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裁人员下岗人员爱心早餐店有优先 权吗?

05-1502-1602-1602-1602-1602-1602-1602-1602-1602-16最新范文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下岗人员享受哪些合法权益_百度知道
下岗人员享受哪些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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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某工厂在“减员增效 工作中.规定下岗人员第一年可以到原单位领取全额工资.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只能在原单位按上一年工资额的领取.该工厂根据下岗人员特长.创办新的经济实体.该实体预计第一年属投资阶段.没有利润.因而职员均无收入.第二年每人年收入可达b元.从第三年起每人年收入可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如果某工人下岗后立即转入这个 题目和参考答案——精英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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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厂在“减员增效”工作中,规定下岗人员第一年可以到原单位领取全额工资,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只能在原单位按上一年工资额的领取.该工厂根据下岗人员特长,创办新的经济实体.该实体预计第一年属投资阶段,没有利润,因而职员均无收入.第二年每人年收入可达b元,从第三年起每人年收入可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如果某工人下岗后立即转入这个创办的经济实体,又设该工人下岗前的年工资额为a元.
①求这位工人下岗后第n年的年收入an的表达式;
②当时,这位工人哪一年的年收入最少?最少年收入是多少?
答案:解析:
②第4年收入最少,最少为元.
提示:①,,,….观察可得.
②把代入,得
利用x∈R,≥0,求得,n=4.
练习册系列答案
科目:高中数学
某工厂在1999年的“减员增效”中对部分人员实行分流,规定分流人员第一年可以到原单位领取工资的100%,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只能在原单位按上一年的23领取工资,该厂根据分流人员的技术特长,计划创办新的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预计第一年属投资阶段,第二年每人可获得b元收入,从第三年起每人每年的收入可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0%,如果某人分流前工资的收入每年a元,分流后进入新经济实体,第n年的收入为an元,(1)求{an}的通项公式;(2)当b=8a27时,这个人哪一年的收入最少?最少为多少?(3)当b≥3a8时,是否一定可以保证这个人分流一年后的收入永远超过分流前的年收入?
科目:高中数学
来源:高考数学一轮复习必备(第25课时):第三章 数列-数列的实际应用(解析版)
题型:解答题
某工厂在1999年的“减员增效”中对部分人员实行分流,规定分流人员第一年可以到原单位领取工资的100%,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只能在原单位按上一年的领取工资,该厂根据分流人员的技术特长,计划创办新的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预计第一年属投资阶段,第二年每人可获得b元收入,从第三年起每人每年的收入可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0%,如果某人分流前工资的收入每年a元,分流后进入新经济实体,第n年的收入为an元,(1)求{an}的通项公式;(2)当时,这个人哪一年的收入最少?最少为多少?(3)当时,是否一定可以保证这个人分流一年后的收入永远超过分流前的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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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手机号双职工同时下岗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吗?_百度知道
双职工同时下岗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吗?
夫妻双方都在国企工作,2年前同时下岗,请问:双职工同时下岗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吗?如果符合,有什么优惠政策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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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没有这样具体规定, 但劳动合同法有规定,裁员要考虑家庭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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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劳动法咨询
我是一个下岗职工,97年企业倒闭以60W价格买个个人 然后工人下岗但是 我是属于农垦系统 农场厂长为了他的工作业绩 向上级报的是没有下岗工人 于是我们成了所谓的分流 分到农场所属的连队 按政策应该给我们分地 但是至今没有地 去讨要说法 说我因为没有缴纳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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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岗人员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l)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下岗人员有要求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通知权,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达不成变更协议的。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按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劳动者本人。”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劳动者有权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下岗。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2)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前,下岗人员有权对裁员条件、裁员方案进行了解和发表意见。《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未将裁员方案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的、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此间劳动者有权拒绝下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批准其裁员方案。  (3)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后,在规定期限内录用人员下岗者可依法享有优先回单位权。《劳动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有拒绝下岗的权利。《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下岗人员下岗后,有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日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应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对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该办法补偿的,除按全额补偿外,还应按补偿金额的50%追加补偿金。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工伤被用人单位决定下岗的除按上述规定补偿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分别不低于医疗费的50%到100%。  (6)被用人单位错误决定下岗的,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并获得工会支持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裁员决定违法或不给经济补偿,下岗职工根据《劳动法》第30条规定,决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参见如下: 在当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下岗职工不断增多,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件头等大事,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动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开展再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咨询和职业指导,既促使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又促进企业改革。
