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买卖房屋确权起诉状怎样确权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
一. 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
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
三.在本案中,哪一方才是适格被告?即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理论分析:
1、所有权的概念及相关权利
房屋所有权: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 占有,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在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权; 使用,是指房屋所有人按照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 收益,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获取利用其房屋而产生的利益;
处分,是指房屋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使自己丧失房屋所有权。
相关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之相关规定:
第60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61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鉴于本案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且原告与被告A也已向朝阳房管局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原告在涉案房屋查封前未能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仅在于朝阳房管局所规定的行政时限,而并非原告过错导致。此外,原告事先截然不知二被告存在债务纠纷,现因二被告的行为,导致涉案房屋被冻结,原告无法享有既得权益,其责任并不在于原告,故原告应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查封。
2、鉴于本案涉及到财产保全与房屋产权登记效力之间的权利保护的认定取向。另外对于房主的确权之诉,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我认为,其中最难之处,也是焦点集中地方,是应该倾向维护谁的合法权益,哪一种权利才是本案核心。
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诉前或诉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的产生源自于诉讼目的的实现的实际需要。一般情况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当事人为了获得司法救济,这种司法救济是通过法院判令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来实现的。如判令一方返还财税,支付赔偿金,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支付货款等。这种判令是依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只是法律保障。而被判令履行一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则涉及判决能否实现,能否实际达到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救济的目的的现实保障。如果在诉讼过程中,
甚至在诉讼前,一方当事人已预感到自己将要被判令履行一定义务,为了逃避将来可能履行的义务,将要交付的货物、资金隐匿或转移挥霍,不管其行为怎样的不合法,毕竟会造成将来重奖的判决不能执行,这样判决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诉讼目的最终难以实现,诉讼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成了空话。诉讼保全制度就是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使法律的权威,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承诺最终落到实处的有效的制度。
房屋权属登记的概念: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题一致的原则。
一种意见是保护购房者(原告)的权利。
因为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居住,法院应以财产的现状为衡量标准,确认产权的归属应为原告所有。 适用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
扣押、冻结。”
另一种意见是保护被告B的合法权益。因被告A与被告B存在事实债务纠纷,故保障被告B权益的最大化,也是合理的。
适用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但我认为,从促进交易原则和维护善意一方既得利益考虑,(维护相关人的权益)维护购房者(此案原告)的合法权益,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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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别村人在我们村买房可以确权吗
农村房屋确权别村人在我们村买房可以确权吗
怀柔区发表时间: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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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事项|||  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如果可以的话,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众所周知,农村房屋是建立在农村宅基地之上的,而农村村民对农村宅基地仅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是由我国
回复时间: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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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4 条
北京-海淀区
你好,一般来说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回复时间: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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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
非同村人是不能买卖同村人的小产权房屋,不能确权
回复时间: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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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住建部门。
回复时间: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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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1881012****
依照现有政策是不能获得确权的。
回复时间: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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