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用索赔用人企业向员工索赔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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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给职工缴纳社保,工伤职工如何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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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生病,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作者:李浪平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 &&很多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生病住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公司是否有责任,员工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呢?
&&& 公司未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生病发生的医疗费未能享受职工医疗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待遇部分,应由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3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 &&案例一
&& 杨某,女,43岁,从2011年2月一直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店从事洗碗工作,单位一直未给杨某购买社保,2013年3月31日,杨某突发疾病,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1、急性脑梗塞;2、心脏瓣膜病,花去医疗费26932.95元,杨某找单位赔偿,但单位拒绝赔偿,单位认为是自身疾病,单位不需要赔偿,杨某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单位赔偿产生的医疗费.
【仲裁裁决】
&&&&&& 本委受理后,委托禅城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对假设杨某从2011年2月起按规定一直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该次患病在治疗期间可享受到的医疗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审核,核定杨某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为20598.77元,故单位应支付杨某医疗费20598.77
&&&&&&案例二
&&& 张某,女,48岁,从2012年8月一直在佛山市南海区××不锈钢有限公司包装工作,单位一直未给张某购买社保,2013年9月20日,张某头痛严重,到佛山市中医院救治,诊断为:肺癌,在佛山和老家一共花去医疗费72182.3元.于日医治无效死亡,家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36921.95元,张某家属找单位赔偿,但单位拒绝赔偿,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单位赔偿产生的医疗费和非因工死亡费用57750元.
【仲裁裁决】
本委受理后,经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核定,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金额为17057.98元,故单位应支付张某家属医疗费17057.98元。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公司应按佛山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850元/月为标准支付张某家属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供应直属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工资,合计57750元.企业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现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申请劳动总裁员工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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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现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申请劳动总裁员工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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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广州|解答问题:9423条
您好,请问您入职多久了呢?法律规定,入职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没有购买社保的,可要求补缴,如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建议您收集相关的证据,到劳动局投诉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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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您入职多久了呢?法律规定,入职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没有购买社保的,可要求补缴,如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建议您收集相关的证据,到劳动局投诉该用人单位。
你好,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辞职并要求单位经济补偿金等。
您好,请问您入职多久了呢?法律规定,入职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没有购买社保的,可要求补缴,如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建议您收集相关的证据,到劳动局投诉该用人单位。
你好,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辞职并要求单位经济补偿金等。
企业不给员工购买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可以到当地社保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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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 15:50:22
新华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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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11月25日电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或家属享受的社会保障受到影响时,用人单位仍应承担补足社会保障的责任,该责任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近日,如皋法院就一起雇主责任险案件进行了判决。
沙某系原告公司的员工,日下午4时50分左右,沙某在施工现场进行卷扬机操作,由于滑轮突然断开,坠向沙某并击中其右侧面部致其严重受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了解日,原告为包含沙某在内的到菲律宾工作的部分员工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80万元。保险期限为日至日。事故发生后,日原告与沙某的直系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一次性赔偿沙某直系亲属合计200万元,其中向其直系亲属直接支付赔偿款180万元,20万元作为沙某女儿以参股形式入股原告公司。日、15日原告合计向沙某亲属支付赔偿款180万元。原告就此向被告理赔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800000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工伤保险基金向原告支付了沙某家属工亡待遇后,原告对沙某工亡是否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如果原告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则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多少?
对于争议焦点一,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案中,工伤保险基金已经依照标准支付了沙某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依据沙某的缴费工资标准逐月向原告发放沙某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沙某生前本人月平均工资为9389元,而原告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的缴费工资为2025元,故而,原告并未足额缴纳沙某的工伤保险,导致沙某生前供养的亲属不能按照沙某本人工资标准享有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未足额缴纳沙某工伤保险的责任完全在原告原告,遂原告有责任补足沙某供养亲属应当享有的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对于争议焦点二,原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为补足沙某生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待遇的责任。原告原告应补足沙某生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应为每人每月2228.4元/月【()-588.3】。介于原告已经一次性支付沙某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应当逐月支付的部分,原告也已先行垫付,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此种赔偿方式,且由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赔偿能力不甚稳定,从最大化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原告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更有利于保证受害者权益得到实现,但一次性支付的赔偿金仍需具备合理性,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属于原告对沙某家属人道主义的帮助,不应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原告一次性补足沙某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合理费用如何计算,主要涉及的是计算时间问题,因沙某供养亲属的实际寿命、预测寿命都是未知,无据可依,法院酌情认定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口平均寿命为依据,南通地区人均寿命77.15岁,沙某的父亲预计领取的时间约为12年,其母亲预计领取时间约为13年,故一次性补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为2228.4元/月×12个月×12年+2228.4元/月×12个月×13年计668520元。该部分费用,原告已经全额支付给沙某供养亲属,且未超过保险限额范围,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该部分保险金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自日收到原告给付保险金请求的资料,最迟在日前即应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原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由不支付保险金,确给原告带来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668520元及利息(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以66852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根据员工的本人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社会保险费用的支持,通常按照低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防范风险,会选择再购买一份商业性的雇主责任险予以补充。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特别是工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均由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故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裁判时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或家属享受的社会保障受到影响时,用人单位仍应承担补足社会保障的责任,该责任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也应承担。(沙辉崔小兰)
(责任编辑:  2015年1月入职,公司漏给缴纳社保的五险,要怎么赔偿?现在养老保险也因公司不想提供财务凭证而缴纳不了,其他四险也缴纳不了,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能就得放弃这份工作了吧?各位能给这建议吗?在比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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