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查别人的征信获得国家授权收集征信

个人征信报告查询的授权书不能轻易签署|银行|征信|授权书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个人征信报告查询的授权书不能轻易签署
  2005年前办的卡贷的款还得补签征信查询授权书?&专家建议:现在若不办卡不贷款――不宜轻易签署查征信的授权书
  文/表 记者李婧暄
  图/&CFP
  昨日,某大型国有银行客户王小姐(化名)收到短信,让她到该银行的网点去签订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对此,记者联系了涉事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央行征信系统2005年8月开始试运行,此前没有进行相关管理授权,因此银行现在须统一通知在2005年12月份以前办理或者贷款的人分批次到网点补签授权书。
  事实上,客户办理借款业务,银行就要查其个人征信报告,但要事先跟客户签订查询个人征信的授权书。专家建议,个人征信报告查询的授权书不能轻易签署,除非在银行有相关业务。而为保护个人隐私,个人最好定期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谈起征信报告,让人不由得与个人资料的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但昨日某大型国有银行客户王小姐(化名)就收到了一条让她很是诧异的短信,收到同样短信的人还有很多,都是被要求去银行签订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的授权书。但专家建议,为保护隐私,个人征信报告查询的授权书不能轻易签署。
  没有借贷业务就不应签
  昨日,王小姐收到一条短信:“为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确保您能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请在收到此短信后,携带本人身份证至我行任一网点签订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详情请咨询我行各网点[XX银行]。”
  王小姐表示,她确实有一张该行的信用卡,但已办了很久,使用一直很正常,近期没有贷款申请,不明白为何突然收到这种信息,“我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询问,对方称这种情况不仅我一人,不少人都被通知了,具体原因让我去银行网点询问。”
  业内的普遍认识是,对银行来说,客户办理借款业务,银行就要查其个人征信报告,但银行查询前是要跟客户签订查询个人征信的授权书的,相关监管部门也会查验银行有没有签订该授权书。
  业内人士李先生告诉记者,本事件中,王小姐是不是之前在银行办理过个人贷款、信用卡等借款业务是问题的关键,“银行如果现在要客户签订授权书,很有可能是之前查询了没签,要补签,但客户如果没办理任何业务,就不应签。”
  由于个人征信报告含纳多项个人隐私信息,央行为防止个人信息出现泄露,对机构查询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报备一份个人征信报告的授权书,否则银行的工作人员就不能擅自查询。”李先生表示。
  银行答复:补充报备
  2005年12月前客户信息
  今年3月,央行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其中,也要求银行的信贷客户、信用卡客户要向国家征信中心、人民银行那边报信贷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并且要求银行必须跟客户签署授权书。”涉事的大型国有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
  但该负责人表示,央行征信系统2005年8月才开始试运行,此前没有进行相关管理授权,因此银行现在须统一通知在2005年12月以前办理信用卡或者贷款的人分批次到网点补签授权书。2005年之后的信用卡申请表都已经涵盖了相关授权,则不需要补充报备。
  “各家银行情况不同,目前并非所有银行都在进行补签工作,我们也在分批进行补签。”上述人士称。
  记者随后联系了多家银行得知,由于部分银行已将此前的客户资料补齐才向央行上报相关信息,因此2005年的这部分客户不需要再到银行补签材料,“如果需要,肯定是各家银行自己通知客户。”另一家国有行相关人士表示。
  个人征信要定期查询
  新版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除婚姻状况外,主要包含“信贷记录”、“公共记录”以及“查询记录”三个大类,具体则包括未结清、未销户的信用卡账户数、逾期未还账户数及其他贷款记录等。专家建议,“有时候银行的人私自拿客户资料去办卡或者是身份证被盗用了拿去办卡,银行查询了征信的话会有记录的,因此最好定期去查询个人征信报告。除非办相关业务,查询征信报告的授权书别随便签。”
  如何网上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身份证号码前两位须为32、51、50、11、37、21、43、45、44的九省市的居民可自行上网查询)
  步骤一:登录央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ipcrs.pbccrc.org.cn)。
  步骤二: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并选择身份验证方式。
  步骤三:提交身份验证信息。
  步骤四:填写注册信息。注意选择注册成功当日需要获得哪些信用信息产品。
  步骤五:提交注册申请,第二天用户可通过手机获得平台验证结果。
  步骤六:用户激活。注册申请验证通过后,平台向用户注册时的手机以短信方式发送激活码。您需要尽快(最迟不超过7天)登录平台使用激活码激活用户,在平台左侧栏目点击“信用报告查询”即可查询。
  文/表 记者李婧暄
  图/&CFP
  昨日,某大型国有银行客户王小姐(化名)收到短信,让她到该银行的网点去签订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对此,记者联系了涉事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央行征信系统2005年8月开始试运行,此前没有进行相关管理授权,因此银行现在须统一通知在2005年12月份以前办理信用卡或者贷款的人分批次到网点补签授权书。
  事实上,客户办理借款业务,银行就要查其个人征信报告,但要事先跟客户签订查询个人征信的授权书。专家建议,个人征信报告查询的授权书不能轻易签署,除非在银行有相关业务。而为保护个人隐私,个人最好定期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谈起征信报告,让人不由得与个人资料的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但昨日某大型国有银行客户王小姐(化名)就收到了一条让她很是诧异的短信,收到同样短信的人还有很多,都是被要求去银行签订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的授权书。但专家建议,为保护隐私,个人征信报告查询的授权书不能轻易签署。
  没有借贷业务就不应签
  昨日,王小姐收到一条短信:“为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确保您能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请在收到此短信后,携带本人身份证至我行任一网点签订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详情请咨询我行各网点[XX银行]。”
  王小姐表示,她确实有一张该行的信用卡,但已办了很久,使用一直很正常,近期没有贷款申请,不明白为何突然收到这种信息,“我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询问,对方称这种情况不仅我一人,不少人都被通知了,具体原因让我去银行网点询问。”
  业内的普遍认识是,对银行来说,客户办理借款业务,银行就要查其个人征信报告,但银行查询前是要跟客户签订查询个人征信的授权书的,相关监管部门也会查验银行有没有签订该授权书。
  业内人士李先生告诉记者,本事件中,王小姐是不是之前在银行办理过个人贷款、信用卡等借款业务是问题的关键,“银行如果现在要客户签订授权书,很有可能是之前查询了没签,要补签,但客户如果没办理任何业务,就不应签。”
  由于个人征信报告含纳多项个人隐私信息,央行为防止个人信息出现泄露,对机构查询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报备一份个人征信报告的授权书,否则银行的工作人员就不能擅自查询。”李先生表示。
  银行答复:补充报备2005年12月前客户信息
  今年3月,央行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其中,也要求银行的信贷客户、信用卡客户要向国家征信中心、人民银行那边报信贷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并且要求银行必须跟客户签署授权书。”涉事的大型国有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
  但该负责人表示,央行征信系统2005年8月才开始试运行,此前没有进行相关管理授权,因此银行现在须统一通知在2005年12月以前办理信用卡或者贷款的人分批次到网点补签授权书。2005年之后的信用卡申请表都已经涵盖了相关授权,则不需要补充报备。
  “各家银行情况不同,目前并非所有银行都在进行补签工作,我们也在分批进行补签。”上述人士称。
  记者随后联系了多家银行得知,由于部分银行已将此前的客户资料补齐才向央行上报相关信息,因此2005年的这部分客户不需要再到银行补签材料,“如果需要,肯定是各家银行自己通知客户。”另一家国有行相关人士表示。
  个人征信要定期查询
  新版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除婚姻状况外,主要包含“信贷记录”、“公共记录”以及“查询记录”三个大类,具体则包括未结清、未销户的信用卡账户数、逾期未还账户数及其他贷款记录等。专家建议,“有时候银行的人私自拿客户资料去办卡或者是身份证被盗用了拿去办卡,银行查询了征信的话会有记录的,因此最好定期去查询个人征信报告。除非办相关业务,查询征信报告的授权书别随便签。”
  如何网上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身份证号码前两位须为32、51、50、11、37、21、43、45、44的九省市的居民可自行上网查询)
  步骤一:登录央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ipcrs.pbccrc.org.cn)。
  步骤二: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并选择身份验证方式。
  步骤三:提交身份验证信息。
  步骤四:填写注册信息。注意选择注册成功当日需要获得哪些信用信息产品。
  步骤五:提交注册申请,第二天用户可通过手机获得平台验证结果。
  步骤六:用户激活。注册申请验证通过后,平台向用户注册时的手机以短信方式发送激活码。您需要尽快(最迟不超过7天)登录平台使用激活码激活用户,在平台左侧栏目点击“信用报告查询”即可查询。
