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142016年参战人员补助经济补助有关文件

2016年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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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出台》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年满60岁退伍军人补贴问题  县委组织部基层办曾有一个“三老人员”补助的政策,“三老人员”是指老模范、老干部、老党员,今年把老军人也纳入了补助范围,由“三老人员”变为“四老人员”,其中老军人的补助条件是:  1、年满60周岁的;2、没有享受退休工资的;  3、没有享受国营农牧场养老统筹的;  4、没有享受民政部门优抚补助的;  5、农村籍军人并且现在仍在农村生活的。凡是满足以上条件,通过逐级上报审批,每月可享受210元的补助。民政局统计这个就是为“四老人员”资格审核服务的。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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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号)文规定:从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指义务兵和士官,下同),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补助对象为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日后退出现役,符合..…
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
 60岁退役军人补助有哪些政策呢?以下是小编在网络上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60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一:  60岁农村退伍军人糊口补贴  关于给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晚年糊口补贴的关照&按照民政部、财务部《关于给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晚年糊口补贴的关照》【民发(号〕精力和《省民..…
 一、义务兵优待金:普通兵今年初步估算为16000元,两年合计32000元。西藏兵是普通兵的3倍,另营养费10000元;高原兵是普通兵两倍,另营养费5000元。  二、月工资:第一年650元起/月,第二年700元起/月,第三年3190元起/月,第六年4190元起/月,第九年4960元起/月,依次累加。  三、自主择业补助金:普通兵两年退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
很多军人年轻时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了青春和热血,等到年纪大了理应好好安享晚年。那么退伍军人的晚年生活谁来保障呢?对此,国家颁布实施了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来为其提供保障。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从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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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  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是一句永不褪色的言语。那么他们退伍之后,国家有什么政策呢?2014年度针对退伍军人补贴政策也随之颁布实施。很多人都说,男儿要往军营闯一闯。当然,国家对于退伍军人颁发了许多有关政策。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
  2015年即将过去,今年10月份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小编结合各界报道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信息,仅供参考。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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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民政局:  为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定期补助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从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在服现役期间患病(指能够直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日)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的规定执行。即: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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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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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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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发〔〕号
市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年退出现役的。
(二)凡服现役满年、年、年以上的士官;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
(三)在外省、市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因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迁入我市居住,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居住,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入我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来我市落户安置的,经市安置机构审核,报省安置机构批准后,可与当地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样予以接收安置。属本市入伍的,需跨县(市、区)安置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机构审批。
在外省、市入伍服现役满年的转业士官,要求来我市安置的,需结婚满年,且配偶在我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户口迁入需满年,购房户口迁入不得在扬州安置),可易地接收安置。
认真落实安置政策
(一)服现役满年的士官(含三期期满直招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级至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采取政府安排工作的方式优先安置。
安排工作采用积分选岗方式。烈士子女按部队表现优先选岗安置。
(二)年月日以前入伍的,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依据《条例》第条第三款和扬府发号文件规定,对平时立三等功的士兵、伤残士兵、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采取双向选择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双向选择成功后,实施岗位安置前,退役士兵应主动将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交还当地安置部门。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是接收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重要主体。中央、省、部属驻扬单位和市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计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以市政府文件下达。各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筹措岗位安置计划,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岗位安置。
(四)退役士兵安置到单位后,接收单位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非本人原因,接收单位年内不得安排其待岗和下岗。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各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负责安排工作:
、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不到安置机构报到的;
、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介绍信后个月内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
 3、弄虚作假,骗取或伪造伤残、文凭、立功荣誉证明等的;
  、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法定不予安置的情况。
(六)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由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拒不改正的,由县级政府安置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强制执行。
三、规范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机制
根据《条例》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对政府岗位安置不满意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各地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计发;转任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元;进藏兵退役后,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当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倍计发;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根据奖励等级(如获多次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在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基础上相应增发补助金,标准为:荣获三等功的增发,二等功的增发,一等功的增发。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接续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和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高等教育、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地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一次性经济补助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四、建立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机制
