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中国护照卖房不需要婚前财产 配偶偷卖房同意吗

配偶不同意售房
并非毁约理由|买受人|房款_凤凰资讯
配偶不同意售房
并非毁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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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随后收取了刘某之父交纳的定金和预付房款共计50万元。合同约定,同年5月19日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但产权人冯某以妻子苏某不同意出售共有房产为由拒绝过户。刘某后起诉要求苏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原标题:配偶不同意售房
并非毁约理由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刘某大学毕业后出国工作,其母亲怕以后房子涨价,决定以儿子名义买一套房。2004年2月,刘某母亲以刘某名义与冯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小两居,总价款100万元。冯某随后收取了刘某之父交纳的定金和预付房款共计50万元。合同约定,同年5月19日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但产权人冯某以妻子苏某不同意出售共有房产为由拒绝过户。刘某后起诉要求苏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律师点评
以配偶不同意卖房毁约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表示,冯某与刘某所签购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刘某一方向冯某交纳定金及购房款,已按约定履行约定的义务。苏某应依约将产权转移到刘某名下,否则即为违约。赵鸿江律师说,夫或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相对人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均无法知道该处分行为是否只是个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 条规定,冯某负有证明买房人刘某在明知苏某不同意出卖诉争房屋的情况下,仍与冯某签订协议的举证责任,但冯某并未举证证明。故刘某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其请求确认购房协议有效,要求冯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提示赵鸿江律师提醒,与非登记的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考察房屋的共有及授权情况。交易时仅看房产证且实地看房,而未去相关部门查验房屋资料,尤其在权属有争议、卖方急于脱手的情况下,此交易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买受人“在查明房屋共有权利人间题上,主观心理持放任状态,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如果买的是按揭房,建议买受人到贷款银行查询贷款合同载明的共有权人。 文/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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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北京二手房过户有漏洞 户主卖房不出示配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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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二手房过户惊现程序漏洞
  已婚房主卖房过户不需出示配偶书面意见 相关部门负责人承认办手续时存在问题―――
  2007年6月通过合法程序买了一套天通苑二手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拿到了产权证的林先生,如今却面临房产证被撤销、房子被法院判给原卖方前妻的困境。业内人士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林先生的遭遇不是第一个,其原因是二手房过户不查看已婚卖方配偶的“同意出售房产”书面意见。“如果该漏洞不堵,像林先生这样的受害善意第三方绝不会是最后一个。
  办妥手续买好二手房
  据介绍,2007年4月,林先生在昌平区天通苑鑫尊置地经纪人的介绍下,看中了天通苑北三区一套二手房。房主郝某告诉他和中介,该房产是他婚前购买,他的妻子邹某已经出国,也同意卖出这套房屋。林先生咨询了中介、律师、昌平建委和深圳发展银行后,了解到这套房产确实是郝某婚前购买,且房产证上也只有郝某一人的名字,根据新的《婚姻法》,这属于郝某的个人财产,无共有人,他有权卖出。
  日,在中介方的见证下,林先生与郝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当年6月15日上午11点半,与郝某在昌平建委顺利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缴纳了相应税款。当天下午,林先生和郝某到深圳发展银行官园支行,该银行也依据建委出示的过户手续,将购买这套房屋向银行所贷的55万元房贷,打入了郝某的账户。当年6月21日,他拿到了昌平建委发的房产证,并于当月月底搬进了这套房子,居住至今。
  房主配偶告状讨回房
  去年1月10日上午,林先生突然接到昌平法院电话。法官称,郝某的妻子邹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昌平建委撤销他的房产证。原来,郝某与邹某结婚后,曾做了一个财产公证,郝某将这套房屋的95%赠与邹某。更让他想不到的是,日上午,当他与郝某在昌平建委办理过户的同时,事实上,邹某已向昌平法院提出这套房屋的财产保全申请。当年6月21日,昌平法院审理了邹某与郝某的离婚案,将这套房产判给了邹某所有。“邹某还对昌平建委提起了行政诉讼,2008年5月,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昌平建委败诉,网上撤销了我的房产证。”2008年11月,北京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过户程序漏洞致买家受损
  林先生不解,为什么合法买的房却不能保住?“虽然昌平建委等都称我是善意第三方,但是我仍然面临还在还着贷款的房子不归我的现实,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谁来保护?”
