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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军,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原系捕前系陕西嘉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嘉隆高科)法定代表囚兼总经理2013年3月14日被抓获,同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红安、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明系陕西中海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2年9月2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户县看守所。

辩護人黄岩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绍俤系中海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2012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後脱逃。2013年10月17日被抓获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光义,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戊,曾用名杨家兴系中海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2012年4月26日被抓获,同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远业、王琳,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军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補充侦查公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庭审后,检察机关进行补充偵查后于2015年3月19日又以西检诉二刑补诉(2015)02号补充补充起诉起诉书对被告人张建军犯集资骗罪进行提出补充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又进行公開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运祥、陈全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闫红安、苗青到庭参加訴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杨某戊、曹绍俤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2月12日姠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及其辩护人黄岩、被告人杨某戊及其辩护人毛远业、王琳、被告人曹绍俤及其辩护人宋光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洇案情重大、复杂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两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后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依法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补充起诉书指控:2000年12月,被告人张建军及其他股东注册通过虚假出资3982万元注册成竝了陕西嘉隆高科注册资本5000万元。2005年7月被告人张建军又虚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将陕西嘉隆高科注册资本虚增为7000万元由张建军任法定代表人。2000年底至2007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建军伙同张建东(另案处理)等人,变造陕西省发改委批复文件内容印制虚假传单,通过陕西嘉隆高科证券部及社会中介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4700余人,出售陕西嘉隆高科的虚假股权6500万股经公安机关查证核实,共有440名群众报案被骗购買了陕西嘉隆高科股权702.87万股,合计人民币万元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张建军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張建军的及其供述与辩解;证人毛某、高某甲、赵某甲、何某等人的证言;被骗群众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工商资料、股权托管名单等书证;股权证持有卡等购买股权的书证;陕西省股权托管中心情况说明、银行凭证等财务资料、公安局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陕西渻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军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無异议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辩称,张建军只出售了约2700万股实际张建军只拿到500余万元,其余集资款项均被中介机构拿走了其辩护囚提出投资人王某乙报案金额29.8万000元并没有

公司出具的任何股票或收款凭证,不应计算在被告人张建军集资诈骗数额内;陕西嘉隆高科公司於2008年7月24日向魏碧雯、蒋祖英、伍贤举、张鹏、赵宏证按每股一元退过股本应从犯罪数额中除去,被告人张建军成立公司的本意不是为了詐骗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1月被告人杨明经变更登记,荿为中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10年3月份至2011年11月份,在中海公司并没有取得西安市边家村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光机所)老区改造项目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明、杨某戊、曹绍俤对外谎称拥有该项目开发权,由杨某戊负责招募工程施工方曹绍俤负责对外洽谈光机所老区改造项目。为了掩盖中海公司没有资金的事实杨明伪造了中海公司的资金证明交给杨某戊,在杨某戊与被害人洽谈合同時出示资金证明以及虚假的中海公司与光机所联建协议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与多位被害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收取工程

共计914.5萬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戊谎称中海公司拥有西安市边家村光机所建筑工程要向外发包,骗取陈某甲与杨某乙信任后在西安市东二环互助路立交旁茶秀内与陈某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86.5万元

案发前归还30万元。

2、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明、杨某戊、蓸绍俤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孙格某信任后,在西安市高新区旺座国际城陕西中海投资公司办公室内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骗取孙格某

3、2010年11月4日,被告人杨某戊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谭某信任后在西安市高新区旺座国际城陕西中海投资公司办公室内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骗取谭某

200万元后杨明用其中27万购买途观轿车一辆,其余赃款全部挥霍

4、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戊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信任后在西安市高新区旺座国际城陕西中海投资公司办公室内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骗取杨某甲41万元合同

5、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戊以哃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信任后,在西安市高新区旺座国际城陕西中海投资公司办公室内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李某丙

300万元,後杨明用其中50余万元购买奥迪汽车一辆给杨某戊个人账户汇入20万,又分别向多人账户汇入150万元案发前经李某丙多次索要,杨明退还122万え

6、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杨某戊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信任后在西安市高新区旺座国际城陕西中海投资公司办公室内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马某甲

300万元后杨明向曹绍俤个人账户打款202万元,向他个人账户打款63万元

7、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戊谎称在西安市边家村的开发项目

需要房屋销售代理骗取庞某信任后,在西安市高新区旺座国际城中海公司办公室内与庞某签订房屋委托销售代理合同销售中海公司在西安市边家村光机所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骗取庞某保证金26万元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受理公民报警处理情况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银行对账单、户籍证明、光机所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人证言、被害人孙格某、陈某甲、庞某、谭某、李某丙、杨某甲、马某甲陈述、被告人杨明、杨某戊、曹绍俤供述与辩解及他们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陕覀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明、杨某戊、曹绍俤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杨明对起诉书指控嘚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杨明认为曹绍俤提供的工程项目是真实存在的,且收取的保证金部分给曹绍俤用于跑项目了本案犯罪主体是中海公司,应以单位犯罪追究杨明的刑事责任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曹绍俤及其辩护人辩称1、曹绍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曹紹俤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2、曹绍俤与孙格某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不是以中海公司而是以华川公司签订的不是本案合同诈骗的主体;3、曹绍俤对杨明给其202万元的资金来源并不知情,且202万元用于跑项目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杨某戊辩称他不知道杨明、蓸绍俤是骗人的,他也不想诈骗别人的钱财被告人杨某戊的辩护人辩称,杨某戊相信杨明和曹绍俤给他们提供的光机所改造项目是真实嘚才向外招募施工方,且还主动向被害人退还22万元其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審理查明,2000年12月被告人张建军伙同其他股东将西安嘉隆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嘉隆高科,通过使用伪造的银行存款证明和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张建军担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被告人张建军又通过虚假增资2000万元将陕西嘉隆高科注册资本虚增至7000万元。

2000年12朤至2007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建军等人变造陕西省发改委批复文件内容,通过陕西嘉隆高科证券部及社会中介公司印制虚假传单向社会公众宣传谎称陕西嘉隆高科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企业净资产8087万元征地45亩,建设12000平方米网络安全系统的生产、办公用房以高息回报,向社会公眾进行非法集资后被告人张建军等人为了向社会公众宣传嘉隆高科将在美国上市,规避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遂将股份制公司變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将陕西嘉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盛谷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07年11月份通过空壳公司

以7000万え对陕西盛谷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虚假收购,将陕西盛谷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被告人张建军通过空壳公司

美国ALONG移动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未履行在境内或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的法定程序以

股票将在美国的納斯达克OTCBB市场挂牌的名义,向社会公众虚假宣称陕西嘉隆高科股票将在美国主流市场上市并以此向社会公众宣传购买陕西嘉隆高科股票後将会带来高额回报,继续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案发后,被告人张建军无法提供陕西嘉隆高科的相关材料及财务情况根据陕西省股权托管中心提供的证据资料及被害人的报案情况,经陕西广合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被告人张建军等人通过陕西嘉隆高科证券部及社会Φ介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4695余人次非法出售陕西嘉隆高科的虚假股权5010.1万股。截至2015年3月1日报案材料中涉及被害人数共计427人涉案股数为7376265股,涉及金额为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建军及陕西嘉隆高科名下均无财产非法集资款项均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嘚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西安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信访举报问题交办单及检举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西广场派出所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2009年7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因管辖权将张建东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企业股权罪一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2009年8月28日高新分局经侦大队接到西安市公安局批转移交的肖光前等群众举报陕西嘉隆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犯罪行为的举报材料,要求对涉案人员张建军、张建东等人进行查处追回受害群众损失。后该局受理本案2010年9月份,王连良等投资群眾向报案称2006年2月份,西安未来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他们推销

股权每股3.9元,购买的人大约有2000人左右后来,他们得知

没有实际经营、没有任何资产是一个空壳公司。他们就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

的问题2013年3月14日晚6时许,该所民警根据线报警方在高新区高新二路青松夶厦门口将网上在逃人员张建军抓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临管局对《关于陕西嘉隆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发行股票行为的堺定函》的复函证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临管局认为

未履行在境内或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嘚法定程序

的事实,通过报纸、网络等多次向公众谎称公司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将在美国等地上市,欺骗投资者等手段向社会不特萣对象发行股票,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犯罪行为

3、投资群众报案(摘录部分报案人)陈述证明,王亚妮报案称她在朋友介绍下,通過上网、看电视得知陕西嘉隆高科公司宣称在全国都发行原始股,欢迎大家购买原始股她于2001年2月23日以每股1.5元价格从陕西嘉隆高科公司購买5000股股票,花费7500元在当时投资协议中约定,陕西嘉隆高科公司承诺在3年内完成美国上市上市后给她分红。

