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应付款列报长期挂账有何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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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纬通讯(002148)收购杭州掌盟软件82.97%股权,因掌盟软件几名自然人股东无法筹措税7000多万个税,导致无法完成交割;国投中鲁(600962)收购江苏环亚100%股权,因江苏环亚实控人夫妇交不起2.5亿个税导致重组终止!
  “很多企业发生股权变更等重组或清算时,20%的红利所得税,让企业老板非常懊恼,有的还出现无力承担该项税务成本的状况。” 9月21日晚,从业16年的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广东新兴企业财富安全研究院执行院长熊剑斐做客第26期新三板千人汇微分享,从财务报表税务风险诊断的角度为企业朋友们带来一场企业财富安全管理的精彩分享!
  1.其他应收款金额偏大引起的税务风险
  其它应收款长期挂账,存在账外经营风险
  如果经营者借用公司资金,用于公司的正常账面业务,当业务的货物或票据到达公司,公司账务人员必然会在账面上冲抵该账户余额。如果长期挂账,加之正常的资金周转率,税管部门会以此为线索,查找企业经营者的账外经营行为。
  其它应收款长期挂账且金额较大,涉嫌转移企业税前利润
  当企业有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因借款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又在企业账面作税前列支,税管部门会认为,企业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公司却在承担借款利息,是一种转移企业税前利润的行为,会追究企业经营的所得税,当发生股权转让时,也会追究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其它应收款余额偏大,或被认为抽逃资本
  在企业营运初期,或经营业绩不大的情况下,其它应收款余额偏大,也可能会出现被工商部门认定为抽逃资本的非法行为。如果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的项目做会计反映,对资本的使用更合常理。
  股东及员工借款年度终了不还钱要交20%个税
  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20%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2.其它应付款余额偏大引起的税务风险
  股东追加资金不要处理成公司向老板借钱
  很多企业在注册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金额都不大,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放大,因流动资金的需要,投资人会不断给企业追加资金。
  在追加资金的过程中,由于并没有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因此,账务处理人一般会采取增加“其他应付款”的方式进行账面记录,也就是说处理成公司向老板借钱。
  而这种现金流入企业的方式,同样也是企业实现收入时的现金流入方式,所以,税务管理部门也可能根据该账户的余额状况,检查企业的隐瞒收入的情况,甚至因此界定企业偷税漏税的案例也非常多。
  另外,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如果合约或对象不清楚,债权债务关系证据不明确,税务管理部门也可能会认定为无需归还债务,视同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认缴制下实收资本如何验资?
  日,国家工商新政出台商事制度改革,企业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投资人对注册资本无需实缴。因此,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对实收资本的会计反映没有验资依据,而企业营运必定有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如何反映该项投入资金,尚未有明确规定。如果放在短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目下,除了会造成上述风险外,也不符合投资权益的定义。
  熊剑斐说,目前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向自行申报制过渡,建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采取动态反映实收资本项目,对投资人逐步投入到公司营运的资金,记录在实收资本项目中;并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上申报反映及存档到登记机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实缴资本申报与事实不符,股东需承担法律责任。
  3.未分配利润余额的税务风险和税务成本
  “大多数老板认为,企业交完了增值税等流转税,交完了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就是股东自己的了,却不知道还有一个20%的红利所得税要交。”据熊剑斐
  介绍,未分配利润金额一般是由企业的税后利润形成的,由于未分配利润是企业长年积累形成的,数额有累积的特点;因此很多企业当发生股权变更等重组或清算事项时,20%的红利所得税,让企业老板很是懊恼,有的还出现无力承担该项税务成本的状况。
  实控人交不起2.5亿个税,重组终止
  北纬通讯(002148)收购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82.97%股权,交易金额3.6亿元,因蔡红兵等自然人股东无法筹措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的7000多万元个税,此次交易无法完成交割。
  国投中鲁(600962)收购江苏环亚100%股权,因江苏环亚实际控制人张惊涛及其配偶,转让61.55%股权需要缴纳高达2.5亿元的个税,因个税来源问题,导致重组终止。
  “收购别的公司主体时,一定要进行财务报表的税务风险分析,否则将无故承担上一家公司历史沉淀的税务成本和风险。”熊剑斐提醒道!
  未分配利润的风险处理方法
  熊剑斐介绍说,对未分配利润项目进行风险处理,有很多合法的空间,但绝对不是账上有200万未分配利润买辆奔驰车就可以不交20%的红利税,这是有的老板被不懂税法的会计人员所误导,最后还是得开着豪车去交税。因为买车也只是对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而不是对该项资金形成前的转化,或形成后的分解。
  最后,熊剑斐介绍了未分配利润的风险处理方法以供参考:
  一是会计人员要正确理解税务利润和会计利润的不同法律概念;
  二是设置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仅这个方法,基本可合法节省20%的红利所得税;
  三是争取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
  四是根据财税〔2015〕41号文,将重组产生的个税采取5年分期缴纳。
  嘉宾互动Q&A
  Q1:关联方有偿资金拆借有何风险?
