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完工是什么意思已完工的在建工程因变更施工单位,需要重新办理该工程施工许可证,合法吗?怎样办理?

查看: 10009|回复: 2
在建工程转让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转)
和爱学习的人一起激发动力
每月至少2次直播分享,有回放
全日制:就业率连年100%
非全日制双证:更高职业起点
国际名校港中大&会计领军上国会
联手打造一流CFO硕士
& &在建工程,一般是指已经批准立项,取得完备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土地上作了一定投资,完成了土地上的“三通一平”和勘探、设计等基础工作,经过报建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工程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卖给受让人,双方就转受让该建设项目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一、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在建工程开发项目的转让实质上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又与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转让范围、转让价值及转让权利义务等方面,最主要的不同在于项目转让不仅转让了土地使用权,而且转让了与使用土地有关各项政府批准文件所产生的各种权益和相关义务。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建工程开发项目的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因土地使用权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在建工程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
1、出让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2、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出让方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房地产权证;
4、出让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 & &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在建工程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在建工程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工程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在建工程,但转让方应将转让在建工程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建工程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在建工程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二、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 根据有关规定,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需向负责承办开发建设工程项目转让政府职能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报告;
2、市、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立项批复和商品房计划;
3、红线定点批文及规划方案意见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
5、工程建设总平面图;
6、房管部门拆迁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
7、市建委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8、开发项目手册;
9、受让方公司财务报表(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及银行当月对帐单)和银行资信证明;
10、转受让方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12、项目建设计划和开发项目不得再转让的保证书;
13、该转让项目未抵押的依据。三、在建工程项目转让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
1、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具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5、其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 在建工程转让同土地、房屋转让一样,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建工程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在在建工程转让中,不可忽视最后的手续问题.四、制作在建工程和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在建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由所有转让、受让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2、在建工程和转让项目已有的各种政府批文均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项和规划批文等;3、在建工程和项目转让应符合开发不同阶段的政府有关允许转让的条件;4、在建工程和已成立项目公司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5、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6、未成立项目公司以合作各方的投资权益内部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项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申办变更立项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手续;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当事人的,须获得原合作各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7、在建工程和转让的项目如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虽已办理了出让手续,转让时尚未付清出让金的,应约定办理出让手续的具体责任人及有关费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费用的承担方式;8、在建工程和项目转让时,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9、在建工程和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作相应扣除;10、在建工程和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售的,应约定转让双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引起相应责任的处理方法;11、在建工程和房地产项目转让均系要式的须经批准的行为:合作开发的立项、规划选址、规划用地、建筑设计、施工许可,以及项目转让的土地使用人(股东或权益人)或者项目功能、用途等变更手续,均需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并持有批准文件或证照;12、在建工程和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需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会计视野论坛帖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对发帖人声明原创的帖子,中国会计视野有使用权和转载权。其他网站在写明来源、作者、会计视野论坛首发网址的情况下可以转载,原创作者保留禁止转载和向其他转载网站索取稿酬的权力。
谢谢海大师提供的资料。
请问下,我们公司有一个石灰窑,主体建设达到三分之一,准备出售给关联方,或者作为投资,请问税收如何缴纳比较好??
站长推荐 /1
本次调查继续设立小礼品抽奖。祝你好运!
Powered by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撤换),施工许可证变更,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变更,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证由谁办理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撤换)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施工单位办理还是业主办理?
