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县县房屋拆迁有搬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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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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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府发〔2014〕8号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市驻紫单位:《紫云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日  紫云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住建通〔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1.被征收房屋按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超出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面积部分,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补办相关手续后给予补偿安置。2.2011年元月1日前,已建好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由被征收人补办相关手续后给予补偿安置,相关部门应予办理手续;被征收人拒绝补办手续的按合法手续补偿价的70%进行补偿安置。3.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源进行安置,按产权证载明的房屋面积结合本方案附表《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测算的结果征一还一,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或小于产权证载明的房屋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补偿标准计算差额部分。4.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要素计分表测算结果,按本方案的指导标准计算补偿。5.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按征收时该土地批准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补偿。2.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确认1.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无证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征收调查登记结果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后,方可计算补偿安置;拒绝补办手续的,按合法手续补偿价的70%进行补偿安置。2.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性质、面积、用途等,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3.被征收的房屋在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被征收人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可按本方案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4.在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修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按本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二)宅基地征收与补偿安置&&&&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原则上不再划地安置,确需划地安置的,须由被征收人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申请获批准后,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要求进行选址安置,拒绝选址安置的,视为放弃划地安置,其使用的宅基地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实行货币补偿。&&&&2.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与补偿安置(1)被征收人持有土地权属证书的,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为准,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安置。(2)无审批手续的,由被征收人按调查登记的宅基地面积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安置;拒绝补办手续的按征收时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偿。(3)空闲地、空坝按现行征地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三)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三、附则(一)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零星树木按本方案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公布施行的《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紫府发〔2011〕8号)、日公布施行的《紫云自治县松山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紫府发〔2011〕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进行但尚未结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继续执行原有的规定。