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司法鉴定当事人到场因无法到场由合法妻子签字有效吗?

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未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未签字,该合同是否有效
09-06-23 &匿名提问
按手印或盖章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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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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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所谓的“滞纳金”目的是什么?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看,你说的“违约金”是一方不履约或违反合同约定时,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目的是督促对方或双方履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滞纳金指未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如果这种滞纳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那么不管它属于什么性质,当事人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滞纳金指未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不能约定滞纳金,你可以约定为违约金。&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中顾网云南律师谭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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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作者:王健清
  妻子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多年后,丈夫以合同上没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曾某的名字。2004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后开始居住。后丈夫曾某怀疑其遗失一张存单于诉争房屋中,系与原告程某签订一份查看房屋协议,方便进入涉案房屋查找其遗失的存单。现程某要求奚某、曾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曾某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查明客观事实出卖房屋系奚某与曾某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曾某的事后行为亦让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房系曾某夫妇共同意思,且原告对房屋的取得基于当时的市价合理,属于善意取得,二被告亦无合法理由对抗原告的合法取得与占有。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曾某夫妇应配合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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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妻子签订“家务协议”有效吗?
  3月24日讯现实生活中,一些原本能力突出的女性为了家庭,放弃了事业,甘愿当起了全职主妇。近日,史女士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她和丈夫签订的有关家务工资的协议是否有效?
  史女士年轻时毕业于某名牌大学,并就职于上海一家外企,待遇丰厚。后来,为了和大学时的恋人结婚,史女士辞去工作来到天津。两人结婚后,就在开发区安了家。因为婆家急着要孩子,所以丈夫就反对史女士再找工作,于是提出家庭支出自己负担,并自愿写下协议书:为感谢妻子为了家庭放弃工作,丈夫每月支付5000元作为工资给妻子。
  十几年过去了,史女士从未要求丈夫支付过工资。去年,史女士查到丈夫有了婚外恋,便提出离婚,并向丈夫讨回这十几年的家务工资。史女士想咨询律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
  汉沽城区法律事务所的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我国民法中有个重要的原则,即“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重点是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将各自内心真实意思充分表达于外部,意思表示完整而真实。
  结合到本案中,史女士和丈夫达成的协议内容没有受到任何不当的误导,如欺诈或胁迫,可以推定协议内容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达;本案中该协议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但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个体,并不因为婚姻关系而致使双方意思表达能力欠缺,而两人意思表达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史女士有权要回自己的家务工资。(记者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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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是否表明本合同必须要双方签字并且盖章两者齐备才能生效?那应当由谁来签字,加盖什么章?
首先,我们要明确合同存在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经生效。具体地说:
第一,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以签订书面合同为条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
其次,签订书面合同时,并不必须要同时签字和盖章,因为有权签字人和公司印章都代表了公司,是公司行为。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签字或者按指印即可,如果合同一方本人不能到场签署,其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签;合同一方是企业单位的,签字人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经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签。企业单位一般登记备有公章和合同章二个印章,都具有代表公司的效力,任何一种印章在合同上使用都是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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