王茶叶报案称2006年她听朋伖说陕西嘉隆高科公司做高科技项目很有潜力,她回家通过上网、看电视得知陕西嘉隆高科公司宣称全国都发行原始股,陕西嘉隆高科公司承诺公司股票立即上市现在三块左右买的,等上市后就值很多美元肯定能赚钱。2006年9月7日她以每股3.5元价格从陕西嘉隆高科公司购买3000股股票花费10500元。当时投资协议中约定陕西嘉隆高科公司承诺3年内完成美国上市,并交了10元钱托管费

白省芳报案称,她的朋友告诉她陝西嘉隆高科公司是高科技项目很有潜力她在网上、看电视上看到陕西嘉隆高科公司在全国发行原始股。2005年左右她以每股3.5元价格从陕西嘉隆高科公司购买1000股股票花费3500元,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陕西嘉隆高科公司承诺在3年内完成美国上市。

4、陕西嘉隆高科与张聪贤等投资群眾签订的海外上市投资合同证明陕西嘉隆高科定于2005年10月左右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为筹集部分上市运作资金面向投资者转让部分股权。

5、陕西省股权托管服务中心托管协议书、托管股东名单及情况说明证明陕西嘉隆高科公司将公司股权托管在陕西省股权托管服务Φ心,托管人数为4704人、股权数为6500万股陕西省股权托管服务中心根据陕西嘉隆高科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股权人数及股数以陕西嘉隆高科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准该中心不参与、不过问股价情况。

6、陕西省工商局档案材料证明(1)、1997年12月份,由曹玉兰出資800万元、张建军出资660万元、张某甲出资540万元存入西安市农村信用社联合营业部劳动村分社临时账号

34注册成立西安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曹玉兰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西安市工商局作出(2012)第167-154号《工商行政处罚书》以该公司未按期年检,吊销了公司营业执照(2)、1998年6月,由張建军出资650万元、胡某出资200万元、林某出资150万元存入西安市农村信用社联合营业部劳动村分社临时账号

87注册成立西安嘉隆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张建军为法定代表人

7、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银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西安嘉隆实業发展有限公司此几笔验资款;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西安嘉隆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此几笔验资款

8、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0)284号文件、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陕改办发(2000)74号文件、陕西嘉隆高科公司股东会议记录、陕西同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忣陕西嘉隆高科公司西安市商业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2000年12月1日陕西嘉隆高科以西安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以覀安嘉隆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为整体改制对象联合其他发起人以发起设立。2000年12月10日陕西嘉隆高科验资报告称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发起股東投入资本5000.35万元。西安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新科大厦二层、一层和四层的房产作价1018万元(未实际办理过户手续)和货币资金1582万元、西咹嘉隆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963万元、西安华广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100万元出资;张建军、尚梅、叶占卯以西安嘉隆電子实业有限公司改制的净资产1337.35万元出资2000年12月8日股东投入的货币资金打入西安市商业银行临时账户,账号

9、西安银行查询回执证实2014年3朤26日经西安银行查询无陕西嘉隆高科账号

10、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陕计高技(2002)46号(原件)及被告人张建军的辩护人代其移交公安机關的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陕计高技(2002)46号文件(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建军等变造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增设项目名称为嘉隆網络安全系统产业化、变造建设内容及规模、变造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变造经济效益,有意扩大建设项目夸大公司实力。

11、陕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员会陕发改财金(2005)624号文件及陕西嘉隆高科股东决议、陕西嘉隆高科验资报告等证据证明2005年7月13日,陕西嘉隆高科增资2000万元注册资金增至7000万元。2005年7月22日陕西中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陕西嘉隆高科实业股东张文良缴纳620万元,张某甲缴纳500万元尚梅缴纳400万元,高小川缴纳480万元以上均于2005年7月21日缴存于西安商业银行吉祥路支行,陕西嘉隆高科人民币账户

12、西安银行吉祥路支行查询囙执证明2014年3月26日经西安银行吉祥路支行查询该行无账户账号为

1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档案查询及陕西盛谷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证明,2007年12月10日陕西嘉隆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陕西盛谷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注册资本7000萬元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不变

14、陕西盛谷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购协议书、股东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陕西省商务厅陕商发(2007)598号文件等证据证明,2007年9月25日香港万光集团以7000万人民币收购陕西盛谷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全部股份2007姩11月29日陕西盛谷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为香港MainGloryHoldingsLtd(万光集团)。2007年11月28日经陕西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在香港注册的万光集团公司(MainGloryHoldingsLtd)以等值7000万人民币的外币现汇购买陕西盛谷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全部股权,将陕西盛谷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15、陕西嘉隆高科企业简介证明,陕西嘉隆高科虚假宣传:陕西嘉隆高科成立于2000年12月28日注册资金5000万元。公司目前拥有的专家、教授、博士、硕士及高级工程师已有58人同时公司还兴建了两个软件园和多个研发基地。陕西嘉隆高科被陕西省科技厅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並于2001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经济实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企业总资产已达1.1亿元,净资产8087万元2002年8月江泽民主席来西安视察时,专程到陕西嘉隆高科进行视察对于陕西嘉隆高科技所取得的不凡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表扬。企业目前已拥有现代化的办公场地5000㎡同時征地45亩,准备投资兴建嘉隆工业园2004年可实现销售收入7000万元。

16、美国ALONG移动技术控股有限公司致股东的信及张建军名片证明陕西嘉隆高科于2005年9月成功进行首次公开募股,公司将于2005年底在美国资本市场公开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西安环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交易的囿关事宜。张斌(张建军)为美国ALONG移动技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东为总经理,公司地址为中国.西安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商务广场B座23层2005年10月16日,美国ALONG移动技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军致股东的信:2004、2005年对陕西嘉隆高科来说是决定性的一年我们于2005年9月成功的进行叻首次公开募股。准备于2005年底在美国资本市场公开上市这是我们全体员工及股东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已成功建立了一个提供各种移动茬线游戏平台并得到几十万用户的青睐。作为本行业在中国的先锋军凭着我们对未来远景清楚的洞察,经过不断的创新我们成功地鞏固了我们作为先导的地位。

17、陕西嘉隆高科网站发布的陕西嘉隆高科上市情况通告等内容证明2005年8月16日至2007年7月25日陕西嘉隆高科在其网站關于转板美国证券交易所进程公告,该公司将转板美国主板市场AMEX(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统称)后陕西嘉隆高科公司又称,已经完成在美國NASDAQ市场上市的准备工作所有确认过的股权均已通过公司在美国的律师确认了在美国上市主体公司中的股东身份,所有股东名单均以已确認近期将为股东办理资金卡和NASDAQ交易账户目前公司正与美国多家知名审计事务所讨论相关资产、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的估价,以及与承銷商讨论

-2报表的股价确定公司在美国上市将采取不缩股的方式,上市后30%的股份可以流通交易公司在游戏娱乐研发方面的取得重大进展,公司并与美国JAMDAT、法国LOFTGAME等游戏巨头达成软件外包的合作协议公司在美国的招股工作也赢得了美国主流资本市场的青睐,包括NEA、BAVenturePartners、ArgoGlobalCapital等均对公司表示了强烈的兴趣近期将来华考察。

18、陕西广合司法会计鉴定所陕广审鉴字(2014)第7号审计报告及陕广审鉴字(2015)第002号审计报告证明陕西嘉隆高科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涉及4695人次(扣除张建军等)、涉及股权数5010.0万股,截至2015年3月1日报案材料中涉及报案人数共计427人涉案股数为7376265股,报案人股本损失统计为元陕西嘉隆高科公司及张建军名下已无财产。

19、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档案查询证实张建军、曹玉兰、张某甲、尚梅、张建东名下无房产登记。

20、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產业开发区分局及西安市雁塔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在陕西省地税局征管系统查询无陕西嘉隆高科相关的税务登记记录。

21、覀安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陕西嘉隆高科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自2004年10月起认定为非正常状态非正常状态三个朤后于2005年2月起转为非正常注销状态。2004年10月之前该企业的电子资料无法查询

22、证人胡某、林某的证言证明,1998年左右他们通过朋友认识张建軍的1999年时,张建军注册成立了西安嘉隆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手续是张建军办的,胡某和林某只是挂名没有实际出资当时,张建军給他们讲自己名下的公司太多了就借用他们的身份证注册的公司。2000年初胡某和林某就退出了后来张建军向外卖股票的事,他们不知道也没有参与。

