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与2015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标准及划分标准表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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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蝶友商网为株洲打造高标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日,株洲市政府与金蝶友商集团共建的“株洲市中小企业新型工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启动仪式拉开帷幕。标志着平台向株洲5600家中小企业宣告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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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公司法律师张莲治,为您提供泉州公司法律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日至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五、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日至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六、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日  解读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重大经济决策,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在保持现有征管操作规定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相对稳定基础上,起草了本公告。本公告同时对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一并进行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程序,2014年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为此,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五、企业预缴时,怎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管软件监控、落实这项优惠政策,本公告区分“老小微企业”和“新小微企业”进行分别处理。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税务机关通过上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每年1季度预缴时,没有上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本公告规定,对于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为让更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本公告对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采取更为开放、灵活的方式。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由于新办企业本年度没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判断指标,为简化操作,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税务机关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六、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怎么办?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设计了“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方便纳税人申报,也便于征管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七、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今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减半征税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项政策从日起开始执行。这样,实行按季度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10月1日之后实现的利润,在2016年1月份征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这一政策调整,只涉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  (三)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四)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对于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本公告规定,按照“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例1:小红咨询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其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减免税额=22.5×(25%-20%)+7.5×[25%-(1-50%)×20%]=1.125+1.125=2.25(万元)  例2:红星印刷厂成立于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9×[25%-(1-50%)×20%]=0.75+1.35=2.1(万元)。  例3: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5万元。  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8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8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5个月。  新兴软件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5×(3÷5)=1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5-15=10万元。  新兴软件公司减免税额=10×(25%-20%)+15×[25%-(1-50%)×20%]=0.5+2.25=2.75(万元)。  例4: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3万元。  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10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的利润全部符合减半征税条件,不需要划分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利润。  丁丁物业公司减免税额=23×[25%-(1-50%)×20%]=23×15%=3.45(万元)。(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更多泉州公司法律咨询,请拨打张莲治律师电话:  张莲治律师:律师/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投资项目分析师,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承办过各种典型的刑、民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经济、民事、房地产、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具有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技能。谙熟企业法律实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热线:/  Qq:------------------------------张莲治律师微信号:zhanglianzhils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两年前,《企业法律顾问》与中华访谈网记者曾专题采访温律师,并在长篇报道后附有如下[采访手记]:温兴斌,一位令不少学生崇拜的高校教师,更是一个享誉浙江大地的著名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04期曾选登了最高院(2001)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就有作为代理人的温兴斌律师之胜诉光彩。在百度里输入温兴斌的名字,相关网页有50页之多,其社会知名度之高,令笔者慕名前访。  温律师于1993年在复旦大学兼修法学,翌年,取得律师资格,后重点转向法学教学与律师实务。2010年到中国政法大学参与在职法博班深造。现任教于浙江师范大学,同时兼职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期间,被评为先进律师,曾获律师电视辩论赛与实务论文二等奖。  作为资深律师,其擅长房地产、金融、公司法务、项目投资及经济诉讼等,曾长期担任中外合资浙江成宇集团、浙江伟海集团、香港尚格集团等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曾应邀出席香港法律论坛并发表演讲《中国与国际法律服务的合作与对接》,随团出访过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进行项目考察、论证与访问。  温律师谦虚正义,善于说理,其受赠的“仗义执言为民解难,知行雄辩彰显赤胆”、“高擎法律利剑,护卫正义航船”、“十年疑案终获解决,深谢大师雄才无畏”等锦旗、匾幅不仅寄托着当事人的感激之情,更是一次次地验证着其敬业雄才,能力超强!其不仅经验丰富,而且深受好评。(链接.cn/s/blog_5df39cf50101f9zs.html《国有定法,以法为尊,扶弱匡正,万难不辞——访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温兴斌律师》)。...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常年顾问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设立破产清算投资并购企业改制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常年顾问合同纠纷所在地区:浙江-金华市手&&机: Q Q号码:执业证号:执业机构: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丹溪路1171号龙腾创业大厦12楼Ta收到的一对一咨询热门公司专项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18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企业的区别
开放分类:财税名词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税法上的“小微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基本涵盖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现梳理相关政策如下。
  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对财税〔
  财税〔〕号文件中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万元,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万元以下(含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以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元(含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按季度纳税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万元(按季度纳税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对月销售额万元(含本数,下同)至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月营业额万元至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小贴士:
  财税〔〕号文件规定的暂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没有设定截止期限,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却设定了截止期限,但在税收术语上并没有采用暂免这一提法。这就暗示着相关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都有进一步调整或者规范化的可能。
  上述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政策涉及的小微企业,既不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划型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财税〔〕号文件和财税〔〕号文件的规定条件即可。
  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常情况下,上述小微企业暂免或者免征了增值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也会得到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按季度纳税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含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含万元)的〕
  按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含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新办小型微利企业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三、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所〔2014〕16号规定: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2)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4)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5)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6)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可享受的减免税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提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见附件1),取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受理回执》(见附件2)。
小微企业行业划分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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