&&|&&&&|&&
请用微博账号,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暂无话题描述关注话题分享阅读全文1.1K18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阅读全文77389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阅读全文734248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阅读全文576184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阅读全文4912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3,060互联网个人征信平台将登场,你的哪些信息会被收集?隐私护卫队原创 00:08关注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公布了受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筹)”(下文称“信联”)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相关情况。内容显示,百行征信公司主营个人征信业务,最大股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其他8家股东包括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各持股8%。这意味着,此前未被覆盖的互联网个人借贷征信空白有望被填补,在网贷平台上的不良记录或将会影响线下借贷。 成立背景:从各自发牌尝试改为成立信联据了解,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同意8家机构试点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期为半年,不过,最终央行并未正式下放个人征信牌照。为何最终未按计划发放牌照?据网络法前哨报道,央行曾对8家试点机构进行检查,主要从综合业务、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技术体系四个大项检查,最终发现,每个大项下,机构都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技术体系就包括技术架构、数据安全性等。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曾撰文指出更为重要的原因: 8家从事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各家为了追求依托互联网的所谓业务闭环,市场信息链被分割,信息覆盖范围受限,产品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其次,8家机构各自依托某一企业或企业集团,业务上和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备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存在利益冲突;第三,8家机构对征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了解不够,而且也没严格遵守,在没有以信用登记为基础且数据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不同形式的信用评分并对外进行使用,存在明显的信息误采误用问题。由于上述问题,成立一家多方持股征信公司的方案出炉,几日前,央行正式宣布受理名为“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申请,从央行的公告来看,8家参股公司仍为2015年参与试点的机构。央行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其他8家公司各持股8%。正如万存知所说,各家互联网企业为了追求依托互联网的所谓业务闭环,市场信息链被分割。各家互联网企业都将数据看做公司资产,征信系统的信息分享困境一直以来都是建立征信平台的最大阻碍之一。万存知在文章《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征信监管》中曾表示,经济主体的内部客户信息管理不属于征信,其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经济主体之间直接进行客户信息共享,通常都是因为存在利益合作关系,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支持这样做。但从风险内控和发展来讲,经济主体之间自愿通过第三方进行客户信息共享,不仅可能,而且在现实中逐步演变成现代征信业。所以征信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不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共享的一种方式。因此,征信业就是能对个人信息进行产业化共享的行业。与央行传统征信体系互为补充据隐私护卫队了解,目前能够提供个人征信服务的只有央行征信中心及其下属的上海资信公司。这是为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征信的机构。央行征信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然而,随着新兴网贷平台的兴起,由于借贷平台间信息的不共享,“多头贷”、“欺诈”等问题泛滥,也存在着重复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 据隐私护卫队了解,即将成立的信联是平行于央行征信中心的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体系外的类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数据,与央行起到互补的作用。例如,在互联网借贷平台上存在信用问题的个人,在银行或其他线下借贷中也会受到影响。 信联会收集哪些个人信息?“不能把人划分三六九等”那么,信联会收集(参与企业间会共享)哪些个人信息呢?从前,“网贷平台在贷款时会收集哪些信息,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标准,并且每个平台有不同的信息渠道,没有统一的标准。”网贷行业从业者告诉隐私护卫队,百行征信的出现是好事,有利于民间借贷信息的汇总和统一。据中国金融时报报道,信联的个人信用信息以个人负债信息为主,与负债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为辅。信息来源主要是网络小贷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消费金融公司等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掌握的个人负债信息以及其他市场主体掌握的个人负债信息等。信联具体还会收集哪些个人征信数据、与负债密切相关的信息又是哪些?虽然目前尚处于内部讨论阶段,但从相关的规定与官方表态中能看出端倪。目前,互联网提供征信服务的公司往往通过收集用户各种个人信息的方式,形成一个精准的画像,用以判断用户的还贷能力和信用状况,南都隐私护卫队此前就曾披露目前存在的一些不合规信用评估公司未完全告知用户的情况下,动辄获得用户长达38页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出行轨迹、购物行为等各种隐私。万存知在文中曾专门提到绘制用户精准画像的行为,他表示,征信应该坚持在政治上的正确性。比如,现在利用大数据可以掌握的信息很多,一些机构根据这些信息对个人“画像”,描述其身份、社会地位、生活习惯、消费能力等特征,并对其进行信用评分。很多人跟我交流说这个很管用,特别是在做产品策划、产品营销的时候。作为一个商业组织,通过这种大数据“画像”方式做市场营销无可厚非。但是,假如做征信,把社会公众“画成”三六九等,会导致对部分群体作出歧视性安排,这种做法不仅经不起科学推理,而且有悖社会公平和正义。不仅相关负责人对征信系统是否要收集大量用户信息存疑,相关规定已对征信系统的信息收集范围做了严格规定。于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同时,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而即将登台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究竟会收集哪些个人信用信息,还有待公司相关细则的披露。8家股东企业高管出任信联董事表南方都市报记者 娜迪娅
实习生 尤一炜TA的文章隐私护卫队隐私安全无小事隐私护卫队的其他文章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定哪些情况可以_百度知道
该问题可能描述不清,建议你
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定哪些情况可以
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开展有关业务应接受其他监管部门批准的,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或曾经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解散的:
(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确保信息安全。第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通过欺诈、窃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征信机构依法破产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编辑本段第三章 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信用信息数据库。禁止伪造、变造。第十条
设立征信机构、转让、出租,征信机构收集、保存,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处刑罚,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从事法人及其他组织征信业务实行区别管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征信机构变更业务范围、资料。第十二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
(六)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实际控制人应满足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应当说明理由。6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技术设施;
(七)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