  A1: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企业作为非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不允许开展对外放贷业务,特别是有偿放贷,但现实中企业经常存在这种现象。
  从税务上讲,企业向关联方进行有偿的资金借款,要按照金融行业交税,以前是3%营业税,现在是3%增值税;如果对方需要发票,流程比较复杂,需要到省局交税,并在所在征管所/局开票。
  从账务处理上讲,“把真的做成真的,不要把真的做成假的”,既然是真实的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做好相关协议和借款手续,一般不会有太大税务风险。
  Q2:企业对外投资有何税务风险?
  A2:要注意区分权益性投资还是金融产品的买卖投资,不同的投资类型税收的区别很大。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收益,同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分红和回报既不用交流转税,也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等)的转让买卖取得的受益,需按照差价来计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Q3: 股权激励个人持股还是法人持股?
  A3:从操作的便利性来讲,个人持股涉及面大;但是法人持股又多了一重税,法人单位转让股权的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到个人名下又要交20%个人所得税。
  通行的做法是利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持股,实现合伙人只交一次性的5%~35%个税。
  另外可利用地方的特殊政策,个别地方政府对持股平台采取一口价,交完20%个税,就不用再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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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小故事,有趣又有料税”,本文中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长;一、相关税收、会计制度规范解读;(一)税法的规定;1.内资企业;解读上述规定:;(1)“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这里未提出;(2)“三年以上”,这里未提到“逾期”,似乎只要;(3)“属于收入”的范围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4)“属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下;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税”,本文中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长期挂账应付款项”,是指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偿还甚至长期不还的应付未付款项。
一、相关税收、会计制度规范解读
(一)税法的规定
1.内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中规定: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属于收入”。
解读上述规定:
(1)“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这里未提出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还是债权人有原因导致“应付未付”,只要实际未付即符合上述条件。
(2)“三年以上”,这里未提到“逾期”,似乎只要“账龄”在三年以上即符合条件。笔者认为,“三年以上”,应从债务账户连续无“贷方”发生额时起算,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业务往来呈断断续续的状态,其中“贷方”发生额间断时间不超过三年,应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
(3)“属于收入”的范围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结欠的货款、劳务款等)和“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付账款及属于一般的、未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如企业相互之间或企业向职工及社会个人借用款项,不属于上述“属于收入”的范围。
(4)“属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意义上的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不是会计中“营业收入”这类意义上的收入。
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05年第13号令)中有这样的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些纳税人以上述规定为依据未将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应税所得,被税务稽查人员查出后课以补税,甚至作为偷税罚款,纳税人一般都只得听任。原因有二,一是上述13号令在前,56号文件在后;二是纳税人一般不愿与税务机关抗争。
2.外商投资企业。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上述规定:
(1)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应既包括企业欠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应付账款,即欠付的货款、劳务款等,还应包括外欠的预收账款、借款、其他应付款等债务。
(2)“逾期2年”,凡债务关系成立前后约定还款期限的,应从该期限届满时起算;未约定期限的,一般应从债务关系成立时起算。
(3)“未要求偿还”,按法理应由纳税人(债务人)提供债权人要求清偿的书面证据,否则税务机关可推定为债权人未要求清偿。这一证据在民法上是对债务人不利的证据(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一般债务人不愿轻易向债权人索取。
(二)会计制度的规定
1.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在按有关规定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统称新准则)的大中型企业,仍可以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行业会计制度。这些制度都规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营业外收入。
2.《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按制度的规定转入资本公积。
3.新准则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自日起,新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
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属于新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规定:金融负债包括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该准则还规定: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应付未付的款项转入损益,“支付的对价”为0,因此,将上述规范应用于“核销”应付款项,即为将应付未付款项转为当期收入。
解读上述规定:
(1)将应付款项转为收益(以下简称核销),主要看是否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情况,例如对方企业破产、倒闭、自然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等,否则,可以作纳税调增,但不宜转为收入。应付款项是否符合转为收益的条件,需要依靠会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
(2)将应付款项转为收益的科目使用,与各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债务重组收益所用科目相一致,即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和新准则的企业,应付款项转为收益时计入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付款项转为收益时计入资本公积。但是,按照配比原则,将应付款项转为资本公积的,应该是该收益的“税后部分”,即首先应确认转为收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剩余部分才能计入资本公积。
二、应付款项转为应税所得时的税收处理
(一)会计上将应付款项转入当期收入时的税收处理
1.会计上按照规定将“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与税法的规定一致,无需因此进行纳税调整。
2.如果已作“核销”处理的应付款项以后因债权人追索而清偿,因为实际清偿的金额应增加损失或冲回以往收益,即冲减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这与税法的规定也一致,无须因此作纳税调整。
(二)将应付款项计入应税所得但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的税收处理
1.如果按税法规定将应付款项计入应税所得,会计上虽已核销但未确认收入而将其转入资本公积:(1)当年纳税调整时,应按核销的应付款项,调整增加应税所得;(2)如果以后已核销的应付款项又偿还给债权人,纳税调整时按实际归还金额在不超过原核销的应付款项范围内调减应税所得。
2.如果按税法规定将应付款项计入应税所得(以下简称“计税”),但会计上并未核销应付款项:(1)纳税调整时,应按照计入所得额的应付款项,调整增加应税所得;同时,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已在税收上确认为应税所得的应付款项明细账户及金额。(2)如果以后已计税的应付款项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并被转入当期收入,纳税调整时应按转入收入的金额,调整减少应税所得。(3)如果已计税的应付款项被转入资本公积,计税时则无须作纳税调整。
