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结构经济学中心的"有为政府

王勇: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政府什么样_网易财经
王勇: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政府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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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王勇: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政府什么样)
关于&&与&有限政府&,在媒体上的讨论很多,引起全国思考,我觉得非常好。作为一个学术机构,我希望我们的研究中心能够从学术的角度看哪些东西是应该做但没有被做的,然后我们怎样定位政府在新结构经济学范畴下的作用与角色。
新结构经济学是一个初生的事物,所以对于什么是&有为政府&本身,也有很多地方有待于研究。
谈&有为政府&的有很多,但很多人对它给出的定义是自己的定义,他们说的是不是新结构经济学有为政府,首先需要打个问号。既然我谈论的是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政府,那就需要先谈一谈什么是新结构经济学。
教授昨天一上午在冬令营的开场主题报告中,就一直在介绍什么是新结构经济学。新结构经济学就是用现代的研究方法,即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经济结构的决定因素、动态演化以及它对于经济发展的含义。这是新结构经济学的核心。新结构经济学主要强调结构,而&有为政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有些人认为新结构经济学毫无新意,就是提出政府应该多干点事,wrong!最重要的是结构,包括和结构相关的发展阶段的论述,才是关键。
新结构经济学同时强调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昨天下午关于&斯德哥尔摩陈述&的讨论中各位嘉宾还有提到社会,林毅夫老师当场提出&有情社区&,更加丰富了新结构经济学的内涵与研究范畴。&有效市场&在经济学里面是很成熟的概念。经济学里面最一致的有效概念是帕累托有效。有效市场,就是通过价格信号机制使得资源配置能够达到帕累托有效的市场制度安排。注意,这里并没有说一定是完全竞争市场,因为并不是说非要完全竞争市场才能达到帕累托有效。比如哈佛大学Phillippe Aghion教授说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能够提供研发的激励,认为非竞争性的市场更加有利于创新。这个当然是没有定论可以再讨论的,关键是仍旧通过价格机制。相信这一点大家没有什么争议。
关于有为政府,首先它的英语翻译不太确定,叫enabling state或者是facilitating state。Facilitating state有时又翻译成&因势利导的政府&,我们需要进一步寻找有没有更好的方式来表达。中文虽然博大精深,但有时很含糊。我理解中的&有为政府&的定义如下:就是在各个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结构制宜地有效地培育、监督、保护、补充市场,纠正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增进全社会各阶层长期福利水平的政府。
关于&有为政府&,有很多讨论和争议。前不久上海财经大学田国强教授对&有为政府&提出了批评,点了林老师的名也点了我的名,所以我今天的发言也可以看成是针对田老师的回复与反驳,我觉得他miss the point(不得要领)。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是什么关系呢?林毅夫老师认为,市场有效以政府有为为前提,政府有为以市场有效为依归。所谓前提,我们看历史,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是需要培育的,并不是一开始天然就有成熟的市场,所以政府在培育、监管市场,在保护市场,包括保护各种产权,它补充市场,纠正市场失灵。还有就是处理不平等,效率与公平的权衡这些都离不开政府。所以说市场有效以政府有为为前提。当然政府有为不能乱为,不能不作为。政府是否有为,按林老师的说法,需以市场有效为依归,不能扰乱市场、破坏市场、替代市场。下面这个图是我的理解,如果全集是政府可以选择的所有可能的行为,包括什么都不做,那么有为就是这个集合中去掉了乱为和不作为之后剩下的补集。我之所以要放这张图,是因为经常有人拿出中国政府&乱为&的例子来说&有为政府&是荒谬错误危险的,但是根据这张图,显然这样的批评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们强调政府有为就应该把乱为拿掉,首先把概念界定清楚。
那么什么是&不作为&和&乱为&?下面我将根据我自己的理解试图给出定义,因为田国强教授在批评我们的文章里面就说我们没有给出定义。
所谓&不作为&,是指政府应该采取行动但却因为偷懒、缺乏担责担当等原因袖手旁观,听之任之,不加干预,比如怠政、对环境污染的纵容等。注意,&不作为&并不等同于&不为&。不作为是应该做而没有做,而&不为&并无应该做的前提含义。
注意,在中文语境里,&无为&与&不作为&含义也不同。&无为&是先秦时道家的术语,按照&百度百科&的定义,是指经过有为的思考,以时势、趋势的判断做出顺势而为的行为,即顺应自然的变化规律,使事物保持其天然的本性而不人为做作,从而达到&无为而无不为&的境界。因此,&无为&并非什么都不做的&不作为&,而是顺势而为,所以它还是要为,不同于&不为&。其实&无为&的这种&顺势而为&的道家解说,倒是和我们新结构经济学所强调的因势利导听上去挺一致的,但我对道家没有研究,所以不太有把握完全掌握它的全部含义。什么叫顺势而为?我觉得,对于新结构经济学来说,这个&势&就是比较优势。注意,我们批评的是&不作为&,它与&无为&是不一样的概念,与&不为&也是不一样的概念。中文博大精深,&有为&与&无为&确切来说并非反义词,其具体区别需要进一步讨论。
