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租后企业以银行存款偿还所欠货款款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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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海舟诉国联港务公司等船舶股份转让合同欠款纠纷案
  原告:夏海舟,男,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杭大校内2-251号。
  委托代理人:张震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文建,男,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汪家弄4号。
  被告:庄兆才,男,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阳75幢1单元201室。
  原告夏海舟为与被告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陈文建、庄兆才船舶股份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夏海舟分别于日、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国联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限制其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属的&国联9&轮,本院已分别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震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联公司、陈文建、庄兆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夏海舟起诉称:2006年11月,原告与浙江利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出资购买&浩弛俊1&(现名&国联9&号)工程船。后被告国联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收购原告享有&国联9&号轮的部分产权并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另行借款170万元,但一直未还本付息。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国联公司在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115.66万元,用于支付原告&国联9&号轮的投资款、预期收益、借款本息,若逾期付款,按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被告陈文建、庄兆才对还款承担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国联公司仅支付100万元。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仍未还清欠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国联公司归还:1、欠款1015.66万元、利息66.94万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日止的违约金329.05万元,合计1411.65万元;2、自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1015.66万元的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3、主张债权的费用101770元;(二)、判令被告陈文建、庄兆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国联公司、陈文建、庄兆才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与三被告于日签定的《协议书》,约定,被告国联公司承诺于日前一次性支付欠款1115.66万元(包括投资款及预期收益909.66万元,借款本金170万元、利息36万元);利息按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二计算,若被告国联公司逾期付款亦按相同标准计算违约金; 被告陈文建、庄兆才对还款承担保证责任。还款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应付的人民币1115.66万元、违约金、律师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及发票,证明原告为主张债权委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所支出的费用为101500元。3、查询及复印费发票,证明原告为调查被告国联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而发生的费用为270元。4、被告国联公司的登记资料、被告陈文建、庄兆才的身份证,证明三被告的主体资格。5、合作购船协议书,证明原告与国联公司间的股权收购前&国联9&号轮的出资情况。6、船舶所有权证书,证明&国联9&号轮的所有人为被告国联公司。
  经当庭质证,因被告国联公司、陈文建、庄兆才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对于原告所提供的六份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4系原件,客观真实,均予以确认,证据5-6,虽系复印件,但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亦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国联公司之间的船舶股份转让及在船股转让过程中的船舶借款事实依法成立。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国联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陈文建、庄兆才为上述借款所作的保证真实有效,因其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故依法认定被告陈文建、庄兆才对被告国联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至于原告的请求数额,原告主张的投资款、预期收益、借款本息共计1115.66万元(包括投资款及预期收益909.66万元,借款本金170万元、利息36万元),系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述款项的利息按日千分之二计算,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四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48%),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协议书中约定的利息36万元,亦不得计算复利,故对投资款、预期收益、借款本金共计1079.66万元之利息予以调整,本院认定为人民币22.8万元(自日起至日止按年利率6.48%的四倍计算)。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因三被告未对违约金数额请求调整,本院予以保护。此外,原告自认被告国联公司于日已还款100万,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联公司支付原告夏海舟投资款及预期收益909.66万元,借款本金170万元,前述款项之利息22.8万元,协议书约定利息36万元,为主张债权产生的费用101770元,以及自日起至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329.05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万元,总计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国联公司还应承担原告夏海舟自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1015.66万元按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陈文建、庄兆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10元,由原告夏海舟负担3320元,被告国联公司、陈文建、庄兆才共同负担10379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711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责任编辑: 陈立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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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后,帮原公司偿还前欠货款,应当做什么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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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被股权转让了,欠母公司借款,子公司收到这笔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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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把欠款的钱打给子公司,另外的股权转让款打给母公司。当时筹划光想着要还母公司借款的事。收到转让方的钱后,突然意识到这账咋做呢?查了查资料,没找到这类。子公司继续存在。求助求助。
本来就应该这样啊,有什么好吃惊的。子公司挂新股东的往来(如果增资的话入所有者权益),然后,子公司偿还原母公司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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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借款的事项你们应在转让股权的合同中有相关的条款。
1。原来的借款还是由子公司负债偿还,哪受让方把欠款的钱打给子公司时你是不用作处理的。
一般账务处理你收到股权转让款时:
借:银行存 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
投资收益 等
原子公司偿还借款: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应收款
2.你收到受让方转入的钱包括,股权转让款和子公司借款的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 & 其他应收款
& &&&投资收益等
股权转让应该发生在受让方与母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转让款本来就是属于母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记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款是打给母公司的。子公司欠母公司的钱是由转让方打给子公司的。子公司做账时用这部分钱还了欠款后,暂时只挂了转让方的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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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不能否定建设单位法人主体的延续性。即使新股东将建设单位名称等进行变更,仍是同一法人主体。公司股东的变动并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在公司对外欠有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在股权转让后仍应按照约定及时予以清偿。如果不按照约定清偿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受让公司的股东认为,在股权转让时出让方并没有告知还有债务,也属于股权转让纠纷范畴,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受让股权的股东可以根据法律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追偿以及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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