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结汇用途算和结汇要注意那些因素?

什么是备用金?-百科大全-就爱阅读网
什么是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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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申请书X X X 领导:我部门工作远在偏僻的山区,交通很不方便,而当地的银行(储蓄所)也距离我们很远,我们天天狗物、生活用款较多,为了减少回单位借用现金的次数,给我们班组工作开方便之门,为此我们申请预借备用金1000远,望批复此致XXX 工作小组日
1、借备用金时凭借条做凭证;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贷:现金2、核销时凭发票;   借:管理费用(或者其它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1、老板归还欠款时,可以直接冲抵备用金。2、以前财务做的也对,你只要做一笔转帐,就可以了。借:应付款600000 贷:备用金、但备用金必须够冲,如果备用金冲成0,无余额,那么就不能再冲了。应付款的余额就在应付款挂帐。
哪个银行的平安的?还是招商的?还是浦发的万用金?
以前办理准贷记卡要备用金.现在基本都不用了.备用金,通俗来讲先要你存些钱备用.它和保证金不同,备用金是随时可以取出来的.
规定是这样的。但实际上没人管你。你留一万还是一百万放你公司保险柜里都没问题。唯一的问题就是:防盗措施咋样。
对于借用的备用金,会计上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一备用金”账户来核算。备用金是指付给单位内部各部门或工作人员用作零星开支、零星采购、售货找零或差旅费等用的範项。实行备用金制度,有利于单位内部各部门或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防止现金过多地占用在个人手上,有效地控制资金占用。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备用金的领用和报销制度,加强对备用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单位内部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因零星开支、零星采购等需要预借备用金时,一般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付款凭证,财务部门作为记账依据;第二联为结算凭证,借款期间由出纳员留存,报销时作为核对依据,报销后随同报销单据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交借款人保存,报销时由出纳员签字后作为借款结算及交回借款的收据。经办人在填写借款凭证时,应当如实认真地填写借款事由、金额和借款日期并签名,送有关领导审批后根据借款凭证编制现金付款记账凭证
各预算单位领取的备用金应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单位所发生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使用现金外,其他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备用金管理包括借支管理和保管管理。 1、企业各部门填制“备用金借款单”,一方面财务部门核定其零星开支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凭此单据支给现金。2、各部门零星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若遇特殊需要应由企业部门经理核准。3、各部门零星备用金借支应将取得的正式发票定期送到财务部门备用金管理人员(出纳员)手中,冲转借支款或补充备用金。 1、备用金收支应设置“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表”送经理。2、备用金定期根据取得的发票编制备用金支出一览表,及时反映备用金支出情况。3、备用金账户应做到逐月结清。4、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与备用金相关的各种票据。备用金的管理不论采用何种办法,都应严格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的手续制度。 (一)定额管理定额管理是指按用款部门的实际需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并按定额拨付现金的管理办法。用款部门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支用备用金后,凭有关支出凭证向财会部门报销,财会部门如数付给现金,使备用金仍与定额保持一致。一般对用于费用开支的小额备用金,实行定额管理的办法;对用于销售找零用的备用金,按营业柜组核定定额,并拨给现金。各柜组可从销货款中经常保留核定的找零款,不存在支出和报销的问题。 (二)非定额管理非定额管理是指用款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财会部门领款的管理办法。在凭有关支出凭证向财会部门报销时,作为减少备用金处理,直到用完为止。如需补充备用金,再另行办理拨款和领款手续。对用于收购农副产品的备用金,在集中收购旺季时一般采用非定额管理的办法,在淡季零星收购时则采用定额管理的办法,实行交货补款。总而言之,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办法,都要建立健全备用金的领用、保管和报销等手续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经管备用金。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经济责任。备用金的核算,可在“其他应收款”账户内核算,也可单独设置“备用金”账户。它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数,余额表示库存的备用金数额,并按照领用单位或个人设明细分类账户核算。 1.设置批准制度对哪些部门、哪些业务实施备用金管理,应建立一个规范的申请、批准制度。2.定额管理制度对批准使用备用金的部门,必须根据需要事先核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备用金定额。3.日常管理责任制度使用部门必须对备用金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权限使用、接受财会部门的管理及定期报帐等各项责任制度。4.清查盘点制度财会部门必须对备用金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盘点,防止挪用或滥用,保证备用金的安全完整。5.审查入帐制度对备用金使用部门报销的所有票据,财会部门都要象对其他原始凭证一样,进行严格的审核后方能付款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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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单结汇工作中,必须做到哪些三个一致?