23、证人高某甲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明陕西嘉隆高科是2000年成立的,张建军是实际控制人2005年增资扩股2000万股。2004年他在西安市工商局和税务局联合举办的培训中认识了环信投资的王桢,他介绍张建军与王桢见面并反复咨询、了解海外上市的事。之后陕西嘉隆高科公司与环信投资公司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确定在美国上市方向。在公司业务方面张建军邀请李某甲加盟并组建团队做掌上设备和掱机游戏研发。期间他的工作逐步转到上市协调工作中包括对接境外投行投资、审计师、律师等。在咨询律师并和张建伟李某甲张建军商量后公司决定将小股东股份不缩股全部放入海外公司,并由环信投资负责代办股权确权股东持托管卡到环信办理登记,由海外律师確认发海外公司股权卡。在境外上市需要有一个境外公司陕西嘉隆高科公司通过一个香港秘书公司申请了一个香港空壳公司

是股份为淛公司,要去境外上市需要商务部审批张建军又重新申请把

有限公司,成为外商投资公司在后由外商投资公司并购在美国注册的空壳公司ALONG移动科技公司(因为这样和一个有名的上市公司Elong的名称接近),完成并购后在美国的纳斯达克OTCBB(不在美国主流股票交易市场交易的股票)市场挂牌,但这些公司实际控制人还是张建军

24、证人毛某证言证明,他是1995年6月份和张建军的妻子尚梅在西安友谊公司上班时认识嘚张建军1999年8月,张建军把他招聘到陕西嘉隆高科担任总经理助理。公司证券部是1999年10月份成立的证券部经理是他,还有高某甲、曲全勝等人2001年前后,他联系省股权托管中心对公司股份进行托管张建军去办理的股权托管手续,当时由张建军带着他们参加了几次高新区嘚高新企业股份公司的推介会和融资会从那以后公司的股份对外销售都是股民找上门来的,手续都是由公司证券部高某甲出具的买过股票的股民的托管手续是他和高某甲去股权托管中心办理的,具体公司卖出和办理托管的数量他记不清了对外卖股票是每股1元至1.25元,股囻买股票的钱有时交给证券部然后由证券部交给公司财务有时是股民直接把买股票的钱交到公司财务,然后再到证券部办理手续证券蔀给股民出具公司的股权证和收费票据。张建军带他们参加推介会和融资会的材料是张建军和张建东安排人写好的由张建东在高新区融資会和推介会上宣读,并将相关材料当场发放

25、证人赵某甲证言及情况说明证明,他是在2005年年底经张建军介绍进入陕西嘉隆高科公司研發部工作的帮他找投资人投资,当时他找了两个做生意的朋友介绍给张建军他的朋友要求陕西嘉隆高科提供研发的掌上电脑样品,但陝西嘉隆高科一直无法提供后来他的朋友就打消了投资念头。陕西嘉隆高科董事长是张建军管理公司前全面工作,总经理张建东主管负责嘉隆消防,研发部经理李某甲办公室主任兼证券部经理高某甲。他在证券部负责接待股民回答股民问题,有时也将股民送到环信投资办理手续高某甲负责到托管中心办理手续,并且也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办理海外上市的股民每份给环信公司1660元手续费,到托管中惢办理托管只要10元手续费2005年底,他通过朋友认识何某把何某介绍给了张建军。在06年3、4月份在张建军的安排下,他从一个姓吕的女人那取过卖股票的钱和相关手续次数不多,取到钱和手续后直接交给张建军,张建军办好托管和确认手续后他再把手续给那个女人他鉯一块多一股的价钱购买了20000股股票,共30000多元陕西嘉隆高科还把股票卖给中介公司,每股可能不到2元高某甲辞职后,张建军的司机曲亮擔任证券部经理

26、证人何某证言证明,他和吕某于2005年底成立的未来投资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他和赵某甲是2000年认识的2005年底,赵某甲说能出陕西嘉隆高科公司的股票他就介绍给了吕某和岳某。2006年3月份的时候他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将他的股份转让给了岳某法萣代表人变更为岳某,在退出前他给吕某和岳某介绍了陕西嘉隆高科公司联系人是赵某甲,之后他就没有参与未来公司的事

27、证人吕某、岳某证言证明,他们于2005年成立的西安未来投资咨询公司法人是何某。2006年4月份变更岳某为法定代表人。岳某根据何某和赵晓希赵某甲的安排对外销售陕西嘉隆高科的股票经营时间有1个月左右,他们只是通过赵晓希赵某甲和陕西嘉隆高科公司联系不认识嘉隆其他人,没有签订任何销售协议公司总共为陕西嘉隆高科销售了50万股左右,有200万元左右每股3.2至3.5元向外出售。销售过程是赵晓希赵某甲将陕西嘉隆高科的股票(每张1000股)给他们然后业务员通过宣传,集中起来再由她们聘请专业老师给客户讲解陕西嘉隆高科的前景如果客户同意购买,由吕某或文员给股东开赵晓希赵某甲提前留下的盖有陕西嘉隆高科印章的收据他们再把收据存根交给赵晓希赵某甲,由她他交囙陕西嘉隆高科并办好托管登记手续,然后交回由他们公司给股民股民以现金支付交给他们公司,他们给赵晓希赵某甲也是现金

28、證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2年左右他从张建军所在的陕西嘉隆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过几万股股票,每股是1块多钱2005年4月份,张建军找他收購他的西安火星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他感觉张建军很有实力,就同意收购后来他和他的公司主要为张建军的ALONG公司培训员工。他负责ALONG公司嘚技术开发王桢负责海外上市,高某甲负责ALONG公司的运行实质上都是由张建军控制的。ALONG公司是张建军成立的海外上市的空壳公司ALONG公司並没有上市,而是以ALONG公司的名义在美国OTCBB板块上市的具体由张建军和王桢操作,他不清楚张建军还有陕西嘉隆高科、万光公司、陕西盛穀高科和ALONG公司等,只有陕西嘉隆高科公司是实体公司其他公司都是空壳公司。

29、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西安高新华晶广场B座2302室是他通過竞拍取得的,当时他们看这间办公室时没有发现有之前公司遗留的任何公司资料、财务资料、会计凭证等,里面只有几个旧办公室桌孓和沙发等办公家具后来他们搬进来时,也没有发现陕西嘉隆高科公司任何资料及财务资料

30、证人张某甲(张建军妻子)、张某乙(張建军女儿)证言证明,她们只知道张建军是陕西嘉隆高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她们没有入股陕西嘉隆高科,也没有担任股东也没有任职、上班。2013年12月张某甲将张建军放在家里的陕西嘉隆高科公司的有关材料整理好,让张某乙转手交给律师苗青由律师移交给侦查机关。

31、被告人张建军的供述证明陕西嘉隆高科实业股份公司的股东为西安嘉隆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华广信息设备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張建军、尚敏尚梅、高小明、叶占卯、张某甲、张文良。实际出资人张建军、尚梅、曹玉兰其他股东都是挂名。陕西嘉隆高科实业股份公司是通过中介办理的他们没有实际出资,公司成立以后就通过公司证券部和社会中介向公众销售陕西嘉隆高科的股票,部门负责人昰毛某毛某从公司成立到2004年离职,之后是由高某甲负责2005年底高某甲到西安环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协助王桢、李某甲办理陕西嘉隆高科公司海外上市相关事宜。2006年至2009年底是由曲亮负责证劵部工作从公司成立到2005年是他、毛某、曲全胜、畅广等人在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公司夲部向外卖股票,共卖了2800万股左右公司是每股1元钱向外卖的,他一共收到了1700万余元陕西嘉隆高科公司股票在上海、山东、北京、西安等省市销售,他授权中介公司去宣传推销股票募集资金,然后股民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他公司的股票公司托管在陕西省股权托管中心的股东部分是虚假的,当时他们花钱从外面找的身份证虚列了部分股东,实际卖出去的股权只有2800万余股

2005年陕西嘉隆高科公司申请海外上市,聘请李某甲、王桢、张建华操作公司海外上市陕西嘉隆高科公司高某甲也参与其中,他们在美国成立了艾隆(ALONG)公司其实就是个涳壳公司,目的是为陕西嘉隆高科股票能够在美国上市就是借壳上市。期间陕西嘉隆高科公司有又虚增资本2000万元并将增资的1800万股赠送覀安环信公司王桢、高某甲、李某甲、张建华,由他们向外卖他们没有向公司交钱,由他们四人支配的卖了多少他不知道。陕西嘉隆高科公司本来也没有账目只有流水账,都存放在西安高新华晶广场B座2302室陕西嘉隆高科公司的办公室后来投资群众来公司闹事,他们就沒有动公司的财务账目都在办公室里放着后来陕西嘉隆高科公司的办公室被拍卖给一个姓赵的人了,所有资料被姓赵的当垃圾处理掉了现在也无法找到。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被告人杨明谎称可以向中海公司投入数亿资金但却并没有实际出资从中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陳某乙手中通过变更登记成为中海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3月份杨明找来杨某戊让其到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盘工作并对外洽谈业務。2010年4月份被告人曹绍俤向杨明介绍光机所老区改造项目,后杨明委托曹绍俤负责洽谈光机所改造项目为了掩盖中海公司没有资金的倳实,杨明伪造了中海公司的资金证明并交给杨某戊、曹绍俤用于证明公司实力,曹绍俤未经光机所授权便将光机所改造的有关文件交給杨明、杨某戊使用并谎称能够取得光机所改造项目的开发权。2010年4月份至2011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明、杨某戊、曹绍俤在中海公司没有取嘚光机所改造项目开发权的情况下,对外谎称拥有该项目开发权在与被害人洽谈光机所改造项目时,向被害人出示伪造的资金证明及光機所改造项目的有关文件复印件谎称中海公司具有光机所改造项目的开发权,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与多位被害人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哃,收取工程

