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禅寺有政府批文吗错误如何处理

2008年政府要求边建设边办理手续企业建成一直未能办理,政府要征地可以补偿吗_百度知道
2008年政府要求边建设边办理手续企业建成一直未能办理,政府要征地可以补偿吗
2008年政府要求边建设边办理手续企业建成一直未能办理,政府要征地可以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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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征地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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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住建局92/51
3县公安局88/71
4县教体局70/53
5县交通局56/34
6县人社局47/32
7县扶贫局34/25
8县卫计局32/26
9县环保局32/17
10城关镇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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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池河镇政府把县委书记的批文几年不作处理,欺上瞒下,谎报真情
来信日期:
信件编号:
尊敬的领导:
我是陕西省石泉县池河镇双营村二组农民谭少平,60岁,现借住石泉县城关镇北街朱家院子。
原因:日,我县发生特大洪水灾害惹的今天的祸。我们当时在外打工只为了响应明平英县长的号召,有亲靠亲,有友靠友。为了救灾把空房子卖给表弟,只有卖房契约一份,把我所有的东西都转给他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没有图利,有据可查。我们当时给政府解了忧、排了难。我们没有犯法,没有过错。而政府必须管我们今天的困难。
国家信访局,造成我们今天无地、无林、无钱、无房、无法生活的原因是池河司法所所长贺先富和村支书谭文米一手造成。2008年我得了糖尿病,爱人得了心脑血管病,不能再在外打工挣钱。心想回老家自己种粮、种菜、护林养身,安度晚年。回去给村委会和水灾户商量,他们认为我把房子卖给了水灾户,我的所在财产都成了水灾户的了。
2009年4月,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运动一开始,他们就把我的林权登记为唐继山名下(因为唐继山在池河街宴请池河镇林权小组各级领导),截止现在我们双方只有购买房屋契约一份,没有其它任何法律依据。而他们不按石泉县林改制度政策和森林法办事。他们说我有意见就到法庭去告,我没有办法就把土地纠纷一案起诉池河法庭。(“私法”)所长贺先富做了对方的代案律师,他把证人证明都按他所需要语言编好叫证人签名即可。最为重要的是日村委会土地“转让”证明是“私法”所长在家里写好来我们村支书家里找支书盖的村委会公章,做成村委会的公文了,起了法律效益,造成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石民初字第358号判决。判决我看后与事实不符,也不合法。我又上诉到安康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不要我的补充材料,不听我的诉说,就凭我们的卖房契约判决。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安民终字第412号判决书起,我就成了当代太空农民,自然成了无地、无林、无钱、无房、无法生活的农民,这种作法叫什么法?
1、日关于依法享有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经县委马书记阅后9月16日批转池河镇政府查处。
2、日给石泉县政府李县长的申请由徐县长9月2日签发给林业局和池河镇审实调查后,依法办理。
3、日给石泉县政府李县长的申请,由陈县长9月4日签发,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批转单,石政办信访(2013)第30号。以上县委、县政府的领导的指示都没有人具体落实(镇政府天天为征农民的土地忙,没时间)。
党中央、国务院再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叫农民脱离土地和林地。我现在仍持有84三定的林权证在手,这是否合法?县市两级法院的法官就凭一张“卖房契约”和“私法”所所长调查材料,没有其它任何法律依据凭证,非要强迫我脱离土地和林地,是合法吗?
池河镇政府根本不管我们的死活,就连县委书记的批文几年不作处理,欺上瞒下,谎报真情。我们当时给县政府做了好事,为政府担了忧,反成了镇政府的罪人,这是什么世道?天理何在?把白天说成黑夜,明明是党和国家给我们生存的物质资源,我们好心救灾,我的财产就永久成了别人的财产。这是池河镇政府在执法,给我们带来无法生活的主要原因。
特请国家信访局给老农民作主,以《土地法》、《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物权法》、《侵权法》还我一个公道,给我们一条生路。
申冤人:谭少平
联系电话:
谭少平,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县政府高度重视,已派专人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日,你与唐继山签订了《买房契约》,将坐落于池河镇双营村二组的房屋卖给唐继山,房屋共作价4万元。协议为:①甲方(唐继山)购买乙方(谭少平)全部住房(包括新旧房屋),其中土木结构三间,砖混结构二层六间。②乙方负责将甲方户口迁入本村,并在本村入户以及办理一切入户手续。③甲方自购买乙方房屋后,乙方将全部承包土地、合同、荒山、柴山一并转给甲方。④甲方在本村落户后,要求将原户主变更为新户主唐继山。⑤甲方自购买乙方住房后,镇村两级的各项任务、税费甲方全部负担。双营村村民委员会在协议上盖章。签订买房契约时的证人谭文松、徐宗云、谭文云、谭文米、谭阁兴、唐志刚、方贤慧均证实,你在卖房时,将全部承包土地、荒山、柴山一并转让给了唐继山。