附件:附表1《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附表2-1《砖混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附表2-2《砖木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附表2-3《木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附表3《房屋装修补偿指导标准》附表4《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附表5《构建物补偿指导标准》附表6《搬家、周转房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附表1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单位:(元/㎡)序号补偿类别房屋补偿标准备注1框架结构13002砖混结构900有抗震柱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3砖木结构5804石砌结构现浇板屋面5205石砌结构青瓦屋面4606木瓦结构4407土木结构460说明:1、本补偿标准不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2、营业房(1)营业房的认定:需系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具备《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为依据认定。(2)对营业房,按上述相应房屋类别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对其经营停产、停业补偿,按经营场所建筑面积15元/㎡/月,共计6个月。3、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参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4、根据房屋结构、各层装修质量等确定补偿单价。5、征收房屋补偿单价可根据区域地段等级调整。6、本标准结合市场综合价调整制定。7、产权调换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和面积进行补差。附表2-1砖混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单位:m、%栋 号房屋产权人(单位)户别房屋坐落地块编号房屋要素值率 %基 础墙 柱层楼板内外粉刷门 窗房屋要素总分房屋屋面有隔热层板另加毛石基础有地圈梁毛石基础无地圈梁墙厚24公分有柱梁墙厚24公分无柱梁墙厚18公分有柱梁墙厚18公分无柱梁现浇板或空心板厚10公分以上现浇板厚9公分以下内外全部粉刷内外粉刷70%以上内外粉刷50%以上规范木门窗非正规范门窗水泥清光面三合土清光面18124240403815121086105535房屋层高增减因素 %底层标准高3.6米、楼层标准高3.3米。每层增减10公分、按该房要素总值的3%计算增减。底层高增减高增减分楼层高增减高度增减分房屋调查结果总分率:一层:二层:三层: 四层:注:按照拆一还一的基本原则,本表未计减房屋年拆旧率。建筑物低于2.2m高按附属物计算。附表2-2砖木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栋 号房屋产权人(单位)户 别房屋座落地块编号房屋要素值率 %基 础主体墙楼枕、楼板屋 面门 窗粉刷及平顶地 坪要素总值率桨砌块石基础毛石基础小砖砌筑24公分厚水混标砖砌筑24公分厚小砖砌筑18公分厚水混标砖砌筑18公分厚楼枕间距40公分有楼板楼枕间距40公分无楼板楼枕间距60公分有楼板楼枕间距60公分无楼板柃木间距60公分以下小青瓦柃木间距60公分以下水混瓦柃木间距60公分以上石棉瓦规范木门窗简易木门窗内墙普通粉刷纤维板平顶内墙普通粉刷竹席平顶内墙一般粉刷无平顶水混地坪三合土地坪1084038373513610512106105108653房屋层高增减因素 %单层标准高3米、楼层标准高2.8米、每层增减10公分、按该房要素总值的3%计算增减单层高增加高度增减分楼层高度增减高度增减分房屋调查结果总分率:一层:二层:三层:四层:注:按照拆一还一的基本原则,本表未计减房屋年拆旧率。附表2-3木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栋号房屋产权人(单位)户别房屋座落地块编号房屋要素值率 %基 &础柱、楼板围板、隔板门 &窗屋 &面地 &坪要素总分值浆砌块石基础毛石基础九柱铺木制楼板七柱铺木制楼板五柱铺木制楼板三柱铺木制楼板内外有木制隔板内外有竹制隔板外有木制围板内有无隔板外有竹制围板内有无隔板其它简易隔板正规木制门窗其它简易门窗柃木间距60公分以下小青瓦柃木间距60公分以下小水混瓦柃木间距70公分以上小青瓦柃木间距70公分以上水混瓦柃木间距70公分以上其它层面水混地坪三合土地坪15104038353015121085105151086453房屋层高增减因素 %单层标准高2.8米、楼层标准高2.6米、每层增减10公分、按该房要素总值的3%计算增减。单层高增减高度增减分楼屋高度增减高度增减分房屋调查结果总分率:一层:二层:三层:四层: 注:按照拆一还一的基本原则,本表未计减房屋年拆旧率。附表3-1房屋装修补偿指导标准项目类 &别补偿标准备注内、外 &&&&&&&&&墙装饰内外墙瓷砖50元/㎡外墙漆高档60元/㎡水性30元/㎡油性40元/㎡琉璃瓦40元/㎡瓷粉8元/㎡瓷粉+乳胶漆20元/㎡喷塑墙面25元/㎡含刮瓷墙纸(布)30元/㎡花岗岩墙裙200元/㎡瓷砖墙裙100元/㎡塑料扣板墙裙60元/㎡木墙裙120元/㎡电视背景墙高400元/㎡中260元/㎡普 &通100元/㎡内 墙 &&&&&&&&&&&&装 饰石膏线条8元/m木吊顶180元/㎡石膏板吊顶60元/㎡集成吊顶160元/㎡塑料扣板50元/㎡地 板750pxx750px地板砖50元/㎡1250pxx1250px地板砖60元/㎡1500pxx1500px地板砖80元/㎡2000pxx2000px地板砖100元/㎡耐磨地板砖、水磨石60元/㎡耐磨抛光地板砖80元/㎡大理石、花岗石200元/㎡竹、实木地板220元/㎡强化、复合木地板100元/㎡地脚线14元/m续:附表3-2房屋装修补偿指导标准项 目类 &别补偿标准&&&金属门窗铝合金半玻门160元/㎡铝合金卷帘门100元/㎡铝合金门窗140元/㎡铝合金门砂窗60元/㎡成品防盗门(单层)800元/道成品防盗门(双层)1000元/道自制钢管、铁皮防盗门180元/㎡不锈钢防盗门、自制工艺260元/㎡不锈钢折叠门180元/㎡玻璃门180元/㎡门套、窗套门套25元/米成品套装门700元/道窗套25元/米扶手(栏杆)木质180元/m不锈钢管110元/m铝合金150元/m铁艺栏杆150元/m护栏钢筋(管)防盗护栏80元/㎡不锈钢防盗护栏110元/㎡固定柜壁柜(高2米以上)600元/m吊柜(高0.7米以上)300元/m装饰柜(高2米以上)500元/m卫生洁具台式面盆260元/套浴缸600元/套蹲式大便器100元/个坐式大便器600元/个不锈钢面盆、冲水箱100元/套&说明:附属物及装修内容漏项的按实物市场计算补偿。附表4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序号类别单位补偿标准备注1座机电话(不含分机)元/部1202宽带移户费元/户1203有线电视元/户2604空调元/台300移装5水电设施电表元/户500明线(按建筑面积计算)元/㎡40暗线(按建筑面积计算)元/㎡706自来水设施(含水表管件)元/户8007灶台砖混无装饰元/m200砖混有装饰元/m300大理石、花岗石面元/m600大锅灶元/眼300含温水缸8抽油烟机元/套200移装9太阳能元/套1000含管件10电热水器元/套600含管件等附表5构建物补偿指导标准类别名称单位补偿标准一、围墙实心砖围墙元/m260空心砖围墙元/m250浆砌石围墙元/m280干砌石围墙元/m250二、堡坎浆砌石堡坎元/m3200干砌石堡坎元/m3150三、晒坝混凝土晒坝元/㎡35青石晒坝元/㎡100四、道路(需恢复的不予补偿)料石道路元/㎡60混凝土道路元/㎡40沥青道路元/㎡50铺砖、铺石道路元/㎡20六、水池、水窖、粪池混凝土元/m3200砖石浆砌元/m3150土质元/m325七、沼气池沼气池(按容积计算)元/m3250八、畜圈、厕所、煤房等砖混结构元/㎡380砖木结构元/㎡180木结构元/㎡160土木结构元/㎡120简易结构元/㎡80烤烟烘房元/㎡300十、塑料水管(室外)4分管元/m3.56分管元/m4.58分管元/m5.51寸管元/m6.5说明:表中第六项的水池、水窖无盖面的按25%扣除补偿。附表6搬家、周转房过渡补助指导标准类 &别补偿标准搬家补偿费住宅房8元/㎡营业房12元/㎡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8元/㎡周转房过渡费按拆迁建筑面积大小每月8元/㎡计发,周转过渡期限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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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强征伍兴所土地案 确认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为违法