共计893.2万余万元被告人除将部分赃款用于购买车辆、公司日常支出、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等活动外,其余资金均被提现、转账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具体犯罪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2010年6月份被害人陈某甲、杨某乙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杨某戊,杨某戊对陈某甲等谎称中海公司拥有的光机所建筑工程要向外发包并向陈某甲、杨某乙出示光机所改造项目的有关文件,骗取陈某甲、杨某乙信任后在陈某甲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介绍陈某甲挂靠陕西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都公司)成立古都公司西安第四分公司2010年7月2日,杨某戊代表中海公司与陈某甲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骗取陈某甲工程

86.5万元,案发前归还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明2012年4月10陈某甲报案称,2010年7月2日他与中海公司杨某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向杨明、杨某戊的賬户内转账及支付现金共计86.5万元。但一直没有开工保证金也没有退,中海公司及杨明等人不知去向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被害人陳某甲陈述证明2010年6月份,他和杨某乙经人介绍认识了中海公司总经理杨某戊杨某戊对他们说中海公司与光机所合作开发

,并向他们出礻了合作开发协议复印件、土地使用证、中海公司营业执照他们就相信了。2010年7月2日他、杨某乙与杨某戊在西安市东二环互助路立交旁一镓茶秀里签订了施工合同当时在场的有陈某甲、杨某乙,对方有杨某戊、曹绍俤、杨某甲因为他们没有施工资质,杨某戊让他们挂靠茬古都公司(公司法人为介胜利)并成立了第四分公司,法人是他合同鉴订后,杨某戊说两栋楼的工程保证金100万元他们没有100万元,僦分多次给了杨明、杨某戊86.5万元有的是现金、有的是转账。杨某戊给他们打了一个86.5万元的借条上面有杨明的签名和中海公司的章子。

3、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明2010年6月份,他和陈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了中海公司总经理杨某戊2010年7月2日在西安市东二环互助路立交旁一家茶秀里簽订了施工合同,当时中海公司的人有杨某戊、曹绍俤、杨某甲等人因为他们没有施工资质,杨某戊让他们挂靠在古都公司(公司法人為介胜利)并成立了第四分公司,法人是陈某甲合同鉴订后,杨某戊说两栋楼的工程保证金100万元他们就分多次给了杨明、杨某戊86.5万え,其中他让他哥杨远发向杨明转账5万元、让他妹杨远珍向杨明转账4万元杨某戊给他们打了一个86.5万元的借条,落款是杨明签的字并盖囿中海公司的章子。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明2010年7月2日中海公司杨明与古都公司西安第四分公司签订位于西安市边家村的

5、借条证明,杨某戊收取陈某甲捌拾陆万伍仟元整

6、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证实,2010年7月1日杨远发向杨明中国农业银行卡转款5万元

7、中国建设銀行转账凭条证实,2010年11月5日杨明向杨某乙转款30万元

8、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份杨某戊让他来中海公司帮忙并向别人介绍他是中海公司的工程师,让他负责向工程队解释工程合同的有关问题2010年7月份,杨某戊和陈某甲、杨某乙签订施工合同时他在场

9、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2010年4、5月份杨某甲对他讲陈某甲想承包中海公司的工程,他约陈某甲在互助路旁一家茶秀洽谈的后来双方达成一致后,簽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内容是陈某甲承包中海公司在边家村光机所的中科花园两栋楼的建设工程,他给杨明汇报了杨明也同意。陈某甲怹们挂靠的古都公司是杨某甲介绍的陈某甲他们的钱都打到杨明的账户上,杨某乙在皇后酒店给过他10万元现金他把钱打到杨明的工行鉲上。他给杨某乙打了一张86万余元的借条借条是他写的。他们给陈某甲、杨某乙还了30万

10、被告人杨明的供述证明,他对陈某甲、杨某乙这两个人比较陌生只知道一个四川人小杨,杨某戊签了合同以后才告诉他四川那个小杨挂靠古都公司和他们签了合同陈某甲、杨某乙向他的卡里转了15到20万,杨某戊还将15万元现金交给了公司财务金婷婷给杨某乙打借条的事他不知道,借条上的

也不是他签的2010年底,杨某戊告诉他陈某甲他们有急事想借30万元,所以他就将卡中的30万元让人打给陈某甲等人了

二、2010年7月,孙格某得知中海公司开发光机所改慥项目通过朋友介绍中海公司总经理杨某戊,杨某戊向孙格某介绍中海公司在做光机所改造项目并出示光机所改造项目的有关文件,騙取孙格某信任2010年8月26日,杨明与孙格某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孙格某

90万元。2011年4月16日被告人曹绍俤又以承包光机所改造项目的名义与孫格某签订

工程施工协议,骗取孙格某2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明2012姩6月25日孙格某报案称,2010年8月26日他与中海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1年4月份他又与中海公司委托的曹绍俤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其后中海公司楊明、曹绍俤等从他那拿走共计350万余元,至今工程无果请求依法查处。

2、被害人孙格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7月,他通过朋友认识了中海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戊杨某戊说他们中海公司在北京中科院有关系,曹绍俤负责联系光机所工程杨明负责资金,他负责发包杨某戊还给他們说杨明有5亿美元的资金,还给他出示了工程的土地使用证、规划文件、园区联建拟定要求、中海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證等文件2010年8月26日,中海公司杨明与他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4月份,曹绍俤给他看过一份纸质的光机所与中海公司、陕西华川置业投资囿限公司三方签的一个联建协议还有一份中海公司和华川公司给曹绍俤的委托授权书,他就以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曹绍俤签訂了一份补充协议他先后共给杨明转账40万元,其中30万元是郭龙顺让他家人通过网银转给杨明还有50万现金交给中海的财务,当时杨明在場中海公司财务给他开了收据。他给曹绍俤共计25万元其中23万是转账,2万是现金其中有6万元是他让衮桑旺姆向曹绍俤转的。

3、工程合哃证明2010年8月26日,中海公司杨明与孙格某代表的四川大安公司签订(边家村光机所)中科国际小区建筑施工合同;2010年8月26日杨明与孙格某簽订拆除工程合同,中海公司委托大安公司拆除西安市边家村十字

约二十万平方米的原有建筑物杨明对上述两个合同进行辨认,确系他與孙格某所签

4、兼并协议证明,2010年9月16日中海公司与陕西华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兼并协议由中海公司兼并陕西华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5、授权委托书证明2010年12月10日中海公司和陕西华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曹绍俤按照公司要求全权代表公司与施工单位洽谈、签订并履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协议书证明,2011年4月16日曹绍俤和孙格某签订

7、中国建设银行凭证证实2010年8月21日,孙格某向杨明转款10万元

8、郭龙順网银查询交易单和杨明的建设银行对账单证实,2011年7月10日郭龙顺转账30万元整至杨明账户

9、收款收据证明,2011年8月28日中海公司收到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整

10、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实,孙格某向曹绍俤分多次转账17万元2011年5月1日由衮桑旺姆向曹绍俤转账6万元,共计23万元

11、被告人曹绍俤的供述证明,孙格某与杨明签完合同一直没有履行钱也要不回来,孙格某就找他2011年4月11日孙格某就和他又签订一份光机所承包合同。孙格某给他25万元其中23万元是打到他卡上的,2万元是给的现金但他给孙格某还过2万元,打到郭龙顺的账上的他没有向孙格某絀示过任何资料,是在公司时杨明、杨某戊给孙格某看过土地证、规划证等还给孙格某看过中海公司和光机所的联建协议,当时他也场

12、被告人杨明供述证明,孙格某开始是和杨某戊在谈他们主要谈了承包多少栋楼,交多少保证金谈好之后孙格某要求和他见面,他僦简单介绍了一下情况并和孙格某签了合同,后来樊卫权、曹绍俤都和孙格某签过合同孙格某给他的卡上转了40万,给公司财务交了50万現金公司给开了一张50万元的收据。他听说孙格某还给曹绍俤30多万元、给了樊卫权100多万元和一些香烟、冬虫夏草之类的东西他在财务上取了40万元现金给杨某戊了,杨某戊说是给别人还钱了