2010年4月,你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终止与唐继山之间土地、荒山、柴山转包关系。石泉县人民法院认为,你提出的与唐继山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系转包合同关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此石泉县人民法院以(2010)石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你的诉讼请求。你不服判决,随即又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土地流转关系应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原判认定为转让属认定事实错误,要求终止转包合同,请求二审改判”。二审认为,你与唐继山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6年多未有争议,你主张约定的“转给”是指转包,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安民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11年以来,池河镇党委、政府先后安排了镇司法所、综治办、林业站、双营村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落实了联村领导、分管领导包案化解。期间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一起调解,唐继山均表示以法院判决为准,调解无果。后来镇、村干部又多次单独找你做思想工作,了解其真实意图,并引导其走正规渠道反映诉求,如生活确有困难可自愿向镇政府申请救助,村、镇可帮其在村上协调建房用地和手续,但你执意要求收回自己已转让给唐继山的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日,你再次到县政府反映林地权属问题。按照徐县长的批示意见,县林业局会同池河镇进行了再次调查核实,通过调查,你与唐继山双方房屋买卖协议及土地、荒山、柴山的转让关系属实,并于9月29日,以石林字(2013)59号《关于对谭少平反映与唐继山林权纠纷的调查处理意见》答复。
日,池河镇通知你到来镇政府,由镇综治办、民政所、派出所、双营村干部共同进行了谈话,对法律政策进行了再解释,再次做了思想疏导、教育工作,你提出了想要回老家双营村修房居住、种地,并请求政府解决其生活无来源问题。
日,池河镇政府本着“以民为本、困难救助”的立场,再次通知你到镇,由分管领导谭可新及镇、村干部共同做工作,你提出了“能建房、有菜园”的要求。处理办法是:1、双营村为其协调建房用地及手续,并帮其流转0.8分菜园地;2、镇政府为其解决2000元的临时困难救助(按政策,该户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你当时同意了该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你反映所反映“自己当初是把承包土地、荒山、柴山临时转包给唐继山耕种使用、不是转让关系”的问题失实。且土地林地纠纷一案已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处理单位:县政府办处理时间:处理状态:我有个案例:有个村民没有得到任何批准的手续在自家的良田中心建房。向政府交了检举信没有回音,该怎么?_百度知道
我有个案例:有个村民没有得到任何批准的手续在自家的良田中心建房。向政府交了检举信没有回音,该怎么?
具体案情:村民甲在他家的良田中心没有得到任何机关的批准手续就建房,在有关部门发出停止建房通知时还在继续建房。建房的具体地址在一片良田好土的中心。屋基的周围都是其他村名的良田,房子建成后都会影响到周围得土地的使用和庄稼的生长。村民乙是最大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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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根据以上的规定,你所说的情况属于违法行为。村里可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种情况,最好是去县里的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他们应该会管一管的。如果他们也是“没有回应”的话,那时再想其他办法。总之,只要你说的情况属实,那就一定可以得到纠正的。
关键是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在就想用最有效最迅速的方法来处理~~~我想通过政府这方面的方法来解决。因为走司法程序太慢了。请问我要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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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上访,找政府解决该问题二、可以尝试联系一下新闻媒体,
关键是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在就想用最有效最迅速的方法来处理~~~我想通过政府这方面的方法来解决。因为走司法程序太慢了。请问我要怎么办呢?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这个问题,政府都很重视,在我们这里只要举报就有人管。你可以去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国土局)反映,有一个专门的执法队。也可向上级的国土资源局(国土局)反映。
关键是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在就想用最有效最迅速的方法来处理~~~我想通过政府这方面的方法来解决。因为走司法程序太慢了。请问我要怎么办呢?
你是哪里的朋友,在我们这里只要是违规建设的,一告必查。“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你指的是哪级政府?县级不管你可去市级,会管的,相信政府吧。
找当地的新闻谋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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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网上举报村镇不合法现象,比如良田建房镇政府还批准啦,各种收费不合理&&之前有在市政府投诉网报,但是它的那个网站只能进去,不管投诉什么都提交不了。谁有实用的投诉网站(小地方不敢上门举报怕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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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反映给媒体,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维权,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维权,你好,建议,向上级部门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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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  尊敬的领导、尊敬的广大网友你们好;  帮帮我们吧!芜湖市鸠江区政府领导无视国家法律,知法犯法,我们小区在没有立项,没有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区政府打着有立项,有批文的项目旗号来欺骗、威胁我们居民搬迁,至使我们百姓栖身之所,公民合法的财产得不到保障,跪求!谁还能为我们百姓做主啊! ! !
