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遗嘱或者赠与和遗嘱的区别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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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
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主要是涉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它涉及的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问题,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问题等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1.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按照民法的基本理念,约定之效力往往高于法定,故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
依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一般原则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共有状态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而法定财产制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对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一般原则的补充。 2.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所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民事法律自身的特征决定了可以允许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将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辅助形式,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结合起来适用,体现了我国在婚姻立法的夫妻财产制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条文内容介绍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定或约定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财产。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制度中的夫妻个人财产,可分两类: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解决的问题,正是针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夫妻名下的财产,哪些应当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应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应当包括以下几类: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也就是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物或者其他财产权益,既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婚前财产的取得时间发生在结婚之前,与此后的婚姻生活毫无联系,依民法财产所有权取得原理,一方婚前财产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是该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方式或者是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形式所获得的,其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对《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最直接和明确的解释,同时也是为了释明和强调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不同。因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则明文规定,婚前财产不再会因为夫妻的共同使用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变化,也是一大进步。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有着极强的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是专用于伤残人员治疗疾病或其今后的生活费用,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生存能力不至于因为离婚而受到威胁,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否则,一旦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可能致使伤残人员处于极为不利的困境,使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法律应当充分尊重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处分的权利,而遗嘱或赠与合同的立遗嘱人和赠与人有着处分的充分自由,应当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意愿,如果其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地确定只由夫或妻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则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一条针对的是已婚的夫妻而言,如果是婚前赠与的,则当然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适用第1款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实际上是对婚前赠与行为的说明,根据类推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亦可以参照适用于其他财产的婚前赠与的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未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婚后购买的基于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供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这类财产成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这些生活用品为某一方专用且依常理只能为一方使用。这类财产主要指用于满足个人日常生活必需的用品(如衣物、饰物等),但贵重物品、奢侈品因其经济价值过高应除外。比如如果是女性的简单饰物而男方又无法使用,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是纯金饰物,则即使只能由女方佩戴,但是因为其价值过高,而且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简单视为一方所有会造成另一方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生活用品的外延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这既是对《婚姻法》 第18条第2款的补充,也体现了《婚姻法》一贯坚持的保护军婚,维护军人利益的特殊的价值取向。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本身就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而军人的伤亡往往是和国家利益紧密联系的,因此军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利益就应得到特别的维护和照顾。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在列举了上述夫妻个人财产外,再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涵盖列举不详的部分,以便于利用法官之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形态以不断更新的形式出现,司法裁判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也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比如理论界争论非常激烈的彩礼问题、产权产生的财产权的问题、按揭房问题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司法机关都必须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个人财产,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严谨的态度去面对、去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会在后文中论及。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中列举的个人财产之外,介绍婚姻财产制度还必须提到的一点是——个人债务。划清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界线,同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线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的除外。”这是新婚姻法(包括《婚姻法》和两个司法解释文件)唯一一个提到个人债务的条文,其中之意,除了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外,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都应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而能证明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制度如此设计是基于认为为结婚或婚后的生活婚前举债的行为,实际上应当视为夫妻婚前的共同花费。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应当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明确地划清界线,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各自之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财产所有权人和侵权人产生的财产侵权案件,一直以来在法院受理案件中都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其中就有大量的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这种纠纷相对而言法律关系简单明确,财产所有权人享有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物权请求权以及受侵害后要求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夫妻一方作为所有权人有同样的权利。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侵权案件中,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也是由夫妻一方起诉的,此时法官往往对财产的权属状况不做也无暇做深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代理行为的默认。而不能因此就认定该涉案财产就是夫妻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之间因其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夫妻双方之间因其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双方极少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因为夫妻之间毕竟要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承担一定程度上的容忍义务,夫妻个人财产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对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也应有适度的使用权。可见,这类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应多以调解为主。
(三)夫妻双方因债务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夫妻双方可能因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以及如何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首先确定债务是个人债务抑或共同债务,这是解决债务偿还问题的前提,决定了债务偿还的方式。而判定债务性质后,如何偿还,是否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问题,是这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四)因离婚而产生的对夫妻个人财产认识不同产生的纠纷。
