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超越合同期间经营范围变更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法律顾问专题)_百度知道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法律顾问专题)
一、一般情况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有效
当前,我国《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放宽法律上对于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限制性规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都会被视为有效合同。
    二、特殊情况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谢恒律师建议,咨询者应具体核实双方的交易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如果未违反,该交易活动则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如果违反,则买卖合同涉嫌无效,咨询者一方应尽快采取相关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利益。    三、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谢恒律师特别提醒:虽然一般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会被视为有效合同,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免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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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该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管翊强  时间:  浏览量 11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本文从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合同相对方能否以此为依据主张合同无效,以及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的风险两方面进行分析。
1、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合同相对方能否主张该合同无效?
&&&&&&&&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公司所从事的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活动,规定其行为本身应属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旧《公司法》(日正式施行)第11条同时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超越经营范围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可见,根据当时的立法精神,公司如果从事超出其登记的经营范围活动,其行为应当属于无效。立法者之所以在当时作出这样的规定,完全是出于当时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初期,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规范公司这一新型法人主体经营活动的考量。
&&&&&&&&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公司经营活动的多元化,原先的法律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现实的经济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公布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民法通则》和旧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突破。按照这个解释,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这种“超出”而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则当然无效。新《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样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新公司法日实施),新旧《公司法》最显著的差异就是:旧《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新《公司法》则取消了此条规定,仅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登记。因此,公司因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并不因这种“超出”而当然无效,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完全视订立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应该是投资者根据投资目的、特长、专业等方面的因素所自身决定的,通过登记对外彰示其自身在某一方面的商业能力,以此提升竞争能力。但在商业活动中,商人追求利润的本性导致其一旦发现某一行为有利可图时,即便不属自身主营的特长,但仍可为之以期获利。在此情况下以超出经营范围而认定合同无效,无疑是对商事主体经营活动的不当干涉,为法律所不取。但另一方面我们也需清晰的认识到,商事活动涉及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国家在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不对任何一个商事主体的经营行为在宏观上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因此,各个国家的经济立法无不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作出限制规定,我国同样不无例外。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超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主要看该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需要经过特别批准方能实施。
2、 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的风险
&&&&&&&& 如前所述,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超出经营范围并不因此当然无效,但是这并不表明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毫无法律意义。公司作为一个商事主体,其经营活动如果超出了登记的经营范围,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对此情况可以作出相关的处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这一规定,我们的理解是,公司在对外经营时如果偶尔超出了其规定的经营范围,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标准,但如果事实上将登记外的经营活动作为企业的主营业务,这在法律上的确也存在着风险,该风险轻则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重则公司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失去了经营的资格。因此,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时,应当注意与公司实际的经营范围进行核对,若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是否有效?田汇聚金百家号公司经营范围被视为公司权利能力的衡量标准。作为法人,公司的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是什么关系?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案例一原告:湖南冬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毅恒公司被告:阳和公司被告:和信公司法院审理查明:毅恒公司、阳和公司开发位于郴州市爱莲东路地块,需要项目启动资金,于2010年11月与冬晶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包销服务合同》,约定由冬晶公司提供500万元给毅恒公司、阳和公司周转使用120天,之后,偿还冬晶公司440万元。冬晶公司将10万元保证金和490万元合同履行金汇入阳和公司账户。冬晶公司履行提供周转资金义务后,毅恒公司、阳和公司没有按约定偿还冬晶公司借款,仅返还冬晶公司110万元。故冬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冬晶公司与毅恒公司、阳和公司签订的《房产包销服务合同》合法生效。法院观点本案冬晶公司与毅恒公司、阳和公司签订的《房产包销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虽然冬晶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商品房包销的经营权限,《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冬晶公司与毅恒公司、阳和公司签订的《房产包销服务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超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案例二原告:赵坤被告:海尚公司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海尚公司委托赵坤为其快递业务代理人,赵坤向海尚公司缴纳一万元风险保证押金和加盟费一万元。由于海尚公司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原海尚公司签订的业务加盟协议属无效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应当各自返还不当得利。赵坤特起诉请求判令与海尚公司签订的业务加盟协议无效,海尚公司返还赵坤不当得利一万元本金及利息。海尚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海燕。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开发(非研制)、技术推广,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及软硬件、电子产品、灯光音响设备、日用百货、仪器仪表(不含医用)、电子元器件、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针纺织品。法院观点原海尚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书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海尚公司并不具备从事快递业务的资质。《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快递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经营者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能从事相应业务。因此赵坤主张加盟协议因违反国家特许经营,属无效合同的理由成立。合同无效,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小结在市场经济下,法人自由行使其意志,才能促成经济发展与繁荣。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规定的,应为无效。尚梓律师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中心座215-216室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田汇聚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你给我一个机会,我还你一个未来。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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