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未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记罚多少钱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来源: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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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意义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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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的相关规定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4、《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6、《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综上,纳税人外出经营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管证。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之乱相种种1、什么情况需要开外管证?答案似乎很简单,外出经营则开。假定C市一设计单位,在Y市承接了一个设计项目,考察签合同等事项发生在Y市,设计发生在C市,算不算外出经营,要不要开外管证?又假定C市一物业公司,在Y市承接了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算外出经营还是应该成立分公司?机构如何设立不关税务部门的事,但设不设分公司税收管理不一样。2、多长时间算外出临时经营?一个建安项目从几个月到几年(特大项目)不等,几个月算临时经营?几年也是临时经营?一个物业公司在外地承接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一签起码一年,也算临时经营?武国税发[号文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凡在销售地设有经营场所(点)或虽未设有经营场所(点)且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属于“临时外出”,在销售地应视为固定业户并按规定在销售地缴纳增值税。不知此文件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人是否普遍?营业税似乎没有类似的文件规定。3、外出经营流转税在哪里交?发票在哪里开?《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交。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回原地补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呢?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前,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走到哪,税交到哪。新《营业税暂行条例》,除建筑安装、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销售不动产以外,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核算地。——与外出经营增值税纳税户一样,除了列举的那几种劳务和销售不动产之外,外出经营营业税纳税户营业税也是回机构所在地交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外出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和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在经营地购领发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购领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六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国税发[号应该可以视为《发票管理办法》中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营业税纳税户外出经营,必须在经营地开发票,不管该纳税人的营业税应该在哪里交。这将导致营业税纳税地点和发票管理脱节,开发票的地方不收税,收税的地方不开发票。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所以没有人执行。实务中也没有因为营业税要回机构地缴纳开外管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出经营与营业税纳税人应该存在同样的问题。4、外管证管不管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本文件向人昭示,《外管证》的开具应该和流转税有关,与所得税无关。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对于营业税单位来说,外管证更多的是管所得税。所得税纳税地点历来就是核算地。新所得税法实施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施工企业外出经营项目部怎么也不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不具有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是以法人为纳税人,分支机构不成其为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部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何谈起?但是,实务中,国税发[号文件一直沿用至今。5、外管证在哪个部门开?开了做什么用?一企业营业税在地税交,所得税在国税交,外管证到哪个部门开?从事建筑安装和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经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在国税征管,外管证到哪里开?以前一种情况为例,按照总局2011年21号公告,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答案:应该到地税开。但是,地税开外管证起什么作用?营业税回原地交?显然不是。建安企业开外管证,主管税务部门签发意见一般是:该单位财务核算健全,企业所得税回原地缴纳。依据是总局95年227号文件。所以,建安企业外管证是管所得税的,无疑应该在国税开。如果外管证在国税开,经营地受理外管证的部门应该是地税还是国税呢?如果国税部门受理,经营地国税部门既不管企业所得税,也不管营业税,也无法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交税和开发票的情况,有什么意义?地税部门受理,签具纳税人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和开发票情况,与对方所得税管理何干?从地税部门外管证文书设计上来看,外管证的作用也是在于管营业税,营业税应该在经营地交,如果在经营地没交,机构所在地可以征收。6、外管证对方税务部门要不要认帐?两个所得税倒底要怎么征?现在全国各地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各自为政,一片乱相。以我所知道的C市和Y市两地为例,C市对外来企业征0.2%的企业所得税和1.5%的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0.2%的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Y市则是对外来企业虽有外管证,但基本上不认可,一律征2%企业所得税,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个别审批不在此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出企业,则只认可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认可个人所得税。两地文件的结果是,C市纳税人在Y市缴纳2%的企业所得税,回原地只能抵0.2%,多缴1.8%的企业所得税。Y市纳税人在C市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回本地不能抵缴,多缴1.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绝大部分地方对建安都是征两个所得税的(项目经理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加起来与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大致相当,但征两个所得税符合政策,不象C市这样完全无视总局156文件的存在,根本不按政策执行。象C市这样做的地方很少,但C市也有其理由,对项目经理承包经营附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得拿出承包经营的依据出来啊,否则,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对外来经营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人家核算地税务部门的事,而不是经营地税务部门的事。7、税务部门可不可以拒开外管证?现在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了杜绝建安企业纳税人利用外管证两边不交所得税,拒绝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但拒开的理由呢?种种规定表明,税务部门有义务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而没有理由拒开。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毫无意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初衷应该是区别固定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当然好管理,计划经济时代,固定经营户都是些国有、集体企业,管理很规范,帐务很健全。而临时经营户一般是些小商小贩,较难管理,而且是国家不仅不鼓励还限制发展的。所以,国家对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有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临时经营户比固定经营户税率也要高。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办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为固定经营户,没有则是临时经营户。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不可能在经营地又办一套证照,那么如何区分固定经营户临时外出经营和临时经营户呢?于是有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计划经济已经终结几十年了,如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倒底管什么?1、固定经营户外出经营有营业执照,有税务登记证,一定要另外开一个证明才有效吗?现在很多部门信息实现了全国联网,异地登记户在本地也可以查询得到,还有必要开个外管证吗?2、现在固定经营户与临时经营户税收政策有区别吗?现在基本上好象不提临时经营户了。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证明什么?是开出方向接受方证明不要在外地交税还是接受方向开出方证明税已在经营地缴纳?如何规范外出经营管理?4、以前税务管理更多的靠实物控管,较多地使用查验征收方式,说个以前听来的笑话,有个专管员晚上值夜查获一车外运的未税产品补税,开税票时税目竟然写的是“拦路征收”。现在早已经转为以票管税了,再进一步是信息管税、第三方信息共享,还用得着既无意义、又不规范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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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毒砂 于
09:17 编辑
呵呵,写了这么多!
