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分配问题源于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知识问答
 西安日报社
第15版:专 版
  社长:夏泽民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个人所得税知识问答
&&&&1、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各项免税项目-3500元&&&&2、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某公司打算在今年末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我国公民张先生在某公司工作,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因为张先生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以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减除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去除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即,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10%-105=2295(元)。&&&&4、公司员工当月既有分红又有双薪,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分红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单独按次计税,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对于年底双薪的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5、单位在过节期间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在过节期间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6、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安置费收入。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7、哪些人必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8、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年终还需要自行申报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9、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应该在何处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10、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例如:李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万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20%=32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2000×20%+()×20%×50%=00元。&&&&11、演职人员取得报酬,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演职人员是指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而取得报酬的个人。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人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人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以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12、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工程承包人取得所得,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者按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3、个人担任董事职务而取得董事费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4、个人转让财产取得收入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确定财产原值,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是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是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是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是其他财产原值,参照以上四种办法确定。上述财产原值的确定,个人必须提供有关的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或实行核定征收。例如房产转让,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该项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房产转让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个人在卖出财产时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营业税及其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等。&&&&15、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16、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合理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费用包括以下项目:&&(1)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凭完税凭证,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并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的支出,以每次扣除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的20%。&&&&17、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去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可以减免30%的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例如:范某在某美容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获得稿酬3000元,范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1-30%)=308元。&&&&18、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以每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例如:孙某年初取得单位集资款的利息收入1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0元&&&&19、个人取得非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息、红利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分配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所派发红股的票面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部分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转增股本,视同对个人股东的利润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1、个人取得中奖、中彩等偶然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例如:薛某参加电视台举办的有奖竞猜活动中奖,获一台价值8000元的电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00元。&&&&22、个人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23、夫妻离婚后,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归属于另一方,该方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4、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5、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26、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不高于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6)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7、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供稿: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级数&&1&&2&&3&&4&&5&&6&&7&&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3&&10&&20&&25&&30&&35&&45&&速算扣除数&&0&&105&&555&&1,005&&2,755&&5,505&&13,505&&说明:本表所称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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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捐赠有关的税收问题
作者:王冬生
& & & &四川芦山地震后,许多纳税人纷纷慷慨解囊,捐钱捐物。但是在献爱心的同时,不能忽视有关的涉税问题。因为,根据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无论是提供捐赠还是接受捐赠,都涉及与纳税有关的问题。本文分别从捐赠方和受赠方的角度,探讨与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有关的税收问题,如何减轻捐赠的税收负担。经常发生捐赠行为的大型企业,为妥善处理与捐赠有关的税务问题,保证捐赠资金的用途,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等。
一、 现金捐赠的涉税问题&
现金捐赠包括企业现金捐赠和个人现金捐赠。
(一)企业现金捐赠的所得税问题
& & & &现金捐赠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税前扣除的问题,具体包括三个:
& & & &一是按什么比例扣除?
& & & &二是捐给谁才可以扣除?
& & & &三是出具什么票据才能扣除?
& & & &1、按什么比例扣除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今年的现金捐赠,如果属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上限是2013年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利润呢?没有利润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这是捐赠扣除规定不尽合理的地方。
& & & &集团公司如果捐赠的金额一定,可以考虑让利润少的企业少捐赠,利润多的企业多捐赠,以保证捐赠的金额尽量在所得税前扣除。
& & & &2、捐给谁才可以扣除?
& & & &公益性捐赠才可以扣除,那什么是公益性捐赠呢?是否捐给灾区的都属于公益性捐赠?不是这样的,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有严格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具体名单由财税部门每年公布。根据财税[号文的规定,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名单,由地方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省级财税部门公布名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日公布了148家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因此,纳税人2013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2014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看接受捐赠的公益组织是否纳入了国家和省级财税部门公布的2013年名单,如果没有,则不能税前扣除。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 & & &3、出具什么票据才能扣除?
& & & &税前扣除都需要票据,捐赠也不例外。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需出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企业非现金捐赠的所得税问题
& & & &如果企业捐赠的不是现金,而是货物或劳务,所得税问题有什么不同呢?扣除的比例、受赠对象、扣除票据的规定是一样的。但是,非现金捐赠有视同销售计算所得征税的问题。
& &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用实物捐赠,则应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视同销售就要确认收入。
& & & &那么如何确认销售收入呢?《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3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但是《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函〔号第3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也就是如果外购资产用于捐赠,不能按购进价格确认收入,还是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 & &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还要确认视同销售成本。比如甲公司为芦山灾区捐赠一百箱方便面,市场公允价格是10000元,成本是6000元,则应确认所得4000元。劳务捐赠,也应比照上述思路,分别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计算所得。
(三)个人现金捐赠的所得税问题
& & & &个人捐赠一般是现金捐赠,我们只探讨个人现金捐赠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的涉税问题,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 & &如何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 & & &捐赠如何扣除?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扣除。
& & & &当然,捐赠的扣除,也必须取得相应的凭证。
& & & &假定某人2013年4月工资薪金为5000元,扣除3500元后,应纳税所得为1500元,当月应交纳所得税45元。当月所得的30%为450元,假定4月份为地震灾区捐款100元,则100元捐款可以自所得中全部扣除,即当月应纳税所得为1400元,当月应交所得税为42元。如果当月捐款500元,则只能自所得中扣除450元,当月应纳税所得为1050元,当月应缴所得税31.5元。当月扣除了450元,另外的50元能不能在下月扣除?不能,因为只能扣除所得的30%。
& & & &纳税人可以考虑通过分期捐赠,以多次享受扣除30%的规定。
(四)实物和劳务捐赠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
   & 1、实物捐赠的增值税
   &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意味着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甲公司捐赠的公允价值10000元的方便面,应计算销项税1700元。当然,与捐赠方便面相关的进项税可以扣除。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视同销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捐赠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 & & &2、营改增劳务捐赠的增值税&
& & &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也就是说,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参与试点的企业,除以公益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捐赠外,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 & &3、捐赠的营业税
& & & &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捐赠有关的营业税视同销售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与捐赠有关的营业税,没有区分是否通过指定的政府部门或组织,也没有规定目的,只要捐赠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就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就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营业税计税收入。&
(五)接受捐赠的税收问题&
& & & &与捐赠有关的税收问题,不仅仅是捐赠方,也包括受赠方。受赠方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接受捐赠是否要征收所得税,如果是接受实物,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 &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收入总额应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 & & &上述与捐赠有关的涉税问题,都是根据税法的一般规定得出的结论。但是,每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国家一般会出台专门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如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实物捐增免征增值税,接受捐赠的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此次芦山地震,捐赠企业和受赠企业应关注国家是否会出台有关政策,以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
(六)解决捐赠涉税问题的思路---设立基金会
& & & &企业捐赠遇到的比较常见的涉税问题,是捐赠支出无法税前扣除,捐赠支出不能用到自己希望的用途。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可行思路,是设立自己的基金会,并争取纳入财税部门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组织名单。将捐赠支出捐赠给自己设立的基金会,这就可以解决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然后由自己的基金会实施捐赠资金的运作,保证捐赠资金真正用到自己想用的地方。已经有一些大企业开始这样做,财税部门公布的公益组织名单中,也有一些以企业命名的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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