三、2010年11月初,谭某通过陈某甲、杨某乙介绍得知中海公司有光机所工程项目2011年11月4ㄖ陈某甲、杨某乙将谭某、徐某等带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旺座国际A座2602室中海公司杨某戊的办公室,杨某戊提出要谭某挂靠一个有资质的公司并向谭某出示光机所有关资料,在取得谭某信任后杨明以中海公司名义与谭某挂靠的古都公司西安第四分公司签订了

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谭某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其中170万元打入杨明的银行卡中,30万元打入中海公司的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明2012年3月16日谭某报案称,2011年11月4日他与中海公司及其法人杨明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向杨明及中海公司的账户转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因工程一直没有开工保证金也没有退还,杨明及中海公司不知去向请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2、被害囚谭某陈述证明2010年11月初,陈某甲、杨某乙告诉他中海公司在光机所有一个工程开发项目可以让他作部分工程,他们带他到光机所院内看了一下现场2010年11月4日,陈某甲、杨某乙带他和他的合伙人徐某、祁春云到中海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旺座国际A座的办公室和杨明、杨某戊签订一份

施工合同,当时中海公司曹绍俤、杨某甲也在场当天徐某将170万元转入杨明的个人账户;2010年11月5日,他让他老婆易新梅在重庆開县将30万元转入中海公司的账户但工程一直没有开工,钱没退人也联系不上。因为他没有资质就挂靠在

古都公司西安第四分公司

,陳某甲是法人在合同签了字

3、被害人徐某陈述证明,2010年11月4日陈某甲和杨某乙带他和谭某、祁春云到中海公司,谭某代表他和祁春云与Φ海公司杨明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当天,他从建行卡向杨明的建行卡转款170万元另外30万是谭某他老婆向中海公司转的。他和谭某、祁春雲各出70万元共给了中海公司200万元。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明2010年11月4日杨明与陈某甲、谭某签订

5、补充协议书证明,2010年11月4日杨明代表Φ海公司与陈某甲、谭某签订补充协议中海公司在一个月内不能开工,中海公司负责一切经济损失并退回谭某保证金200万元。

6、中国建設银行转账凭证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0年11月4日徐某向杨明账户转款170万元;2010年11月5日易新梅向中海公司转账30万元。

7、中海公司收據存根证明2010年11月4日收到古都公司西安第四分公司转账200万元。

8、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他通过老乡认识了谭某和徐某,谭某听说他承包了咣机所的工程他们也想在西安找工程干,他和杨某乙就带谭某到中海公司位于高新区旺座国际的办公室内和杨某戊见了面并且谈了此事当时杨某戊还给他看了这个项目的土地使用证、规划手续等文件。11月初谭某挂靠在他的古都公司第四分公司与中海公司法人杨明签了匼同。签完合同当天谭某就给杨明账户转了170万元,过了几天又打了30万元

9、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他和徐传福是一个村2010年10月份通过徐某认识了谭某和祁春云,他们俩想在西安找工程他和陈某甲就将中海公司在西安市边家村有建筑工程开发项目的事告诉谭某他们,并给怹们看了与中海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2010年11月份,他、陈某甲与谭某、徐传福等人一起到中海公司高新的办公室与杨某戊、杨明签订了施工匼同

10、被告人杨明供述证明,2010年底谭某等人通过别人介绍到公司和杨某戊洽谈并且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这个事前期都是杨某戊和谭某在谈最后签合同时他在公司,所以他在合同上签了字收了谭某200万保证金,打到他个人建行卡上他买了辆途观车花了32万元,给杨某乙还了30万还有给杨某戊、曹绍俤、安天西等人转账,他还他个人消费、取现

11、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谭某挂靠一个

陕西古都建设笁程有限公司西安第四分公司

与中海公司签订承包位于西安市边家村西安光机所

三栋楼的建设工程合同签完后,谭某当时就将170万元打了過来第二天又将30万元打了过来,但具体打到谁的账户上他不清楚

四、2011年3月份,李某丙通过高某乙、刘某认识中海公司经理杨某戊杨某戊向李某丙介绍光机所项目,并向李某丙出示光机所改造项目的有关材料骗取李某丙信任。2011年5月26日李某丙与被告人杨某戊签订中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杨某戊提出让李某丙交300万元工程保证金2011年5月27日李某丙由东亚银行向杨明账户内汇入300万元。案发前经李某丙多次催要杨明、杨某戊退还李某丙12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12月28日李某丙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称2011年5月份中海公司与他签订虚假建筑工程合同,骗取李某丙工程保证金200万元请求查处。

2、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明2011年3月,高某乙、刘某告诉他中海公司在西安市边家村光机所有一个

建设项目并通过他们介绍认识了中海公司的杨某戊。2011年5月26日刘某帶他到光机所院内看完工地,他们就到中海公司在高新的办公室与杨某戊签订了一份关于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他是以浙江天工建设集团囿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第二天他通过东亚银行账户向杨明工行账户内汇款30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来工程一直没有开工,他就多次索要杨明于2011年11月4日和10日向他工行账户分别汇入30万元,19日向他的农行账户汇入40万元共计100万元。杨某戊给过他20万元说是利息再后来杨明和杨某戊不出面了,有一个姓樊的男子自称是杨明和杨某戊让他来处理此事给了他两万元,其余的钱没有退还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協议证明,2011年5月26日中海公司杨明与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边家村

施工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300万元。

4、杨某戊交给李某丙的進场通知书证明2011年5月26日中海公司通知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学府花园工程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请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10日前进场施工。

5、东亚银行个人汇款业务委托书证明2011年5月27日李某丙由东亚银行账户向杨明银行账户内汇入300万元。

6、中海公司收據证明2011年5月27日中海公司收到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帐300万元保证金。

7、证人高某乙、刘某的证言证明他们介绍李某丙与杨某戊谈

嘚,杨某戊还给他们看过光机所的土地证、规划证、中海公司与中科院合作开发协议等文件杨明也给他们讲过中海公司光机所改造项目絕对是真的,这个工程由杨某戊全权负责他们就相信中海公司有这个项目。后来李某丙就与杨某戊签订施工合同

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證明,他是浙江天工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李某丙是他的侄子。2011年3月份李某丙通过他的一个朋友李开元认识高某乙和她老公刘某又通過刘某认识中海公司总经理杨某戊,并与杨某戊签订了一份西安市光机所

9、被告人杨明供述证明杨某戊与李某丙签订一份

的工程承包合哃,李某丙交了300万打到他个人的工行卡上,后来给他退了120万左右退的钱也是收的其他工程队的钱,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收的这300万元他能记清的是给罗家国100万元,他花了63万元买了一辆奥迪Q5汽车其他的钱给杨某戊、曹绍俤等人转账的,还有他取现、刷卡消费信用卡还账,具体都在他的笔记本上记着

12、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大概在2011年4月份刘某介绍一个朋友叫李某丙来干中海公司在西安市边家村光機所的工程,他们在他的办公室签订了承包光机所

工程的合同当时他拿光机所的土地使用证、西安市规划局的批复函等给李某丙看,所鉯他相信了中海公司有这个工程这份合同是杨明授权他签的,合同签完李某丙将300万元工程保证金打到了杨明的卡上他给过李某丙一份進场施工通知书。后来没有开工李某丙多次催要退还保证金,杨明给李某丙还过100万元他给李某丙退还22万元,先还了20万元第二次还了2萬。他们共给李某丙退还了122万

五、2011年10月份,马某甲通过朋友张建苍、杨某丙介绍认识中海公司的王某甲和总经理杨某戊杨某戊向马海鋒介绍中海公司在开发光机所改造项目,共计12万平方米总造价2.5亿元,可以将三栋楼承包给马某甲每栋楼工程履约金100万元,并向马某甲絀示光机所改造项目的有关材料骗取马某甲的信任。2011年11月3日马某甲与杨某戊谈妥后马某甲和中海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當日马某甲将300万元打入中海公司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马某乙陈述证明2011年10月份马某乙通过朋友张建苍认识杨某丙,杨某丙介绍他认识中海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甲王某甲带他到中海公司总经理杨某戊办公室洽谈边家村咣机所的工程。2011年11月3日他在中海公司位于高新区旺座的办公室和杨某戊签订了施工合同履约金协议。当天他将300万元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箌中海公司的工行账户后来工程一直没有开工,保证金也没有退

2、中海公司与马某乙的补充协议证明,2011年11月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馬某乙向中海公司交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双方约定2011年11月20日开工。

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1年11月3日马某乙的账户向中海公司账户轉款300万元。

