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农村无业老人基础养老金养老金需要本人办理吗

农民一次性补缴10万元养老保险 每月领1000元划算吗?
在广大农村地区,养老是亘古不变的难题,由于农民没有正式工作,没有社会保险,也极少有农民给自己买商业保险,到了晚年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之后就断了收入来源,根本没有退休金和养老金一说。靠着之前微薄的积蓄很难支撑自己的老年生活,因此大部分还是依靠子女。近年来农村的养老政策有所好转,除了有贫困补助,满60岁以上的老人还能得到现金补贴,不过一个月也就几十元,仅靠这些补贴是无法让自己安度晚年的。看着城里的老年人退休后拿着退休金过着令人羡慕的生活,现在农村人也越来越意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每个月有一笔固定的收入来源,就能不依靠子女了。2017年很多农村地区开始允许农民补缴养老保险,引起了农民的广泛关注。根据养老保险的补缴要求,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就可以补缴养老保险,但是最多只能补缴10年;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根据规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满15年,退休后才能领取养老金。因此男性不满60岁、女性不满55岁就补缴养老保险的话,如果想在法定退休年龄之时领取养老金,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补缴养老保险之前就已经缴纳过社保,并且缴纳年限在5年以上;二是男性60岁之后、女性55之后继续补缴养老保险,达到15年。农民可以补缴养老保险是好事,现在的问题是,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到底划不划算?融360分析师为大家算笔账。每个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同,一般都是根据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水平去缴纳养老保险。比如山东地区补缴一年的费用是6295.2元,补缴15年就是94428元,其它地区一次性补缴15年的费用也大多在10万元左右。目前普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延迟退休之后男女很有可能都是65岁退休。当然,现在的老年人如果补缴了养老保险,男性可以在60岁开始、女性可以在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这也就意味着你补缴完就可以领取了。不同地区领取的养老金金额也有所差异,每个月大多在800-1300元之间。假设一个男性农民在60岁的时候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共10万元,根据当地规定,每个月可以领取1000元。如果要把这10万元领取完,这个农民至少要再活8.3年才能够本,也就是说要活到68.3岁。目前中国人的平均寿命在76岁左右,其中男性的寿命要比女性短,不过大部分还是能活到70岁以上。所以,从这方面来看,补缴还是比较划算的。如果去世前养老保险账户中的钱还没有领完怎么办?个人账户中的钱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虽然自己没有活够本,能把钱留给子女也不错。不过大家可能忽略一个问题了,那就是通货膨胀。你缴的10万元可是现金啊,领取的养老金却要在未来十年或是更长时间领取。虽然养老金也是每年上调的,但是如今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养老金面临着很大的支付压力,未来养老金涨幅很有可能会继续放缓,所以你的养老金涨幅很难跑得赢通胀率,单纯靠这每个月1000块钱的养老金,在农村也未必能过的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如果是城市里的知识分子,融360分析师并不建议大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把这10万元拿去投资理财更为划算。不过很多农村人并不懂得如何投资理财,大部分都是存到银行,每年的利息低的可怜。所以,农村人补缴养老保险也不算很吃亏的事情,具体要不要缴,就要大家自己去衡量了。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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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60岁以上老人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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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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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梅河口市农村的, 60岁以上老人什么时候应该开始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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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养老保险要本人去社保中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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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黔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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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缴费所属期起止、相关证明事项,提供诉讼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单位介绍信、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个人受委托开具参保人相关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本人前往办理,不能代办。申办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参保单位开具本单位参保人员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申请函(说明用途)、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办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参保单位申请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需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函件。对于需要开具员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明细的单位、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现为正常缴费状态且无欠费记录。城市案例,提供单位介绍信(含申办人姓名、证明内容)、申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出具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自行登陆地税网站“办税办社保大厅--社保业务--社保证明打印”模块查询打印员工缴费账目明细(可根据打印需要修改版面,不可篡改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账目明细需加盖企业公章。地税部门按照对应费款所属期开具一份单位缴费汇总证明,在审核确认企业自行打印的员工缴费明细后,加盖印章作为证明附件。附件在两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个人申请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有效证明,填写《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证明开具申请表》。(四)律师事务所开具委托当事人相关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开社保证明的流程:1、准备填写好信息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2、单位盖章3、带盖章后的社保证明及单位社保登记证到社保中心4、窗口审核签字盖章5、社保办公室盖社保公章下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模板社会保险缴费证明XXX单位组织机构代码xxx职工XXX、身份证号XXX因XXX事由需要开具缴费证明。该职工如需要缴费起止时间的请在此处注明在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养老、失业、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内容应包括社保证明用途: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到就近的任意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二)个人开具本人参保证明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三)执法部门办理开具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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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现在马上要黄了,我们想要迁出养老保险自己交、才得知单位并没有给员工的养老保险建立档案、去当地社保局询问、说是不能个人补办档案、需要单位给补办、但是单位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给补办、这样没有档案会不会导致导致我们这么多年的养老保险白交我们员工如何才能补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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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我想咨询下 个人交的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是农村养老保险和公司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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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社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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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余府办发〔2015〕10号)
余府办发〔2015〕10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八届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定不再更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三条&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等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机制。
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本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第四条&严格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地农民保障人数的认定,由县(区)国土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县(区)财政、人社、农业、公安等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办事处)确定。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中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在服役、学习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退役或毕业后自主就业的,本人3年内仍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退休并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三)虽居住在被征地村,但在征地前已将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
(四)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
(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
