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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执行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是如何规定的_百度知道
日执行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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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月 9 日 ,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开始实行, 1991 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 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1 年 6 月 30 日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 1 994 年 2 月 4 日 财政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 彻底统一了多元化的企业所得税制, 取消了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取消地域的优惠,变区域优惠为产业优惠。针对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我局对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 并对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历年所得税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新税法的颁布对开发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影响
(一)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税法的对比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原税法)规定: 在国家级开发区新办生产经营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 15% 征收企业所 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 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 的优惠。新税法规定: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将按照 2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且生产性企业不再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原税法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新税法把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 扣除基数扩大但扣除有限额牵制。
原税法对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 可以从设备购置当期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新税法取消这一优惠政策。 原税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对外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产值达 到 50 %以上的,当年可以减半征税。新税法取消这一规定。 原税法对外资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且经营期在 5 年以上, 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退还已纳税款的 40 %或 100 %。 新税法取消这一优惠政策。 新税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7 〕 39 号) 规定了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的优惠政策:
2007 年 3 月 16 日 前在开发区注册的原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 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过渡期的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率 2 008 年按 18% 税率执行, 2009 年按 20% 税率执行, 201 0 年按 22% 税率执行, 2011 年按 24% 税率执行, 2012 年 按 25% 税率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 前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原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的“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 算,如新疆爱立泽纺织有限公司。
(二)新税法实施对开发区吸引内资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的颁布可能导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02]29 号) 中关于所得税减免的政策停止执行。
2001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1 〕 202 号)第 2 条规定:“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 2 年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 财税〔 2001 〕 202 号文件 精神出台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 见》(新政发 2002]29 号)“新办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区外生 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和疆内生产性企业,从营业之日起,第 1 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减免政策。新税法 第二十九规定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 〕 39 号)规定:财税〔 2001 〕 202 号“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 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我局到开发区国税局咨询了解到, 自治区国税局认为根据上述国家政策规定,无法确定 新政发 [ 2002]29 号中的所得税减免政策能否继续执行。 目前自治区国 税局已向全疆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暂时停止办理 新政发 [2002] 29 号 规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并就 该文件能否继续执行向国家 税务总局请示给予明确。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及优惠政策内容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率统一为 25% ,并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 20% 的照顾性税率; 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就工资、捐赠、研发费用、 广告费等费用的扣除进行了统一;统一税收优惠,实行“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与开发区相关的主要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一是鼓励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建设。 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 所得,从事符合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鼓励发展科学技术。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是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四是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 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
五是按照《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 07 〕 3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 1 〕 202 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在 2010 年前与其他东部城市相比开发区的企业还能享受如下优惠 :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20 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 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税法的颁布可能对开发区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一)从上可以看出,新税法颁布前设立的外资企业受得影响较小, 对颁布后设立的外资企业影响较大。根据新税法的规定, 对颁布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较为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 便于企业做相应调整和适应;但 2008 年 1 月 1 日后批准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比无特别优惠政策,且新税法公布后至 20 08 年 1 月 1 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可适用的时间不多。新的所得税法颁布后, 开发区的地域优势将被取消,在疆内任何一个地方投资, 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再会有差别, 开发区对外资的政策吸引力将降低。
(二)一方面降低了来开发区投资的自治区以外投资项目的吸引力。 新税法实施后,我区内资企业 5 年免征或 3 年免征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将会取消。另一方面内外资税率的统一,有利于内资企业发展。 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 33% 降到 25% , 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赋水平,和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并且内资因税收政策变化所受到的实惠和节约出的资金, 可投入研发、更新设备、扩大规模方面, 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促进部分行业企业发展。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可以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方面的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必将推动我区以上相关行业的发展。