&乱为&包含两种不同情形:第一种是因为鲁莽等主观原因或者无知无能等客观原因、在缺乏科学论证的条件下,做出不符合经济学理性原则的政策与政府行为,亦即不符合经济学效率的政策与政府行为。第二种情形是政策制定者或者执行者为了自私自利的原因,有意识地采取不符合社会公众长远利益的政策或者行为,比如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对老百姓征收苛捐杂税。
上述的第一种情形,简单地说就是做错了,比如有一些政策是仓促上台,仓促决策,甚至有时好心办坏事。举个例子,宋国青教授以前给我们上课的时候曾经提到,以前中国政府为了所谓的粮食安全,将自己的粮食库存与目标计划都作为机密信息,偷偷摸摸进出口,对世界市场搞突然袭击。国际上大家都不知道中国什么时候买与卖,无法短期调整供给,所以中国一进口、粮价就大涨,一出口、粮价就大跌,亏了很多钱。宋老师痛心疾首,说这样的政策还不如让街上卖冰棍的老太太来做。这种政策不符合经济学效率,因为政策制定者不懂&理性预期&的概念。上述的第二种情形就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刻意地做对社会不好的事情。这两种都是乱为。
我想再澄清几点。我们新结构经济学所说的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这两个都是理想状态,是应然的概念,并不是对现实的实然描述,我们并不是说现实中的市场一定是有效的、政府一定是有为的。田国强老师说我们新结构经济学假设政府是有为的。不,我们从未如此假设。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从来都不是我们的前提假设,我们认为它们都是一个应然的目标。
&有为政府&肯定是有边界的,刚刚鞠建东老师提到&过分为&,我觉得&过分为&的上界的极限就是&乱为&,下界的极限是不&作为&。
我觉得&有为政府&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政府处理外部性,纠正市场失灵。在新结构经济学里我们研究结构调整,这里面有很多外部性的情形,政府应该去处理,这都是应然。第二层是面对已有的低效制度与政策扭曲,具有改革意志与改革行动。尤其是对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经济而言,就是政府机构与职能的改革本身,包括简政放权、取消错误干预与管制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自发的,本身也是需要领导力,需要胆识、魄力、努力、行动、计划、策略、时间和财力。对于有为政府的这第二层含义,林老师昨天下午在&斯德哥尔摩陈述&的讨论会上也明确表达了支持。即有为政府的改革含义。
我们认为,给定初始点就存在着很多错位的扭曲,如果一个政府不具备改革意志,不能把以前错误的东西改正,那么这个政府就不应该或不配称为&有为政府&。而做到这一点不是那么容易的。政府也并不完全被动。我们非常期待有改革意志和行动的领导人。我们谈论各种各样的制度与政策要改革,很多时候,改革的主语还是政府本身,怎么样放权让利,把政府规模减小。所以在这个过程里还是要考虑怎么努力怎么行动,考虑政治约束。理想中的政府它就是一个改革开拓型的政府。
有不少批评,指责我们的&有为政府&的概念,说中国政府现实中已经有这么多&乱为&了你还说要&有为&,你就是阻碍市场改革。我们要说,不,是你理解错了,我们说的&有为政府&就是要往正确方向改革的。注意,把错误干预之手收回来这个过程是&有为&的过程,收回来之后达到的状态是取消干预后的&不为&的状态,并不矛盾。
下面我重点说一下&有为政府&与田国强教授所描述的&有限政府&之间的区别。
首先,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政府&具有动态性与阶段性含义,也就是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结构条件下,政府应该做的事情是不一样的。而田教授所描述的&有限政府&的守夜人角色则不考虑发展阶段,它所考虑的是无论市场是否已经很发达很完善,政府都应该要去做同样的事情,比如保护私有产权与公共安全等。但一个经济体从一开始的贫穷状态到达那个无穷远的理想发达状态这整个过程中,政府所应该做的内涵是否始终一样?&有限政府&论则很少谈到,这是很大的区别。
其次,如前所述,&有为政府&本身具有改革含义,直指改革的操作过程,而&有限政府&只谈目标而本身并不具备改革过程的含义。
再次,&有为政府&的具体含义必须结合内生的经济结构的背景加以探讨,而&有限政府&缺乏结构视角,或者潜含假设以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作为唯一的结构。
最后,是政策制定过程上的区别。&华盛顿共识&里面有很多合理的东西,但如果我们看政策制定过程,就很有问题。按照&有限政府&的理念,现在给发展中国家做政策建议的主流做法是,诊断之前就已经下了药方。但我们新结构经济学强调的是先看自己有什么,比较优势在哪里;而不是从发达国家有什么作为出发点来看我们缺什么就补什么。&有为政府&是Prescription after diagnosis先看国家在什么发展阶段,有什么特点,根据已有条件要做什么。我们看休克疗法很多时候就是prescription before diagnosis,忽略了具体的发展过程与结构性特点。按照&有限政府&的理念,很容易误导得出prescription before diagnosis的制度改革的建议。
接下来的问题,&有为政府&是否必然是个从不犯错的政府?我认为,我们不应该根据事后结果来反推定义一个政府是否有为,因为从政策的现实操作的指导性与有用性的角度来看,更有意义的是需要做事先判断。田国强教授批评我在论述&有为政府&时混淆了&事前&与&事后&。这个批评是不成立的,但也有可能是因为我之前的表述不够清楚,所以这里再重点澄清一下。
