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火车站新车站是否通过了消防验收?

租房后,消防验收未通过无法开业
法院判决出租方赔偿承租方45万元
日  来源:
  本报记者 王裕奎通讯员 牟慧敏 李隆财     租赁房屋开网吧,消防验收未通过,导致不能按时开业,客户终止了与自己的合同。近日,东港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日,赵明(化名)与某家电公司就自己租赁日照市某路居委沿街门面房事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金为30万元,租赁面积为6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十年,租赁用途为网吧。  合同签订当日,赵明交给家电公司水电费押金2万元。随后赵明又缴纳15万元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家电公司即将该涉案房屋交付给赵明。赵明即开始对涉案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此后赵明多次要求家电公司提供该涉案房屋的整体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家电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同年8月26日,家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赵明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承诺于日前将消防备案到位,过期承担一切损失。  但是到期后,该家电公司仍未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导致赵明无法办理工商、文化许可证,不能按时开业,致使赵明的合作方对赵明不信任并终止了与赵明的合同,造成赵明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赵明以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东港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返还自己房屋租金15万元及水电费押金2万元;赔偿自己房屋装修费、电器设备、及机器折旧费等损失共计79万余元。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明所租赁房屋并非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租赁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所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但所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直接导致承租方经营的网吧无法申请开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租方应当赔偿承租方损失。东港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后赵明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消防机关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原告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必须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对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租赁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且涉案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  虽然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消防验收是开办网吧的前提条件之一,因被告某家电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办理网吧开业前所需手续,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原告装饰装修涉案租赁房屋是经过被告某家电公司同意的,因被告某家电公司的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某家电公司赔偿装饰装修损失。”办案法官介绍。  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原告与被告某家电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将涉案租赁房屋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合格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且原告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涉案租赁房屋尚未验收合格的事实也是明知的。  原告在明知涉案房屋尚未经过消防验收合格且开办网吧所需手续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盲目投入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原告对于自身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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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岛(原胶南)新汽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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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经济新区,新黄岛(原胶南)构建“畅通南大门”    西海岸最大规模车站年内开工   据介绍,新黄岛(原胶南)市现有两个汽车站,新黄岛(原胶南)客运站和新黄岛(原胶南)汽车站。新黄岛(原胶南)客运站于1991年投入使用,占地面积21201平方米,新黄岛(原胶南)汽车站于1954年投入使用,占地面积8316平方米,两个车站对门而建。“虽然是两个汽车站,但是都很小,一到了客流高峰期,人流、车流混在一起,周边的交通压力就非常大。”汽车站的工作人员小刘说道。   为了顺应城市发展,新黄岛(原胶南)市也将汽车站的建设提上了议程。据介绍,新黄岛(原胶南)市新的汽车总站已经选址规划完成,定于上海路以西、泰山路以北、灵山路以东、东新村以南,建筑面积45338平方米。据了解,新建的新黄岛(原胶南)汽车总站已被青岛市列为“青岛西海岸综合客运枢纽站”,按照一级客运站进行设计。该项目工程已列入今年青岛市重点项目,投资约2亿元,集客运、公交、出租、轻轨于一体,已被确定为青岛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可满足2030年以前的客运需求。西海岸规模最大、标准最高的客运交通枢纽——青岛西海岸综合客运枢纽站已初步具备营运条件,预计将于日进行试运营。届时黄岛区两家汽车站都将搬到这里,枢纽站还给社会车辆提供210个停车位。 & & 设计日客流量3万人次& & 昨天上午,记者在现场看到,十几名施工人员正在做最后的外墙装修工作。青岛西海岸综合客运枢纽站项目位于黄岛区上海路以西、泰山路以北、灵山路以东、东新村以南,总投资额4.58亿元,占地面积200亩。按照一城一站模式、国内一流汽车站标准建设的集客货运输、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一级客运站,设计日客流量达3万人次,日进站客运班车达600辆。预计客源以去往日照、诸城、潍坊、胶州等地的短途客流为主。& & 规划建设五个功能区& & 据了解,汽车总站是按照一城一站的模式,分客运、物流、公交出租换乘、配套服务、生活服务等五个功能区。汽车总站是按照航空管理服务标准打造的现代化、智能化、人性化的交通服务综合体,商业部分新城国际也即将对外销售,目前营销中心已对外开放。记者现场了解到,新城国际商业分为沿街商铺和综合商务楼两个部分,涵盖商务办公、餐饮娱乐、康体保健、酒店客房等多种业态,新客运总站汇集客货运输、餐饮娱乐、商业旅游等服务功能于一身,并预留与城际轨道R3线路对接区。
&&&&提供210个停车位& & 目前,黄岛区有两个汽车站,分别是原胶南客运站和原胶南汽车站。它们已经“服役”多年,位于黄岛老城区的中心位置,每天高峰期客流量接近两万人次,大量的车流、人流给老城区其他公共设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新汽车站试运行后,将有效解决这一路段的交通拥堵问题。届时两家客车站都将搬到这里。另外,新汽车站将提供15个出租车停车位,30个公交车停靠站,210个社会车辆停车位。& & 西海岸中心集散地“该项目是继青岛客运东站和北站之后的又一客运枢纽,是青岛西海岸人流、物流的中心集散地,承担着连通青岛东西部统筹发展的重要作用。”黄岛区交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目的落成将有效地满足新黄岛区日益增长的客货运输需要,更大地发挥城市辐射作用,进一步加强黄岛与周边地区的联系,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完善黄岛公路枢纽,促进西海岸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综合效益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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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好土气,大而不好看没有考虑以后社会发展 人们对舒适性乘车的需求没看到候车大厅什么样子
不调查研究乱发议论,这样好么?
