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律部门规定对国务院财政支出进行监督的部门是什么???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openresty/1.9.7.4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审计对象是什么
我的图书馆
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审计对象是什么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 不论是传统审计还是现代审计,也不论是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都要以被审计单位客观存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为审计对象,对其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以便对其所负受托经济责任是否认真履行进行确定、证明和监督。 
 & ( 一 ) 财政收支 
 财政收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以及预算外收支。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我国《》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审计法》第16条和第17条又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和不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由此可见,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一是有权审计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预算的执行和汇总的决算;二是有权分别审计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三是有权审计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四是有权审计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国家财政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国家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我国财政收入既包括预算收入也包括预算外收入两部分。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和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是指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不纳入国家预算,自行管理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外资金,如各种附加和其他不纳入预算的基金收入等。这些基金是国家财政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我国财政支出也包括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两个方面。预算支出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外支出是指财政性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如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那部分财政性资金的支出。《审计法》第4条所指的"其他财政收支",主要包括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决算,与国有资产有关的收支,其他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重要事项等。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是指按照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和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具体负责的本部门、本地方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作为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指对哪些单位的财政收支以及对哪些财政收支的内容进行审计。 
 1. 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按照《审计法》第17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本级行政首长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诈监督,是指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代表政府具体组织落实收入和支出。这种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是本级财政部门,审计内容是本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预算批复和预算变化审计。审查本级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情况,如有预算变化就应查明变化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 (2) 本级预算收入审计。审查预算收入的征收、退库、划解、入库情况。主要应查明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免征、缓征现象,有无截留、占有或挪用现象。  
& (3) 预算支出拨付审计。审查本级财政部门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4) 国库的审计。审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有无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私自动用国库库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经入库的库款的现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二)
  (5)政府预备费的审计。审查政府预备费的设置,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即按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审查预备费的动用,是否报经本级政府决定,是否用于当年预算执行的自然灾害救济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有无用于不正当投资的现象。
  (6)的审计。审查预算周转金的设置,是否遵循了国务院的规定,是否用本级财政的预算结余设置和补充,其额度是否正常,是否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能否保证及时用款,有无挪作它用的现象。
  2. 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1)预算执行审计。
  对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与对本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是一致的,重点是要查明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重点是要查明下级政府和财税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工作中,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同时,对地方财政工作中关于全局的重大问题,应进行重点审计或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2)决算审计。根据我国《》第72条、《审计法》第16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包括审查批准前审计和报送备案审计。下级政府将本级财政决定草案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之前,审计机关应进行审计,也即是对年度会计报告和预算执行结果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算是否真实、符合规定;收入是否合法,其应缴部分是否足额上缴;支出是否按规定列拨,有无以拨代支的情况;决算结余中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结转项目有无超过规定的范围等。地方各级政府按《预算法》规定将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对报送备案的下级政府决算,审计机关应进行审计。审计的内容与批准前决算草案审计基本相同。审计机关审计之后如果认为报送备案的决算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其他不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计议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预算法》的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并提请审查和批准。
  3. 预算外资金审计  预算外资金按其管理部门,在中央可分为财政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以及中央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管理的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和基金;在地方可分为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资金和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按收取形式,可分为税收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发展提取的专用资金。按国务院规定,预算外资金项目应由财政部规定。其项目分为:农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费附加、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高等院校学校基金、教育费附加、税收分成、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
  预算外资金审计主要包括的内容:一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审查,即主要审查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否遵循了国家的统一政策和法规,有无违反规定,自行增设项目,自行制定政策、制度规定的情况;二是对预算外收入审查,即主要查明收入项目、收费标准、提取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坐支、贪污、挪用、隐瞒、截留或私设"小金库"等现象;三是对预算外支出审查,主要查明支出是否符合开支的规定,有无健全的手续,有无乱支乱列现象等;四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审查,主要查明有无健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收支手续是否清楚,有无健全准确的记录,是否经常进行核对并对不相符情况纠正。
  ( 二 )财务收支 
 财务收支,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纳入会计核算的各种收支。有人认为财务收支只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收支,这是不对的,国家机关部门财政收支也可以称之为部门财务收支。部门资金收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部门行政管理方面的资金收支;二是事业发展方面的资金收支。从国家财政管理的角度看,部门资金收支是国家财政收支在该部门的具体表现,所以可以叫部门财政收支;从本部门及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财务核算管理看,各项资金收支体现为内部财务收支,所以也可以叫部门财务收支。审计机关监督各部门财政收支 , 即是监督部门的财务收支。确切地说,财务收支是指经济组织在从事各项业务活动中,筹集、使用、分配资金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这种收支活动不仅是国家审计的对象,也是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对象,同时也是现代审计最主要的内容。根据《审计法》第8条至第25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以财务收支为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   1. 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18条的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它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是政府的银行。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经营、租赁机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等。  (1) 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属于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即审计署的审计对象,不可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对中央银行审计的内容孟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审查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结果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二是审查人民银行每个会计年度是否将其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储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2) 国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根据《审诗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比照国有企业对其资产、负债平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在资产方面,主要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贷款业务、利息计算、应收款项、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审计。在负债方面,主要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在损益方面,主要对各种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各种费用支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  2. 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法》第19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所谓国家事业组织是指由国家创办的,不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以改善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条件、增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而发展科学和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和福利救济事业为目的的非盈利的组织。国家兴办的学校、科研机构、文艺团体、医院、医药卫生检疫机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图书馆及体育馆等,均属于国家事业组织。国家财政对国家事业组织分别采取全额预算拨款、差额预算拨款、由本单位自收自支的预算管理方式。但不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这些单位均是审计机关监督的对象。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就不再作为事业单位对待。