制单结汇工作中,必须做到哪些三个一致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有可能还有注意单/货一致.表面上一定不能有不符点.尤其在日期和一些对单据的要求上.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在审单的时候要注意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基本上就可以了.(银行只看单据不看合同)但是在做单的时候,还有要注意跟合同之间的一致问题,不光要注意单据和单据/信用证的一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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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按实际情况列明,应写明国别。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 收款人名称。 B.商业发票;(3)注明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均作成指示式抬头。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 · 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裸装有捆、件,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quot、即期付款交单),只填写第一程船名航次。 ·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 ·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情况。 · 付款人名称, 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quot。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危险品应写清化学名称,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加签署,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在出口商名称下,否则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货。选择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W/Tat XX)。 · 嗟头。与发票所列一致。 · 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与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也有权拒收。 · 出单人名称。发票由出口商出具。托收方式的汇票,其中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应与信用证一致,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地址、电传,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2)注明特定号码,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 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最 终目的地&quot,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L No.)。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 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即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入&Voy No),在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在信用证内规定作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 收货人(consignee)。该栏又称提单抬头。若采用部分托收、包装、数量和件数。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 · 提单号码(B&#47,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因不同贸易方式而异。有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则按规定填写。这一做法,以便承运人通知。 我国外贸运输方式以海运为主。这里着重介绍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缮制及注意事项。即写成 &quot。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 CFR和 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FOB 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 货人代付运费。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 ARRANGED&(按照约 定)。 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2)TW&。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 set),习惯做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视为全套。 ·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 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 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 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索赔以至拒收 而导致巨大损失。 · 签署。按&UCP 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 其他。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的内容。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处理。 D.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ion)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保险单主要内容如下: · 保险人及保险公司。 · 保险单编号。 · 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 · 标记。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一致。通常在标记栏内注明&按XX号发票&(as per Invoice No.X XX)。 · 包装及数量。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 · 保险货物名称。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商品名称填制。也可填货物的统称。信用证有时要求所有单据都要显示出信用证号码,则可在本栏空白处表示。 · 保险金额。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则按 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 · 保费及资率。保费及资率一般没有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 该栏仅填&AS ARRANGED&。但来证如果要求标明保费及费率时,则应打上具体数字及费率。 · 装载运输工具。海运货物应填写船名和航次。如果需在中途转船,如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则把二程船名也填上。如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 steamers&。 · 开航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开航日期缮?as per B/L&(见提单),地点参照提单填写。 · 承保险别。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范ㄊ欠袷舯O展?驹鹑蔚母?荨1纠赣∏赐侗W柿仙芍疲?⒁?细穹?闲庞弥ぬ蹩畹囊?蟆? · 赔付地点和赔付代理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 · 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 · 保险公司签章。 E.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gin)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 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 地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 · 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规定办理。 · 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fficate of origin)。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 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但对新西 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 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 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需提交该产地证。该证是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依据。在我国,该证由地方外经贸委(厅)颁发。GSP产地证是取得关税优惠,而纺织品产地证是取得配额 ? 证明。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 · 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l)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2)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3)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Negative Declaration),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明该类商品为非配额产品。 F.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种类很多,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称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须注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出口货物务必在有效期内出运,如超过期限,应重新报验。 G.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 种类和规格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说明。主要有装箱 (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H.其他单证 其他单证按不同交易情况,由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常见的有: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寄样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邮局收据(Post Receipt)、快速收据(Courier Receipt)、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以及有关运输和费用方面的证明。 2 交单结汇 A.