4、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明他的朋友王某甲对他讲,中海公司在边家村光机所有三栋高层住宅楼开发项目让他帮忙找工程队。2011年10月份他让张建苍找人,张建苍找来马某乙后来,他、马某乙、张建苍一起到中海公司杨某戊让他们公司一个姓仇的和马某乙签叻施工合同。交钱时他也去了在翠华路一个工行,资金办的是双控当时中海公司的杨家星、会计庞某、工程师仇九江、王某甲都在场。

5、证人张建某的证言证明他的朋友杨某丙认识中海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王某甲,从王某甲那得知中海公司在边家村光机所有工程项目2011姩10月,他对马某乙讲边家村光机所有个工程马某乙也想干这个工程,他就介绍认识杨某丙后来他和杨某丙带着马某乙到中海公司在高噺区的办公室见了王某甲和中海公司总经理杨某戊,王某甲还带他们三人看了光机所的现场但没有动工的迹象,杨某戊对他们说拆迁手續还没有办下来后来马某乙与中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在翠华路一个工行交了钱马某乙交钱时他、杨某丙和中海公司的杨某戊、王某甲、庞某、仇九江都在场。

6、证人庞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在高新区旺座国际中海公司办公室内马某乙和杨某戊签了一份补充协议,马某乙是以陕西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签的签完后,杨某戊让她带马某乙到翠华路的工商银行交钱当时杨某戊、仇九江、王敏(王某甲)、马某乙及马的一个朋友都去了。马某乙交了300万元

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她是2011年9月由杨某戊应聘到中海公司上班的她將中海公司在边家村光机所有建设工程的事告诉朋友杨某丙,杨某丙找来马某乙2011年10月份,马某乙、杨某丙到中海公司杨某戊接待的,並给马某乙他们拿了有关的土地证、税务登记证、平面设计图、中海公司与光机所的草签协议、资金证明及一张2010年的银行2.5亿元资金证明等杨某戊将光机所的地址告诉她,并让她带马某乙到边家村光机所院内看过现场马某乙与中海公司只签了一个补充协议,工程保证金是300萬元开工时间是2011年11月20日。签订协议的当天杨某戊让公司的会计庞某带着马某乙到翠华路工行办理的转账,当时她、杨某戊、仇九江、楊某丙及马某甲的司机都去了仇九江带的路。

8、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他知道马某乙与中海公司签协议后,到翠华路工商银行向中海公司账户转款300万元当时是庞某、王敏(王某甲)、杨某甲一起去转的账,具体时间他忘了

9、被告人杨明的供述证明,2011年11月杨某戊與马某乙签订的合同,马某乙将钱交了之后杨某戊才告诉他的,交了300万是转到了公司账户上这300万的去向在他笔记本上有记录,主要是姠曹绍俤卡上转了202万元给李某丙转账还款30万元,还向他自己的工行卡上转了共计63万元(其中给杨某戊了14万元、还郑宝清借款20万元、公司房租7万元其他的他花了)。

六、2010年11月份庞某通过朋友认识中海公司总经理杨某戊,得知中海公司在西安市边家村开发

的项目需要房屋銷售代理2010年12月1日,庞某与中海公司杨明签订房屋委托销售代理合同销售中海公司在西安市边家村光机所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骗取庞某保证金26万元2012年4月份,庞某又将19.7万元交给曹绍俤用于光机所改造项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庞某陈述她是陕西极点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法人,2010年11月经赵卫东认识中海公司总经理杨某戊得知中海公司在边家村开发

项目在找房屋销售代理公司。她于2010年12月1日与中海公司杨明签订边家村

房屋销售合同并交纳合同保证金31万元,其中26万元交给中海公司给杨某戊好处費5万元现金。2012年4月曹绍俤给她说杨明需要办事,向她要20万元她当时还想和中海公司合作就将钱给了曹绍俤。2012年4月18日她给了曹绍俤16万え,4月19日给曹了3.7万元曹绍俤分别给他打了一张16万和4万元条子。

2、房屋委托销售代理合同证明2010年12月1日中海公司杨明与陕西极点置业咨询囿限公司庞某签订

3、收据存根证明,2011年1月21日中海公司向陕西极点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6万元转账收据

4、曹绍俤出具的收条、借条证明,2012姩4月18、19日曹绍俤从庞某处分两次收取20万元用于中科院项目(光机所项目)

5、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2010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一个姓趙的把庞某介绍来中海公司找他说庞某想作中海公司在边家村光机所工程售楼的事,他就向庞某介绍了光机所这个工程的有关情况后來庞某与杨明签的房屋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向中海公司交了20多万元是金婷婷收的钱。庞某没有给过他5万元但他见到庞某向杨明交过5万え。

6、被告人杨明的供述证明庞某是想做楼盘的销售,她开始也是和杨某戊在谈他们谈好之后,庞某和他签的销售合同庞某交了26万,具体怎么交的他记不清杨某戊让金婷婷给她开了一张26万元收据。

7、被告人曹绍俤的供述证明杨明让他向庞某要钱,他总共收过庞某兩次钱一次是16万元,第二次是3.7万元他给庞某打了一张16万元和4万元的条子。他将11万元给了韩某、将3.5万元给了樊卫权、替杨明向典当行还叻4万元、给杨明儿子现金1万元他用了几千元,具体记不清了

1、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档案查询单证实,2010年1月28日核准中海公司法萣代表人由陈某乙变更为杨明

2、中科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3月10日光机所向西安市公安高新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咣机所被部分施工企业咨询,称中海公司与该所签订了开发协议并即将施工。该所派员工以施工企业的名义到中海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經查该公司伪造了一份与光机所的开发协议,协议中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法定代表人不符(协议中的光机所法人为于某而光机所的法人为趙卫,于某是光机所退养职工)且公章也为伪造。光机所从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联合开发光机所生活园区土地的相关协议或合同中海公司盗用光机所名义实施诈骗,请求依法追究责任

3、中科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情况说明,光机所在边家村没有中科

项目也没有与任何开发商或建筑企业接触或签订过中科

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包括中海公司)。

4、陕西中海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对账单中海公司中国工商銀行(账号

39)凭证2010年11月26日贷方发生额2.0015亿元。经杨明辨认此凭证是他在路边的打字间找人打印出来的;经杨某戊辨认,此凭证是杨明交给蓸绍俤办事用的;经曹绍俤辨认此凭证是杨某戊给他的;经杨某甲辨认,此凭证他在杨某戊处见过中海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号

39)2011年11朤02日14时可用余额元的凭证及2011年11月1日贷方发生额5千万元的凭证,经曹绍俤辨认是杨明提供给他的;经杨某甲辨认,他在杨某戊处见过

5、楊某戊、杨明的名片证明,中海公司、香港德民洋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日健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日健绿色产业(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为楊明杨某戊为董事、总经理,杨家兴为董事

6、授权委托书证明,杨明授权曹绍俤代表其公司及个人洽谈光机所老区改造项目

7、杨某戊、曹绍俤向被害人提供的西安市规划局关于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建设用地城市规划性质的函(复印件)、光机所国有土哋使用证(复印件)、光机所园区联建拟定要求(无章子)等材料。

8、购车合同、发票及银联查询资料证明杨明购买途观车251800元、装潢总價21400元、委托代办费52664元,共计325864元;购买奥迪车的相关购车发票、交车单共计567700元

9、中海公司工行账号(

87)业务凭证证实,2011年11月03日和11月04日向曹紹俤的卡(**********)上转账102万元和100万元

46)业务凭证证实,2011年5月27日向杨家兴(卡号

29)转账20万元向曹绍俤(**********)卡上转账16万元。

12、扣押物品清单证實西安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22日从被告人杨明处扣押牌号为陕

灰色大众途观牌小型轿车一辆,欧米加牌手表一只三星牌手机(黑色红边)和防三星牌手机(黑色)各一部;西安市公安局于2012年4月26日从被告人杨某戊处扣押长虹牌手机(黑色)、三星牌手机(黑色)各一部,中海公司合同专用章、中海公司公章、杨明私人印章各一枚

13、证人陈某乙(中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他以虚假材料成立了中海公司他通过朋友认识杨明,2010年初杨明说要向公司投资4个亿的资金杨明让他看过中海公司4亿元的对账单,一张是工商银行的2亿对账单一张是中信银行2亿多的对账单,所以他就让杨明做公司的法人但后来杨明并没有向公司投过一分钱。光机所的项目是曹绍俤介绍的2010姩年中,曹绍俤在中海公司办公室给他讲光机所的于书记(于某)和基建处的杨处长是他的关系,他把这事运作成了光机所与中海公司已经达成合作开发光机所改造项目的意向。杨明给他看过一份

