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捐款,个人需要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吗?所被捐款的个人必须是伤残人员或者生活贫困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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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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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什么需要个人所得税?)
有消息说,近期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个税改革。公众关于个税那根敏感的神经再一次被撩拨起来。两千多年前的《圣经》上有言:死亡和税收,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将税收与死亡相提并论,可见人们对税收有多厌恶。但正如大家讲到政府时,种种的不好,种种的痛恨,即使是自由经济学家,最后也不得不以“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来自我解嘲。究其原因,是因为人类社会一旦脱离了血亲,结成组织、形成社会,政府就非有不可。税收作为政府运行的成本,自然也就非有不可。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也是一种“必要的恶”。当然,也有办法降低民众对于税收的厌恶程度。比如,将税收附着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征收,在消费者购买任何一件商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价格中都暗暗地包含了税(即间接税)。如此,政府既收到了税,老百姓还不知道自己已经交了税,这是多么地皆大欢喜!所以法国人说,税收就是一种既要拔鹅毛,还让鹅不叫的艺术。此话用来形容这类隐含在价格中征收的税收,真是形象极了、准确极了!个税不属于间接税,相反,它是直接税,即直接向征收。这从个人这个名称就能看出来,哪一个人该交、交多少,清清楚楚。注意,这里讲的个人,真的是一个一个的人,张三、李四、王五,个个有名有姓、个个生动活泼,完全不是间接税下“消费者”这么一个看似清楚、实指不知道是谁的代名词。也正是因为如此,每个活生生的个人,在缴纳个税时分外肉痛:谁的钱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被政府这么生生地剜走一块,那真的是疼到心肝里头去了!可也正因为如此,个人在被迫交了税以后,对于政府是如何花掉这些税款格外敏感和关注,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疑问。比如:政府为什么要收我们钱?花到哪儿去了?该不该这样花?效果如何?对没好好花钱的官员应该怎样处罚,等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有了政府预算公开、责任政府、财政审计等规章制度,才有了现代国家以及关于国家治理的理念与框架,才有了现代意义上政府与公民关系,即:权力归于人民、人民授权于政府、政府受托管理社会。如果官员不称职,政府不尽责,只以浪费公款为己任,人民大可替换之。个税正是从“钱”这一最原始、最本质的角度出发,毫无掩饰地彰显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而成为国家治理意义上的良税,成为公民参与、政府负责、政治昌明的原动力之一。现实地看,我们之所以需要个税,还因为个税生而有之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在间接税下,由于存在累退效应,低收入者承担的实际税负相对是高于高收入者的。试举一例。甲先生月收入20000元,乙先生月收入5000元,假如当地月平均的生活消费支出为3000元,只占前者收入的15%而占后者收入的60%,在相同税率下,低收入者承担税负的相对比重远高于高收入者。所以,间接税通常是扩大而不是缩小收入差距。但个税就不同了,由于是对净收入征税,又一般是累进税,所以能做到所得多的多交,所得少的少交,无所得的不交,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形象地说,就是个税有能力削平高收入的峰值,抬高低收入的谷值,保持全社会收入分配处于“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结构之中。至于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对于社会稳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的效果,更是人人知道,无须赘言。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进入了收入分配差距之大举世罕见的境况,近年来,民众关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呼声十分强烈,政府也有意进行调节,但一直手里没有“工具”可用。另外,随着我国经济增长,现已形成了庞大的中产阶层,他们有参与公共生活、强化政府监督的强烈愿望,全社会都需要一个更加负责、更加高效、更加透明的政府。正是在这两点上,我们需要个人所得税。与以上愿望相比,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无论在制度还是在征管上都差得很远,需要进行深入改革。一是覆盖范围小,在起征点调到3500元以后,全国13亿人中仅有2700万人交此税,完全无法发挥调节收入的根本作用。二是偷逃避税的空间巨大,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在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同形式的收入按不同的税率、方式纳税,这使得有多种收入的纳税人有可能游走于不同的规定之间,哪儿税低往哪儿钻。三是政府管理能力弱,不掌握个人的所有收入、家庭的所有支出等重要的纳税信息,相当于企业没有会计凭证。以上三点,正是各界所诟病的个税变成仅向工资收入者征收的“工薪税”的制度性成因。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早已明确,我国个税的改革方向是从分类到“分类+综合”、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的方向。理想的情形如下:第一步通过身份证号(即税号)归集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收入,不论工资还是劳务报酬,不论炒股收入还是卖房子的收入,全部归集在这一号码下。第二步以家庭为单位归集所有支出信息。第三步以一个家庭为单位,将所有的生活开支——如房贷、水电费、日常生活支出等——从总收入扣除,收支相抵后的差距即为应纳税所得,这一数字再乘以相应的税率,就可以算出应缴的个税金额了。在这样的税收制度下,个税就可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全部纳入,真正做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无收入者不缴税甚至政府反过来进行补贴,从而真正具有“劫富济贫”、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同时,由于绝大部分的社会成员都是纳税者,他们对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关注将转向关注政府、参与政府、监督政府并形成强大动力。假以时日和相应的制度建设,一个更加高效、廉洁、负责的政府将逐渐生成。最后引用一段《马恩全集》中《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一文中对于税收的论述:“间接税是每个个人都不知道他向国家究竟缴纳了多少钱,而直接税则什么也隐瞒不了,它是公开征收的,甚至最无知的人也能一目了然。所以,直接税促使每个个人监督政府,而间接税则压制人们对自治的任何企求”,“如果需要在两种征税制度间进行选择,我们则建议完全废除间接税而普遍代之以直接税。”有消息说,近期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个税改革。公众关于个税那根敏感的神经再一次被撩拨起来。两千多年前的《圣经》上有言:死亡和税收,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将税收与死亡相提并论,可见人们对税收有多厌恶。但正如大家讲到政府时,种种的不好,种种的痛恨,即使是自由经济学家,最后也不得不以“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来自我解嘲。究其原因,是因为人类社会一旦脱离了血亲,结成组织、形成社会,政府就非有不可。税收作为政府运行的成本,自然也就非有不可。