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内部内部风险抵押承包协议议”,以降低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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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某建筑企业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已达十年之久,开始时勤勤恳恳,所做的工程项目多次获奖,给该企业带来了不错的利润。但是,李某后因交友不慎染上赌博等恶习,对工程管理也渐不上心,现场管理一片混乱,经常有材料商、施工班组等来公司闹事要钱。该建筑企业也未予以重视,仅仅告诫李某要专心工程管理。突然有一天,该建筑企业发现再也无法联系到李某,而材料商、放高利贷者等纷纷到该企业要求还钱。
该企业不得不对李某承建尚未结算的数十个工程进行梳理,愕然发现李某不仅拖欠巨额材料款和民工工资,还长期以项目借款为由以公司名义在社会上拆借资金甚至大量借入高利贷,债务累计高达三千多万。此外,该企业还发现李某存在私刻项目部章、公章的情况,擅自到业主处私自领取工程款。
由于李某的恶行导致该建筑企业陷入绝境,疲于应付纷至沓来的诉讼纠纷,众多债主的上门逼债,使该建筑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极大的影响,濒临破产。
对于国内的民营企业来说,项目管理的模式绝大多数为项目经理承包制,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因为该制度过于依赖项目承包人的个人能力。从引进之初到现在,这种模式给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特别是以包代管、项目经理的素质问题在现阶段已显得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分包管理等方面的风险难以控制。由于项目承包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以及管理人员失职而给建筑企业造成极大损失的“血淋淋”的教训时有发生,甚至导致企业分崩离析。
这些问题无疑给众多的施工企业敲响警钟,对于项目经理风险,施工企业务必要做到“警钟长鸣”。那么,应当如何预防此类风险呢?
1、谨慎选择项目经理——“人”是第一位的,也是最关键的
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度中最核心的要素之一就是项目经理,也就是“人”。当施工企业将工程交由某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具体施工时,应考核项目经理是否具有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能力、经验、业绩及专业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知识,并着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及过往有无违法、违纪的情况,也可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合作。同时,也要对项目经理进行动态跟踪,因为“人”是变的。常有项目经理或内部承包人起初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但是后来赚取利润后就开始好逸恶劳,以致染上恶习而闯下大祸。
与此对应的,是施工企业一旦发现不好的“苗头”,要当断即断,绝不能拖泥带水、姑息养奸。
2、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控,尤其是过程管控
上述案例中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巨大的风险和损失,施工企业未能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管控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项目管控:
(1)建立对项目部现场包括账户的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制度。项目部的各项计划包括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的制定及修改应在公司的掌控下进行,只有掌握第一手的信息,才能在项目部出现问题时、甚至在出现“苗头”前,迅速反应,对症下药。
(2)掌握收支工程款项的绝对权。施工企业应当在内部承包协议及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都明确工程款汇入的账户信息,除汇入该账户之外的一切工程款都不予认可,若需接受汇票、现金等方式,还必须有加盖建筑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此杜绝业主支付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经理控制的账户或所谓分公司账户。对于公司就该项目对外的直接付款,应要求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以作为将来结算的凭证。
(3)建立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对于总承包合同以及材料采购等重大外部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的变更,应明确告知第三方以公司盖公章确认为准,避免项目经理以及项目部擅作承诺给公司带来风险。此外,项目部章应在公司留存印鉴,印章上应刻制“无签约权”的标识,避免项目部印章使用不当使公司遭受损失。甚至于项目不配备项目部章,只要项目部资料章即可。
(4)建立与主要材料商的定期对帐制度。包括用料数量和已付款等事项的核对,以掌握材料使用情况,控制风险。
(5)为避免项目经理的表见代理风险,建筑企业可在项目公示牌上注明项目员工的职权,必要时还需与当地的公证机关签订公证服务,对公示牌的内容进行定期公证。
(6)若项目经理管理不得力,公司接管项目前,应先锁定项目经理安置在现场的人、材、机现状,避免因仓促进场施工,前后界限无法区分引致不必要的争议。
3、签订合法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合理分配承包人与公司权利义务,防范内部承保风险
内部承包协议是防范内部承包风险的“基石”,至关重要,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之有效。必须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制约条款。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注意:
(1)设定合理的付款方式,平衡公司风险与承包人积极性。建议公司制定严格的工程款请款制度,原则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拨款只需满足工程正常施工即可,承包人请款时应明确所申请工程款的用途(主要指工人工资、材料款、分包商工程款等),同时应提交相应的凭证(如合同、发票、工人名单等),公司审查通过后方能予以拨款。
(2)鉴于承包人转包可能造成的风险,承包协议应约定承包人转包或经公司统一即分包情形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公司对承包协议的单方解除权。
(3)对于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现行承担责任包括导致公司账户被查封的,要在合同中对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尽可能进行细化。
(4)对于公司拟对项目部采取的各项管理制度也应当在承包协议中予以明确,以使公司对项目部的管理有据可循。
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来认定是否形成“挂靠”,因此,公司要想规避“挂靠”的风险,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之前,应当先与项目经理或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同时,若项目经理的证件未登记在公司名下的,公司还应当注意办理项目经理证的变更。只有内部承包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公司才能够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承包人主张管理费、追索或向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要求项目经理提供担保财产。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发现当项目经理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再向法院起诉追偿时,项目经理及其配偶名下均没足额的财产,甚至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法院的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因此,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要求项目经理提供担保财产,如保证金、房产、土地等。需要注意的是,当用土地、房产作担保时,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作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周月萍)(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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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和竟争的激烈,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大。正确识别风险因素,加强对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减少和避免风险损失,是面临的重要课题。建设项目具有工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一次性等特点,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自始至终处于多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并且面临着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将给工程施工目标(成本、质量和工期)的实现带来困难,甚至造成重大的损失。通过恰当的分析和正确的预测来规避风险,从而保证项目能按预期的目标实现,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风险   所谓风险管理,就是人们对潜在的以为损失进行辨识、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即在主观上尽可能有备无患或在无法避免时亦能寻求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从而减少损失或进而风险为我所用。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风险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业主方风险   业主是工程的投资者,是施工企业最重要的合作者,业主方的情况对施工企业的工程实施和效益有着决定性影响。如果有的业主在工程中滥用权力,拖欠工程款;有的业主干扰工程施工秩序,又不给以补偿;也可能出现无力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收陷入经济上的恶性循环,承受巨大的经济风险等等现象。   合同法律风险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原材料价格问题等,都与合同履行不良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业主利用建筑施工企业急于揽到工程任务的迫切心理,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致使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一级建造师挂靠:如何降低风险做好防范?
  我们都知道证书挂靠能带来额外的收入,企业人才各取所需,但是挂靠也是有风险的。建设派吧小编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一级建造师挂靠有哪些风险以及如何防范。
  【挂靠风险】
  一、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
  二、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挂靠人因挂靠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并且,被挂靠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五、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挂靠所得收益,并有权就挂靠行为对挂靠人、被挂靠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防范措施】
  一、挂靠人应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因为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厂价款的前提条件。
  二、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既可以起诉被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仅需在潜伏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被挂靠企业防范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加强工程款的管理,以免挂靠人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用于其他支出。
  四、被挂靠企业可以要求挂靠人提供担保或交纳担保金,对其予以制约。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严格财物管理,监督挂靠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完善劳务管理,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加强项目印章管理,对外明示项目章仅限于技术往来,避免构成表见代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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