(4)如果已计税的应付款项以后又归还给债权人,纳税调整时应按实际归还金额在不超过原计税的应付款项的范围内,调整减少应税所得。
应该强调说明,税法上将应付款项计入应税所得的规范,尚有许多盲点有待总体地进一步解释,因此除非常明确的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对宕期的应付款项是否应计税,即是否计入应税所得,企业应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应付款项转为收益或计入应税所得的涉税会计处理
1.企业按规定将宕期应付款项转为当期收入的:(1)核销应付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等债务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核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收益”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
(2)如果被核销的应付款项以后又偿还给债权人,应按偿还金额,借记“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按规定将宕期应付款项转入资本公积的:(1)按核销的应付款项,借记“应付账
款”等科目;按核销的应付款项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以下均省略明细科目)。(2)如果已核销的应付款项以后又偿还给债权人,实际清偿金额小于或等于原核销的应付款项时,按实际偿还金额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后的余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实际偿还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实际偿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实际偿还金额大于原核销的应付款项时,其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科目;同时,按实际偿还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上分录中凡有贷记或借记应交所得税的,计算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时均应考虑剔除这一因素的影响。
3.按税法规定将宕期应付款项计入应税所得但按会计制度规定不作核销账务处理的,会计上仍应在备查簿中记录已计税的应付款项。当这些已计税的应付款项实际核销或以后实际偿还时,除核销时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时不作纳税调整外,实际核销或实际偿还时都需要按备查簿原记录金额调减应税所得,相应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除仍应设置上述备查登记簿外,还应按规定确认递延税款:(1)在将应付款项计入所得额的当年,按当年应交所得税减去确认的递延税款后的余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为“所得税费用”科目,下同)。按当年计入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下同);按当年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假定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且预缴的所得税挂账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同)。(2)如果以后已计税的应付款项又偿还给债权人,或者核销转为收益,当年计税时,应按当年应交所得税加上因此转回递延税款的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因此调减的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年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对于在会计上已将应付款项转为收益的(包括转为收入或转为资本公积),因为以后还款的几率极小,因此不宜确认递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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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现象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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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规定,“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他应付款属于流动负债,通常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由于其他应付款业务复杂,在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将其作为逃避纳税的工具,检查时应注意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现象。8 D& @6 d, }5 b% g. P&&_# }
若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则可能存在下列问题:(1)隐匿收入。应检查其他应付款账户每笔经济业务的记账时间,若挂在贷方时间过长,应进一步检查会计凭证。(2)收取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故意不及时结转收入,少计当期实现利润、偷逃税金。税法规定,对逾期未收取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和消费税,收取的押金扣减相关税金后的差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检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的保证金明细账为依据,重点检查原始凭证,特别是出租、出借合同,看有无购货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包装物,而销货方超期不转账的行为;也可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特点,直接要求企业提供与购货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合同,根据合同检查其他应付款账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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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了,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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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以后在账务方面会注意这方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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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我们其他应付款中有一笔,是之前人家预付的货款(对方是公司老板的好友),但是当时公司还没正式营业,后面确实赶不上对方进度,对方只能从其他地方调货,但是这笔货款到现在都还没有打还给对方,姐姐,如果现在打还,可以吗?会不会有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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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应付款长期挂账有何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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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税务检查发现,责令转入营业外收入,纳税调整后缴纳所得税
规避的办法:让对方发函通知公司付款,公司回函因资金紧张以后再付款。不然,如楼上所言,长期挂账的应付款可转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大的,还有可能作为检查重点,是否货款销售收入挂账长期应付款。。。
不是销售款,挂个人名字非股东。
fzzcs 发表于
规避的办法:让对方发函通知公司付款,公司回函因资金紧张以后再付款。不然,如楼上所言,长期挂账的应付款 ...
函的格式有没有发一个,谢了
& && && && && && && && && && && && && && && && & 催收函
& &&&现就贵司未及时偿还所欠本人款项一事,致函如下:
& &&&贵司出于XX需要,于XX年X月X日向本人借支人民币XXXX元,约定于XX年X月X日归还。至今,贵司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
& &&&本人认为,双方既已有约在先,当全力守信方能长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给贵司,请贵司于XX年X月X日前将所欠借款偿还于本人。如届时贵司仍不偿还,本人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追索该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XX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月&&日
叫税务局的证明不用支付啊,谁征税谁证明
应该从关联方交易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这种款都是要有合同约定的,合同到期款还未付,需要双方重新的补充文件,证明这个钱还是要还的!!转营业外收入是说这个钱已经到期,对方也没有进行相关的催收措施,企业认为这笔钱可能已经不用再支付,这样的条件下税务局会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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