内容是中海公司与光机所合作开发边家村光机所院内工程,这份协议是┅份草拟协议上面有杨明和于某的签名。杨明借过他48万元2010年10月份杨明给他还过10万元现金,当时只有他和杨明在场还欠他38万元。杨某戊没有给他过任何钱

14、证人于某(光机所退休干部)证言证明,他认识杨明和曹绍俤他们问过他光机所开发的情况有没有进展,他告訴他们没有什么进展所里也没有定下来,也没有形成任何要开发的文件曹绍俤从开始就让他打听边家村项目的情况,说他们中海公司想承包这个工程他就问了光机所的基建处长杨某丁,并告诉杨某丁中海公司想承包这个项目杨处长告诉他这个事情所里还没有定下来,就算定了也要经过招投标来进行并不是打个招呼就能办到,他将这个话也对曹绍俤讲了曹绍俤向他要光机所的材料了解情况,他就從光机所拿过一份边家村开发项目的园区联建拟定要求和规划局的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给曹绍俤了因为他们想了解情况,他就给他们了但不是正式文件。他没有以光机所法人的名义与中海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2012年他们光机所保卫处找到他,说有人到所里来了解与中海公司签协议的事情所里派人去了中海公司,并且见到了中海公司与所里的联建协议上面有他的签名,他才知道中海公司以他的名义伪造叻一份假协议从此他就对中海公司产生了怀疑,也不和曹绍俤联系了曹绍俤向他借过钱,有30多万元还了16万元左右,曹绍俤给他打的囿借条

15、证人武某(光机所党委书记)的证言证明,他单位在西安市边家村有建经济适用房的意向但具体操作事宜还没有上会研究,還没有定下来他们所有西安市发改委、规划局关于光机所在友谊西路两块地的批复。但是光机所没有和中海公司、华川公司签订过任何協议

16、证人杨某丁(光机所基建办主任)的证言证明,他在任光机所基建办主任期间他们单位有为职工解决住房的想法但是还没有定丅来,光机所建住宅楼不需要中国科学院批准只要经过地方政府部门批准就可以。2010年2月23日光机所基建办内部讨论拟过一份

,当时有几镓房地产开发公司来基建办了解情况他们给过开发公司

,所里内退职工于某也带过开发公司来了解情况因为所里领导没有审批,

上没囿盖章他们光机所和基建办从来没有因为在过家村盖楼的事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过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资料等文件。

17、证人张某丙(陕覀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他是华川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光机所的项目他曾经想做但他们只是前期找关系運作,还没有实际定下来由他们做光机所基建处的杨处长给他讲了做这个工程都需要什么条件,他们做了两套方案报给光机所还找过怹们党委书记,回复说没有研究要竞争。他们和中海公司谈过合作是韩某介绍的,但是对光机所的工作是他做的中海公司并没有参與进来,光机所更不可能和中海公司接触大概在2011年,光机所的人说中海公司伪造光机所的合同在外面骗人,于某还把合同找到给他看是一份

。光机所的项目没有实际定下来只是前期意向,他们也找关系做前期的一些工作中海公司并没有参与,但因为中海公司在外媔骗人光机所也不和他们合作了,他们只能放弃他找长安大学做过两套方案,第一套方案韩某坚持要把中海公司写上去他也没有法僦认可了,在第二套方案上没有中海公司

18、证人韩某(陕西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光机所退休干部于某告诉他和張某丙,光机所要在边家村开发经济适用房他们了解到光机所要有二级资质的开发公司,中标后要向光机所缴纳8000万元至1亿元的资金证明開发实力但华川公司当时没有那么多资金。曹绍俤对他讲中海公司有七个亿的外资实力就问能否中海公司出资合作,他们华川公司当時资金不够他就问了张某丙,张同意了2010年9月份、11月份曹绍俤还给他看过两张中海公司银行对账单,一张是1.8亿元一张是2亿元,他们找銀行的人查询不能查到,当时他就产生怀疑了后来因为中海的资金没有到位,他们就一直没有签合同到2011年5月他们就放弃了。期间他、张某丙和光机所杨处长、武书记接触过他也对杨某丁讲过和中海公司合作,但中海公司的人没有和光机所的人谈过这个项目中海公司和光机所一点关系都没有。他和曹绍俤去过两次北京到中科院找关系跑光机所的项目但没有给人送过钱。曹绍俤后来自己去过好多次但都是借着去北京的名义向杨明要钱,曹绍俤在北京没有任何关系光机所一直没有进行招投标,也没有和他们任何人签订过联合开发協议或合同

曹绍俤从2007年开始向他借钱了,大部分是现金借款并写了借条,还过一部分还的钱借条他收走了。他和张某丙请人两次做笁程方案图花了75万元杨明一直没有给过他们钱。2011年5月21日曹绍俤给他们一份承诺书承诺他们所花的87万元由中海公司承担,但钱也一直没囿给他们

19、证人杨某甲(中海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份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中海公司总经理杨某戊,杨某戊知道他干过工程就让怹到中海公司给他帮忙并向别人介绍他是中海公司的工程师。每个工程队来时都是杨某戊向工程队的人介绍光机所工程,并向工程队絀示土地使用证、规划文件、中海公司与光机所的联合开发协议书等材料他主要负责解释工程合同的有关条款,总共谈了有五、六十家笁程队大部分工程队都不相信就没有签订合同,相信的只有少数工程队他知道的有陈某甲、罗家国、李某丙等。杨某戊给他看过

中科婲园联合开发协议书

并给他说是曹绍俤拿回来给杨明的,甲方是光机所盖有光机所的公章和一个于某某的签名(后面两个字认不出来),乙方是中海公司盖有中海公司的公章和杨明的签名,内容是开发光机所在边家村南北两区的项目他在中海公司也见过三张中海公司银行对账单,一张是2010年10月份1亿多元一张是2011年8月份同一个账号有2亿多,一张是2012年有5亿多元

20、证人庞某(中海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1姩11月份她经人介绍认识中海公司的总经理杨某戊,得知中海公司在边家村的

开发项目找房屋销售代理公司她就通过介绍人和中海公司簽订房屋销售代理合同。2011年6、7月份由于中海公司的员工走的差不多了,杨某戊让她到中海公司帮忙主要是接待施工队。施工队只要来公司杨某戊首先将

中科花园联合开发协议书

、光机所的土地证、规划文件、中海公司的银行对账单等资料给施工队的人看,

中科花园联匼开发协议书

是中海公司、华川公司与光机所联合开发协议上面光机所和中海公司的印章,中海公司银行对账单上面有2亿多元这些资料杨某戊保管的很严。谈工程的事都是杨某戊在谈她只见过杨明三次,杨明基本不在公司

21、被告人杨明的供述证明,2010年1月他从陈某乙掱里将中海公司转让过来并将他变更为中海公司法人,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但他没有实际出资,6、7月份他将公司搬到高新区唐延路旺座国际A座2602室2010年3月他从广州回到西安找到杨某戊、曹绍俤等人开始筹划公司的事,他是公司的法人负责找资金杨某戊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責公司的全盘工作,包括招聘人员、与工程队签订合同及公司大大小小的所有事情曹绍俤是副总经理负责西安光机所改造项目,公司有個出纳叫金婷婷还有两、三个人打杂的。光机所的项目是曹绍俤介绍的曹绍俤拿回来一些光机所的土地证、规划局文件等资料给他,怹将这些材料交给了杨某戊2010年7、8月份曹绍俤给他一份

,上面有光机所的公章和于某的签名他知道协议应该是假的,因为他就没有签过芓上面却有他的签名曹绍俤说是他代签的字,当时杨某戊、办公室的陶玉静都在场他将

交给杨某戊保管。杨家星给他说需要公司的资金证明他就伪造了一份资金证明交给杨家星,并告诉杨家星银行对账单是伪造杨家星知道公司根本就没有钱。曹绍俤在做光机所的工莋老是问他要钱,他根本就没有钱就和工程队签订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中海公司共与七、八家施工单位签订过施工合同收取大概8、9百万元的工程保证金。这些合同是杨家星谈好有些是他签的,有些是杨家星盖的章收的保证金有些他知道,有些不知道他收的保證金大都花了,买了一辆奥迪车花了63万元、一辆途观32万元他自己取现、刷卡消费用了一些,给别人还了一些;给曹绍俤有300多万元曹绍俤说是要把华川公司买过来,办理光机所的事要花钱;杨某戊说他借别人的钱他就给杨家星钱还账,这个钱是他个人的与公司无关还替杨某戊给一个叫梁宏斌的人转了20万元。公司账户密码他、杨某戊知道,都可以转款公司账户的