Dani Rodrik曾试图归纳中国经济成功有哪些经验可循,其中一条,他就说中国的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是一个实验性的过程,就是邓小平说的摸着石头过河。这意味着允许政府试错。这一深刻洞见我认为&有为政府&必需要予以足够重视,完全捕捉。
有鉴于此,我认为,&有为政府&是一个允许进行有条件试错的政府。事前,给定所有可得的信息与约束,政府做出理性预期意义下的最佳选择。但事后也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选择。不能事前就要求一定能够保证事后成功,政府才去做。
中国在刚刚决定建立经济特区时,有100%把握必然会成功吗?没有。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不该去做这个事情。如果,每一样改革每一个政策都必须在事前保证事后将以百分之一百的概率成功才能执行的话,很有可能就会错失良机,该为而不为。当然,这种具有试错性质的有为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并不是说政府就可以轻率而动,错了也不负责任,而是需要有一个度,对政府政策争取事前广泛充分客观论证,事中进行必要监管,事后也需要对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有奖惩机制。
说起中国的产业政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赵昌文研究员曾说中国的特点是各部委之间&权利明确,责任模糊&。我觉得这个归纳很到位,各部委都知道自己的权利在什么地方,做成了大家都说自己有贡献,但产业政策一旦失败,责任在哪儿,大家却互相推诿,最后说我就是根据上级精神办的,不了了之。
有鉴于此,我认为,有为政府虽然允许有大于零的犯错概率,但是这个犯错概率也需要有合理上界。这就涉及到法治与民主问题。请允许我阐述一下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昨天在&斯德哥尔摩陈述&的讨论会上,我提到杨小凯老师和林毅夫老师之间关于后发优势和后发劣势之争。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是不是只是抓法治,让民主水平越高越好,就一定是对所有发展阶段都是最优的做法?我觉得这是可以讨论的。我个人的观点如下:
首先要说明,民主水平、个人权利(人权),无论对经济增长有没有益处,都是有独立价值的,都值得追求,无关乎经济增长。
其次,讨论法治民主,不能只谈需求,我们还要看供给。要供给高质量的法治,我们就需要非常多的训练有素的执法人员,需要给他们足够多的执法设备与资金,这些都要求足够多的公共资源投放在这上面。而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它是否有足够的财政资源与人力资本去首先加强法治呢?我认为,法治建设的最佳投入需要结合当时的经济发展的阶段与对应的经济结构,也要看政府的约束是什么。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收入也会越来越多,教育水平也会越来越高,从供给侧的角度就能够支撑更多的法治建设。而且从需求侧来讲,随着百姓收入的提高,因为非齐次偏好,就会越来越强烈地希望获得言论自由和更高的法治服务水平。这样,供给与需求的条件都会随着经发展越来越成熟,所以在&林杨之争&中,我更加倾向于同意林毅夫教授的观点,需要一边发展经济一边完善法治。在经济水平很低的发展阶段,充分利用技术进步上的后发优势发展经济是第一位的,而不能一开始就苛求非常高的法治水平。事实上, Acemoglu曾在一篇论文中提出,经济发展早期是以投资为主的增长模式,需要集中力量搞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协调,此时强势政府是更有利的。但是到了发展的中高阶段,就需要切换到以创新为主的增长模式,这就特别需要人们思想言论自由,要有创意,此时只有当人们拥有更多的民主与人权,才对经济发展有利。当然,他的这些观点也都不是定论,这些仍是值得继续讨论的问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当下的中国,政府的确存在大量错误和乱为。我认为,怎么纠正这些乱为是第一位的。我们强调政府要有为,并非我们无视现实中各种乱为与不作为的普遍存在,并非毫无原则地鼓吹要做大做强政府,支持所有的政府干预。但是,我们在看待新结构经济学研究时,不能将目光只囿于中国,对于新结构经济学的理论概念的重要性、必要性与实用性,也不能完全单纯根据中国的当前需要来判断。我们希望提出的是具有一般性的理论,自然也包括其他发展中国家。
我们知道,现代经济学的主流理念是政府越小越好,但政府能力过弱的国家也无法发展经济,比如不少发展中国家政府过于弱势,连基本的社会安全保障都做不到,你怎么还能发展经济呢?而且,研究新结构经济学时我们也不能将眼光只盯着发展中国家,我们也要看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也分中等收入与低收入,在不同发展阶段问题也不一样,这就是为什么研究&中等收入陷阱&与&低收入陷阱&都是非常重要的。1994年,中国人均低于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平均水平,1978年时低于它的1/3, 那时中国面对的问题和今天人均7960美元的中等收入经济所面对的条件约束不一样,所以研究中国是否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非常重要。