  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一是对其收入进行审计,主要审查事业性收费的合规性,有无擅自设置项目、超范围、超标 准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先分后收、多分少收以及坐支的现象,是否正确计算税金,有无偷漏税款情况等。二是对其支出的审计,主要审查各种支出费用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合法。三是对其成本、费用的审计,主要审查各种成本、费用开支有无超范围、超标准的现象,是否遵循了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以计划成本、估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此外,还要审查事业单位预算结余计算是否正确、真实,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专用基金,有无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等。
  3.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法》第20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22条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审计机关不仅有权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而且有权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占企业的总资产50%以上的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在该企业中虽不占有控股地位,但其资产与其他股东的资产相比,出资额较大。
  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其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重点的范围 :一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如属于国民经济基础产生的国有企业,属于国民经济支柱产生的国有企业,其他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 国有企业,包括邮电、通信、交通、能源、航空、钢铁、电力、国防工业、高科技电子产业、商业企业、粮食行业等。二是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较大的国有企业,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的企业有公共汽车行业、煤气公司等。三是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对审计监督重点范围内的企业,均要进行定期审计。&
  4. 国家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23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在预算的执行情况方面,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内容执行,有无超预算情况;建设支出是否恰当,是否应纳入建设项目的范围,在预算与原计划中能否对号就位,有无设计外的投资;支出以后移交完成投资用工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报不实之处;完成投资工作量与实际进度是否一致、相符等等。在竣工决算方面,主要对竣工决算编制依据、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进度、转出技资、尾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收支、 投资包干结果、竣工决算报表、投资效益等内容进行审计和评价
。  5. 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24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是审查各种基金、资金的筹集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审查各种基金、资金的管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专项专用、有无挪用、损失浪费及贪污行为;三是审查各种基金、资金收入、使用的真实、合法;四是审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的真实、合法性,以及现金收付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等。
  6. 国外援款、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25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是对国际金融组织援助和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报表种类、格式和科目是否符合规范;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报表内容是否真实;报表基础是否一致;报表说明及补充资料是否齐全等。二是对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受其援助项目的国外资金及配套资金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外国政府贷款的筹措和使用是否符合我国贷款协议和外汇管理、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用外国政府贷款购入的设备物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审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投入 ;审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无效益、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 三 ) 有关的经济活动
  由于现代审计监督活动,在评价受托者的经济责任方面有所扩大,不仅包括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经济责任,也包括与绩效高低有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经济责任。所以现代审计的对象,既包括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也包括其他经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如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在经营活动方面,不仅要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审查,还要对有关的技术、商业、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审查,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整体经营活动是否按经营方针、目标执行,是否经营有效,对财政、财务收支有何影响等。在管理活动方面,不仅要对各管理职能部门的组织和职责进行审查,还要对计划、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过程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审查有无正确、有效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观点,以考核和评价各项管理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及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影响程度。
  对于审计对象的确定,除了审计方面专门法规规定以外,还要考虑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方面的规定。在法律方面,如要考虑到宪法、预算法、企业法和会计法方面的规定。如《预算法》第72条规定:"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税务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在行政法规方面,要考虑到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对审计事项和审计监督内容的要求。在行政规章方面,要考虑国务院各部门规定的办法和制度,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或办法规定,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的要求。在政策方面,要考虑党和国家的政策对审计监督活动的要求。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审计机关要把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问赵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内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馆藏&29633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今日新帖:39 在线学员:16552
论坛等级: 高级会员
经验:1591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89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大纲要求】了解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与国家预算管理有关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  现行的《预算法》为1994年3月22日通过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地位: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日制定并通过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并于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  【总结】法律制度 制定时间 施行时间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大纲要求】掌握  (一)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原则:  (1)公开性;(2)可靠性;(3)完整性;(4)统一性;(5)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级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按照政府级次划分——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①部门和直属单位  中央各部门: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中央直属单位: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②中央预算收入与中央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中央收入部分,地方上缴收入  预算支出:中央本级支出,补助地方支出。包括国防、外交、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文教卫生事业费、中央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中国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等。  (2)地方预算地方各级预算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在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①地方预算的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②地方预算收入与地方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地方收入部分,中央对地方的返还、补助收入  预算支出:地方本级支出,上解中央支出  2.