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也是一种“必要的恶”。当然,也有办法降低民众对于税收的厌恶程度。比如,将税收附着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征收,在消费者购买任何一件商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价格中都暗暗地包含了税(即间接税)。如此,政府既收到了税,老百姓还不知道自己已经交了税,这是多么地皆大欢喜!所以法国人说,税收就是一种既要拔鹅毛,还让鹅不叫的艺术。此话用来形容这类隐含在价格中征收的税收,真是形象极了、准确极了!个税不属于间接税,相反,它是直接税,即直接向个人征收。这从个人所得税这个名称就能看出来,哪一个人该交、交多少,清清楚楚。注意,这里讲的个人,真的是一个一个的人,张三、李四、王五,个个有名有姓、个个生动活泼,完全不是间接税下“消费者”这么一个看似清楚、实指不知道是谁的代名词。也正是因为如此,每个活生生的个人,在缴纳个税时分外肉痛:谁的钱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被政府这么生生地剜走一块,那真的是疼到心肝里头去了!可也正因为如此,个人在被迫交了税以后,对于政府是如何花掉这些税款格外敏感和关注,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疑问。比如:政府为什么要收我们钱?花到哪儿去了?该不该这样花?效果如何?对没好好花钱的官员应该怎样处罚,等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有了政府预算公开、责任政府、财政审计等规章制度,才有了现代国家以及关于国家治理的理念与框架,才有了现代意义上政府与公民关系,即:权力归于人民、人民授权于政府、政府受托管理社会。如果官员不称职,政府不尽责,只以浪费公款为己任,人民大可替换之。个税正是从“钱”这一最原始、最本质的角度出发,毫无掩饰地彰显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而成为国家治理意义上的良税,成为公民参与、政府负责、政治昌明的原动力之一。现实地看,我们之所以需要个税,还因为个税生而有之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在间接税下,由于存在累退效应,低收入者承担的实际税负相对是高于高收入者的。试举一例。甲先生月收入20000元,乙先生月收入5000元,假如当地月平均的生活消费支出为3000元,只占前者收入的15%而占后者收入的60%,在相同税率下,低收入者承担税负的相对比重远高于高收入者。所以,间接税通常是扩大而不是缩小收入差距。但个税就不同了,由于是对净收入征税,又一般是累进税,所以能做到所得多的多交,所得少的少交,无所得的不交,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形象地说,就是个税有能力削平高收入的峰值,抬高低收入的谷值,保持全社会收入分配处于“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结构之中。至于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对于社会稳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的效果,更是人人知道,无须赘言。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进入了收入分配差距之大举世罕见的境况,近年来,民众关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呼声十分强烈,政府也有意进行调节,但一直手里没有“工具”可用。另外,随着我国经济增长,现已形成了庞大的中产阶层,他们有参与公共生活、强化政府监督的强烈愿望,全社会都需要一个更加负责、更加高效、更加透明的政府。正是在这两点上,我们需要个人所得税。与以上愿望相比,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无论在制度还是在征管上都差得很远,需要进行深入改革。一是覆盖范围小,在起征点调到3500元以后,全国13亿人中仅有2700万人交此税,完全无法发挥调节收入的根本作用。二是偷逃避税的空间巨大,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在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同形式的收入按不同的税率、方式纳税,这使得有多种收入的纳税人有可能游走于不同的规定之间,哪儿税低往哪儿钻。三是政府管理能力弱,不掌握个人的所有收入、家庭的所有支出等重要的纳税信息,相当于企业没有会计凭证。以上三点,正是各界所诟病的个税变成仅向工资收入者征收的“工薪税”的制度性成因。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早已明确,我国个税的改革方向是从分类到“分类+综合”、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的方向。理想的情形如下:第一步通过身份证号(即税号)归集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收入,不论工资还是劳务报酬,不论炒股收入还是卖房子的收入,全部归集在这一号码下。第二步以家庭为单位归集所有支出信息。第三步以一个家庭为单位,将所有的生活开支——如房贷、水电费、日常生活支出等——从总收入扣除,收支相抵后的差距即为应纳税所得,这一数字再乘以相应的税率,就可以算出应缴的个税金额了。
在这样的税收制度下,个税就可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全部纳入,真正做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无收入者不缴税甚至政府反过来进行补贴,从而真正具有“劫富济贫”、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同时,由于绝大部分的社会成员都是纳税者,他们对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关注将转向关注政府、参与政府、监督政府并形成强大动力。假以时日和相应的制度建设,一个更加高效、廉洁、负责的政府将逐渐生成。最后引用一段《马恩全集》中《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一文中对于税收的论述:“间接税是每个个人都不知道他向国家究竟缴纳了多少钱,而直接税则什么也隐瞒不了,它是公开征收的,甚至最无知的人也能一目了然。所以,直接税促使每个个人监督政府,而间接税则压制人们对自治的任何企求”,“如果需要在两种征税制度间进行选择,我们则建议完全废除间接税而普遍代之以直接税。”
本文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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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赠与大额资金后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请问赠与大额资金后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比如对方赠与我150万,我需要缴税吗?具体多少?参照法律条款??多谢
  赠与的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被修正)  国务院令[1994]第142号  
国务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
  赠与的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被修正)  国务院令[1994]第142号  
国务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
不需要交的吧.又不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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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三险一金是哪些?具体要交多少?假设工资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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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问: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
  问: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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