  我们的房子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四褐山街道光华二厂宿舍小区,我们小区是个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居民小区,原本是空气清新,环境安静的5层或6层楼小区。自从政府引进绿宝木业(是一家生产胶合多层板的企业)和融汇化工企业进入居民区旁边后,整天小区天空漂浮着细小的毛茸茸的灰尘,早晨晾晒的衣服晚上就有一层绒毛,家里门窗根本不敢打开,空气中弥漫着一种刺鼻的化学粘合剂和甲醛味道,时而还伴随着轰鸣的排气解压声,居民生活整天苦不堪言,还更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所以我们小区居民多次向政府、报社、电台投诉反映企业污染情况,希望借助媒体力量,政府能够重视对企业排放污染进行大力治理,然而政府某些领导只考虑政绩和税收引进污染企业,破坏污染我们城市周边环境,坑害我们小区居民,为了保护污染企业不让小区居民投诉影响生产,政府采取拆迁我们居民小区,因为企业拆走会影响政绩和税收,居民拆迁不会影响。  此事到日,鸠江区政府发给我们小区居民第一个拆迁项目方案;【融汇化工敏感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下面是方案原文内容;【根据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对融汇化工敏感区项目下达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权的批文,对融汇化工敏感区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建筑物、附属物实施拆迁。为确保本次拆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胜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一,拆迁范围;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二、拆迁时间;日至日。十一、奖励;对积极配合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确认补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到日以后一律不予奖励,最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将依据相关政策办理,对无理取闹,阻碍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依法处理】。通过上面方案反映政府违法问题;  一;鸠江区政府无中生有违法操作、自相矛盾,出尔反尔。政府下达第一个拆迁项目【融汇化工敏感区项目】说;“根据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对该项目下达立项、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权的批文”,从上显示该拆迁手续齐全。我们小区居民是相信政府不会欺骗百姓,政府更不会拿自己诚信和公信力开玩笑,所以一部分信任政府签协议搬迁了,还有部分拆迁户没有签就留了下来。  直到日,当第二个拆迁项目【大件路与长江路交叉口街头绿地绿化建设项目】下来时,我们百姓上访政府有关领导,为什么一个小区一栋楼有二个拆迁项目,而且二个拆迁项目同面积上下楼相差7万元至9万元不等时,政府书面答复说;第一个拆迁项目只是鸠江区政府代拆,并没有市政府规划也没有当时拆迁许可证,至于上面说有项目立项和建设规划、土地使用权的批文,其实什么立项、批文都没有。那为什么打着有项目立项,有批文旗号来欺骗我们居民搬迁哪?鸠江区政府领导是无视国家法律,知法犯法,还是觉得百姓好欺骗,一手遮天。哎!老百姓到底相信政府那一句话是真的,政府有没有把我们百姓当人看,政府到底有没有诚信可言啊!一个政府在老百姓面前出尔反尔、自相矛盾,难道还要把这个违法错误项目坚持到底吗?我们老百姓相信政府一定不会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只是某些领导一时疏忽失误,不想承担责任或者怕影响政府形象,而毛主席曾经说过:【任何政党、任何人、错误总是难免的,我们要求犯得少一点,犯了错误则要求改正,改正得越迅速越彻底,越好】。所以我们相信共产党领导的政府能给我们老百姓做主,能改正错误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诚信、法制的社会。  二;现在鸠江区政府书面答复光华二厂小区前期【融汇化工敏感区项目】是代拆,既然前期是代拆,我们在【融汇化工敏感区拆迁项目】上没有发现一个字说这是代拆项目,如果是代拆也就是说居民拆不拆迁自由,那为什么政府还胁迫威胁我们前期拆迁户不搬迁将依据政策办理呢?政府、拆迁办进入小区把一些公共设施拆除,比如;小区门卫房,公共车棚、公共厕所、至使小区下水道堵塞,粪便横流,垃圾到处都是,更重要的是小区没有门卫后,小偷频频光顾,居民门被撬,电动车等等东西被偷,整个小区大人、小孩都生活在危险恐惧中,你们政府这样做就是逼迫我们拆迁户没有办法才会搬迁。  三;鸠江区政府既然我们光华二厂小区前期是代拆,为什么当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实施后,明知道当时拆迁时间到日截止(我们都是2011年3月以后签协议的),以后拆迁补偿方案就应该实施国务院第590号令和新的补偿规定了,但鸠江区政府还是继续使用前面不合理又没有批文不合法的所谓代拆补偿规定,至使达到蒙骗我们前期拆迁户,使我们前期相信政府的搬迁户利益受到巨大损失,从而破坏政府公平、公正、合理的拆迁环境。  鸠江区政府某些领导利用手中权利,打着有立项,有批文的项目幌子来欺压我们居民搬迁,难道想给我们拆迁户补偿多少就补偿多少,那还谈什么公平、公正、阳光法制拆迁,岂不是一句空话,那么国家法律不也形同虚设吗? 我们拆迁老百姓是弱势群体,明知道不公平,还要承受这样的不公平拆迁吗?  我们前期拆迁户上访到鸠江区政府、一位副区长告诫我们上访会对家庭、孩子上学、以后参军都会有影响,还有芜湖市信访局副局长说我们上访此路不通,须不知他们领导这样说国家设立信访局有何意义啊!芜湖市政府也知道错误,就是没人给我们解决,跪求好心网友能为我们转发,我们为您祈福!希望上面领导看到此帖能为我们百姓主持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的拆迁,跪谢您了!  以上我所说的都是事实!我都可以提供依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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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棠水-21 15:55:54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政府领导明知道没有批文手续不能拆迁,可是他们还是打着有批文有手续来欺诈百姓违法拆迁,百姓上访芜湖市政府知道错误就是包庇下属,不作为,不做任何处理,请问政府的公信力何在,百姓赖以生存的合法住所遭政府非法拆迁,百姓何以安居乐业,何以生存与社会,国家法律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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