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拨款购买固定资产折旧时间规定的账务处理

政府补助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政府补助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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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就行,以下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一般应当分步处理:第一步,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计量,确认资产(银行存款)和递延收益。第二步,企业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该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第三步,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1)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例17—7)20×1年1月5日,政府拨付A企业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1年1月31,A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安装),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以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2月1日,A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1)20×1年1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4500000贷:递延收益
4500000(2)20×1年1月31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0000贷:银行存款
4800000(3)自20×1年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①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40000贷;累计折旧
40000②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7500贷:营业外收入
37500(3)20×9年2月1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累计折旧
38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0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营业外收入
240000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900000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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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固定资产完工后,随每期折旧将收益转为利得DR:固定资产
CR:递延收益DR:递延收益
CR:营业外收入DR: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CR:累计折旧
正常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如果你的政府补助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你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府补助是递延收益的核算范围。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用此款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购置以后的折旧计提同正常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借:成本类科目(或费用类科目) 贷:累计折旧关键是要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转到利润中去。假设该资产能使用10年。为购置该资产,政府拨入企业科研经费10W。则每月末应转入利润: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10000/12借: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10000/12 贷:本年利润10000/12
跟企业正常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相同。处理方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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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滢
来源:财会月刊
点击排行榜固定资产折旧,这5个问题您处理对了吗?
资产折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要发生的,尤其对生产型企业而言,资产折旧是其成本费用支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针对资产折旧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差异,因此,资产折旧也成为了历次审计与税务检查的重点关注项目。笔者将实务中遇到的5个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同交流学习,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一我公司为所属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5月集团公司新购置一栋办公楼并约定由我公司无偿使用,办公楼所有权属于集团公司。那么,该房屋的折旧费用能否在我公司税前扣除? &笔者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办公楼是因集团公司购置取得的,其所有权属于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拥有或者控制,因此,属于集团公司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综上所述,由于该办公楼所有权属于集团公司,子公司无偿使用办公楼该业务实质是子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零租金租入固定资产,因此,该办公楼的折旧费用子公司不能税前列支扣除,但可以由集团公司列支扣除。 &&问题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我公司为一家制造生产企业,最近新购置一台机器设备支出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根据生产经验,我公司预测该台机器设备第一年会产生收入100万元、第二年预计会产生收入150万元、第三年预计会产生收入150万元、第四年预计会产生收入100万元、第五年预计会产生收入50万元。假设不考虑残值问题,根据上述规定,我公司能否采用“”、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 &即第一年计提折旧=100/(100+150+150+100+50)*500=90.91万元 &第二年计提折旧=150/(100+150+150+100+50)*500=136.36万元 &第三年计提折旧=150/(100+150+150+100+50)*500=136.36万元 &第四年计提折旧=100/(100+150+150+100+50)*500=90.91万元 &第五年计提折旧=500-90.91-136.36-136.36-90.91=45.46万元 &笔者观点: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7号)规定: &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一项业务的处理,会计上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若存在税会差异,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处理。在本问题中企业若采用“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的方法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该企业不能采用这种折旧方法。 &&问题三因扩大产能需要,2017年2月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A型生产线建造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9月该生产线开始投入使用。由于我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在A型生产线验收合格后,该笔工程款项尚未结清,因此对方公司未向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于2017年10月起暂按合同约定金额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计提折旧,那么,该生产线能否计提折旧? &笔者观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该公司可以暂按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为2000万元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需要的注意的是,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问题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我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拟对新购置但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法允许税前扣除吗? &笔者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综上所述,该问题属于税会差异问题,针对该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处理。 &&&问题五为了缓解购置新设备对公司流动资金造成的压力,2017年3月,我公司以融资租入方式取得X型机器设备并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000万元(不含税金额),我公司应于日、日、日分别支付1000万元(不含税金额)。我公司以购买价款3000万元的现值2600万元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吗? &笔者观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其余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该公司以购买价款3000万元的现值2600万元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但是,该问题属于税会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该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3000万元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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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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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企业于2011年6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及补偿各项费用支出。企业当月购进一台不需安装设备,价值60万元(不含税价,使用寿命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无残值),同年10月,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2012年8月,支付相关费用25万元。 &&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011年&& 1.6月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6月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 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贷:银行存款 70.2。&& 3.10月,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 借:管理费用 15&&  贷:银行存款 15&& 借:递延收益         1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5。&& 4.计提7月~12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6(60÷5×6÷12)&&  贷:累计折旧 6&& 借:递延收益 6&&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6。&& 2012年&& 1.8月,支付相关费用25万元&& 借:管理费用 25&&  贷:银行存款 25&& 借:递延收益 2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5。&& 2.计提1月~12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 12&&  贷:累计折旧 12&& 借:递延收益 1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2。 &&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 1.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 (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21万元(递延收益转收入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79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100万元;同时填报主表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100万元。&& (3)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15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15万元。&& (4)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资产原值“账载金额”6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本期折旧中,“会计”6万元,“税法”0万元,“纳税调整额”6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6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 (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37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25万元。&& (3)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资产原值“账载金额”6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本期折旧中,“会计”12万元,“税法”0万元,“纳税调整额”12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12万元。&& 2.作为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需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21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79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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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期间购入固定资产应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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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刚成立,属研发阶段,因为还没达到资本化的条件,所以设立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另外,研发支出下面有设备购置费,折旧费等二级科目,现在实验室开始购入设备,有几千元的,有几十万的,不知如何,请教一下懂的同志,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有两种方法,请教看看应该是那种?
计入固定资产,下个月计提折旧时将折旧费计入研发支出—折旧费,月底将研发支出转入管理费用。
直接计入研发支出—设备购置费,然后月底转入管理费用
关于这个东西有没有什么相关规定,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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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83 天[LV.7]名震江湖
我觉得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摊销折旧的时候,再计入研发费用,也就是你所说的第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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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楼主对“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有所误解了。研发支出中的资本货支出科目核算,达到资本货条件的研发支出,而达到资本化的条件,无形资产准则第四条、第九条作出了规定,但该科目却不是用来核算为研发而购进的固定资产。
企业为了研究开发新产品而购入的设备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这部分设备计提的折旧则记入研发支出。我就是说,第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购入研发设备,记入固定资产,其折旧记入研发支出。并根据能还达到资本化条件确定入“费用货支出”还是“资本货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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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情柔似水和王社长的指导,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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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3楼社长这样说的话,那企业政府研发的专用资金我怎么核算?我的理解是研发费下的研发设备才可用于政府研发的专用资金,做了研发费了,就不做固定资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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