(八)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征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考虑征信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障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第十六条
除下列信息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领取营业执照。
征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
经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实行自律管理。编辑本段第二章 征信机构的设立第九条
设立征信机构、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运营资金、贿赂、利诱、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即个人、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征信机构的名称、住所;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第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监事: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九)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具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征信机构应及时将批准情况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股份;
(六)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经营方针和计划;
(八)营业场所,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第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第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第十一条
设立征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不予批准的;
(五)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技术措施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赊销、担保;
(五)在其他征信机构;
(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合并,设立,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保存、加工个人,注销经营许可证、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期间有故意出具虚假评估咨询报告等法律文件行为的;
(六)信用报告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出借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等;
(二)章程草案、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用交易信息、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东;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范围、总公司及分支机构住所等;
(二)申请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息的保存、整理、加工和分析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信息,均应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程序。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向信息主体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但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提供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提供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的除外。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基于模型开发、系统测试等目的使用或对外提供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的,可以不经信息主体的同意,但所使用或提供的信息不得包含个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宅电话、企业名称、住址及其他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对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资者的交易判断和决策只具有参考作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确保及时更新:
(一)信息处理操作的目的、收集信息类别及用途;
(二)信息的收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三)信息披露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种类;
(四)获得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等的方式及收费标准;
(五)异议处理程序;
(六)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分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的,还应当公开其信用分数或等级的划分及含义、评分和评级程序、方法等事项。编辑本段第四章 信用评级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和透明地开展评级活动。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方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建立下列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
(一)征信机构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资产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级公正性的,不得提供有关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债券偿付能力等的征信服务;
(二)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专业的评级队伍,评级人员不得从事信用咨询或顾问业务、不得参与评级价格谈判及其他可能影响评级公正的业务活动、不得兼职从事与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征信机构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并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机制。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从事评级业务时,应当适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标识,不得随意改变信用评级标识及其含义。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关于其内部运作情况的报告,公开披露其1年、3年和10年的业务表现统计,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建立信息质量审核与责任制度。评级人员在信用评级活动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信用评级报告客观、准确、及时和公正。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建立评级质量内部审议机制,成立评审委员会,明确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运行程序、议事制度、表决机制等,并报送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在开展评级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一)评级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示意征信机构作不实或不当信用评级报告的;
(二)评级对象故意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和资料的;
(三)因评级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其他不合理要求,可能导致征信机构不能出具客观、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的;
(四)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征信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信用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
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征信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在评级结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出现差异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第三十四条
征信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的,应为每一评级对象建立并保存完备的评级档案资料。评级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协议;