  对此,北京知名房产律师陈旭认为,“目前,法院根据婚前公证,判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拿回房产,没有过错。林先生应该诉讼卖房人和昌平区建委。”北京另一家知名中介公司负责人认为,“买房人林先生没有过错,问题的关键出在为什么在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人让卖方出示配偶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
  他分析,首先,卖方郝某在出售房产的时候,隐瞒了他和其配偶邹某曾经有过“将这套房屋的95%赠与邹某”的公证,属于恶意隐瞒;其次,银行和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也没有让卖方出示配偶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根据行业惯例,中介公司和银行应该是有这道程序的,不管房主强调房子是否是婚前财产,但只要户口本上显示是已婚,就应该让他出具配偶同意出售的证明。尤其是银行,在办理贷款的时候,应该让卖方出具这样一个证明。”第三,昌平建委在办理该套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应该让卖方出示配偶同意出售的证明。
  对此,昌平建委法制科有关负责人也承认,“当时林先生他们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房产证上确实是卖方郝某一个人的名字。而根据目前的规定,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时候,不用察看配偶有没有同意的相关证明。这确实是目前二手房过户存在的一个漏洞。”也正是如此,有关业内人士强调,“如果该漏洞不堵,像林先生这样的受害善意第三方绝不会是最后一个。”
  文/本报记者 余美英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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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里的惊人一幕,竟拍照片炫耀……合肥市民卖房本月起无需配偶同意 登记人有权处置|市民|卖房|配偶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央广网合肥7月2日消息(安徽台记者张建亚)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从本月开始,合肥市民卖房无需配偶同意,登记人有权处置。
  随着政策一年过渡期的结束,从7月1号开始,合肥市不动产登记模式将由“审查婚姻关系”改进为“询问共有关系”。即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只对权利共有情况进行询问,如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内容一致,便可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市民卖房将无需经过配偶同意,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经询问归其所有,谁就有权处置房屋。
  因为如果按照以前政策,市民卖房、抵押,房产部门会查验其配偶,也就是隐性共有产权人的权益。如果确认是婚内买的房产,则卖房、抵押需要经过夫妻两人的同意。而新规实施后,房产部门将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到时候如果房子要出售、抵押,房产部门将只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无须经过配偶同意。
  不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在登记时,仍对权利人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共有的,需共同申请。
  值得提醒的是,房屋有贷款,已经办理他项权证的房屋不能单独办理变更登记。如需办理有关登记,要么将银行贷款提前还完;要么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并由贷款银行协助办理相关登记。
  此外房产部门也是表示,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子,市民可以申请加名而且可以实施共同登记。夫妻双方加名的不需要手续费,只要带齐结婚证、户口本、登记证等,即可在房屋登记中心办理。
责任编辑:杨雪 SF114
前有安邦举牌民生银行,后有宝能举牌万科企业,这些案例一而再再二三告诉我们,股权分散的优质资产(一定要是民营啊,国企有主管单位,有党委,你搞不定),尤其是市值较大的金融地产,是大资本追逐的目标。
各地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上获得收入,炒高地价房价,先买入的或者炒房地居民成了中产阶层,相当多的中产家庭不是投资兴办实业形成的;炒地炒房利润高,搞实体经济利润低,甚至亏损,高地价和高房价实际上是摧毁中国制造业的一个重要方面。
英国脱欧将终结伦敦作为欧洲金融中心的地位——欧盟已明确表示,英国脱离欧盟单一市场将终结伦敦在欧盟经营金融业务的自动权利。这些事实,足以令全球金融市场陷入混乱。
楼市在上半年疯狂后下半年将陷入调整期,从时间的角度来看,2016年下半年开始新一轮的房地产市场调整极有可能会来临,去年下半年以来的“日光盘”频现的现象也会就此而止。房主称配偶不知卖房欲毁约 买家要求继续履约法院支持|广州|新塘镇_凤凰资讯
房主称配偶不知卖房欲毁约 买家要求继续履约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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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徐小卓) 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又不想卖房了,能以配偶不知情为由解除合同吗?增城市一位吴先生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到银行申请提前还贷,被买家沈小姐告上法庭,吴先生说卖房时妻子不知情,房子还想自住,宁愿出3万元补偿对方,但对方坚持要房。最终,法院支持了沈小姐的诉求。
原标题:房主称配偶不知卖房欲毁约 买家要求继续履约法院支持开栏语及时化解矛盾、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践行“民生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劳动、婚姻、房地产、交通事故等案件审理情况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广州法院如今已从诉讼这种“事后救济”的角色逐渐转向教大家如何做到“事前预防”。从今天开始,信息时报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每月不定期地推出“法官话你知”栏目,通过每一宗典型纠纷的审判,从法院的角度教大家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以及纠纷发生后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徐小卓) 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又不想卖房了,能以配偶不知情为由解除合同吗?