此类案件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也是适用《婚姻法》第18条最频繁的,同样也是案情最复杂、争议最多的案件。离婚案件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身份关系的解除外,还有夫妻财产的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前,先要把个人财产排除在被分割财产之外。而夫妻双方会在到底哪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问题上发生争议。夫妻常年生活在一起,无论个人还是共有的财产经过夫妻双方长时间的共同使用,财产形态也经过多次转化,因此很难分辨出哪些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这就增加了处理这类争议的难度。另外,随着新的社会财富的形态不断出现,比如婚前用按揭方式购置的商品房、汽车应怎样处理,婚前创造的知识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的财产权,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增值的财产等等。处理离婚案件时,正确界定和确认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进行界定和确认,是考虑债权人的债权不致受损和遵从债权人出借时的出借意愿,还是结合该笔债款的实际使用情况来判定,存在很大的疑问。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越来越多地接触到了这类问题,法院在处理这类疑难案件的过程中大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尽量保证处理结果既合乎法律原则,也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实务难点】
1.新旧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之规定的比较
新婚姻法在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条文中,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进步性。新婚姻法列举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旧婚姻法没有提及的),增补了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完善了法定和约定夫妻财产制。
新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予以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1)完善法定财产制,明确列举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我国原婚姻法存在的主要缺陷就是“重共同财产轻个人财产”,这不利于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从外国立法例看,大多数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也的确有必要确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尤其是关于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的规定,修改婚姻法前学界的一致看法认为,1980年旧婚姻法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悖民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和《继承法》有关遗嘱、遗赠的基本理念,遗嘱或赠与中指明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应当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另外,旧婚姻法的最重要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确立了婚前个人财产经夫妻双方使用在婚后若干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原则,在新的背景下,一方婚前财产在经过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故新婚姻法取消了这一原则。综上,新婚姻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对旧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适当缩小,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改变了婚姻法修改之前把长期共同使用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另一方面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以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依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确立和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针对旧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略的缺陷,新婚姻法增补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篇二:婚姻家庭法复习题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 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强迫与干涉 1、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2、婚姻自由的贯彻: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一夫一妻原则 1、禁止重婚: ? 前一个婚姻关系未终止,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 前一个婚姻关系未终止,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摒弃、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 讨论:网婚、网恋是否违背一夫一妻原则? 二、亲等计算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越小,表示亲属关系越近; ?准用于姻亲; ?配偶之间不计亲等; ?主要有罗马法、寺院法、中国代数计算法 (一)罗马法亲等制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往上数,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往下数,子女为一亲等,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亲等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亲等数;最后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二)寺院法亲等制 1.直系血亲: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前部分与罗马法相同,记下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取一边,不同取大的一边 ?问题:试分别依据罗马法和寺院法计算你与你姑姑家孙女的亲等? 罗马法:代次相加,己身不算 寺院法:等者从一,不等从大(己身不算) 三、结婚的必备要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非一厢情愿; →不允许第三方干涉; →不允许一方强迫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少数民族可放宽2岁;→鼓励晚婚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结婚的禁止条件一)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问题:是否适用于拟制血亲之间(如继父与继女)?适用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 →重型精神病 问题:性生理缺陷者能否结婚?★法律未作规定 (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A、申请:当事人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代理; B、审查:形式审查为主,结合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必须予以书面说明; C、登记: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 四、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 →原因: (一)重婚 1.法律上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 3.明知他人有配偶或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有禁婚的亲属关系的 问题:直系姻亲间的婚姻是否无效? (如公公与儿媳) 答:不属于无效婚姻 (三)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 五、可撤销婚姻 →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指不符合某些法定要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予以撤销的婚姻; 二、→原因:一方受到胁迫—— 三、※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请求权的主体:当事人本人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1年 →婚姻撤销的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依法宣告 六、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指夫妻婚后互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义务;
→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 ※强制执行? 四、夫妻忠实义务 →婚(原文来自: 池 锝范 文网: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五、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婚姻法第9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六、夫妻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法第16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夫妻任何一方有行使计划生育的权利; ※不孝有三、超生游击队? 七、互相尊重与协助义务 →婚姻法第4条: 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八、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又称夫妻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范徐丽泰、陈冯富珍 第2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1.按发生根据分类 →法定财产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夫妻自由约定,而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财产制 2.按内容分: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分别财产制: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一) 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1)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1)范围: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裙子);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奖章、金牌、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回乡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诉讼外的调解 →概念:由当事人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乡、镇司法服务所进行调解,这一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 ①和好; ②双方同意离婚,登记; ③调解无效,起诉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起诉与受理; (二)调解: 1.诉讼中的调解机关:法院审判人员主持; 2.调解的性质: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3.
