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通合规通可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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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但不合规的发票你们一般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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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工程人员常常需要到一些小地方出差,同时公司差旅标准也不高,这样他们有时候会住一些私人开的小旅馆,拿来的发票经常不对,最近遇到几起,住宿费是国税局的定额发票,章倒是敲了个××宾馆的章,但财务部打当地12366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查询后,发现发票是真的、但购票者不是这家宾馆、往往是个个体户之类的,但事实上员工确实是发生了住宿费的,姑且不论发票金额和他实际花销的金额是否一致,如果叫他们换合规发票吧,可能他们不会再去那个地方了、通过电话联系对方也不会理睬,如果不换,以后税务查到也是麻烦事,你们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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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几乎是每一个财务人员都头痛的问题,真希望能有妙招呢!
要考虑的是公司的利益.如果风险不大,费用实际发生了,报销就是了;如果风险大,严肃制度,明确那些可以报销那些不可以,然后严格执行.
没有十全十美的解决办法,鱼和熊掌不能兼得
真的很让人纠结的一个问题,控得严吧,确实增加业务部门负担,他们要抱怨,还投诉财务部,控得松吧,潜在风险放在那里,出了问题都是财务部的责任。
在兲朝做财务,你就得睁大眼睛盯紧了发票!
我目前准备采取的措施:
1、发一个通知,列举出目前在发票方面经常遇到的问题(除了1楼所说的问题,还有其他一些涉及发票的问题),并告诉员工以后再遇到这样的情况,不给报销,这样员工在收到发票的时候会留个心,甚至一些心细的员工,可能在消费之前就会先了解发票的情况
2、财务部给各部门做一个取得发票时要注意鉴别的一些基础知识的培训,增加员工在这方面的知识
3、请税务机关或者税务 师事务所,在未来的1-2个月内到公司来做一个比较详细的关于发票(公司开发票和取得发票)知识的培训,让财务部和各部门秘书都参加
我想,这样做了以后,不规范发票拿回公司来的概率会降低很多,风险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我们至少可以把它降低到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
好办法,同时考虑的也比较细致。
宁可从严,可以提供技术培训.习惯了就好了.
及时处理,免得问题成堆。
严重同意。风险不能完全避免,只能降到合理水平。提高各个员工的意识,能做到提前预防比遇到实际困难时再想办法解决更有效,对财务部门而言也更省心些。
放在工资中发放,扣一点个人所得税,这样应双方满意。否则不报
那就不要发票,直接实施住宿费、交通费、饮食费和通讯费买断即可。只对往返交通实报实销。
你住宿的时候会先问人家有发票吗?是什么样的发票?电话查询其真伪等等吗?
我觉得你们都错了。不要为了一张破发票而凭空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我相信出差的人对你的这些防范措施一定烦不胜烦。确实有很多地方没有太多的选择或选择成本实在太高。
很大程度上是良心账,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能解释过去就可以了。
实质重于形式。
mpacc05谷帅 发表于
回复 ninglee 的帖子
那就不要发票,直接实施住宿费、交通费、饮食费和通讯费买断即可。只对往返交通实报实 ...
税务局认可所有费用都包干的方案吗?
mpacc05谷帅 发表于
回复 ninglee 的帖子
你住宿的时候会先问人家有发票吗?是什么样的发票?电话查询其真伪等等吗?
我也知道对员工来说这样会觉得麻烦,但咱们兲朝就是认票不认其他的,啥时候税务说了,能不能税前列支不看破发票了,我们也没有必要弄这么多事了
作为财务,我不希望我们的工作结果里面埋着太多的炸弹,况且这也是一个意识问题,只要养成了事先多问一句的习惯,员工就不会在发票上遇到太多的问题,曲突徙薪是有必要的
给业务部门,还有财务部门搞个发票专门培训
为什么不认可?沟通过吗?只要你们有明文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此类业务,税务局有什么借口呢?