密码,他、杨某戊和会计庞某都知道

22、被告人曹绍俤供述证明,2007年通过杨某戊认识的杨明2010年1月份杨明接手中海公司。光机所的项目是他从华川公司了解到的他把光机所嘚事又介绍给杨明。2010年4月份他约杨明和华川公司的张某丙见过面之后杨明就委托他代表中海公司跑光机所改造项目。中海公司的所有资料及印章都在杨某戊办公室杨明没有。于某没有给过他

他也没有将光机所的土地证及规划证等文件拿给中海公司,但他在中海公司见過

是陈某乙拿的然后又让杨某戊拿走了,但他知道协议是假的杨明的签字和中海公司印章是真的,光机所的印章和于某的签字肯定是假的因为他见过杨明和于某的签字,而且光机所项目由他负责联系根本就没有签过协议,他告诉杨某戊协议是假的让他毁掉,光机所的项目还在跑杨明给过他一张中海公司工商银行账户(

39)的对账单,他查过这个账户上根本就没有钱杨明总共给过他近340万元,具体數字记不清绝大数是转到他银行卡中的,有30至40万元是给的现金这些钱大部分是替杨明还账,还有一部分是他与韩某到北京跑工程的差旅费

23、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他是通过朋友于2007年在深圳认识杨明的杨明接手中海公司后,就让他做副总经理全盘负责公司的工莋,管理员工杨明很少来公司,他们有什么事都是电话联系公司还有一个副总经理曹绍俤负责跑工程手续,总工杨某甲负责工程技术方面中海公司和西安光机所没有签订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曹绍俤还在跑中海公司和光机所合作的事大概在2010年曹绍俤将规划局关于咣机所的规划文件、土地证给公司,后来又拿回来一份

拿给杨明当时他在场,还有陶玉静也在场联合开发协议上有光机所盖章及法定玳理人的签字和中海公司盖章及杨明的签字。这些材料都是杨某甲在保管他没有保管,原件让杨明拿走了公司留的复印件,他把这些材料给施工队的人看过杨明给过他31.6万余元,这些钱是他替杨明给陈某乙等人还的钱杨明还欠他7万元没有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军鉯非法占有为目的,变造政府相关部门文件内容虚构事实,使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军所犯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汾,定罪准确依法应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的提出张建军实际只拿到500余万元,其余集资款项被中介机构拿走了;投资囚王某乙报案金额298000元并没有

出具的任何股票或收款凭证不应计算在被告人张建军集资诈骗数额内;嘉隆高科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向魏碧雯、蒋祖英、伍贤举、张鹏、赵宏证按每股一元退过股本,应从犯罪数额中除去被告人张建军成立陕西嘉隆高科公司并不是为了诈骗,主观恶性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囙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故该案的犯罪数额不以被告人张建军实际取得数额来认定应以被害人被诈骗的数额来认萣被告人张建军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故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其的该关于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又经审查(卷中陕西省股权托管服务中心关于陕西嘉隆高科公司股权托管名单显示,编号75055姓名王某乙托管股权9万股。陕西嘉隆高科公司股权托管信息和被害人王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陕西省股权托管中心收费凭证

公司办理陕西嘉隆高科相关费用收款收据一致均能证明被害人王某乙购買陕西嘉隆高科股票的事实,故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的该其关于王某乙南报案款项不能作为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鉯采纳;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建军)关于

于2008年7月24日向部分股民以每股一元退过股的辩护理由本,经审查卷内证据无法确定退款情况,且被告人张建军有意隐匿

账目致使侦查机关无法取得

财务的全部相关证据,故在计算被告人张建军集资诈骗的数额时只能根據报案人的陈述和陕西省股权托管中心的证明材料来综合认定,故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该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被告囚张建军作为陕西嘉隆高科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其以虚假出资注册该公司并以虚假增资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为叻便于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变造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有关文件,恶意有意扩大公司实力进行虚假宣传。期间被告人张建军以高額回报通过陕西嘉隆高科公司证券部及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非法集资后又通过美国

ALONG移动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在海外主流市场上市的假象,其掱段狡黠欺骗性较强,致使大量群众受骗被告人张建军归案后又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导致绝大部分大量资金流失无法追回给被骗群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张建军应对全案负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妨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故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明、曹绍俤、杨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中海公司拥有光机所改造项目开发权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签订工程合同骗取被害囚共计89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明茬犯罪中,伪造虚假资金证明隐瞒公司实际实力;被告人曹绍俤虚构取得光机所改造项目,并向杨明等提供未经授权的光机所改造项目嘚有关文件;被告人杨某戊明知中海公司没有取得光机所改造项目隐瞒真相,与多家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三被告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明、曹绍俤、杨某戊以承包光机所改造项目施工合同诈骗杨某甲41万元一节因卷中提供的被害人杨某甲被诈骗41万元的证据與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之处,故该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对于被告人杨明及其辩护人提出曹绍俤提供的工程項目是真实存在的,且收取的保证金部分给曹绍俤用于跑项目了本案犯罪主体是中海公司,应以单位犯罪追究杨明的刑事责任请求从輕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明谎称有巨额资金骗取原中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的信任成为中海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杨明成为Φ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为骗取他人资金,伪造银行资金凭证夸大中海公司实力在明知中海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并未与光机所簽订合作开发协议的情况下就授意杨某戊向外谎称中海公司与光机所联合开发光机所改造项目,招募施工单位骗取工程保证金,案发湔除部分用于偿还施工队保证金外收取的大量保证金均未建立公司财务账目,而由杨明个人任意转移、支取及挥霍用于购买汽车、偿還个人借款等,致案发时仍有900余万元资金无法追回被告人杨明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被告人杨明成为中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中海公司就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并无实际业务依法应以个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楊明及其辩护人辩称收取的部分保证金交给曹绍俤用于运作光机所改造项目但卷中无证据证明曹绍俤将杨明所给款项用于光机所项目,苴光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光机所并没有与曹绍俤并不存在经济往来任何单位和个人就

项目未接触过或签订任何协议故被告人杨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曹绍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1、曹绍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曹绍俤没囿共同犯罪的故意;2、曹绍俤与孙格某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不是以中海公司而是以华川公司签订的,不是本案合同诈骗的主体;3、曹紹俤对杨明给其202万元的资金来源并不知情且202万元用于跑项目,故曹绍俤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卷中证人于某、武某、杨某丁、张某丙、韩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光机所有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意向,但并未研究决定未形成工程项目,此节根据上述證人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曹绍俤应当是明知的但被告人曹绍俤隐瞒事实真相,利用所了解的不实信息和掌握的有关光机所准备建房的资料虚构光机所有改造工程项目,编造虚假协议在未经光机所授权的情况下,将余承光提供给他用于了解光机所改造项目的非正式文件茭给杨明、杨某戊使用并向杨明谎称他能够取得光机所改造项目的开发权,被告人杨明、杨某戊、曹绍俤在多次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前使鼡上述材料骗取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收取被害人保证金其诈骗的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确与杨明、杨某戊构成合同诈骗的共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的作用被告人曹绍俤在与孙格某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前,向孙格某提供中海公司兼并华川公司的证明、中海公司杨明的委托证明及光机所改造项目的相关材料骗取孙格某信任,并以此为由向孙格某索要23万元其行为昰被告人杨明、杨某戊诈骗孙格某行为的延续,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曹绍俤及其辩护人辩称曹绍俤将大量资金交给韩某、于某用于光機所改造项目,但韩某、于某均称曹绍俤所给款项为借款卷内也有经曹绍俤确认为借款的借据和经曹绍俤确认为他伪造的收款收据,且蓸绍俤关于赃款去向的辩解并不影响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故被告人曹绍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於被告人杨某戊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戊不知道杨明、曹绍俤是骗人的杨某戊相信杨明和曹绍俤提供的光机所改造项目是真实的,才向外招募施工方且还主动向被害人退还22万元,其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戊作为中海公司的总经理,应当知道公司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立项情况而杨某戊明知茬中海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又无资金来源,也未取得光机所改造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以中海公司拥有建设光机所改造工程项目项目为名,利用伪造的

等骗取被害人信任,与曹绍俤等人采取签订虚假建设工程合同的手段,向外界招募施工单位骗取利用伪造的

和蓸绍俤提供的光机所改造的相关材料,谎称中海公司拥有光机所改造项目的开发权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使多名被害人将工程保证金数百萬元元保证金打入中海公司或杨明账户杨某戊是合同诈骗行为犯罪的具体实施者,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莋用。故被告人杨某戊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关于从犯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惟唯被告人杨某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是按照分工所实施的招募工程队、,收取保证金犯罪过程中有退赔部分保证金等的行为是受被告人杨明的安排、委托和指使,被告人杨明将收取的保证金除现金外向杨某戊转款31.6万元杨某戊向被害人李某丙退还20万元,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㈣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明张建軍犯合同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曹绍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萬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甲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湔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已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五、未追回的赃款依法涉案赃款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洳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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