||引用|
鸟枪换炮,总归是一种进步,比现在的那俩强多了。赞一个!
现在似乎变成这样,只要你表达否定的、唾弃的、义愤填膺的,你就拥有了真理,至于你说的在不在理并不重要,至于你是否亲眼看过、动脑子想过都不重要,重要的就是表达负面的情绪,然后无数人会追随你、一起叫喊,或许网络从来不是讲理的地方吧。你当然有表达的权力,也有否定、指责、批评建议的权力,但是一切都要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
汽车站搬到新站后,不知道公交车怎么调整!需要公示
有啥用啊&&
不出名,多数人不知,宣传化一般,公交等能否配套到位。。
不搬骂,搬了还骂。
支持搬迁,珠山路真的没法走了
我只是表达我自己的看法并不需要别人认同也不需要什么追随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况且 我的语言很文明啊 如果你去过很多地方,见过各种各样的车站你会理解我的看法一个建筑 ,不仅要考虑实用 ,还要考虑美观要有审美情趣
这几个图片除了第一个是胶南新汽车站之外,其他的都是别的车站吧
以下是引用一个人的战争韩的帖子:这几个图片除了第一个是胶南新汽车站之外,其他的都是别的车站吧哈哈
可有开通开发区到新车站得公交车的计划?
1、我没有否定你自由表达的权力,相反,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和表达观点的方式,但我无权干涉你的自由。2、我只是想知道,你去看过这个新车站吗?是路过还是进去看过?你深入了解过这个新车站吗?它的位置选择、设计风格、具备功能等等,换句话说你的结论是根据什么得出的呢?仅仅是这几张贴出的图片吗?如果是,那么是不是有以偏概全的嫌疑,是不是有宣泄情绪的嫌疑?如果你看过了,了解了,思考过了,得出什么样的结论都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毕竟萝卜白菜各有所爱。连万人唾骂的央视大裤衩不还获得了国际建筑大奖吗?3、我只是就事论事,不是说我觉得这个新车站有多好,我没有进去看过,也没有看过许多外地的车站,也不知道未来人们对乘车舒适性要求是怎样的,我也只是表达个人观点,那就是,任何表达都应该有理有据。
我没去过我很期待的新车站,胶南是我的老家我根据楼主的照片表达我的看法,没有对新车站的偏见这个车站的设计雷同于全国大多数车站,没有特点
看起来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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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他账号登录: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交付问题
原告:许曙明,男,汉族, 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百花巷60号。
  被告:厦门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海沧未来海岸主会所。
  法定代表人:苏勇民,该公司董事长。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3月,许曙明与厦门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许曙明向海投房地产公司购买未来海岸系蓝水郡2#楼6层606单元的商品房,建筑面积103.4901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4658元,总房款为482056元。海投房地产公司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5.具体内容在《补充协议》第五条中约定。但遇下列特殊情况,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2.具体内容在《补充协议》第四条中约定。《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关于合同第八条约定交付条件,是指交付的商品房符合下列之一:(1)当双方约定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该商品房应当经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经出卖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确认该工程合格,以出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为准。……《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关于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战争及动乱;(2)自然现象:台风八级以上、地震六级以上、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发生此情况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气象部门提供的材料为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海投房地产公司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许曙明使用,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80日后,许曙明有权解除合同。许曙明解除合同的,海投房地产公司应当自许曙明解除合同通知到达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许曙明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许曙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海投房地产公司按日向许曙明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
  2007年许曙明按合同约定分两次付清海投房地产公司房款482056元。日,讼争商品房经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海投房地产公司书面通知许曙明于日办理交房手续。但该讼争房屋未完成消防等工程,未通过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许曙明因此拒绝收房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海投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厦门市气象局气象资料显示日至日期间,厦门市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天数共7天,未有台风八级以上、地震六级以上的天气发生。
  二、当事人诉讼请求与答辩理由
  日,许曙明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投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自日起计至海投房地产公司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之日止,暂计至日止为2988.75元。
  许曙明诉讼请求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许曙明依约支付海投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价款,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海投房地产公司应于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商品房交付许曙明使用。但至起诉之日止,海投房地产公司未能组织竣工验收,不能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也未能提供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不能交付使用,海投房地产公司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海投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的,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海投房地产公司应向许曙明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海投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的,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海投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已于日取得《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且海投房地产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交房通知义务。虽海投房地产公司有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形,但该滞后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逾期造成的。本案中,讼争房产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厦门市专业气象台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在施工建设期间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的天数共计95天,对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依据双方约定,海投房地产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海投房地产公司不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许曙明的诉讼请求。
