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保障监察在管辖范围上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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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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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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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保障监察在解决有关劳动保障问题时不能同时适用。即“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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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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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处罚与听证
&行政复议与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暂行规定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原则
&&&&管理部门及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管辖
&&&&监察内容和方式
&&&&监察程序
&&&&法律责任
&&&&有关规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2.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社会劳务中介机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介绍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
&&&&(二)劳动保障监察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的事业组织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
&&&&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管辖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的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贯彻执行;
&&&&(2)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申诉、举报;
&&&&(3)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2.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直、省直所属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具体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受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所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委托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将案情重大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请求移送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4.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选配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任命,逐级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劳动保障监察证。
&&&&5. 劳动保障监察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任职期满,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换发劳动保障监察证。对不再担任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其劳动保障监察证并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销。
&&&&6.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力:
&&&&(1)进入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2)查阅、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查看现场或询问有关人员;
&&&&(3)现场制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7.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保守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商业秘密;
&&&&(3)为举报者保密。
&&&&8.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五)监察内容与方式
&&&&1.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1)招聘、裁减职工的情况;
&&&&(2)遵守政策性人员安置和特殊群体就业规定的情况;
&&&&(3)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4)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6)遵守经营者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7)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支付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9)遵守职工法定福利待遇的情况;
&&&&(10)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1)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情况;
&&&&(12)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厂规厂纪)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3)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4)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查、重要案件专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六)监察程序
&&&&1.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应当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 已经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责令其按通知书要求予以答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将证据销毁或转移。
&&&&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经调查认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撤销立案,并告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6.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4)行政处罚决定;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7.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9.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或指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纠正。
&&&&(七) 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予以处罚。
&&&&2. 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取消其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因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违法,给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4.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或起诉期间,不影响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从其规定。
&&&&(八)有关规定
&&&&1.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需增加办案费用补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专项拨款。
&&&&2.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
&&&&1. 说明
&&&&(1) 对劳动保障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责任人员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在使用中,《劳动保障监察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按年度事先顺序编号,《劳动保障监察当场处罚决定书》印制一式2份,一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于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报所属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备案。
&&&&(3)本通知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当场处罚决定书》使用、管理的未尽事宜,按《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执行。
&&&&2. 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
&&&&劳动保障监察当场处罚决定书
xxx劳行当决字[200x] x号
&&&&xxxx(单位或个人):
&&&&(案由)
&&&&(认定的事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你(单位)请于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银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处罚地点
&&&&处罚机关
&&&&被处罚人(单位)
&&&&拒收理由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详见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河北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日)、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当场处罚决定书》的通知(日冀劳办[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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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 IE 或 NETSCAPE 4.0以上版本进行浏览,最佳显示800*600青岛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调整 办法明年实施_新浪新闻
青岛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调整 办法明年实施
  半岛网12月28日消息为方便劳动者就近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将于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办法》对青岛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原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辖的位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下放到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辖。管辖范围调整后,对中央属、省属、外省驻青用人单位的举报投诉,应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对市国资委监管的位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下属单位的举报投诉,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用人单位的举报投诉,应向单位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
  半岛数字记者 孙贴静
  [编辑: 董芳]?  (原标题:青岛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调整 办法明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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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各项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各项制度
劳动监察“两网化” 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度目录1.保障监察一级网格职责 2.保障监察二级网格职 3.保障监察三级网格工作职责 4.保障职责 5.市协管员工作规则 6.巡查制度 7.举报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8.管理和 劳动保障监察一级管理网格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一级管理网格工作职责 管理
1、 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 制定全市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和实施方案; 2、指导检查县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 3、制定工作人员职责; 4、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度; 5、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6、建立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数据 库,指导县区建立本级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数据库。 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管理网格工作职责1、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同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劳动 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 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辖区“两网化”管理工 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2、设立乡(镇) 、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 络,指导设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 3、负责对辖区内网格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部署 和等; 4、落实管理网格的工作装备和设施;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 的建立和日常维护; 6、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 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 劳动保障监察三级管理网格工作职责1、负责劳动保障协管员的管理; 2、为“两网化”管理工作提供必须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3、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档案; 4、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 并上报有关情况; 5、协助、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 位开展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6、反映、传递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违法信息和劳动者的 检举、投诉; 7、协助、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职责 监察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各级劳动保 障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2、对网格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 监督,进行动态监管。 