不要怕税务局。
你只要比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高,就不怕税务人员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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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初创企业要警惕这些财税硬伤,“Yao会计”良心忠告
继系统回答“创业公司如何组建财务团队”后,问咖平台高人气咖主、易后台创始人姚宁先生又指出了早期企业容易发生的财税硬伤,内容涉及资本注册、商业模式、账目管理、现金收支等方面,再次为创业公司的财税问题敲响警钟。】&
为创业知识付费的语音问答产品“问咖”自上线以来,众多互联网大咖纷纷入驻,为创业者解答关于融资、技术、财务、人力等方面的问题。近期,很多创业者来到[问咖]提出了关于财税的问题,而据不完全统计,至少90%的初创企业在财税漏洞上栽过跟头。
财税伴随着初创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比如公司规划注册、购买有形无形资产、招人开工资交社保、收钱付钱开发票等等。为此,大咖说邀请问咖人气答主、易后台创始人姚宁总结了早期企业容易发生的财税硬伤,相信会为创业公司提供帮助。
以下为姚宁的总结,大咖说有删节。
我们引入一个约定俗成的词“硬伤”,在一个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报告期内有没有解决的重大问题,就属于硬伤了。如果是IPO企业,或登录主板或创业板的企业,报告期是三年,如果是新三板的企业,报告期是两年。
我们总结了早期企业容易发生的财税硬伤,和大家分享一下。
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合规
我建议从三个角度去关注公司注册资本的问题。
一是关注注册资本的金额,虽然现在是政府不严格要求认缴了,但是如果企业往后发展,下一步的投资人,包括登录新三板的这些监管机构,一定会要求你到位的。所以,对于注册资本金额,我们强调大家还是要量力而行。
咱们注册的大部分都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有限公司按照法律予以承担法律责任的限额,但是当你注册资本写的过高的时候,那你的认缴就会对个人或公司带来更大的风险,就把一个有限公司变成无限公司了。上海已经有相关的判例,就是说注册资本写的过高,虽然没有认缴,但是出现了中间的诉讼,法院要求股东必须补交需要实缴的金额之后去承担自己的责任,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金额。
二是尽量不要用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这类情况一定会对公司未来财务处理造成比较麻烦的影响。可能原本正常经营是盈利的状态,会因为这个无形资产的摊销或减值,给公司造成亏损,并且这种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三是可以考虑碎片式的注资。在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安全到位之前,股东任何一次往公司打款都是一次注资行为,切记一定要通过银行存款的模式,给银行打账标注为投资款,这个操作是必须要有的。没有验资程序了,也没有相应的严格的监管,所以银行的单据是一个重要的入资证明单据,务必要让财务进行保留。
不完全纳税的商业模式
最典型不完全纳税的商业模式就是传统的外包制,包括比较多的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甚至软件外包、技术外包,所有的广义外包业。如果创业公司处于外包业领域的生态链的中下游,在真正交易的时候,利润其实往往来自于公司内部税务的少缴或欠缴,我们将其解释为不完全纳税的商业模式。在现在的阶段,不建议在这个方向上做太多创业方面的投入。
现在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各个领域都存在的O2O、P2P、B2B等平台化的趋势,这种平台化也是由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所形成的新商业模式。如果你的设计中,公司是收取相关款项并支出相关款项的方式,并没有考虑收款的纳税义务和开票义务,其实会对后期的财税合规造成影响。
中国企业的两套账顽疾
两套账对于企业后续发展有比较重大的影响,尤其是企业在走向合规的过程中,两套账必须要走合并的路。
其实企业的两套账合并的难度是比较大的,无论从技术难度、需要补缴的税务成本、以及相关对外披露的风险,都会成为企业的难题。企业不要在两套账的方向上做更多的冒险和尝试,应该尽量在早期就推动形成一个合规的账务体系。
对于现金收支的管理
在A股市场上,曾有一段时间一些餐饮企业登录了A股,获得比较大的融资,但后来A股市场基本上对餐饮企业关了门。其主要原因,是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的现金收支过多可能会形成舞弊的担忧,而且也没有一个更好的控制方法。
所以如果企业现金收支比较大,还是建议在早期的时候对现金管控做严格的管理,相应的内控制度、内部管理体系都应该支持,以规避更多的舞弊情况发生。
随着企业的发展,应该减少企业现金的收支比例。
在生态相对混乱的行业中创业
如果我们在一个生态相对混乱的行业里面创业,比如刚才提到的农业、餐饮、文化传媒、创意产业,包括一些互联网金融的领域,这些也属于现在投资的热点,所谓的风口。
在这种相对合规度比较差的行业,大部分产业的机构、人员并没有纳税的概念,或者意识比较单薄,这就是所谓的“众人皆醉你独醒”。如果你选择走向合规,或者未来为了更早更快地登录资本市场必须合规的话,你就可能要比其他企业付出更大的成本,那么在竞争过程中,你就要针对成本考虑更多的安排、更好的策略。
实践证明,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好坏具有重要影响。如果你意识到这一点并期望尽早解决企业的财务问题,欢迎来到问咖向“姚会计”提问。问咖一小步,财税优化一大步。
姚宁,资深会计师,人称“Yao会计”,拥有20年的财务经验,原国内顶级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今年1月,创建了易后台,号称要成为千万中小企业的财税后台,提供资金、财税、人事、行政四大模块的企业管理服务。上线以来,易后台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成都、南京、广州、杭州&8
个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共服务了超过 600 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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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初期很多不规范的财务行为,可能为公司日后的资本化埋下隐患。创业者究竟要了解哪些财税知识,具备什么样的财税观?
