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料给社保局会受到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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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严惩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对其所需笔记本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刚一公布便遭到质疑:第4包&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中,部分中标产品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本国产品&,其原产地为泰国,中标供应商属于虚假应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对相关评审专家作出处理。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主流单反相机均为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生产,这是行业基本常识,评审专家应该知晓。​​
  采购人答复称,本次采购是在严格监督下进行的,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的各项技术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也表示,中标产品的产地声明均为关境内产品,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严格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并经过综合评审才确定中标供应商。​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了解到,原中标产品中含有索尼α390,其产地为泰国,并且参与该包投标的5家供应商中还有3家的投标产品中含有索尼α390。该项目第4包最终废标,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在本案例中应该分别承担哪些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主要问题在于原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其中标资格应被取消,并给予相应处罚。当地监管部门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的决定是正确的。​​
  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仅是组织专家进行评标,在整个评审过程中没有任何发言权和表决权,在本案例中没有责任。在评审结束后,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会对专家评分进行复核。但本案例中的原中标供应商声明其产品产地均为境内,采购代理机构复核也很难判定其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代表可以参与项目评审。在采购实践中,有的采购人委派技术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评审,有的采购人委派行政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评审,不懂技术的情况并不少见。​
  至于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很难断言不公正的采购结果是由于他们的失误造成的。现实中的产品门类和相关专业知识、学科划分越来越精细,目前政府采购专家库对于技术专家的分类细化还难以同步。在采购实践中,经常有技术专家到达评标现场才发现,所评产品与其专业或从事的工作并非精准对应,只是相关。还有一些技术专家退休多年,对于目前的市场前沿产品和技术并不了解,导致&专家不专&的情况时有发生。​
  防范供应商虚假应标,需要尽可能精准地抽取专业对口的评审专家,严格把关,一旦有疑义,应及时要求供应商澄清,避免虚假资料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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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如何处罚?
信息来源:省工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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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认定标准
法律小知识
———将无效材料认定为虚假材料,供应商枉死尚不自知。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除了放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料外,还经常多放很多材料展示自己公司的实力的强大,产品的优良,服务的到位,用以引起评委注意、好感,在评分时多得分。当多放的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相似时,就容易让评委误判而多得分,为自己的中标结果埋下祸根,甚至被以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理由进行处罚。让人痛心的是很多供应商被处罚了,还不知道自己是冤枉的,还认为自己当初所放材料确实是为了多得分,被认定弄虚作假谋取中标也不冤枉。笔者在此可以明确告诉大家,只要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材料是真是,不存在人为改造、变造、伪造的情形,即使主观上须有违法的故意、误导评委作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评审,也不构成弄虚作假谋取中标。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前提是材料必须是虚假的,必须有变造、改造、伪造的行为,真实的材料可以归为无效材料,可以纠正错误评分,可以取消中标结果,但绝不构成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笔者在实务中曾遇到某公司参加化粪池投标,所投产品为1立方米薄款化粪池,但在提供检测报告时,提供的是1立方米厚款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是真实的,没有任何人为改动过,然而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认为其所投产品虽然符合招标要求,但没有对应的检测报告,放置该厚款报告是故意为了多得分,属于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显然该意见明显是错误的,混淆了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材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材料的真实性,是客观事实,真实材料非人为变造不会变为虚假。材料的有效性,是指材料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得分条件等。两者的关系。无效的材料不一定是虚假的,但虚假的材料肯定是无效的,真实的材料也有可能因与招标要求不符或与所投产品不配套等原因,而归于无效材料。要认定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至少其行为应满足以下要件,缺一不可:1、提供的材料客观上必须是虚假的。虚假材料包括变造、改造、伪造的材料。如果一份材料,被变造、改造后,即使与所投产品、服务客观一致,亦属于虚假材料。如果一份材料,是真实的,没有任何人为的行为变动,即使与所投产品、服务极为相似,误导评委多得了分值,只能说该材料是无效的,不应得分,不能改变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对于真实而无效的材料,应通过澄清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因此,真实材料之间出现数据不一致,依法属于应询标澄清的问题。将此问题定性为提供虚假材料,没有任何说服力,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主观上须有违法的故意。违法的故意,不同于多得分的故意。供应商参加投标就是为了多得分,为了中标。只有围标、陪标的供应商才不会努力多得分。法布强人所难,多得分的故意不违法,法律要追究的是造假的故意。3、虚假材料必须能影响或影响了评委对其作出有利评审。虚假材料的提供必须有影响评委评审的可能性,如果一份虚假材料的出现根本不可能误导评委评审,也不应以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追究供应商的行政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应在与供应商诚信有关的分值上或标书制作相关的分值上予以体现即可。如某公司投标网络设备的投标文件里出现了一张小学生考试成绩单,而这份成绩单是被该小学生涂改过的,东西肯定是假的,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谋取中标吧。对于这种材料真实,有多放、误放可能的情况,通常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判断为弄虚作假,即使采购代理机构混淆了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概念,事情反馈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多半会被纠正,即使监管部门也不能明辨两者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也终究会得到纠正。END回复关键词土地租赁 | 加工承揽 | 还款协议书 | 还款协议 | 劳动合同 |离婚协议书 | 房屋租赁合同 | 借条 | 诉讼书 | 最新婚姻法 | 授权委托书 | 消费维权 |新消法 | 房改房 | 涉外离婚 | 抚养权 | 经济补偿金 | 加班费 | 拆迁 | 吃空饷 | 房屋验收 | 不办案 | 知识产权 | 离婚诉讼 | 酒店租赁协议 | 酒店租赁 | 仓储合同 | 律师年检 | 购房买卖合同 | 二手房买卖 | 社保 | 累犯 | 车改 | 不发工资 | 开水店 | 改名字 | 律师协会 | 农村户口 | 信访 |觉得不错,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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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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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因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上海宝冶集团公司被罚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河南省焦作市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蓝星(焦作)水务有限公司公开招标项目二十二标段A包,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查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虚假材料。根据相关规定,焦作市财政局决定,处以该公司采购金额5‰的罚款,并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焦作市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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