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 解除劳务合同期间能解除合同吗,补偿款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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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生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可否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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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案件回顾】小张在一家公司担任行政助理职务,在公司已经工作3年了,每月工资3000元。不久前小张因病住院,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身体还是没有恢复。公司为了照顾小张帮其安排了看大门的工作,可是小张还是觉得每天很累。后公司与小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同意。小张听朋友说员工离职后单位应该给些补偿,因此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司法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上述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小张在公司工作已经3年了,按照法律规定,小张可以获得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供稿单位:平谷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张林桐]
相关文章:员工生病期间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金吗?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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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员工生病期间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金吗?
经单位每年例行体检后我于日发现患有肺结核,在重庆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国家法定医院正规治疗后慢慢康复,因为是慢性病,没有痊愈。日公司要求单方面患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给予每年一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经开区劳动保障部门答复此种情况公司将给予我每年2个月的经济补偿!请问,我可以获得医疗补助费吗?我是2007年4月进入公司上班后2012年5月辞职后2012年9月公司再次聘用至今!工龄从什么时间算起?谢谢领导给予指导!万分感谢!!!
办理单位:
劳动关系处
办理结果: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的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止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号)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八、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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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来源:  发布时间: 17:48:42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如下事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可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种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3)、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得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含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  在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附: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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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发布时间: 04:12:44      阅读量:2082
& &&生病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关于这个案例,我们应该如何分析?今天我们通过法大司考了解一下吧!  【问】老马的女儿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5年,原本工作好好的,不料上半年开始患病,住院做手术,现在还未能痊愈上班。起先单位让老马女儿自己走人,说这样还可以给一笔补偿金。  后来见老马的女儿不肯答应,单位又说这样长期不能上班,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且没有补偿。因为是老马女儿不能上班,无法履行合同,责任不在单位。请问这方面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万一单位不要老马女儿了,真的没有经济补偿金?&【答】  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你们一定要弄清楚其中节点问题,避免被误导。这里我依据法律向你做个概要介绍。&  第一,单位不能逼生病职工辞职。职工在合同期内生病可享受医疗期待遇,不是一生病就必须走人,哪怕合同到期也必须顺延到医疗期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谓四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就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若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你们自己对应一下,看有无超过。&  第二,职工合同期内患病不能上班,并非可立即解除。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因病解除,单位须付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解除,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了解更多司法实事、热点案例,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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