交单 交单是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 交单应注意三点:其一是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其二是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其三是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交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两次交单或称预审交单,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另一种是一次交单,即在全套单据收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此时货已发运。银行审单后若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耗费时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因而出口企业宜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加速收汇。 B.结汇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接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结付给出口企业。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主要结汇方式如下: · 议付信用证。议付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5OO&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 我国银行对于议付信用证的出口结汇方式,除上述出口押汇外,还采用另外两种:一是收妥结汇,即收到单据后不叙做押汇,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将货款划给议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结汇 ;另一种是定期结汇,即收到单据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口商结汇,此期限为估计索汇时间。因此上述两种方式,对议付银行来说,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 5OO&规定,银行不能取得议付行资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 付款信用证。付款信用证通常不用汇票,在业务中使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中,国外开证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受益人径直向付款行交单。付款行付款时不扣除汇程利息。付款是不可追索的。显然在信用证方式中,这是对出口商最为有利的一种。 · 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已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 若国内代收行愿意叙做出口押汇(议付),则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货款,但此时该银行仅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不具有开证行所邀请的议付行的身份。 3单证不一致时出口商可采取的措施 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据不符,即单据存在不符点,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则有下列处理方法: · 凭保议付。受益人出具保证书承认单据瑕疵,声明如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偿还议付行所垫付款项和费用,同时电请开证人授权开证行付款。 · 表提。议付行把不符点开列在寄单函上,征求开征行意见,由开证行接洽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接到肯定答复后议付行即行议付。如申请人不予接受,开证行退单,议付行照样退单给受益人。 · 电提。议付行暂不向开证行寄单。而是用电传和传典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点。如开证行同意付款,再行议付并寄单,若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单据,设法改正。 · 有证托收。单据有严重不符点,或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已无法利用手上的信用证,只能委托银行在向开证行寄单函中注明&信用证项下单据作托收处理&,作为区别,称为&有证托收&。而一般的托收,则称为&无证托收&。由于申请人已因单证不符而不同意接受,故有证托收往往遭到拒付,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 · 托运人(Shipper)。一般即为出口商、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按来证制作。 · 单价和总值。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 同时注明在XX港转船&quot:开证行名称,其他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如中途转船,则应加注国名。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式,应全部列明。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UCP 500&规定,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收 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及多式联运单据等。但无论如何,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 装运地和目的地;或&To the order of x x X&。货物名称允许使用货物统称,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危险品等级(CLASS NO): · 出口商名称。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l)加注费用清单,如进口许可证号、传真和电话号码,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运费、保险费和FOB价。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式下。大致有以下几种。 · 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运费按最高者计收 。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应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 运输标志(嗟头)。 · 附加证明;To order&quot。如以托收方式结算。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填列所装船舶及航次;(Final Destination)栏内,联合国危规号码(UN CODE NO)。冷藏货物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托收方式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 通知人(NotifyParty),则正本提单以不填为宜,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称地址填明。 · 发票名称。一张提单有几种不同包装应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应与发票一致。 · 货物名称、规格;字样。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 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布鲁塞尔税则号。如需签字,来证中应明确规定制单结汇 1 制作出口单据 A.汇票 国际贸易中。卸货港如不同国家有重名。 · 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包括,必须是受益人。&&#39。在信用证方式时,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就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哪有一楼那么多FH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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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结汇有哪些用途比如备用金等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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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你正常的需求啊,税款、工资、货款、水电费、房租、设备款、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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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后,银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特整理系列问答并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刊登。敬请关注。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Q:资本金结汇是否还需要审核验资报告?
A: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Q: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是必须100%,还是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吗?选择意愿结汇后还可以选择支付结汇吗?
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结汇。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支付结汇使用其外汇资本金,也就是说意愿结汇与支付结汇制是并行的,结汇企业既可以选择意愿结汇也可选择支付结汇。
Q: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应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相关规定,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自行确定审核材料,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
Q: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
A:是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对单个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使用资金(含直接结汇使用和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支出)仅有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规定,无结汇次数及单笔额度限制。
Q:由于汇综发[2011]88号被废止,银行是否需要对企业提交的发票进行联网核查?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未强制要求对发票进行联网核查,资本金结汇经办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自行承担业务真实性审核责任。
Q: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是否还需要对先前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后才能办理余下资本金的结汇?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后,已无强制要求。
Q: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需要开立多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A: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等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Q: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多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吗?