应该由业主办理,因为规划许可证等报建的资料在业主才有.但实际上,往往业主都是将资料借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去办理许可证.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扫描下载二维码您的位置: &
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证合同开工日期需要提供材料 正文
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证合同开工日期需要提供材料
篇一:变更施工许可证需要材料 变更施工许可证需要材料 时间: 17:48
来源:互联网 我要评论(0) 大家都在问(29,479人参与) 【找法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读:本文提供的是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要求,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篇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如开工日期基本已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如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如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又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通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对竣工日期做特别的约定,具体表现在: 1.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备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再维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物业公司再行验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围外的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各部单位或分部验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及质量合格,需符合三个条件:(1)工程通过质监站参与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乙方竣工资料齐全,并办理城建档案馆归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回执;(3)业主入住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收,直至最后取得甲方、监理、物业管理、施工四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此约定无疑增加了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在签订对竣工日期有特别约定的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期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不要为了接工程而草率签下难以履行的合同,而造成被发包人巨额索赔的不利 局面。
三、完工日期的约定 对于一个项目,建设单位分包给多家施工单位施工的,竣工验收可能受其他单位施工影响;所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完工后提交竣工验收日视为竣工日期,而不受整个项目竣工验收日期的影响。 如××商业大厦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之后,甲乙方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对未完工程的工期作了约定;但其中对未完工程量及部分项目整改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约定,仅约定“乙方确保日完成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部分项目的整改,交付工程并签订工程交付协议。如延期日罚二万”。实际承包人完成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但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发包人以未完工程工期延误为由提起反诉,甚至主张另请承包人对未完工程施工,并赔偿工期违约金。该案件承包人因为未约定明确的未完 工程范围、未办理完工验收手续而处于被动局面。所以在约定完工日期时,应特别注意约定办理完工验收的程序或工程己完工但非己方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时,应注意及时办理完工验收手续。篇三: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及签证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及签证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运作繁等特点,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合同未定事宜或合同变更事项,需要通过签证予以补充或确认。同时,对于出现非己方原因或者非双方可预见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方通过索赔来维护自身权利。可见,签证与索赔是合同履行中的常规行为,是顺利履行合同和实现预期利益的重要手段和法律武器。 一、签证与索赔的特征及关系。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主要特征有: 1、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另方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 2、是主张权利的凭据。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对方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否则索赔无据。 3、是常规行为。承包人欲实现盈利必须坚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策略,开工迟延、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等事实经常发生,签证亦应及时进行。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主要特征有: 1、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承包人索赔旨在要求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发包人反索赔旨在否认索赔或要求赔偿损失;2、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 3、必须依赖证据行为。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靠签证单等证据支持。签证贯串合同始终,是“面”上工作,故要勤签证;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 二、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工期延误的签证。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3、价款调整的签证。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 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款是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故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价款,对结算价款和解决 争议无不有益。 三、常见的索赔与反索赔事件。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和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当提出索赔。换言之,所有造成工期延长、价款增加和赔偿损失的情形均属于索赔事件,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索赔。索赔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技术资料导致开工迟延、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3、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导致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4、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或其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 5、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 6、发包人迟延竣工验收、迟延结算、提前使用工程导致费用增加; 7、发包人要求赶工造成施工成本增加; 8、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等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损失; 9、恶劣自然条件或地质条件下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10、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11、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 12、社会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反索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需要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2、承包人延误工期造成发包人多支付监理费、贷款利息、租赁费、对第三人违约金和购房人损失; 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4、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拒绝修复或保修期内拒绝保修,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6、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未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7、承包人不按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工程不符合约定; 8、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设备造成质量缺陷; 四、签证与索赔的具体操作。 1、认识充分,手段灵活。 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与国际严重脱轨,故应当高度重视。 签证要及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签字权人提出。签证内容要明确具体,不应模棱两可。书面签证包括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要由专人长期保存签证凭证,切勿遗失。应当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明确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有效方法,要认真总结实战经验并灵活
变更施工许可证需要材料变更施工许可证需要材料时间:7:48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0)大家都在问(29,479人参与)【找法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读:本文提供的是变更建筑...
声明:该文章系网友上传分享,此内容仅代表网友个人经验或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若未进行
原创声明,则表明该文章系转载自互联网;若该文章内容涉嫌侵权,请及时向蚂蚁网投诉!
推荐范文百科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没有找到想要的分类?
您的位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有多久
摘要:随着现在社会的高速发展,在我国各地都可以见到,但是一些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不太了解,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华律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工期。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程序根据《》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需要的材料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提交: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9)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二)注意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有多久”的相关资料,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希望您可以仔细阅读本文,文中对相关内容有详细的介绍。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延伸阅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成都在线律师
400-400-400-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主体完工是什么意思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