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划分——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包括:本级预算+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  【注意】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2)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大纲要求】掌握  (一)各级人大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人大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利比较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全国人大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地方人大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注意】①审查权:高级可以审查低级,全国人大既可以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地方人大审查本级预算草案  ②批准权:各级批各级,全国人大批中央,地方人大批地方  ③撤销权: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撤销本级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利比较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  【注意】区别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权利(人大常委会为常设机构)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具体工作)  编制、执行、提案、报告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大纲要求】了解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铁道专项收入、排污专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专项收入等)。  (4)其他收入(罚没收入、规费收入等)。  2.按归属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内容(支出方向)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预算支出的主要部分)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主体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五、预算组织程序(★★)  【大纲要求】掌握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1)法律、法规;(1)法律、法规;(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预算收入本级预算收入预算收入本级预算收入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下级上解的收入预算支出本级预算支出预算支出本级预算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上解上级的支出 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批权——各级批各级  中央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预算批复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1.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3.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4.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5.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注意】参与政府预算的执行部门包括:各级政府(组织者),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者),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收钱的),财政支出部门(花钱的)、国库(存钱的)。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1.审批  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1)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2)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3)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决算(★★)【大纲要求】掌握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1.决算草案的编制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2.决算草案的审批决算草案编制部门审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本级政府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大纲要求】掌握
注意与预算管理职权的区别  4个监督主体: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财政、审计部门  (一)权利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注意】与预算管理职权中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进行区分:人大只能执行事前及事后监督。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大纲要求】了解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补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制定,包括:《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补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1+3原则) 条例  地方性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办法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大纲要求】掌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意】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诚)(★)【大纲要求】了解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站在供应商的角度  (三)公正原则——站在采购人的角度  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大纲要求】了解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大纲要求】掌握  我国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1)“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3)优缺点  优点:取得规模效益,减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缺点:集中采购周期长、程序复杂难以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特别是无法满足紧急情况的采购需要。  (二)分散采购  由各预算单位自行采购的模式。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优点: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  缺点: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也不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大纲要求】了解  (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1)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5)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6)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例如,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7)其他合法权利。(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9)其他法定义务。  (二)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注意】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权利;(7)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8)其他合法权利。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按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4)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5)其他法定义务。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分类:集中采购机构和一般采购机构。1、集中采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2、一般采购机构: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  七、政府采购方式(★★★)【大纲要求】掌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指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主要采购方式)。  (2)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唯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适用范围: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6.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大纲要求】了解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2.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实施监察。  3.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大纲要求】了解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大纲要求】掌握  (一)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进行。  (二)构成  我国财政国库账户设置为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分为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五类账户的集合,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账户开户银行适用范围国库单一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商业银行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对预算外资金的日常收支进行清算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商业银行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注意】在国库会计中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不设置该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商业银行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特设专户商业银行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三、财政收支方式(★★)【大纲要求】掌握  (一)财政收入收缴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由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按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财政支出支付方式  财政支出的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转移支付等。  【注意】购买支出包括: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等。  【注意】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是指: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 10 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 50 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积硅步,至千里。
楼主其他文章
最美女会计
3725主题帖
1923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13126
经验:120897
鲜花:<span id='flower9
金币:<span id='medal9324
&|&&||&&|&&|&欢迎分享本文,您的转发就是对我最大的支持!
7140主题帖
8904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51883
经验:197563
鲜花:<span id='flower76
金币:<span id='medal493
多谢亲的分享,加油
扬帆起航,梦想成真
论坛等级: ★★★学员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85
好全,谢谢分享
正保培训项目
我的新动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属于宪法法律部门的是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