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罗山县竹竿镇朱湖村长徐店刘琳谁知道联系方式

一个罢免不掉的村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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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上诉人姚满生与被上诉人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2199783
上诉人姚满生与被上诉人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满生。
  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尹军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姚满生因与被上诉人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姚集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罗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满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胜,被上诉人姚集村的法定代表人尹军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日,被告姚满生和原合伙人徐勇与原告原先的三名村干部(村支书刘中发、村主任徐太周、村文书孔祥明)签订了一份承包姚集村“大堰”的合同,该合同由被告姚满生及原承包合伙人徐勇,原任三名村干部刘中发、徐太周、孔祥明签名并加盖了姚集村村委会公章,合同约定:被告姚满生和原合伙人徐勇承包姚集村大堰,南至尹大山,北到村部西滚水坝,承包期限为十五年,即2006年4月至2021年4月,承包费为12800元。在承包期内所有权归徐勇、姚满生所有,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如大堰需要维修,该费用由原告出资,如原告无资金,被告方可出,可以作为下期承包费用,如村民抗旱用水,以现有堰底为准,如被告方出资在堰底挖深所有的水,该水权归被告方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动用。如国家和集体在该堰有大型建设,占大堰大部分面积,土地补偿费原、被告双方平分,水产养殖等补偿费由被告方所有,原告方不得干涉。该合同签订前没有召开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诉讼中被告姚满生提供三名证人刘中发、徐太周、孔祥明到庭作证,均证实2005年春夏因洪水过大冲毁了姚集村大堰滚水坝,三名村干部为了保证群众第二年农业灌溉用水,向上级报告申请经费维修滚水坝未果,遂决定采用以堰养堰的形式将大堰发包出去收取承包费维修大堰滚水坝,并采用了公告的形式对外公示,主要内容为,村委会将大堰对外承包,承包期为15年,承包费1.5万元,公告期限为10天。期限届满时有本村李大能、杨宣强、徐太玉、姚满生参与竞标,四人采用一次性暗标的形式竞争,被告姚满生出价最高,以12800元中标。随后三名村干部以原告的身份与姚满生和徐勇签订了大堰承包合同。姚集村遂用收取的12800元承包费,竹竿镇拨付的五吨水泥加固了滚水坝。对上述证人证言,原告提请时任姚集村妇女主任孔建华到庭作证称,对原告三名村干部发包大堰事宜一概不知晓,是否对外张贴公告也不知情。证人徐太玉到庭作证称,当年没有见到大堰对外发包的招标公告,也没有参与竞标。本院曾向被告姚满生释明,要求提供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据证明当年三名村干部确实对外张贴过公告,被告没有配合提供。另查明,被告原合伙人徐勇系罗山县住房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原籍系姚集村人,徐勇陈述自己未参与竞标。日徐勇书面同意退出承包合同,同日时任村主任尹军吉以原告姚集村名义向徐勇书面承诺关于姚集村大堰承包一事,今后无论有何利益之争和纠纷,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后果,与徐勇本人无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遂选择起诉了被告姚满生。案件矛盾激化于2010年冬,被告方排干了大堰蓄水捕鱼,影响了来年群众春播用水,激化了矛盾,引起部分群众上访,日诉来本院。诉讼中被告姚满生陈述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请挖掘机对大堰底进行了挖深挖宽改造用于蓄水养鱼,为此支出1.4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代表人又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承包合同、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从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以原任三名村干部在发包大堰时操作不规范,所签合同违背了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应予支持。理由如下:一、被告姚满生虽然在诉讼中提供了原任三名村干部刘中发、徐太周、孔祥明当庭作证发包“姚集村大堰”系采用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但除三名村干部外,没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作证原任村干部确实履行了公开招标程序。指认的徐太玉又否认知晓当年大堰发包事宜,更没有参与竞标活动,村妇女主任孔建华作证对发包大堰一事不知情,是否张贴公告也不知晓,三名村干部证言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被告经本院释明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被告提供证据有瑕疵。二、原告原任三名村干部主观上善意将大堰对外发包,收取承包费维修滚水坝,根据三人证言,参与竞标时没有徐勇参加,随后将大堰发包给被告姚满生和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徐勇共同经营,未进行公示,违背了《》第“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至2013年4月合同履行了八年,合同确认无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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