原告伍兴所与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行政判决书
&&&&& 审理法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安市行初字第164号
  案件类型:行政
  案  由:行政征收
  裁判日期:
  合 议 庭 :杨鲁 朱艳楠 肖帮华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伍兴所
  被  告: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局
  原告代理律师:
  李杰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谭梦迪 [贵州碧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兴所,男。
  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筑兰,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勇,乡长。
  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法定代表人叶有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用,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陆洪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方涛,该局副局长。
  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梦迪,贵州碧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伍兴所因要求确认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紫云县政府)、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紫云县四大寨乡政府)、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原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以下简称紫云县移民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局(以下简称紫云县水利局)强行征占原告的宅基地、承包土地,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同年8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伍兴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紫云县政府副县长景贵刚及委托代理人刘筑兰,被告紫云县四大寨乡政府乡长吴勇,被告紫云县移民局的委托代理人熊用,被告紫云县水利局副局长胡方涛,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谭梦迪到庭参加诉讼。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九十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紫云县政府修建鲁嘎水库,征收原告伍兴所户的承包土地、宅基地,并于日左右下闸蓄水,淹没原告伍兴所户的承包土地、宅基地及房屋。
  原告诉称
  原告伍兴所诉称:2013年8月初,被告紫云县政府、紫云县四大寨乡政府、紫云县移民局、紫云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四被告)在没有取得征地批复,无规划,无环评,并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先给予合法安置和合理补偿等情况下,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鲁嘎水库灌溉工程项目&的名义,以强迫拆迁为目的,对原告居住的房屋予以强行断水断电,并逐渐实施强拆行为。日,紫云县移民局、紫云县四大寨乡政府联合作出《关于鲁嘎水库库底清理的通知》,要求原告限期拆除房屋、清理房屋附属设施等,后违法实施强拆和强占土地行为。四被告没有取得征地批复、没有依法安置补偿就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违法无效,系越权行政。综上,四被告以强迫拆迁为目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断水断电,进而实施大规模的强拆行为,致使原告的房屋及屋内物品遭受彻底毁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强行征占原告宅基地、承包土地,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无效,予以撤销。
  原告伍兴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财产损失统计表一份2页(复印件),证明被告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赔偿申请书三份9页(复印件)、EMS邮寄底单三份3页(复印件)、物流信息查询单三份3页(复印件),证明原告已经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被告已签收,在合理期限未予答复;3.照片1张(复印件),证明原告因强拆导致房屋等财产损失;4.紫云县四大寨乡政府、紫云县移民局限期迁移库区坟墓公告一份4页(复印件),证明被告在未给予合理补偿及合理期限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行为;5.黔府办公开复函[2015]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份2页(复印件)、黔府办公开复函[2015]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份2页(复印件)、黔国土资信告无字[2015]3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一份(复印件)、《紫云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未办理相关征地手续,没有合法征地批文,强拆违法;6.