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试用期没签合同合同再签正式合同,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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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签合同吗
试用期不签合同吗
作者 renchunxiao
面试了一家新闻事业单位,说可以去。试用期三个月。让我直接过去,说试用期不用签合同。试用期过后签正式合同。
只要给签就行,3个月也不长!
按劳动合同法来说,这是不正常的,我08年没毕业的时候和省科技厅也是这样子,但是后来要求了就签了个短期合同,之后再签正式合同。否则出意外没人管你,
谢谢各位,单位说是先看看你适合不适合这个工作,适合在签。
试用期一定要签合同。
因为签完合同才用有法律认可的雇佣关系,才能享受法律所提供的保障。不管合适不合适。
当然得签,还得上保险呢
当然要签了!
试用期一定de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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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700万科研达人随时交流先签试用协议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先签试用协议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劳资之友百家号可否先试用后签合同,可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往往不同试用期内的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仅使企业防止被“套”的本意没有达到,反而使自己套的更牢——此种情形使企业丧失了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三、试用期的工资,法律规定了明确的限定性标准。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二是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三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即使某公司与王小姐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成立,其关于试用期工资只按正常工资一半发放的做法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用工风险点维权切入点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劳资之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宣传劳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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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秋季班
新员工入职,劳动合同何时签订比较好呢?试用期还是过了试用期?
班级成员才可以发表评论哦~ 请先或
2013秋季班
个人认为:应该是员工入职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浪费点纸张,但是比较保险!
2013秋季班
在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同时签订劳动合同
2013秋季班
其实早签劳动合同对公司来说没有什么损失的,反而晚签可能会带来麻烦,我就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这么喜欢晚点签,仅仅是想要省几张纸吗?
14:50 发布
07:43 发布
16:09 发布
这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哦,我们是作为HR,是对劳动合同法非常熟悉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员工入职一月之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你说的是过在试用期还是过了试用期在签订都有风险,当然要看你公司对试用期的规定 是一个月作为试用期当让又另当别论了,按照多年的操作经验呢,省事的做法就是再员工入职的时候就签订比较好。如果处于对公司和员工都负责来讲,最好是在入职2周之后,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比较好。
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一并签订是最好的了。
2014秋季班
合同期应该包括试用期
2013春季班
建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一个月内完成签订合同工作和购买社保的工作,试用期可以适当的签长一点。
2013秋季班
劳动法规定员工入职一个月内需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后一个月之内签订,包含试用期
2013秋季班
建议一周之内签合同,法律规定是必须在一个月内,要不就要给员工进行赔偿。签合同的话,可以签订一年一个月期限的合同,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这个比较靠谱。
2013秋季班
最好是入职当日签订。也可以待入职资料提交全了以后签,但必须是入职后一个月之内签订
2013秋季班
一个月内必须签,否则就等着赔钱。
如果这位员工需要稳住、为表达重视,应该入职当日签。
如果这位员工比较稳定(说白了就是公司不怕他跑),那就可以在一个月内签,在这个档期内从容地让其体检并上交提交报告,考察其试用期表现。如果退一万步说这位员工表现很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留意收集证据),那没有签劳动合同,对协商离职也是有些好处的(比如灵活操作,不要求员工要提前3日提出离职申请,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在公司的这段时间你当做你是来这里交流学习的就好了,反正我们也还没签合同,你也可以马上去找合适的工作,相关的劳动报酬我们也会结给你的等等)。
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但是提醒楼主,浏览了一下评论,评论中有些同行的建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鉴别之后采用。
2013秋季班
法定一个月内。试用期在合同期内。
分行业,如果不易出现工伤等纠纷,可以适当拖后些。生产企业建议一定要在入职的当天办理。属于免责行为。
2013秋季班
因目前国内行情,企业用工中试工者较多,员工流失的个人随意性较高,我的建议时先签定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满后再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
09:06 发布
15:39 发布
2013秋季班
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个月内签,但个人认为一周左右签比较合适。
2013秋季班
法规有明确规定,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当天就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里面的。
2013秋季班
新员工入职的当天签订试用合同,等试用期过了在签订转正合同。
2013秋季班
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2013秋季班
按照劳动合同法必须入职当天签订劳动合同,以免有风险。试用期不合格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我觉得试用期或过试用期没有什么矛盾啊。
10:58 发布培训考核后再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刊期:总第 4 期
培训考核后再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案情介绍:
&&& 2007年11月,北京某电子公司面向社会招聘新员工,最终黄某通过复试,并自日起,参加电子公司安排的为期两个月的入职培训。培训期间,该电子公司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补助。日,该公司再次对其进行考试,并于次日以培训不合格为由,向黄某发出口头通知,通知黄某公司将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不提供工作岗位。黄某认为该电子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给与相应的补偿。
仲裁结果: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电子公司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电子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无正当理由,应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电子公司还应向黄某支付培训期间黄某工资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730 元/月)的差额部分
专家点评:
焦点一:用人单位与黄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之所以在入职培训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有以下3点:
1.减少工资成本。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置,在劳动者参加培训期间就可以不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向劳动者支付培训补助也可不受法定最低工资的标准约束。
2.随意延长试用期,以入职后的培训期替代试用期。《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培训期对人员进行考核后决定是否录用,实际上就是将培训期替代试用期的变通用法,待劳动者被正式录用,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可约定试用期,这种做法就是变相地延长了试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随意裁员。《劳动合同法》不仅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做出了详细规定,还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做出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规定。部分用人单位变相延长试用期,意在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达到随意裁员的目的。
&&&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黄某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关于培训后确立劳动关系的做法是否可行的有力说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方式,规定如下“用人单位自于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就是使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包括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上进行劳动,也包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为上岗工作做相应的准备,例如接受上岗培训,但无论哪种情况,都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支配,此外,由于该电子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不包括培训业务,其培训内容是针对用人单位所聘用岗位要求而定,培训地点也设立在用人单位内部,培训期间用人单位为黄某所发放的生活补助具有工资性质,因此,黄某在电子公司的管理下参加入职(上岗)培训,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判黄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因此,用人单位先培训后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种做法不但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还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双方利益的损害。
焦点二:黄某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 本案中电子公司以培训不合格为由,不予正式录用黄某,但因其不能提供明确的培训成绩不合格的评判标准材料作为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如上所述,电子公司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电子公司应支付黄某经济补偿的数额为半个月的两倍。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劳动报酬地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黄某除可获得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赔偿的经济补偿,还可以得到培训期间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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