《条例》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标准(含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计发。在西藏服役退役后的士兵,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当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倍计发。城乡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一体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各地要把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能够按时足额领取。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项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就业。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发号)精神,采取放宽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市场准入条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加大金融和财政扶持力度等措施,不断优化创业指导服务,努力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五、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中央、国家机关、省、部属驻扬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接收安置义务,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切实执行市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特别是要接收安置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各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确保完成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后,对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实有困难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市安置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相结合的方式承担安置任务(驻扬省、部属单位,市级事业单位安置计划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倍标准执行;市属企业单位安置计划按万元执行,其他企业单位安置计划按万元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就业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待安排工作时间一律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六、深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按照国家、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总体要求,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为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提升质量,确保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的以上。要加强教育管理,落实考勤制度,建立生活补助、培训经费拨付与到课率相挂钩的机制。要创新教学方法,狠抓培训质量,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与就业率达到以上。要建立培训期间保障制度,承训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为退役士兵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从各级财政补助的学杂费中开支;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退役士兵办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工作,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学员后顾之忧。要严格落实督查巡视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规范办学行为,兑现考评奖惩措施,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七、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推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实。严格按照《兵役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搞好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重要作用,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安置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同时,进一步加大安置经费的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各类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完善监管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多措并举,全力推进,确保政策制度平稳过渡,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切实维护好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附:扬州市年冬季退役士兵岗位安置阅档积分细则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9日
扬州市年冬季退役士兵岗位安置
阅档积分细则
一、阅档积分的原则
阅档积分以部队移交的档案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平等、高分优先、服从分配的原则,客观反映退役士兵在部队的现实表现,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同时,鼓励士兵安心服役,在部队建功立业。
二、积分对象
(一)服现役满年的士官(含三期期满直招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级至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三、阅档积分的内容
(一)军龄积分
退役士兵在部队每服役一年计分,不满个月的计分,超过个月不满年的计分。计算退役士兵军龄积分的时间是:以部队批准的起算军龄时间始至部队批准退役时间止(退役时间以部队《退役士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时间为准)。
(二)职务积分
任代理排长基础分分,任班长、文书基础分分,任副班长基础分分。
(三)奖励积分
、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分。
、立一等功的首次计分,此后每次加分。立二等功的首次计分,此后每次加分。立三等功的首次计分,此后每次加分。团以上嘉奖的首次计分,此后每次加分。营嘉奖的首次计分,此后每次加分。连嘉奖的首次计分,此后每次加分。
、获得优秀士兵(优秀士官)的首次计分,此后每次加分(总分不超过分)。
、受中央军委表彰的计分;受解放军总部表彰的计分;受大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计分;受军级(武警和公安现役部门受到总队)单位或地方省部级单位表彰的计分,受师(旅)级表彰的计分;受团级表彰的计分。
、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分、分、分;获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分、分、分。
、在军地双方双拥创建中、参加地方抢险救灾、维稳、平暴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地方表彰和奖励的,根据表彰和奖励等级比照部队表彰、奖励的等级积分。
奖励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分数。因同一事项受到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奖项计分一次。参战期间立功受奖的,按上述相应计分标准的倍计入总分。
(四)政策积分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每年计分(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办发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一、二类岛屿的认定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参战不足一年的计分,满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计分,两年以上计分(以档案记载为准)。
因战致残的计分,因公致残的计分,因病致残的计分。
(五)学历积分
具有大专学历的计分;本科学历的计分,具有学士学位计分;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计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计分。学历和学位分别积分,并分别以最高层次的计算。
四、惩戒扣分
(一)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分别减分、分。
(二)受过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减分、分、分、分。
惩戒分累计计算。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按减分较多的处分扣分。
五、烈士子女退役按部队表现优先选岗安置。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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