新税法实施后,由于税收政策取消了对内外资、区域上的优惠, 投资者势必将更加重视投资综合环境的好坏。投资综合环境包括软、 硬环境,除基础设施和税收政策外,还有产业配套和积聚、 劳动力成本和素质、土地成本、政府效率、区位优势、市场潜力、 法律环境等其他要素。要继续保持和增强引资的吸引力, 关键是如何营造综合竞争优势。 为了进一步增强开发区的核心竞争力,提出如下建议:
(一)继续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 提高开发区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加强政策研究工作, 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如资金补助、项目资金、贴息贷款支持、 农业产业化农头企业、减免有关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
(二)转变招商引资的模式。目前开发区产业构成中, 内资企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产业投资大、回收期长、 科技含量不高,而外资企业投入相对较少、科技含量低。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从长远、积极的角度开展工作, 积极引导企业向国家鼓励和科技含量高、有资源优势的产业。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新税法规定的,涉及技术创新、 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应加大重视力度,结合我区经济特点和发展战略, 进行专题式的探讨研究,充分挖掘和发挥政策优势, 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调整招商引资的对象, 发展产业链招商,通过加强服务, 为已经招来的投资商,建立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再吸引这一产业链上下游的更多投资者,而不是再依赖曾经的税收 优 惠政策 。
(五)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取消了以“独立经济核算” 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实行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是分支机构, 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就要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这样就会带来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 如新疆香巴拉食品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从 2008 年开始企业所得 税将在乌鲁木齐缴纳。因此,在招商引资工作中, 应强调引进的企业必须在本地设立独立法人,避免地区税源转移, 达到既发展经济又增加地方财力的目标。
(六)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自治区在新税法和新实施细则实施后, 对以往政策的调整动态,包括时间和主要内容等,在此基础上, 及早做好优惠政策重新进行修订, 有必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返还的比例,适当延长年限, 同时增加相关政策支持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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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国家向中西部倾斜的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产业导向
  第三条、外商可以举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允许的所有产业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重点产业;
  (一)农林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环境建设、小城镇经济建设;
  (四)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轻工产品、特色食品;棉、毛、丝、麻纺深加工技术与产品开发、高仿真化纤生产、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五)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农用化工;
  (六)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开采和加工;
  (七)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
  (八)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九)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第四条、经国家批准,有条、件的城市可开展商业、外贸(一般贸易、地边贸易)、金融等领域及旅行社的开放试点,对设立此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放宽中外投资者及合营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放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芝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换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本规定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第九条、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属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5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10年。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小城镇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5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对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第6年至第10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士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免缴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O%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实行挂帐,自生产、经营之月起5年内分期付清。
  第十六条、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可将土地资产折价作为国家股投入。
  第十七条、从事本规定重点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可按当地地价的低限予以出让或收取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外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考租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续期使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疆境内举办企业,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除工本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四)外商权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五)对引进外商投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由受益中方支付适当佣金或奖金。
  (六)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满1年后,按实际进资额计算,每10万元可在投资所在地、州、市为本企业职工或投资者的亲属安排一个城镇户口指标。
  第四章、投资保障
  第二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及办理相关证照,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资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部门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如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许可;限额以上项目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的项目,各部门处领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优先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暖、汽的供应,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运输计划和进出口配额。
  第二十三条、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收费项目,已经出台的一律取消。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制、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企业的合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华侨在新疆境内投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观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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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疆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现状及未来发展建议