&初创企业常见的财税硬伤有哪些?
财税硬伤指的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在报告期内(IPO3年、新三板2年)发生的的重要问题,或者报告期外发生的问题影响到报告期的,都属于硬伤。
中介机构在做IPO前、新三板前以及投资尽调时,投资人会问有没有硬伤,一般看尽调报告最后一大段(尽调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如果问题中有解决不了的,就属于硬伤了。当然,这些硬伤涉及的领域除了财务和税务以外,还有HR、法务、环保等,我们在这里讨论的特指财税硬伤。
我们总结了一部分和早期企业发展有关系的财税硬伤:
1. 关于初创时的注册资本
切忌初始注册资本认缴额过大,强烈建议不要用非货币资产出资。
2. 商业模式是否是不完全纳税的商业模式
请大家重新审视自己的商业模式的纳税义务,如果我们目前的模式设计中有资金收入环节没有按照开票缴税操作,而如果改成开票缴税后,就完全没有盈利的可能了,这个叫做不完全纳税的商业模式。这个是普遍存在的情况,所以我们一定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商业模式。
其实最多的不完全纳税商业模式,多指传统外包模式,比如土建工程、劳务派遣、软件外包、技术外包等。这类模式下,如果处于承包的下游,往往利润来自于少缴不缴税或社保,如果缴齐就没有利润了。
新经济下还有一种不完全纳税的商业模式,就是各种领域的平台化模式。移动互联网发展很快,各个领域很多人都想平台化。在平台化的逻辑里,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当你做模式设计时候,会不会造成税务局认定你收的钱是全额纳税义务人。我们遇到了很多案例,会影响到业务的进程。
在新商业模式体系里,一个交易过程被充分分解,参与的角色也多种多样,对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压力比较大,当他们很难判断每一个角色的纳税义务时,有一个相对简单的方式,就是谁收钱谁缴税。
所以我们要在交易环节设计、资金管理方法、参与业务深度等方面“自证清白”。尤其注意的是,平台参与定价的程度,如果深度参与了定价,那被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义务的可能性就会变大。
3. 两套账对发展中的企业,造成的影响和风险非常大。
财税合规的导向,就是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为企业资本化做准备。这些都不允许两套账的存在,两套账一定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4. 资金往来混乱,现金收支缺乏管理。
a.股东资金往来比较乱,进进出出比较多。我们遇到特别多的案例,在企业走向资本市场的时候,发现账上记载的股东往来对不上,股东也记不清什么时候欠公司那么多钱,就变成了账上的一个死角。
b.业务本身现金往来收支比较大,比如农业、餐饮业等领域,这个也要给予更多的重视。
现金收支一直受到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关注。比如餐饮业,短暂开过窗口期,后来A股把餐饮业上市这条路给封掉了,主要是基于餐饮业大规模的现金收支,可能会留下舞弊的巨大风险。
5. 行业生态混乱,财税不合规已成为常态。
这里比较严重的有几个行业:农业以及与农业密切相关的餐饮供应链行业,还有一个行业就是文化传媒行业,这些行业的大部分参与者对发票观念不是很强,造成这几个行业创业的创业公司走向财税一定会付出比别的行业更大的合规成本。
现在农业、文化是两个风口,所以请大家引起关注。当然我们提醒这几个行业,不是鼓励各位不在这几个行业创业,只是告诉大家在交易环节上考虑这个问题,不要等我们模式跑起来以后再去调整。
如何看待买发票?