噜嘎水库库区淹没实物指标补偿表(耕地、未利用地)一份2页(复印件),证明被告强占原告具有使用权的承包土地;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份2页(复印件),证明被告未办理征地手续、未予以合理安置补偿实施强拆违法;8.国办发[2010]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一份2页(复印件),证明被告未对被征地农民予以合理安置补偿,实施强拆违法;9.《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一份2页(复印件),证明被告负有对原告财产损失的举证责任;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一份2页(复印件),证明被告没有强拆的权利,强拆违法;11.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强占原告承包土地、宅基地,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紫云县政府、紫云县移民局辩称:紫云县鲁嘎水库灌溉工程建设项目被列入贵州省&滋黔&工程十八个骨干水库之一,系2009年贵州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规模属中型工程,总库容为1112万立方米,以农田灌溉为主,兼顾灌区人畜饮水和下游河道的环境用水。工程设计灌溉面积3.1万亩,解决1万人及0.8万头牲畜的用水困难。工程建成后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地区安定团结有着重要作用。该项工程启动较早,由于工程要求的时间紧,被告一边报批,一边与原告等人协商补偿。该工程涉及直迁63户移民,除2户外,其余61户(包括原告)均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原告先后将废弃的房屋拆除。故征地是在与原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为,不存在&强占&的性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紫云县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以下证据:1.黔计农经(号《关于紫云鲁嘎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一份2页(复印件)、黔计农经(号《关于紫云县鲁嘎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份3页(复印件),证明鲁嘎水库建设项目获批;2.黔发改建设(号《关于紫云自治县鲁嘎水库灌溉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一份6页(复印件),证明鲁嘎水库工程初步设计获批;3.《紫云县鲁嘎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第30-43页)一份15页,证明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制作完成了鲁嘎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4.黔移办函[2009]42号《关于印发紫云县鲁嘎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的函》一份8页(复印件),证明紫云鲁嘎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获批;5.黔国土资预审字(2009)13号《关于紫云县鲁嘎水库灌溉工程用地预审意见》一份2页(复印件),证明鲁嘎水库工程用地通过预审;6.安府函[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紫云自治县水塘镇等十一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一份2页(复印件)、紫云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文本说明(审批稿)一份6页(复印件),证明鲁嘎水库用地纳入用地总体规划。
  被告紫云县移民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伍兴所身份证一份(复印件)、鲁嘎水库灌溉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书一份2页(复印件)、原告伍兴所户的噜嘎水库库区淹没实物指标补偿、补助计算表二份4页(复印件)、领条四张4页(复印件),证明原告被淹没的损失以及原告已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协议约定的全部补偿款;2.承诺书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已承诺在领取全部补偿款后按时完成搬迁建设,落实耕地、库底清理、坟墓搬迁。
  被告紫云县四大寨乡政府辩称:鲁嘎水库工程项目、移民项目分别由紫云县政府下属职能部门水利局、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实施,紫云县四大寨乡政府仅负责协助、配合作好群众思想工作和掌握群众动态。故紫云县四大寨乡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原告伍兴所户已与紫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鲁嘎水库灌溉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青苗补偿费、赔偿费和移民安置等费用,搬迁系自愿行为,不存在强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紫云县水利局辩称:在鲁嘎水库建设中,紫云县水利局只负责工程建设,并未参与征收土地等之前的准备工作,故紫云县水利局不是适格的被告。
  被告紫云县四大寨乡政府、紫云县水利局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伍兴所对被告紫云县政府、紫云县移民局提交的证据因没有原件核对,不发表质证意见。
  四被告对原告伍兴所提交的证据1,认为不真实;对证据2,认为原告没有在北京暂住过,不是原告寄送,不真实;对证据5中的黔府办公开复函[2015]20号文件、黔国土资信告无字[2015]3号文件无异议,对黔府办公开复函[2015]21号文件、紫云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有异议,认为水库建设启动早,用地已纳入规划和计划,项目建设文件、补偿标准等均已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被告紫云县政府提交的证据1-6,因与本案有关联,经本院核实,来源合法,予以采信。对被告紫云县移民局提交的证据1、2,因与本案有关联,经本院核实,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因系单方制作,不予采信;对证据2,因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对证据3,因与本案有关联,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证据4-6、11,因与本案有关联,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采信;对其余证据,因属于规范性文件,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鲁嘎水库属于中型水库。