3、对本网格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进行资料采集,录入 微机。 4、收集、整理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的文本资料,建立用人单位档案,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参加和办理用工备案。 5、受理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 举报,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6、反映劳动者对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执 法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 一、组建目的和组建方式 为做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组建劳动保 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形成以专职监察员为主、兼职监察员和 协管员为辅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可以从劳动保障所、站现有工作人 员中选定,也可另行招聘。协管员人数视网格内用人单位规 模、数量而定,每个网格不得少于 2 人。 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工作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1、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在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大队)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实行 。 3、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在 工作中应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团结协作。 4、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吃、 拿、卡、要” ,严禁徇私舞弊、以公谋私。 5、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密切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员做 好执法工作,认真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和专项任务。 三、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选用原则 1、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选用工作由各市(县)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经考试、体检合格后,择优录取。 2、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应从热爱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能熟悉使用计算机的人员中录用。 3、乡(镇) 、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与选用人 员签订上岗协议, 办理聘用手续。 每一次协议工作期为一年, 第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 四、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培训办法 1、市劳动监察局根据上级要求统一制定培训计划,选 编培训教材和考试试卷。 2、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市(县)区劳 动监察局(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3、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 15 天, 每年还应根据业务需要开展年度业务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新选用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必须经上岗前培训考试 合格后,持有《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证》和工作标志方可上 岗。 五、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伍管理 1、市劳动监察局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 伍的整体建设。 2、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大队)负责对本区域 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包括业务指导、人员调 配、任务布置、业绩考核和内部监督等。 3、劳动保障所、站负责日常工作任务的落实、人员考 勤记录、 办公用具发放等工作, 负责对协管员的管理和考核。 六、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考核办法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实绩、求实效”以 , 及“考核和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使考核结果与对协管员的 奖励挂钩,调动协管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协 管,促进工作目标的完成。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和工作纪律三个方 面,重点考核在辖区内对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督促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协调化解一般用 工矛盾,及时反馈和协助监察员查处用人单位违反问题并监 督整改,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及时准确采集补充用 人单位用工信息的情况。 由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大队)对劳动保障监察 协管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定。年终对考核成绩优秀的集 体、个人予以表彰,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 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辞退。 网格巡查制度一、各级网格内的劳动保障监察专(兼)职监察员和协 管员,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采集和更新网格内用人 单位用工信息,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 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 况。 二、网格内工作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到用人单位进 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网格内用人单位及职业介绍机构和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报告网格内因 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反映和传递群众对劳动保 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网格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要具备调查处理一 般性能力,并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动态监管。结合一年一度的书面审查工作,组织专 (兼)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协管员对网格内的用人单位进行 调查摸底,信息采集。按照“一户一卡,一街(路)一册” 的工作要求,填写《用人单位调查登记表》 ,建立用人单位 信息库。同时,结合诚信企业等级评定、日常巡查、专项检 查、举报投诉专查等,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社 会保险等方面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日常监管。三级网格(乡镇和街道)兼职监察员和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要经常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进行巡 查,把监察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遵 守劳动保障法律的意识,自觉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及 时发现和制止苗头性违法行为,努力将违法行为解决在基层 和萌芽状态;对难以处理的案件或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立 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六、应急监管。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的重大突发 事件,按照管辖区域快速启动。监察人员必须第一 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定局势妥善 处理。同时,根据事件性质,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处理过 程中要继续跟踪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事件处理完毕要再次 报送处理结果。 投诉、 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一、为规范举报投诉行为,提高各级网格处理举报投诉 的工作效率,根据的规定,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依法受理: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 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原则上由受理投诉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三、报送内容及程序 1、二级网格劳动监察员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信息登记(采集)中,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用 工信息的,或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向 用人单位指出并下达整改,整改到位的,更新调查表数据。 对拒不整改的,立即向所属市(县)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负责人报告。 2、三级网格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直 接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填写《劳动 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经所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 核后,根据管辖权交由所属市(县)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处理。 3、三级网格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负责人对《用人单 位信息采集表》进行审查,对用人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 隐瞒用工信息或拒不整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向所属市 (县)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并提请对该用人单位进行 劳动用工全面审查。 四、报送时限 1、各级网格通过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 续,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各级网格对经举报、投诉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 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一、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案卷档案是指各级监察网 格在协助查处各种违法案件或直接处理简单劳动纠纷案件 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 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系统保管的监察案件材料。对用人单位劳 动用工信息实时采集更新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动态监管情况、经过整理立卷 归档系统保管的网格化管理信息材料。 二、归档 1、案卷档案管理,按照一案一卷、分类保管、利于保 密、方便利用的原则。信息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一户一档、 一格一册”的原则。 2、立卷的案件材料及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受案登记材料; (4)调查证据材料,包括当 事人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据材料; (5)用人单位改正情况材料; (6)其他材料。 3、 立卷的信息登记材料及排列顺序, 卷宗封面; (1) (2) 卷内目录; (3) 《营口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 记表》 (4)营业执照; ; (5)劳动规章制度; (6)职工花名 册; (7)劳动合同台账; (8)上月职工工资表; (9)社会保 险上月结算单; (10)其他有关资料。 三、保管 1、档案工作人员对所管的各类档案资料应做到情况熟 悉、查找迅速准确。 2、档案资料要采用科学方法管理,各门类档案要实行 分类整理、单独存放、集中管理。 3、对档案的调进、调出等情况要做好登记、经常清点 核对, 对损坏的档案要及时复制修补,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4、按照“八防” (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高温、 防强光、防虫咬、防鼠咬)的要求,配齐设备,逐步创造条 件建立标准的档案室。 四、借阅 1、档案管理人员要树立服务第一的观念,对借阅或查 阅档案的人员,要热情诚恳,提供方便。 2、外单位查阅、借阅有关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 经局领导同意,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查借人员的身份和查借目 的后方可查借。 3、借阅档案人员必须当面清点卷数,并在登记薄上签 字,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在登记薄上注销。 4、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一般不超过一周,如需延长 借阅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查借人员应爱护档案,确保其 安全, 不准在文件材料上抹划涂改, 不经批准不准擅自抄录、 拍照、复印或翻印。 五、鉴定和销毁 1、档案的鉴定工作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人 员和有关科室共同完成。 2、档案鉴定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准确确定档案材料的 存毁和保管期限。在文件的存毁已确定时,要坚持“保存从 宽,销毁从严”和“宁存勿毁”的原则,防止把有保存价值 的文件销毁。 3、销毁档案材料,要造册登记,经分管领导批准,在 指定的地点由两人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人和监 销人要在销毁注册上签字,严禁将档案当废纸出售。 六、管理要求 1、档案管理人员要管好档案柜或库房,不得在柜内或 库房内存放任何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等。 2、一切档案都要登记造册,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要 按登记薄全部清点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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