关于买发票。任何一个通过非交易取得的发票,都是违规的。买发票是一件花钱扩大税务风险的傻事儿,大家一定要注意。
即使可能你开票的金额很小,但是一旦进入稽查程序,税务局不会只查这一张票,不会只查一个税种,那公司的的风险就会大大放大了。
初创企业需要关注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只要提到税收优惠,都是国家级的,比如税率、征管处理方式上。所有地方上的谈的税收优惠其实都是税收返还。地方上把应该分得的税收,通过奖励、扶持基金等方式还给你,都不是受到法定保护的税收优惠概念,大家要区分这个概念。
国家级的税收优惠有这么几条,大家一定要特别关注:
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从25%降到15%。大家可以考虑,我们的业务、公司在成立一年之后,获得这个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这个资质申请有一套完整的申报和评分体系。里面有2个难点:
我们的收入是否属于高新?我们遇到了很多企业有这个困惑。我们都叫互联网+,其实通过通过互联网手段做传统业务。特别提醒大家,所有基于高新技术平台产生的收入都可以定义为高新技术收入,这是毋庸置疑的。当然在申报材料里面,高新平台和收入创造的关联必须要说清楚。
研发费用有一定的比例要求,当公司收入增长特别快时,研发费用比例可能达不到要求,那就要考虑公司整体结构上的优化。比如,我们把毛利比较高的业务模块和研发费用放在一个公司,用高毛利的业务公司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相对低毛利的业务,放在另外一个公司模块里面,也是公司在整体税负降低的方法。所以这不意味着一个公司研发费用整体看不够,就不能享受这个税收政策。
2.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这个政策持续很多年了。去年国务院支持双创的时候,又特别提出了这个政策,但很多公司还不知道。
举个例子,我们当年所有发生的合理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50%扣除。比如,我们研发费用发生了100万,在实际抵税的时候可以扣除150万。
这里面有2个点:
a.外包的费用也可以扣除了。意味着委托外部公司开发的成本也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了。所以在我们和开发外包商合作的时候,一定尽可能找他们要发票。
b.亏损的企业也要做,对未来的抵扣还是有用的。
说到这里,提醒一下。很多企业不知道,我们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合理亏损可以在5年期限内做抵扣。例如,我们第一年亏损10W、第二年亏损20W,第三年盈利50W,前两年我们亏损的30W在第三年抵扣的,那我们第三年的所得税是直接20W*25%的所得税。
如何构建公司财务管理团队
什么时候找财务总监啊?什么时候去找CFO?
财务外包、财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CFO,这几个节奏循序渐进。应该说,从我们从业这么多年来的经验看,大部分快速成长的公司内部的财务团队成长往往低于公司成长速度。
在对财务团队搭建的时候,要考虑公司节点。一般来说,公司在A轮之前,考虑外包;A轮之后,是财务主管或者经理,这个人不一定记账,记账可以外包,但这个财务经理一定要对公司的财务情况有紧密结合度,对公司做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什么样的财务才是最适合自己的财务?有一个小窍门,在面试财务的时候,可以问:你们之前公司做什么的?什么样的模式?一个充分熟悉业务的会计才是好会计。
所以在有了自己的财务团队的时候,一定要让他们熟悉并参与业务,对于财务成长、对公司的成长是一个很必要的手段。
做两套账有哪些风险?