日,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黔计农经(号《关于紫云鲁嘎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紫云县鲁嘎水库工程立项建设。日,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黔计农经(号《关于紫云县鲁嘎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紫云县鲁嘎水库灌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水利厅以黔发改建设(号《关于紫云县鲁嘎水库灌溉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该工程初步设计。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以黔国土资预审字(2009)13号《关于紫云县鲁嘎水库灌溉工程用地预审意见》,原则同意通过该水库灌溉工程用地预审。2009年3月,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制作完成了《紫云县鲁嘎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2010年12月,紫云县政府编制了《紫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文本说明(审批稿)》,紫云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包涵了鲁嘎水利枢纽工程。日,安顺市人民政府作出安府函[号《关于紫云县水塘镇等十一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准了《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该总体规划中包括了鲁嘎水库建设用地。2014年5月底,被告紫云县四大寨乡政府和紫云县移民局联合发布限期迁移库区坟墓的公告。
  日,紫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与原告伍兴所(乙方)签订了《鲁嘎水库灌溉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书》,主要约定:一、乙方自愿选择分散安置的形式安置落户;二、乙方应于日以前搬迁结束,搬迁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乙方所得实物补偿共326005元;四、搬迁前的房屋及附属物由乙方自行拆除,已补偿的坟墓乙方必须在搬迁前迁出,乙方必须整户搬迁安置,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居住。协议签订后,原告伍兴所领取了协议约定的鲁嘎库区移民搬迁补助补偿费元。原告书面承诺在领到鲁嘎水库工程移民款后,自愿服从国家安排,按时完成搬迁建设、库底清理等。鲁嘎水库于日左右下闸蓄水,淹没原告伍兴所户水田5.415亩、旱地0.63亩、用材林0.73亩、荒草地0.23亩、房屋及附属设施。原告伍兴所认为,四被告违法强行征占其承包土地、宅基地及房屋,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四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二、被诉土地行政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的承包土地、宅基地被用作建设鲁嘎水库,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行征占原告宅基地、承包土地,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该行政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虽然原告伍兴所将紫云县四大寨乡政府、紫云县移民局、紫云县水利局(以下简称三被告)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但鲁嘎水库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行政主体应是被告紫云县政府,三被告只是执行被告紫云县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三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经本院多次释明,原告仍坚持起诉三被告,本案原告对三被告的起诉应裁定驳回。但为便于本案的处理,在本判决中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予以吸收,一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故伍兴所户被征收的承包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认定为农用地。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原告伍兴所户被征收的宅基地应当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包括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内的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征收除国务院才有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鲁嘎水库系中型水库,被告紫云县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征收原告的承包土地及宅基地时,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手续,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因被告对原告的征地行为涉及农户较多,土地面积较大,且用于修建水库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不宜判决撤销,应判决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伍兴所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四大寨乡人民政府、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利局的起诉;
  二、确认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原告伍兴所户的承包土地、宅基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帮华
  审判员杨鲁
  代理审判员朱艳楠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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