增城市一位吴先生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到银行申请提前还贷,被买家沈小姐告上法庭,吴先生说卖房时妻子不知情,房子还想自住,宁愿出3万元补偿对方,但对方坚持要房。最终,法院支持了沈小姐的诉求。合同签了两年 卖家说不卖了吴先生和沈小姐的合同是在2010年1月,通过房地产代理公司的居间服务签订的。沈小姐以60.9万元的价格购买吴先生增城市新塘镇一套二手房屋。签合同当天,沈小姐给付了2万元定金。根据约定,吴先生应当及时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但经沈小姐和代理公司催促,吴先生两年多了还不去申请银行提前还贷。沈小姐以吴先生的不作为已构成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中介代理费7000元。但庭上吴先生辩称,该房产并非自己一人所有,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房屋时未取得老婆同意。而且后来国家颁布了房地产调控政策,沈小姐是广州市外籍居民,非满足特定条件不得购买商品房,合同已无法履行,请求解除合同。他还愿意支付3万元作为经济补偿。买家要求过户 法院支持诉求增城市法院审理查明,吴先生与妻子是在2010年之前登记结婚的,吴先生出售房屋时并没有向代理公司或沈小姐等如实告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沈小姐明确表示愿意替代吴先生清偿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但该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涉案房屋登记吴先生一人名字,房地产权证共有人一栏为空白,且吴先生未告知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此,涉案的购房合同已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吴先生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为合同守约方,而吴先生属于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维护交易安全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一般情况下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除非守约方同意除外。《物权法》第191条第2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抵押而产生的债务被清偿后,抵押的房屋就不存在转让的限制。另外,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影响沈小姐购买增城市辖区内的房屋。据此,一审判决沈小姐直接向银行清偿房屋的抵押贷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与相关提前还贷的费用,吴先生和银行协助沈小姐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并协助沈小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驳回沈小姐起诉诉求。一审宣判后,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话你知1.配偶不知情,购房合同还有效吗?法官:合同无违法违规就有效增城市法院的法官说,根据2007年制订的《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包括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房屋归谁还待定,一般要卖家配偶对合同追认。2、卖方配偶不同意卖,为何还判给买家?法官:维护交易安全和诚信的市场秩序虽然吴先生配偶不同意卖方,但法官留意到另一个重要事实,该房屋登记于吴先生一人名下,房地产权证共有人一栏为空白,且无证据表明沈小姐在签合同时知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的事实。因此,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沈小姐有理由相信该房系吴先生一人所有。面对因无权处分导致的所有权变动效果的效力待定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间的冲突,法院为维护交易安全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优先选择适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从而有效维护了善意买受人沈小姐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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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卖房本月起无需配偶同意&登记人有权处置
央广网合肥7月2日消息(安徽台记者张建亚)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从本月开始,合肥市民卖房无需配偶同意,登记人有权处置。
随着政策一年过渡期的结束,从7月1号开始,合肥市不动产登记模式将由“审查婚姻关系”改进为“询问共有关系”。即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只对权利共有情况进行询问,如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内容一致,便可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市民卖房将无需经过配偶同意,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经询问归其所有,谁就有权处置房屋。
因为如果按照以前政策,市民卖房、抵押,房产部门会查验其配偶,也就是隐性共有产权人的权益。如果确认是婚内买的房产,则卖房、抵押需要经过夫妻两人的同意。而新规实施后,房产部门将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到时候如果房子要出售、抵押,房产部门将只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无须经过配偶同意。
不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在登记时,仍对权利人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共有的,需共同申请。
值得提醒的是,房屋有贷款,已经办理他项权证的房屋不能单独办理变更登记。如需办理有关登记,要么将银行贷款提前还完;要么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并由贷款银行协助办理相关登记。
此外房产部门也是表示,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子,市民可以申请加名而且可以实施共同登记。夫妻双方加名的不需要手续费,只要带齐结婚证、户口本、登记证等,即可在房屋登记中心办理。
(责编:孙红丽、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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