最后,中国的经济发展,一直是需要特别研究的。那么中国有没有特殊性?我认为有特殊性,因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同时包含四个结构过程:一是从低收入到高收入的经济增长与农业、工业、服务业的结构转型过程;二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三是从封闭经济渐渐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与金融体系的开放过程;四是从政治、军事、外交的区域性弱国向综合国力全面提升的世界性强国的崛起过程。所以在讨论中国的&有为政府&时,我们应该结合这四个同时发生的结构性过程来研究政府应该做什么、以前做对了什么、现在是否应该继续以前的相同做法还是应该有所改变。
(作者系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副主任、经济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博士。本文系作者根据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第二届新结构经济学冬令营的&有为政府&专场讨论会上的主题发言修改而成)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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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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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前副行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林毅夫很早就对发展经济学的诸问题有了系统的思考。而且虽然没有很多数学模型,林教授仍能够把众多复杂现象熔于一炉。对于林教授去世界银行之前的思想,我想用四个词概括:“要素禀赋、自生能力、发展战略、中国奇迹。”在卸任世界银行副总裁后,林教授又进一步升华了相关的理论和政策建议,并且提出了“新结构经济学”这个新概念、新术语。在对“新结构经济学”的解读中,已经有非常全面准确的评论,比如王勇博士的《“新结构经济学”的新见解》。这里不揣冒昧,谈一点儿我对“新结构经济学”在“发展思维”中的地位的理解,请诸位方家批评指正。发展经济学,或者发展思维,是经济学中的一门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的应用学科。从《新结构经济学》第一章中对其历史的简要回顾中可以发现,二次大战后的发展思维,在理论和实践上分别受到特定时代的主流经济学说和世界经济中对发展中国家有重要意义的发展经验的影响。第一代发展思维,或“经济发展的结构主义方法”,肇源于Rosenstein-Rodan于1943年发表的论文。这篇论文强调市场机制本身不足以将发展中经济体带离“贫困陷阱”。这种强调“市场失灵”的理论在精神上与当时居于主流地位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是一致的。另一方面,这种思潮推崇的政策药方是对内采用计划经济手段改变经济结构,对外采用进口替代政策保护国内新兴产业。这些政策主张与上世纪前一个五十年世界经济中发生的一系列重要事件也有密切关系。比如一战、苏联的巩固、五年计划的成功实施、大萧条、二战等一系列事件都是对当时英法主导的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体制的打击。相反地,比较成功的国家,如苏联、美国、德国,都使用过国家干预经济的办法。在“虚”与“实”两大潮流的影响下,第一代发展思维表现出“结构主义”特征似乎是必然的了。类似的,第二代发展思维是新自由主义思潮在发展经济学领域的映射,此思潮也受到发展思维外的各种情况的影响。在理论上,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预期学派已逐步取代了凯恩斯主义在宏观经济学的主流地位,经济学界日益强调“政府失灵”的危害,以及市场机制的优越性。在实践上,战后发展中国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轨迹。不同的经历经验也重塑了人们对不同发展战略的认识。这些经历经验包括发展中世界广泛采用的国家干预政策效果不佳、拉美债务危机、亚洲新兴工业化经济体的成功、苏联解体、中国的崛起,等等。遵循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华盛顿共识”也就应运而生了。作为第三代发展思维的“新结构经济学”的现实背景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快速增长的发展中、转型中国家,并没有完全遵循结构主义发展政策或“华盛顿共识”所开出的转型政策的药方,一些遵循“华盛顿共识”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经济表现,却最多只能算作差强人意。同时,当前由新古典的方法产生的理论通常没有结构的概念,因此,无法研究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因为结构的不同,其相应的市场、政府和其他制度的作用会有何不同。根据这些理论而产生的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自然而然地把发达国家的制度作为参照系和制度建设的目标,而没有认识到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的最适制度可能不同(例如金融体系),也无法研究在结构变迁的过程中,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和在给定的结构中,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有何不同。