  新疆作为连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往来的核心区,已成为我国开拓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工农业产品市场的前沿阵地。本文分析了新疆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其未来的发展优化建议,促进新疆农业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 中国论文网 /2/view-7078369.htm  一、新疆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现状   (一)规模   2013年,新疆33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有13家企业通过出口产品走出国门,其主要出口的产品有蔬菜、水果、棉麻、牛奶、糖料、粮食、牛羊肉、干果、油脂等,贸易额达到27485.88万美元,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有中亚五国、中国香港、俄罗斯、韩国、日本、东南亚、巴基斯坦等,主要出口方式是一般贸易和小额边境贸易。   (二)基础设施建设   新疆有17个一类开放口岸,12个二类口岸,贯通东西,促进企业向西走出去,是我国西部对外开放的桥头堡。新疆对外开放的14个一类公路口岸中已开通汽车出入境运输线路44条,基本形成了一个以乌鲁木齐为中心、以国省干线为主骨架,东连青海、甘肃,南接西藏,西出中亚、西亚各国的四通八达的公路交通网络。自1985年新疆航空公司成立,截止目前已拥有12个机场,其中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已成为中国第四大国际航空港;乌鲁木齐至新西伯利亚、伊斯兰堡、叶卡捷琳堡、莫斯科、阿拉木图、比什凯克6条国际航线,航线总长达14万公里。   (三)平台建设   目前,新疆已经形成了由国家商务部、外交部和新疆人民政府等29个部委共同举办的中国―亚欧博览会,商务部和新疆人民政府、兵团联合举办的哈萨克斯坦――中国商品展销会,以及喀什对外贸易洽谈会等众多的向西开放平台。此外,新疆有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喀什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4个特殊监管区域。同时,有保税监管场所5个,其中3个已运营,2个待国家验收。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为新疆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走出去战略提供了重要的平台支撑作用。   二、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政策落实存在问题   一是政府尚未设立农业走出去专项资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缺乏对这项工作的抓手和着力点,不能提供信息服务。二是尚未形成支持对外投资的政策、法律体系,缺乏具体引导企业对外投资的技术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及金融政策等。三是缺少能够统一协调的权威机构和有效机制。在政策落实方面,由政策落实过程中地域广,渠道多,资金流大,而农业龙头企业又分布在郊区靠近农产品生产地的地方,分散在全疆各地,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分配在时间上还有空间上具有滞后性。   (二)海外保险体系不完善,周边国家投资环境限制   新疆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不仅受到自然条件、农产品价格波动、技术适应性等因素影响,还受到投资地政治局势变动、经济政策变化等特殊风险的制约。目前,疆内甚至国内都缺乏境外投资风险评估机构,企业难以有效地判断投资的风险,走出去盲目性较大。国外特别是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对本国农业和农产品市场采取保护政策,设置贸易壁垒限制外国企业和产品的进入,严格限定劳务输入、签证期限和投资比例;而一些政局不稳定的国家,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通关政策不完善、贸易信息流通滞后、检验检疫体系缺失等各个方面制约了新疆农业龙头走出去的发展。   (三)融资渠道不畅,走出去方式较单一   新疆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融资渠道不畅表现在以下几点:1、贷款准入门槛高。金融部门对龙头企业贷款特别强调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作用,而多数龙头企业不具备这些条件。2、可抵押资产少且评估手续繁杂。龙头企业土地多为集体性质或租赁农户土地,难以获得金融部门的贷款认证,企业缺少法定抵押物。此外,抵押担保评估手续繁杂,有效时间短,评估费用高。3、放贷时间与企业需求存在时间差,难以及时满足企业需求,造成商机的延误,制约企业发展。4、贷款利率上浮过高,影响了龙头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目前新疆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的方式以出口农产品、对外农业投资和劳务输出为主,农业对外合作的领域较狭窄,农业经贸合作的方式较单一,致使目前新疆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的水平较低,对相关产业和农民的辐射带动作用较弱。   (四)缺乏高素质的复合人才   新疆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需要高科技人才,除了一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外,还应有掌握外语、了解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熟悉投资所在国与经营项目有关的市场信息、税收政策、投资环境、劳动力素质、风土人情和气候等情况。目前,新疆农业龙头企业缺乏跨国经营人才,成为龙头企业走出去的障碍。   三、新疆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建议   (一)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加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联系,尽快促进多变或双边区域经济一体化,多渠道、多形式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应充分利用新疆农业企业的现有资源,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产业集聚区,使龙头企业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安全高效的现代综合交通网络全面建成。加快新疆农业龙头企业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程度,农业产业群聚发展,经济技术融合进一步加深,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龙头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二)促进产业化发展,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   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建立规模化农业企业产业技术园区,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导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并且加大科技设施,产业技术公共平台、信息传输、电子商务网络支付和信用体系等建设,不断拓展信息技术服务外包领域;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和经济组织有效对接,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组织化程度,推进龙头企业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疫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鼓励龙头企业参与产品标准体系相关标准制订,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基地。
  (三) 金融政策建议   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积极谈判签署走出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资银行机构来疆设立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鼓励中资银行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新疆农业龙头企业开放,支持以合作、合资、独资方式设立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加快建设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龙头企业金融信息交流机制和后台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好“一带一路”背景下金融论坛作用,利用好与沿线国家金融合作分委会的平台,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组织,周边国家央行、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推动取得更多务实合作成果,为新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合作环境。   (四)依托援疆政策,促进东西合作   一要发挥援疆作用,加强产业援疆。依托“一带一路”战略,发挥疆内外企业互补优势,加强产业项目对接和招商引资工作,共同开拓周边国家市场。加强人才援疆,援疆干部充分发挥指导作用,为新疆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教育、科技,农业等高质量人才。二要依托援疆政策,促进东西合并。对新疆农业龙头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企业跨越式发展。结合新疆实际出发,引进更多的先进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培育疆内新兴农业企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   (五)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信息服务保障体系   促进新疆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就要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信息服务保障体系。首先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建设,加快物流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积极参与国际物流业的交流合作,健全物流信息网络,积极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在贸易合作中的应用;其次加快加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电子信息数据平台,支持发展以先进信息技术平台为支撑、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将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带一路”背景下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的必要支撑;最后加强信息传输、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线上交易信用体系和口岸电子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口岸通关能力和效率。通过这几个方面打造“一带一路”背景下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信息服务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高志刚.新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研究[J]. 新疆农垦经济,2014(05):55―59   [2]张静,马永泽.兵团农业“走出去”优势、不利因素与未来发展战略[J]. 新疆农垦经济,2012(11):6―8   [3]郝朝晖,张文斌.对培育和发展新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思考[J].农场经济管理,2004(04):9―11   [4]康红梅.兵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竞争力研究[D]. 石河子大学,2013   [5]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摘要)[J].中国合作经济,2012(04):4―7   [6]殷冀锋.论产业援疆与增强新疆自我发展能力[J].经济研究导刊,2013(30):113―116   〔本文受“自治区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xjaucxy-yjs-)〕   (邵帅,1992年生,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交流合作。布娲鹣?阿布拉(通讯作者),1968年生,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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