调解结果: (1)调解和好——不再办理,案件终止; (2)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具同等效力; (3)调解无效——判决 ※无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只能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 2、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婴儿死亡后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婴儿一年内死亡适用规定; →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女方怀孕的处理? ※上诉期间发现怀孕的,应撤消原判,驳回原告请求3、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诉讼离婚中的三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婚姻的保护 →《婚姻法》第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问题:双方均为军人呢?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呢? 军人一方不同意,就永远离不了婚?(吃喝嫖赌)(1)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 (2)保护军人婚姻的适用对象——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军人一方的离婚; (3)军人无过错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胜诉权受到限制;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双方合意离婚除外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三)离婚时的债务清偿:1、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1)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2)共同债务的范围: →双方为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双方为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投资等并经另一方同意或虽未经对方同意但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属于连带债务,多付的可向对方追偿; 内部约定(包括法院关于债务清偿份额的判决)不得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 2、离婚时个人债务的清偿 1)个人债务: →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2)个人债务范围: →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 →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但双方约定个人负担的债务 (3)个人债务的清偿: →个人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对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债权人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主张清偿,除非配偶能够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否则配偶不得对抗债权人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适用前提: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篇三:华中农业大学通识课婚姻家庭法复习提纲 (一)结婚要件的概念及分类 结婚要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要的限制。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形式要件 结婚程序,是指结婚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婚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1、申请
3、登记 (二)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一、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重婚的认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一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夫妻关系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有效期间,没有约定为个人财产的)所得的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法定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医疗用品等)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结婚不满10年,复员、转业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复业费、转业费;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因个人荣誉而得的奖金、奖品。)” 《3》离婚 (一)离婚后的共有财产分割 1、婚姻法原则性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 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 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 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 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 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4》收养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 2、收养人 3、送养人 4、双方合意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1.登记程序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程序是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关系的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的行为。 1.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重点名词: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一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分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一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亲子关系:也称为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而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是指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制度。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重点简答题 简述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结婚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包括离婚后再婚的自由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简述结婚的必备要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简述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简述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的条件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如将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据为己有,规避夫妻相互抚养及抚养子女的义务,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责任) 简述如何判断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四看) 1.看婚姻基础 看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思想条件、感情基础是什么情况。 2.看婚后感情 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情况。 3.看离婚的原因 离婚的事由,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原、被告要离婚的理由不足或被否定,就可能调解修补、挽回,不准离婚。 4.看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 简述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要件(三个) A.双方用书面形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B.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C.必须在离婚时启动 简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要件(四个) A.一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B.另一方无过错 C.须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实、客观的损害(含精神损失) D.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简述收养的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的效力。这是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解消,而对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消除的。 ?简述收养、扶养、抚养以及赡养之间的关系 简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简述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四种)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一个间接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 3)继承的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 简述遗嘱有效的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不违背国家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 (4)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 简述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注意:(1)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2)若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篇四:婚姻家庭法学考题 试卷代号:2095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婚姻家庭法学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 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小田和他的哥哥的妻子是(
