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中心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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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41:12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及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真正实现阳光救助,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渝办发〔号)精神,特制定我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状况核对,是指社会救助部门根据人社、房管、公安、车管、工商、、、公积金、金融证券等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从而科学核算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一种方法。……(新文秘网省略47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或成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失业登记情况,并出具证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核查对象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并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信息;人行巴南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全区各银行机构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工商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信息,并出具证明;国税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信息,并出具证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信息,并出具证明;教育部门:负责将全区接受政策性资助的困难学生信息提供给区民政局进行核对。第三章
核对对象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核对对象,是指新申请或已享受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困难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具体范围:(一)新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的居民个人或家庭;(二)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动态管理时,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三)群众举报、质疑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相关人员;(四)其他社会救助需核对的居民或家庭。第四章
核对程序第八条 各镇街民政办、社保所受理核对申请或接收举报后及时将核查的对象和内容汇总上报区民政局。需查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须由本人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第九条 区民政局收到镇街信息核查申报表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相关镇街。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区民政局将居民经济比对结果作为确定核定申请救助对象或受助对象家庭收入的依据。并据此作出如下处理:(一)对故意隐瞒家庭收入的,不予接受救助申请。(二)对受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金的,由民政审批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作出停止、退回低保金处理。情节严重的,处冒领救助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以进行或中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一)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二)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或提供的申请材料被查证有伪造证件、虚假证明的。(三)不授权、不配合、不自愿接受社区(村)、街道(乡镇)、区民政局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情况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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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开展全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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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5日至4月底,市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核对中心对全市申请城乡低保(含已享受城乡低保)家庭信息进行了核对,核对信息包括11各方面,共核对110023人次,退出低保8357人次,其中已退休领取退休金903人次、在职缴纳养老金(含浚县国营农场、4050专户)2120人次、公益性岗位136人次、车辆所有者登记732人次、户籍1987人次注销无效、缴纳公积金298人次、国税登记78人次、财政工资3人次、房产产权人(含一套房产)1467人次、地税201人次、工商注册登记432人次。切实提高了社会救助工作精确化、科学化水平,保障了社会救助的公正、公平、公开,有效减少瞒报财产、骗取低保事件的发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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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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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号各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农委)、农机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监分局:&&&为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 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是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重要前提,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基础工程,对于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优化政府治理和服务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公民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为织密筑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 二、基本原则&& (一)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服务,凡申请社会救助必须经过核对。&& (二)以社会救助申请人委托、授权为前提,依法开展核对。&& (三)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开展核对,正确运用和严格保密核对信息。&& (四)部门协作,信息共享,保证核对数据及时有效、完整准确。&& 三、任务目标&& 2015年年底前,各市建立核对机构,省及各市、县(市、区)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高效运转的核对工作体制机制。&& 四、核对内容&& 核对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状况及规定期限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财产以及支出状况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人口状况,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登记状况、婚姻登记状况、就业状况等。&&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灵活就业得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全部收入中,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文教卫生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的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收入,利息收入、商业保险投资收益、股息和红利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及统筹外支付的津贴补贴、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救济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中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捐赠(赠送)收入、彩票收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亲友搭伙费等。&& 5.其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三)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 1.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2.贵金属及其金融衍生产品,贵重藏(饰、玩)品;&& 3.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 4.机动车辆、船舶、农机以及车船牌照;&& 5.房屋;&& 6.债权、股份;&& 7.商业保险;&& 8.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9.其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计入的财产。&& (四)家庭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1.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指城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牌照税、房产税等)以及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农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主要包括用于吃、穿、住、烧、用等生活消费品开支和文化、生活服务费用开支。&& 3.其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计入的支出。&& 五、核对方式和核对流程&& (一)核对方式&& 1.实时信息核对。建立互联的数据接口,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直接访问或调取政府信息平台、有关部门信息数据库相关信息,通过核对系统实现各相关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信息共享、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 2.定期信息核对。通过人工发送和接收、导出和导入进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的定期交换,或者由核对机构将核对对象名单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对结果。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来源和统筹程度不同,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 (二)核对流程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家庭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授权管理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管理审批机关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核对需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机构汇总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管理审批机关,作为管理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辖区内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者抽查核对,不重复办理授权和委托手续。对核对机制建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以便于管理审批机关进行动态管理。&& 六、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和申请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及时提供申请家庭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相关信息,做好核对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收养登记等信息。&& (二)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三)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工资统发、涉农补贴等信息。&&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利用、采矿资质、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享受保障房等信息。&&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等人员的资格及相关信息。&& (八)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等信息。&& (九)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提供渔业船舶拥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等信息。&& (十)国税部门。负责提供缴纳税收等信息。&& (十一)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 (十二)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与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等信息。&& (十三)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等信息。&& (十四)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信息,并协调山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开户和存款等信息。&& (十五)银监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存款、理财等信息的查询工作。&& (十六)证监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辖区证券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证券交易和获利等信息。&& (十七)保监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辖区保险业机构依法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信息。&& (十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十九)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农业机械拥有情况等信息。根据社会救助和核对工作的发展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应当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应当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制度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核对周期、核对结果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为全面推进核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对社会救助家庭故意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的,记入有关部门的诚信档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确保信息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核对信息安全工作,强化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签订保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加密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交换。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完善信息使用程序,对在核对工作中获得的社会救助家庭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播和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分行&&&&&&&&&&&&&&& 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监管局&<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抄送:民政部,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山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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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要求,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为全面掌握救助申请家庭的户籍、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提高城乡低保、廉租房、医疗、教育、困难家庭就业等社会救助审批的准确性,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两年内,在全市全面建立网络化的居民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办法。今年8月前,市本级和各县市要建立初级信息比对平台,主要收集养老保险金、房产、住房公积金、机动车辆等管理部门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从而科学核算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
  二、强化组织协调,落实部门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民政局负责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南岳和市本级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同时接受市县核对机构的申请对疑虑对象进行核对,市本级无法核对的项目提请省级核对;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成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核对工作经费。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建立信息比对平台(包括购买、运营信息核对软件,收集相关部门的信息等),进行信息核对;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婚姻状况、殡葬状况等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信息;领取养老保险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失业保险金等信息。
  市房产局:负责提供居民家庭房产登记情况及拥有房屋产权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价格、面积、地址、性质等,并提供二年内的房产交易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居民家庭机动车拥有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车牌号、车辆型号、办照用途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居民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及贷款等相关信息。
  (三)信息提供的要求。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上旬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1次信息。
  三、严格执行信息核对程序
  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按照户主申请、乡镇(街道)受理、机构核对的程序进行。
  (一)户主申请。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息核对授权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二)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机构核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及时核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出具核对报告。
  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在市级或省级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对象,由县市区核对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核对后将信息反馈给县市区核对机构。
  四、严明工作纪律
  市、县民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信息核对必须专人负责、通过加密U盘拷贝数据、在专门的电脑上进行操作。在进行信息调取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任务。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人员要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以外的其他方面,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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