是不是太罗嗦了,没点看法?&
赞成 以票管税,拒绝 拦路征收
我们到北京代开房租发票,外出经营证明使用后按规定应回天津缴销,从来没有办过,税务局也从来没有管过,感觉形式大于实质
北京代开房租发票附征企业所得税吗?&
你们到北京开房租发票还开外管证?我们这里从来没开过,只有建安外出外来经营开外管证。&
用黄仁宇先生的观点来说,最好不站在道德的角度上讨论税收,税收从来就不是个道德问题。
外经证主要是解决税收的分配问题。
坚决抵制 以票控税
坚持以票控税就是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
之所以坚持以票控税完全是为了给公污员增加收入,如果裁减50%的公务人员,中国不富都难。
楼主写得很细了,写得好。
个人观点:
《外管证》只有三个作用:管流转税、发票和企业所得税。或者二个作用管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什么180天以上办税务登记证的规定,对建筑、房地产和长期驻地销售的工业商业企业没有作用,没有执行。一般情况下,企业自己去办分公司或子公司解决。否则无限续开。。。
所得税,有的地方(广西、云南等地)无视《外管证》,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1-1.5%之间征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留一点点余地!
《外管证》取消不可能,但是长期不结算造成的税收流失是可能的
外管证如何管理所得税?要是所得税在国税,营业税在地税,外出经营涉及营业税,国税如何管理所得税?
个人觉得外出经营就解决收入分配,是在当地缴纳还是在外地缴纳税款。开了回所在地,没有在经营地缴。
学习了,楼主应是资深税干吧。外管证的前世今生、来龙去脉清晰可辨,文章旁征博引,读来令人荡气回肠,我个人严重赞同您的观点。
在所得税方面无视不无视是一回事。按156号文件征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还会征1-2个点的个人所得税,总而言之,所得税是在经营地交的。
开了外管证,营业税在经营地交,所得税也在经营地交,外管证起什么作用呢?没作用。
营业税业务没有开了外管证发票在经营地开,税回所在地交一说(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有规定,没开外管证的,在经营地按6%(以前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回所在地还得一样交税,且在经营地交的税不得抵减。但实务中,已经没有税务干部上街上路去查未税商品了。所以就算没开外管证的,在经营地交一次,回所在地再交一次税也是不可能的。
<p id="rate_712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www.zhuiju.co/vod/1/ 一路向西2&威望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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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过奖了,本人确实在税务部门混了很久了,磋砣岁月而已,惭愧。
这么好的贴子竟然不加精?
我说的都是实话,本人也惭愧的在国税局混了10多年了。
这个我也有很有感触&&外管证开始还比较正规&&现在 建筑行业核定征收的&&外出经营都不开外管证&&没有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监管&&营业税附加和所得税全部交到施工所在地&&这部分收入就不入帐&&就是干活 开票交税&&收钱&&走人& &很干脆&&我们这里很多单位很喜欢这样&&不麻烦&&不容易找后账& &不知道以后会怎么样了
lz论述十分到位,确实外管证这个东西继续存在的意义不大了,但是论述中有明显错误。
“《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出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交。”
暂行条例22条并未说明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因此适用于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并不存在LZ所说未阐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处理的问题。
楼主写得太好了,建安企业按规定开了外经证,但是很多地方仍然要代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了的税,汇算清缴又不认。
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本帖最后由 jsf428 于
16:57 编辑
财税〔2013〕37号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一条是否也涉及外出经营活动许可证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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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中,下列有关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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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中,下列有关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B.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C.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D.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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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临时销售金银首饰未开具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申请条件】
  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办理流程】
  受理&信息维护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报验登记时提供:
  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⑴《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2)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3、外出经营货物报验时提供:
  ⑴税务登记证副本
  ⑵《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二)出具文书:
  1.纳税人外出经营货物报验税务机关出具文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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