)。 A.直系姻亲 B.旁系姻亲 C直系血亲 D.配偶的血亲 2.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叔叔的女儿是(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胡某和他姑姑的孙子是(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申请离婚。 A.各自工作单位 B.婚姻登记机关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5.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 )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A.成立要件 B.必备条件 C.禁止条件 D.程序要件 二、多项选择题 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 ) A.劳动教养人员 B.刑满释放人员 C服刑人员 D.行政处罚人员 7.亲属是指因(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A.婚姻 B.血缘 C.收养 D-法律规定 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 )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A.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 B.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 C未成年的 D.已成年没有工作的 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无工作 B.无劳动能力 C.退休 D.生活困难 10.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 A.重婚的 B.虐待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1.对偶婚制 12.借婚姻索取财物 13.亲权 14.赡养 15.救助措施16.涉外婚姻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7.婚姻法的特点是____ 、____、____。 18.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一-------- ,又具有-------- 19.我国明、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将亲属分为____、外亲、____三种。 20.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____、一--------和---------- 三种。 21.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现仍为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所采纳。主要包括----------、_______、一--------三种。 22.婚姻法规定,____
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23.父母不履行义务时一---------一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4.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一,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 行为。 25.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____ 和____。 26.《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____ 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五、问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27.试述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28.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六、案例分析题(20分) 29.案情介绍: 严×(男)25岁,一九八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严平×结婚,他便随 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严×。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了往来。 一九九六年,严×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 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 二零零六年,陈同其父母到严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严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严 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严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女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 份不能结婚。 试分析: 他们能否结婚?是否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情况? 试卷代号:2095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婚姻家庭法学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12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B 2.C 3.B 4.B 5.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或少选该小题不给分) 6. AC 7.ABC 8.AB 9.BD 10. ABC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1.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 夫。 12.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13.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 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14.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15.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 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16.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 婚、复婚或离婚。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7.普遍性
强制性 18.社会性 自然性 19.宗亲
妻亲 20.血亲
配偶 21.宗教仪式 世俗仪式 法律仪式 22.无效
被撤销 23.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 24.条件和程序 25.行政程序
诉讼程序 26.探望子女 五、问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27.试述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分)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 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4分) 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 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2分) 28.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 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3分)根据婚姻法规定,其范围包括: (1)-方的婚前财产;(1分) (2)-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1分)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1分) (4)-方专用的生活用品;(1分)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1分) 六、案例分析题(20分) 29.答:(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 相同。(4分) 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 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等,则以大的数目为 其代数。(4分) 案中严×与陈×,从严×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严×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 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严×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4分) (2)严×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4分) (3)从法理的角度讲辈份不同并不影响严×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 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4分)篇五:在线作业 法律基础在线作业 1.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元首职权由( )行使。A 国家主席 2.同学甲在大操场看台上捡到“随身听”一只,失主得知后向其索要,同学甲拒不归还,其行为是( )。D 既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的行为 D 权利和义务