首先,两套账未来一定要合并,而合并的成本会很高。
1&专业成本高
公司自己肯定做不了,必须要找外部专业机构来做。在会计师服务里面,理账其实是一个高精专的领域,找到一个靠谱专业的理账团队,企业付出的成本一定不会少。
2&补税成本高
如果两套账合并,一定会有补税成本,还要看你能不能补得进去,如果产生罚金或者大额的滞纳金,可能会让你这一年的期间叫浪费掉了。
3&时间成本
当一个资本市场窗口期打开的时候,需要企业用一个合规可控财务数据尽快上去,而两套账合并往往需要3~6个月的时间,往往窗口期就会被错过,这种时间成本不可衡量。
其次,是两套账无法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往往两套账发生在企业最早期,很多早期的财务人员、外包团队都相对初级且变化比较频繁,当两套账积累到一定时间,企业都很难说明那个数据是真实的了,财务失真,压力非常大。
最后是检查风险被放大了。两套账不可能是闭门造车,而目前的商业环境不是很友好,取得公司一定的不合规信息的竞争对手、合作不好的合作伙伴及客户甚至一些与公司发生不愉快的员工都有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去举报。
关于注册资本常见的坑有哪些?&
切忌初始注册资本认缴额过大,建议量力而行,“量力”指的是创始股东在可预期的时间点内能投进去的钱,要知道写多少注册资本,虽然工商局不会管实缴了,但是从往后发展来看,不管是融资还是走向资本市场,肯定会有人要求你们补齐,就看到时候我们有没有这个钱了。
有的创业公司,写得注册资本比估值还高,比如融资估值1,000万,注册资本2,000万。结果投资机构钱没法投,因为法律上投进去的钱都不够他们应该负担的注册资本的,非常麻烦。
强烈建议不要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尤其是无形资产评估出资,这个在之后的公司运营中,不论是每年的摊销还是财税正规后的期末减值测试,都有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小压力。
大家应该注意在公司股东认缴资金没有完全到位之前,股东任何一次向公司打款都应该作为投资处理,不用考虑单笔金额和频次,在网银上标注“投资款”,会计上要处理成实收资本增加。
初创企业如何处理好税企关系
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监管力度较大的税务机关,创始人会比较茫然:我们是为了更好的生存找曲线解决方案?还是仅仅从配合税务监管要求的方向去考虑?
税收是国家强制性收入的手段,大家应该理解一个国家通过税收取得收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模式。而很多人看来这个强制的税收国家并没有付出对价,实际情况呢?国家投了那么多的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了这么大的一个市场,以及现在各种创业服务平台、各种支持政策,这些是国家付出的对价。
这种对价,打个比方,相当于创始人在创业时,国家是你第一个合伙人,这个合伙人要了你25%的不可稀释的股份,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当然这个合伙人很公道,要的只是合伙人分红的股份,没有取得投票权。
所以税企关系,是相互合作关系,税务机关是国家合伙人的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基于税法体系、征管制度,与企业发生征管关系。
如何处理税企关系呢?最重要的一点是充分沟通。如果创始人和财务负责人,连税务局的门都不知道往哪边开,对于初创企业来说不是好现象。沟通,是保持交流的一种常态。
总结一下,主要责任是创始人,主要方法在于沟通,充分相信沟通的力量。
来源:猎桔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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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面临更严格合规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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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就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等内容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进行了修订。公告作为我国转让定价合规要求的新的指导性文件,不仅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密切联系,更是税务机关对于近年来转让定价领域工作的实践总结,也是未来中国转让定价工作管理的新起点。
整体来看,公告一方面积极引入BEPS第13项行动计划中的最新内容,另一方面也并未放弃中国税务机关在近年来转让定价工作领域中的实践积累及技术立场,如强调地域特殊因素对交易定价的影响。新的要求下,纳税人将面临更为严格、复杂的合规性要求。
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认定
公告基本采纳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关联关系认定的类别和方式,适当调整并细化了包括自然人共同持股、借贷资金占实收资本比例等认定条件,明确提出了以&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为原则认定关联关系。公告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在基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条件的关联关系认定上明确了具体的判定方式,例如人数、职位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更多指引。此外,公告考虑到关联关系可能发生的变化,明确了&按照实际关联关系存续期间认定&的规则。
同时,公告进一步细化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类型,按照有形资产、金融资产(含股权投资等)、无形资产、资金融通(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及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劳务交易等类别顺序详细描述了关联交易涵盖的范围,扩大了监管辐射面。在具体交易类别方面,公告在保留征求意见稿中交易类别的基础上,罗列了具体的无形资产,例如商业秘密、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和政府许可等。
关联申报 主要变化
作为纳税申报的重要资料,公告以附件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简称新关联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简称原关联申报表)。
与原关联申报表相比,新关联申报表采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近的表单编号体系,从原来的9类增加为14类,要求企业填写和提供的信息更加详细和全面。从申报内容上看,新关联申报表主要新增了金融资产交易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即原同期资料中的表证单书二,但需要说明划分标准)以及国别报告。