  三、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意思表示真实,于法不悖,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原、被告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讼争商品房验收合格是指对该商品房经被告组织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确认该工程合格,以出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为准,而讼争商品房已于日通过上述四方验收并取得“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表,因此,讼争房屋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虽讼争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该法仅规定不得“投入使用”,并未规定不得交付。此外,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相关建筑工程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人防验收或许可,但该相关规定从性质上来说,均属于管理型法律规范,而非效力型规范,并不能因此否定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具体的交付条件。因此,原告认为双方补充协议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以及讼争房屋未通过消防、环保、人防等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被告应于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同时,双方合同约定若出现台风八级以上、地震六级以上、24小时降雨达50毫米以上自然现象的,被告可以据实予以延期。本案双方签订合同后,气象资料表明日至日期间,厦门24小时内累计降雨量50mm以上的天数共7天,且讼争房屋所在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依上述天气申请工程延期并经监理单位核准,因此,上述因降雨量50mm以上影响施工的天数7天,被告可以据实顺延;而双方合同签订之前厦门市24小时内降雨量达50mm以上的天气以及其他因中雨、阵风、民工返乡等延期非属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被告主张据以延期,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案讼争商品房已于日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取得“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表,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应于日(顺延7天)前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未在日前向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已构成逾期交房,依照双方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自日至被告通知交付房屋的日止,被告海投房地产公司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原告的相应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依约可以顺延的期限(日至日),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依照约定通知原告于日交房,而原告未予接受房屋,系因原告自身的原因致使房屋未能交接,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应视为房屋已于日交付原告,被告海投房地产公司已履行完毕交房义务,不再承担其后的逾期交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日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一、被告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曙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9.23元(按房价款482056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日起计算至日);二、驳回原告许曙明其余的诉讼请求。
  四、商品房交付的必要条件探讨及笔者对本案的看法
  (一)消防验收是否商品房交付的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宗旨有三个方面: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这是对消防立法意义的总体概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做好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防止火灾发生;二是火灾绝对不发生是不可能的,一旦发生火灾,就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减少火灾的危害;二、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这是消防立法应起的作用和应达到的主要目的之一;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是消防工作的历史性责任,消防工作是一项关系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安全保障工作,只有大力加强,才能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价值较大,交付时商品房消防是否竣工并进行验收不仅关系到房屋财产安全,更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正是基于对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对于消防验收的条件未列入合同条款,合同双方也应遵守。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虽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立法机关考虑这样规定主要是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但问题是商品房是否属于或者什么样规模的商品房属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且,即便该商品房不属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无需“经消防验收”,开发商也应在“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前提下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
  因此,无论在日之前或之后,开发商交付商品房,都需要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材料,否则,向买受人交付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商品房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立法本意,购买人依法有权拒绝受领。
  (二)笔者对本案的看法
  笔者认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对讼争合同的交房条件的认定是错误,讼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并不符合交房条件。
  1、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海投房地产公司交付许曙明使用的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其次,“应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即《补充协议》第5条的约定)”,再次,应“符合本合同约定”。根据该条约定,海投房地产公司交付许曙明使用的商品房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即应遵照下列规定:
  其一,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其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该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房屋在交付前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包括消防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其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其四,《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三),并附下列文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即使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按照具体规定来执行,更何况讼争合同第八条已明确约定交房条件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故,无论上述规定属于管理型法律规范或效力型规范,业经双方合同约定,均应予以遵守。
  本案讼争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届满,讼争商品房未通过消防验收,环保、人防等未经相关部门验收、许可或备案,也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不符合的法定及约定交房条件,依法不得交付使用。
  2、关于“交付”与“投入使用”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但该法仅规定不得“投入使用”,并未规定不得交付。笔者认为,这是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和解读,这种理解违背了立法目的,且有悖常理,是不正确的。
  首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能“投入使用”是海投房地产公司交付讼争商品房的前提,海投房地产违反法律规定将不能投入使用的商品房交付给许曙明,导致许曙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许曙明有权拒绝接受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根据该条约定,海投房地产公司应当将能够使用的商品房交付给许曙明使用,即所交付的商品房必须能够“使用”,本案讼争商品房至今未通过消防等验收,依法不能投入使用,并不符合交房条件。
  再次,对《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解释适用应遵守合理性原则,必须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从现实情况及合同目的来看,许曙明向海投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居住使用,且该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住”,若按照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理解,海投房地产公司将不能“投入使用”的商品房“交付”给许曙明即视为其“已履行完毕交房义务”,许曙明收取商品房却不能“投入使用”,显然有悖人情及法理。
  结合本案案情及立法精神的考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无论双方是否对消防验收(备案)作出具体约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给买受人使用时,该商品房均需经过消防验收(备案),否则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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