对其具体的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第1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因此,李女士作为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对莫某的诉求给予了支持。
  不当得利应返还
  日,覃某的朋友韦某向黄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双方约定于日前还清借款。借款人韦某立下借据,覃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名。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多次向韦某催促还款,可在覃的担保期届满后,韦某都未还款。覃只能依约主动履行自己的担保责任,于日,替借款人韦某向债权人黄某归还10万元。
  黄某收到10万元后,向覃出具了收据和借款人韦某的借据。之后,覃某多次催促韦某还款,但是韦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覃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对方归还自己垫付的款项10万元。柳江县法院受理案件后,韦某已外出,其家人也不知其去向。法院通过公告向韦某送达相关文书,于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最终,法院以韦某不当得利获得10万元,判决由韦某返还上述钱款给覃某。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覃某在已无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代韦某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覃某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韦某因覃代其归还借款已不必向债权人还款,韦某已取得了不当利益,因此,覃某主张韦某归还其代为清偿的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给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对于别人要自己签名没有过多在意,尤其是为朋友借款担保时,往往认为只是&走个形式&,实际上,担保人签名往往具有法律效力,市民们应慎重看待自己的签名,不能因为一时耳根软听从了朋友的话,随意担保,一旦因为签名而惹上官司,那事情就麻烦了。
  此外,法律规定,作为保证人签了字,其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保证担保应注意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内容的约定,务必明确各项保证内容。& & & & 希财网()是专业的投融资及理财产品导购平台,国内权威的p2p网贷平台评测机构,网站汇聚了国内权威的p2p网贷产品、个人贷款、信用卡及众筹等投资理财产品,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希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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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被起诉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我替朋友担保了5万元高利贷没还上被起诉了,我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是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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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知识担保条件不成就 免责|条件|成就|责任_新浪新闻
  原标题:担保条件不成就 免责  本报讯(通讯员 朱梦琪 卜 雪)父亲为儿子债务担保,但因担保条件不成就而免于承担责任。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王某、吴某二被告共同向原告纪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吴某下落不明,纪某找到王某要求还款,并让其父亲王某某在还款计划上签字为儿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明确约定:找不到王某时,才由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王某未能依约还款,纪某持王某所出借条、还款计划书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纪某并未举证证明王某存在失联、避而不见的行为,且王某到庭参加了庭审,故王某某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未成就,纪某无权要求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由王某、吴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某某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点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通常都会选择自己亲属或朋友作为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担保条件一旦成立,担保人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设定应由借贷双方事先明确,约定不明或未达到担保人义务还款的条件,担保人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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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的问题,实质上还是人的问题,文艺是不是奴隶,取决于文艺工作者是不是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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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前的今天,周作人去世,那个时候人人都知道鲁迅,而50年后的今天,我相信看周作人文字的人要明显多于看他哥哥文字的人。借款不还担保人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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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担保人如何担责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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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经我朋友李某介绍, 我借款10万元给张某,我们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为1%,借款当天我与张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为了防止借款到期后张某不还,我要求李某作为借款担保人,我和张某签完字后,李某也在担保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协议签订后,张某向我出具一张借条,我将1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现在借款期限已到,张某称其生意赔钱了,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我准备起诉张某。请问,如果我提起诉讼,可以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吗?
&&&&天之权郑州律师事务所陈波解答: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如果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安全,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担保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张某向你借款10万元,你们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我们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你们约定月利率为1%,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你的借款利息部分可以得到法律认可。
&&&&你为了保障自己债权的安全,要求介绍人李某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予以担保,你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当李某在你与张某的借款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字后,李某就成为这笔借款的担保人,他提供的担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按照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当张某不履行债务时,李某作为保证人有义务按照你们之间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在你们签订的这份借款协议中,虽然李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字,但是你们对李某的保证方式并没有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既然李某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张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10万元借款,你在起诉时可以将李某一起作为被告。
&&&&至于李某担保的范围,我们国家的《物权法》、《担保法》均有明确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你们签订的这份借款协议上没有对李某的担保范围予以明确约定,因此,李某应当与张某共同承担10万元借款、利息以及你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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