这些不足呼唤更新颖的理论框架,由其在更一般的意义上,将经济发展中的结构问题纳入新古典经济学的知识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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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相似性而言,“新”与“旧”结构经济学都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结构性差异为基础,并且都承认政府在协助经济从较低发展阶段向较高阶段提升时所起的积极作用。  然而,就政府的目标和干预措施而言,新旧结构经济学却有着诸多根本性的差异。  旧结构经济学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采用违背经济体比较优势的发展政策,通过行政手段和价格扭曲措施来优先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而新结构经济学则强调市场对于配置资源的中心作用,并认为政府应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对企业所面临的外部性和协调问题起到因势利导的作用。  新旧结构经济学之间的差异,植根于对结构刚性根源的不同看法:旧结构经济学认为,导致发展中国家难以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市场失灵,是由不正确的价格信号所外生决定的,而这些价格信号又被垄断、或劳动力对价格信号的迟缓反应、或要素的不可流动性等因素所扭曲。与之相反,新结构经济学认为,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无法建立起资本密集型产业,是由其要素禀赋结构所内生决定的;资本的稀缺、软性和硬性基础设置的落后都使得资源从已有产业向资本密集型产业配置并不能给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带来利润。  同时,旧结构经济学持有世界两极化这种相当局限的看法,认为仅有“低收入的外围国家”和“高收入的中心国家”这两类国家之分,因而也就相应地用两点分布来描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  与之相反,新结构经济学则认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反映了包括很多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在内的发展连续频谱。  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极分化的看法,使得旧结构经济学家们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经济发展是一个连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遵循自身比较优势的国家都有机会在每一个发展阶段调整和改进该阶段的最优经济结构,而这一点正是新结构经济学所强调的。  旧结构经济学家总认为,外在的、政治和经济都占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让初级大宗商品的论文联盟整理价格进入下降的恶性循环,使得高度依赖资源出口的发展中国家成为依附于发达国家的受害者;而新结构经济学却否定了这种依附理论,认为在全球化不断加深的世界里,参与世界复杂多样的分工正是发展中国家克服不利的历史趋势的机遇,借此可以建立起符合自身比较优势的产业,从而加速经济增长,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新旧结构经济学之间的另一主要区别,在于对经济管理中关键工具的运用方式不同。旧结构经济学认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系统性干预是从“发展中国家”转变为“工业化国家”、实现现代化目标的核心手段,泛保护主义(如政府强加进口关税以保护国内幼稚产业)、严格控制的汇率政策,以及在大多数产业部门设立国有企业等都是这种系统性干预的组成部分。  与之相反,新结构经济学视进口替代为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顺产业阶梯而上的自然现象,只要替代的产业符合变化后的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新的比较优势。  然而,对于在低收入的、劳动或资源密集的经济中推行传统进口替代战略,即通过财税政策或其他扭曲政策来发展并不符合经济体比较优势、成本较高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则被新结构经济学所否定。新结构经济学强调,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升级过程,必须与反映物质人力资本积累和要素禀赋结构变化的比较优势变化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新产业中的企业具备自生能力。  新结构经济学认为,政府在产业多样化和产业升级过程中的作为,应被限制在为新产业提供信息、为同一产业中不同企业的相互关联投资提供协调、为先驱企业补偿信息外部性,以及通过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来培育新产业这四个方面。政府必须有效承担起在提供硬性和软性基础设置过程中的领导作用,以降低单个企业的交易费用,促进经济体的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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