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 4.某甲欲杀某乙,一天路遇某乙扬言:你看着!迟早我结果了你。某甲的扬言属于( )。 D 一般威胁不构成犯罪 5.为了创造自己的品牌,某内衣专卖店注册了&活得好&商标,该商标的性质属于哪一类商标?( )A 服务商标 6.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D 35% 7.某甲17周岁,是某大学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他的行为能力( )。C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达成后或判决生效后,生活费和教育费( )。B 可以增、减、免 9.某女结婚8年后父亲病故,她和母亲及弟弟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为了使老母亲晚年生活得更好,她想把继承的遗产送给母亲,为此,她()。 母亲 10.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行使。C 公安机关 B 5000元 C 子女 B 5000元
D 可自行将继承的遗产赠与11.经营者从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12.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 )有代位继承的权利。13.经营者从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 14.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 )可以授予专利权。 15.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D 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C 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D 署名权 D 一律
16.著作权的下列权利中不受保护期限制的是( )。17.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18.公民甲驾驶车辆闯了红灯,交警对其处以200元罚款。交警的行为属于( )。C 具体行政行为 1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具体行政行为 20.杭州某高校学生甲,国庆期间回老家义乌,在参与父母与邻居乙的宅基地纠纷争斗过程中,用木棍敲击乙头部数下,致乙当场倒地死亡。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对甲采取强制措施,甲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院) 21.我国刑法对溯及力问题采取( )。A 从旧兼从轻原则
B 金华市中级(义乌市法院的上一级法 22.公民从( )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 出生时 23.某商店卖米缺斤少两,该商店所侵犯的是顾客的( )。 24.( )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C 制定行政法规 C 6个月
C 公平交易权
25.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依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 26.我国宪法规定,( )监督宪法的实施。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大常委会 27.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表现为( )。 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某些人身权益 28.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等特点。 A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C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B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D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9.在一个主权国家,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所及全部领域,包括( )。 A 陆地B 内水和领海C 领空D 驻外使馆 30.某公安机关对有赌博行为的李某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李某在限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缴纳罚款。对此,该公安局可以( )。 B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D 对李某处以执行罚
C 合法性原则D 合理性原则 32.下列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哪些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 A 署名权D 保护作品完整权33.某大型超市内,一台中国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正在提供取款服务,突然取款机出现了故障,取100元人民币时,机子吐出200元,取500元人民币时,机子吐出1000元。取款者见状疯狂取款,在14小时内,18位取款者多取走了14800元人民币。银行发现问题后,急忙拆机检查,发现原来工作人员由于失误,错把百元面值的钞票放在了50元的窗柜里。银行要求18位取款者返还多取的14800元人民币,对此该如何处理?( ) B 按趁人之危的行为处理C 按重大误解的行为处理 34.下列对象中哪些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A 音乐作品B 舞蹈作品C 工程设计 35.甲见乙要挥木棍打丙,上前制止。乙挥木棍打伤甲,对于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 A 由乙承担民事责任D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的补偿 36.下列哪几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 A 某长江大桥桥头有一块牌子,上写“6:00-21:00,非机动车辆不得上桥”,落款为该市公安局 C 某劳动局规定,本辖区内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应报本局签证 37.张某父子俩一起生活。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出去打工,房屋无人看守。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了65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刘某所做的行为是无因管理C 刘某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 38.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 A 新颖性B 创造性D 实用性 39.某有限责任公司欲设立监事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监事的是( )。 C 财务处职工张某D 工会主席赵某 40.王某的住所地为甲县,其主要财产在乙县,他有一子一女均在丙县工作。1997年10月,他从甲县到丁县旅游,在丁县患了重病,临终前立了遗嘱,并经机关公证。在分割遗产时,他的子女发生争议。对于这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是( )县人民法院。 A 甲B 乙 41.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致甲死亡。您认为( )。 A 乙构成杀人罪D 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42.个体户张某开设面饭馆,因经营不善,亏欠税款和货款共1万元,不久因焦虑成疾病故,遗留切面机一部,平顶瓦房一间,共估价5000元。张某有一子,其子( )。
A 若继承遗产,负责清偿1万元债务C 若放弃继承,不负责清偿张某的债务 43.劳动者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依法予以经济补偿?( ) A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D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4.工业产权包括( )。A 专利权C 商标权 45.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下列哪些财产属夫妻共有?( ) 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C 知识产权的收益 D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6.某甲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某甲悔悟。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 A 是犯罪中止D 不当作犯罪处理 47.作家王某与艺术家江某结婚。生有一子王林,两女王英、王玲,儿子王林、大女儿王英均已成家,各生一子王强、李勇。1990年王林因公牺牲,儿媳带着王强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1995年王某去世,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有( )。 A 儿媳、王强B 江某C 王英D 王玲 48.男女双方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有( )。 A 一方未达法定婚龄B 一方已有配偶D 双方是姑表兄妹 49.某甲(男,21周岁)与某乙(男,19周岁)素有嫌隙,一日某甲见某乙手持匕首向自己走来,遂随手拿起木棒猛击某乙头部,致乙重伤,后来才发现某乙拿的是一把橡胶制的玩具匕首。某甲的行为是( )。 A 犯罪D 假想防卫 50.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内提出上诉。 A 行政判决15日 B 刑事判决10日C 民事裁定10日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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