A:可以。已经开立资本金账户的银行营业网点,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申请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Q: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是否需要申报,如何申报?
A:需要申报,结汇待支付账户视为准外汇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资金用途代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Q: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转存定期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A: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可以存定期或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Q: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能否购汇对外支付?能否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A: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购付汇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经常项目支出购付汇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购付汇支出。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Q:资本金结汇后直接支付又发生退款的,退回的人民币如何处理?
A:退回的人民币可转至其在原结汇银行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内,有支付需求时,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Q:意愿结汇是否需要审核资料?填写支付命令函?
A:无需审核结汇真实性证明材料,但要填写《直接投资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Q:銀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资金支付时,是否还需要审核上笔结汇资金用途清单?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规定,银行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确定是否要求企业提交上笔结汇用途清单。
Q: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缴纳土地竞拍保证金,成交后可否直接抵扣土地出让金?
A: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Q:境内个人开立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是如何规定的?
A: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
Q:境外资产变现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直接结汇?
A: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
Q: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买一年内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Q:资本金一次性使用且无真实性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包括限额内的备用金吗?
A:不包括。
Q: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是必须100%,还是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么?
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
Q:资本金结汇是否还需要验资?
A:不需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Q: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能否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
A:由于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为人民币专用账户,按照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无法为客户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
Q: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
A:是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自日起废止。因此,汇综发[2011]88号文件第十一条中“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相关规定相应失效。
Q:备用金结汇单笔5万限额取消了吗?
A: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Q:汇发[2014]36号、汇综发[号和汇综发[2011]88号文件同时废止,发票核查是否仍需企业与银行同时核查(地税)、国税发票?若银行无法核实,是否按照企业自主提供发票认证清单为主,亦或强制要求税务局出具发票认证清单?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未强制要求对发票进行核查,资本金结汇经办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自行承担业务真实性审核责任。
Q:由于汇综发[2011]88号被废止,企业提供的关于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支付的发票是否无需银行上网核查其真实性?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未强制要求对发票进行联网核查,资本金结汇经办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自行承担业务真实性审核责任。
Q:结汇待支付账户可以做定期存款吗?
Q:资本金结汇用于自用房,若是期房(还未交付的房子),银行只能依据客户提供的单据进行真实性审核,对于房屋交付后的情况无法追踪。请问银行应如何做好真实性审核及后续尽职审查工作?
A: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
Q:资本金结汇用于支付社保或公积金,因为社保和公积金的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都无法完全固定一天,所以可能存在5号银行帮客户做了以社保或公积金的名义办理结汇,但实际扣款的日期是在7号。这样就存在的资本金结汇的资金在客户的结算账户留存的问题。这不符合当前外汇管理规定,但又是现实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请问这个要怎么处理呢?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19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可以自由选择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银行均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关于题目中的问题,第一,若选用意愿结汇方式结汇,不存在此类问题。第二,若选用支付结汇制,可能存在结汇时点与支付时点不一致的情况。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Q:资本金结汇用于发工资,但是可能存在发工资中某一笔或者几笔不成功的情况,导致资金退回,比如客户申请发30笔工资,但是因为员工离职或者卡号更换等原因导致,发工资款项退回了,那么这种退回的情况,资金该如何处理?是保留在客户代发工资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还是需要购汇回资本金账户呢?
A: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19号),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结汇后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因此,银行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并根据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审核后,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如对于确实由于个别员工离职导致的资金退回,已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可作灵活处理(如用于下月继续发工资等);如果是由于卡号变换原因造成的资金回退,可再次划转到准确的卡号。但对于异常交易情况,银行应作尽职审核,并及时向相关外汇局报告。
来源:中国外汇网
编辑:朱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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