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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出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万安县出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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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县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加快全县开放型经济工作步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凡引荐外来客商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且在县工业园兴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在万安县境内兴办旅游的项目中介人。
  (二)投资固定资产未达500万元以上,但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一年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介人。
  二、中介人的认定
  (一)中介人是指第一个向万安县有关县领导或招商部门提供项目信息、牵线搭桥,并使该项目落户的最初项目介绍人。
  (二)中介人的认定以县政府协调会议纪要为准,未召开协调会的,其项目中介人由县招商引资管委会确定。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6000元;  (二)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1万元至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10000元;  (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20000元;  (四)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50000元;  (五)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未达500万元以上的,但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一年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6000元。
  四、投资额的认定
  (一)工业项目的投资总额由招商引资管委会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核定;  (二)旅游项目的投资总额由县招商引资管委会会同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核定;
  五、其他
  (一)年终由县招商引资管委会根据本办法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二)项目投产的当年年终或次年年初,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中介人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万安县台办)&&
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制作靖远县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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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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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按照省委提出“发展抓项目”的战略思路,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县成功介绍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本办法“中介人”是指成功向我县介绍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条 中介人的认定
(一)中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中介人是法人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中介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二)中介人必须提供能够说明项目成熟度的项目可研或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投资人是法人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介人需提供项目投资方出具的中介人确认证明。
(四)县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中介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提交县政府认定。
(一)中介人是为项目提供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项目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协助项目尽快落地建设。
(二)中介人必须督促项目如约实施,并负责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详实的项目信息。
(三)中介人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四)中介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凡引进国内500强的独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计奖;自筹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计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zui
(二)一般性独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的自筹资金分段计奖。
1、引进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奖;
2、引进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3‰计奖;
3、引进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4‰计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一)新引荐项目认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由靖远县人民政府认定。
(二)中介人引进的外来投资必须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额度。政策性的项目资金,不属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三) 中介人奖励资金必须在项目纳税形成的县级财政收入超过奖金总额后兑现。
(四)中介人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中介人奖励条件。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1、中介人到县招商局提出书面奖励申请。2、中介人提供项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奖励审查:
1、县招商局对奖励申请予以审核。
2、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审定。  
(三)奖励兑现:
1、奖金的核算,引进内资以人民币兑付,引进外资以汇款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兑付(奖金额实行四舍五入取整数至千位)。
2、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兑现。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奖励;
(二)投资方投入的流动资金不予奖励;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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