(六)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但未被征地的;
(七)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三)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包括: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和《汇总表》后,交村委会初审;
(二)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复审;
(三)乡镇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委会上报的《认定表》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七天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区)国土部门审核;
(四)市、县(区)国土部门组织财政、人社、农业、公安部门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部门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审批后的《被征地农民证》,被征地农民凭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有关手续。
第三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携下列资料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表》;
(二)户口簿、被征地农民证和第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年龄结构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
(二)第二年龄段为: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男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执行(其中政府补贴12%,个人负担8%)。其待遇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一次性缴纳满15年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先一次性补缴再按年缴费的办法,男一次性补缴年限=参保人实际年龄-45周岁;女一次性补缴年限=参保人实际年龄-40周岁(如:男55周岁,往前补缴10年;女50周岁,往前补缴10年);从参保次年起逐年缴费,一次性补缴年限和按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对第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受益财政每年根据其缴费情况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2%配套资金,直至补完15年为止;15年后本人可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批准领取养老金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在政府补贴年限内,续缴缴费方式按照先缴后补,即参保人按规定的时间到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个人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开具的个人缴费凭证,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据实按月结算;参保人员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规定到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应在半年内到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超过规定时间参保的视为逾期。
第十五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账户建立、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核算、基金管理等具体业务经办,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后半年内,由本人携下列材料到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超过规定时间参保的视为逾期。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二)户口簿、被征地农民证和第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年龄结构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年满60周岁以上;
(二)第二年龄段为: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第三年龄段为:年满16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同等补贴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次自愿选择。其待遇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政府采取一次性缴费补贴办法将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二)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先一次性补缴再按年缴费的办法,一次性缴费补贴年限=参保人实际年龄-45周岁,从参保次年起逐年缴费,一次性补贴年限和按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第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受益财政每年对其进行缴费补贴,直至补完15年为止,15年后本人可按规定继续缴费;
(四)在政府补贴年限内,续缴缴费方式按照先缴后补,即参保人按规定的时间到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开具的个人缴费凭证,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据实按月结算;参保人员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规定到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建立、待遇核算、基金管理等具体业务经办,按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第五章&&政策衔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09元)的60%确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后半年内重新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江西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09元)的60%确定;本办法施行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冲减应缴养老保险费,只需补缴差额部分,个人应补缴的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政府应配套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承担,差额部分应在重新参保时一次性缴清,超过时限参保视为逾期,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女性被征地农民重新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补差,待遇领取延至55周岁:
(一)女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次月起停止领取按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按本办法参保缴费;
(二)女未满50周岁的,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直至批准退休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重新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县(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其个人账户建立、待遇核算、发放、基金管理等工作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
(一)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同时享受政府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且领取了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继续缴费,直至符合领取养老待遇;对不继续缴费的,仍按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但不享受政府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未领取养老金的,可以将个人缴费金额、政府配套部分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也可以退回个人缴费金额,其政府配套部分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足15年的政府缴费补贴另行划入,缴费方式、退休待遇按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四)仍按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政府15年政府缴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逾期未参保的本市原失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后半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当年同批次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差额部分由参保人承担,超过时限参保视为逾期,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办理。
第六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
(一)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交资金;
(三)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按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财政部门从历年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每年不低于15%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分五年到位,但上一年度的缴费补贴资金须次年2月底前拨付到位。
第二十九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一)本办法实施后,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每亩6000元标准(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划入社保基金统征收入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上述资金(含利息)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的单位。
(二)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社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
第三十条&在每宗新增征地报批前,对原已征地且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尚未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的,一律不予报批;已经解决或解决了上一批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可先进入报批程序,待征地批准后,再为该批次征地中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农民逾期参保的,享受当年同批次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差额部分由参保人承担,参保缴费年限不得往前补缴。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市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核定参保人员范围,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审查关;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应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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