(二)评级对象提供的原始资料;
(三)历次尽职调查记录;
(四)信用评级报告;
(五)评审委员会的表决情况;
(六)跟踪评级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检验制度,并共享评级检验结果信息。编辑本段第五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六条
下列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
(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
(四)纳税数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有向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资格的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
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第三十八条
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第三十九条
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第四十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第四十一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编辑本段第六章 中国征信中心第四十二条
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十三条
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依法制定章程。
中国征信中心章程的制定、修改、业务范围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征信中心报送其客户的信用信息。
金融机构将信息主体的信息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但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七条
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第四十八条
中国征信中心适用本条例除第二章、第十六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外的全部规定。编辑本段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征信管理职责:
(一)依法制定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依法拟定有关行业标准和信用风险评价准则;
(三)依法行使批准权;
(四)依法监督检查征信业务活动情况;
(五)依法对违反征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征信业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征信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征信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征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征信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征信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有关征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并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征信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五十四条
征信机构发生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征信机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等应当在保护信息主体相关权利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一)移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二)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商业原则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三)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编辑本段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征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征信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和业务变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征信机构监督检查的;
(三)泄露信息主体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征信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因过错给信息主体或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征信机构或经营征信业务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信用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编辑本段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有关征信业务。第六十二条
征信机构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编辑本段个人征信记录最长保留7年
据悉,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最多的机构。很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也都要求个人提交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做参考。”据银行人士介绍,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7年保留期参照国际惯例
此前,关于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保留期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确实没有一个确切说法。因此,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昨日,省内一银行业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的做法是保留7年。对于信用卡逾期记录,如果打印信用报告,仅显示过去两年的还款信息。按照美国的做法,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组织形式,分立。
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
采纳率:93%
来自团队:
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二)股权结构。  第八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一)营业执照,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是指对企业,自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日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存款、有价证券。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设备和制度,制定本条例、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提供下列材料、指纹、血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的董事。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适用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  第十条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但是,依照法律、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及时更新。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保存、加工。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决定批准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超过5年的:(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  第九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不予批准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组织机构说明;(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二)因过失泄露信息;(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征信管理条例(Drafts the letter act of administration ;Credit Regulations)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于日全文公布的法律法规,并于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条例具体内容: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征信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征信不好多久才能消除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