党的十五大强调要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目标赋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抓好“三个重点”: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实现“一个统一”: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概括起来,就是“三二一”工作任务。当前重点是实现两个确保,以此为中心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各项改革的发展。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他们实现再就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根本途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都要进中心。三年内,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并组织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使之尽快实现再就业;三年期满还未再就业者,享受两年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再就业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年内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随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同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年后仍未再就业者,也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于那些长期脱离企业、已经有了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的“两不找”人员,应该解除他们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1998年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围绕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四年来,全国累计有2991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1527万人实现了再就业。1998年,全年有1219万下岗职工,当年再就业609万人,再就业率为50%;1999年,全年有1210万下岗职工,当年再就业492万人,再就业率为42%;2000年,全年有1098 万下岗职工,当年再就业361人,再就业率为35%。2001全年891下岗职工,当年再就业227万,再就业率为30%。虽然没有实现中发10号文件要求的出大于进的目标,但是在就业环境不宽松,中心内下岗职工多为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困难群体的情况下,这样的成绩来之不易。??二是社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突破。针对下岗职工再就业难问题,劳动保障部召开了常州和上海两次重要会议。张左己部长在上海会议上,明确提出了“要以社区服务业作为再就业工作的主攻方向”,举起了“社区就业”的旗帜,阐明了开展社区就业工作“三结合”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三是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初见成效。2000年和2001年,劳动保障部联合有关部门连续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有力地促进了优惠政策的落实。针对下岗职工优惠政策落实难的问题,一些地方大胆实践,探索研究出了不少落实政策的好办法。??四是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培训取得成果。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继续推进,就业服务设施、手段、方法不断更新。第一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如期完成,全国已累计培训下岗职工1200万人,参加培训的有780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达到65%。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的安置及再就业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下岗职工的保险保障,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职工下岗后的再就业管理,《通知》规定: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已离开劳动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协商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借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对协商不一致、又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即解除协议,劳动合同相应解除。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谋职业的,可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续缴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用下岗职工用人单位的监察,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岗人员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l)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下岗人员有要求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通知权,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达不成变更协议的。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按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劳动者本人。”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劳动者有权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下岗。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2)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前,下岗人员有权对裁员条件、裁员方案进行了解和发表意见。《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未将裁员方案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的、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此间劳动者有权拒绝下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批准其裁员方案。  (3)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后,在规定期限内录用人员下岗者可依法享有优先回单位权。《劳动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有拒绝下岗的权利。《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下岗人员下岗后,有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日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应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对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该办法补偿的,除按全额补偿外,还应按补偿金额的50%追加补偿金。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工伤被用人单位决定下岗的除按上述规定补偿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分别不低于医疗费的50%到100%。  (6)被用人单位错误决定下岗的,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并获得工会支持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裁员决定违法或不给经济补偿,下岗职工根据《劳动法》第30条规定,决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您好 首先真的谢谢您帮我解答疑惑 但是 我现在的情况是 他们说我没下岗 给我分流道其他单位 也就是农垦地区的连队 按道理应该是给土地种
他们压根就说我们没下岗 但是又因为我们没缴纳养老金 对我们什么说法都没有 能告诉我 在这件事 他们哪方面做的有违反规则的么? 我的户口上写的是非职工就是 只有缴纳养老金才给改成职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你好,由于你的问题时间跨度很久,涉及的相关政策较为复杂,建议与律师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详细沟通。
可以向当地律师事务所求助,他们会跟你说的很详细的。
我们是小地方哪有什么律师事务所啊
咨询律师也要花钱 家庭真是很不好 可以稍微说一下 我该抓住那点去和那些领导讨论这个问题才能争取到权益呢 谢谢
网上说不清楚的,你去找法律援助中心,去咨询,把具体情况跟他们说清楚,当面讲你也会理解的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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