可以看出,新关联申报表的表单数量和对填列内容详细程度的要求都明显增加。表单整体设计一方面体现了税务机关对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更贴近现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减少了纳税人在填写表单时的不确定性。这也体现了中国税务机关对BEPS行动计划的接纳和应用,为未来可能的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提供基础。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于新关联申报表的各表单之间存在多处勾稽关系,纳税人在填报时应参考填报说明中有关的&表间关系&项目,注意保持各表单信息之间的一致性。同时,应注意审计报告、关联申报表、同期资料以及相关合同备案数据等公开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
新关联申报表纳入了国别报告的内容,相较先前的征求意见稿,公告所要求的国别报告报送主体不变,即: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且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或者被跨国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
对于和国别报告相关的最终控股企业以及成员实体的定义,公告基本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最终报告所述保持一致。值得关注的是,公告豁免了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国企业的国别信息报送义务。据悉,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披露义务免除在其他国家的规定中已有先例,本次公告中加入这一内容并非特例。同时,公告在国别报告方面正式赋予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信息交换的法律权力,以及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因一定原因未能获取国别报告时可向本地企业要求提供国别报告的法律权力。
根据公告,企业通常需要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时,一并报送关联申报表,即会计年度终了次年的时报送。
同期资料管理
作为纳税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公告对同期资料管理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具体而言,公告完善了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准备门槛,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就关联劳务准备特殊事项文档的要求,并将关联劳务、股权转让等交易的披露和分析要求细化和落实到本地文档中。公告基本沿用了征求意见稿中对本地文档的强化披露要求(诸如价值链分析、地域特殊因素等),在跨境交易适用范围上,也将港澳台地区一并纳入,同时修订了同期资料的准备期限,以及企业在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在文档内容披露要求方面,主体文档披露要求基本和BEPS 第13项行动计划报告保持一致;特殊事项文档披露要求和现行2号文对成本分摊协议和资本弱化的对应规定基本一致。然而,公告对本地文档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幅提升,尤其需要关注的是:价值链分析,关于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资金流及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及分配结果,以及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股权转让分析,股权转让交易概况、转让标的的信息,相关的尽职调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关联劳务分析,交易各方受益情况,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项目、金额、分配标准、计算过程和结果,以及与任何非关联方存在的相同或类似劳务信息;地域特殊因素,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对交易定价的影响,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公告下的相应法律责任较现行规定未发生变化。即若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同期资料,其依照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除了上述处罚外,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被确定为转让定价调查对象的风险相对更大。
但是,公告明确了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可以看出,中国税务机关对遵守转让定价合规要求的纳税人给予的鼓励态度。
毋庸置疑,公告的发布意味着跨国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其他资源来满足中国同期资料和关联申报的合规要求。尤其是主体文档准备要求,由于经合组织及BEPS第13项行动计划中没有统一规定,中国的相关规定与部分国家存在差异,因而存在母公司所在国无需准备,而中国子公司需按照中国法规准备的可能性。
另外,公告要求纳税人在关联申报表和同期资料中提供的一些信息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和复杂性,部分还涉及与境外关联方之间的沟通,纳税人所需分析的内容在深度和广度上均有较大程度的增加。因此,建议纳税人尽早开始沟通、信息收集和准备的工作,转换同期资料和关联申报准备的工作方式,采用&整体而一致&的策略,从而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控制合规成本,并力求集团在全球范围内转让定价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值得注意的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已于日对中国生效,并将自日起开始执行,届时中国可与之开展情报交换的国家和地区将超过130个。日,作为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的重要成果之一,国家税务总局与加拿大、印度等国税务当局一同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编制的国别报告;截至6月底,该协议签署国已达44个。与此同时,美国、日本等诸多发达国家也正在制定或已经公布了各自有关国别报告的国内规定。由此可见,跨国企业集团将面临更为严格的信息透明与合规要求。
最近,经合组织发布了对于国别报告的进一步指南,对于业界关注的过渡期申报、汇率波动对于各国合规门槛的影响等问题提出了深入建议,该指南是否会影响各国法规的进一步解读或细化同样值得关注。
综上所述,公告对同期资料更为透明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对价值链和关联交易的充分分析和披露)以及各国税务机关之间日益广泛和成熟的信息交换,使得中国税务机关将比以往任何时候掌握更多纳税人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优先调查的纳税人和转让定价安排,并参与全球范围内的反避税行动。【】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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