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成立但未生效可否按照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追究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未生效
借款合同未生效
【借款合同】 池锝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篇一:借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并生效,除了满足:当事人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等一般条件以外,还必须满足贷款人已经实际向借款人交付货币的条件。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未生效。只有当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所借款项后,合同始生效。因此,贷款人在提供借款的同时,特别是在提供大额借款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全其实际提供借款的凭证;贷款人在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时,也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上述凭证,以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生效。 借款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贷款人主张借款利息的,应当以双方有事先约定为前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无息借款。当然,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而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也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借款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实践中,贷款人以四倍银行利率标准,向借款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同样应当以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并不能当然地推定适用此四倍利率的标准。篇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并生效,除了满足:当事人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等一般条件以外,还必须满足贷款人已经实际向借款人交付货币的条件。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未生效。只有当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所借款项后,合同始生效。因此,贷款人在提供借款的同时,特别是在提供大额借款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全其实际提供借款的凭证;贷款人在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时,也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上述凭证,以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生效。 借款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贷款人主张借款利息的,应当以双方有事先约定为前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无息借款。当然,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而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也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借款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实践中,贷款人以四倍银行利率标准,向借款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同样应当以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并不能当然地推定适用此四倍利率的标准。篇三:论违反已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的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是合同的时效时间,但有时候,也会出现合同“先成立、后生效”的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违约,那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对此,现行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也不一,一说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说要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不同的情形而定。 一、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此类合同至始无效,区分成立与生效已无意义。 对此类合同,如一个关于违禁品交易的合同,由于该合同的履行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相关法律也明文禁止,应属于至始无效的合同。对此,该合同从一开始对当事人各方就不应有约束力,不同该得到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再划分合同“先成立、后生效”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相关当事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受相关法律的制裁。 二、合同成立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 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合同的态度是违反合同义务一方在合同生效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三、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要看条件最终是否成就而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付条件。所谓“条件”,是不确定的一种情况,正因为不确定,才约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所附条件。基于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附生效条件合同后,在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确定之前,各方应信守承诺不得单方毁约。如果一方毁约,那要根据其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来确定毁约方责任。如果其后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那由于毁约方违反的是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如果其后所附条件成就了,合同生效,那毁约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反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期限肯定是要到来的,即合同肯定要生效的(违法的除外),当事人之所以附期限,其本意是将双方履约时间推后。由此,一方在期限到来之前违反合同,其后果与违反一个已经生效但未到履行期的合同没有两样,同属于“预期违约”。因此,依合同法规定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反未生效实践性合同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条款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以一方实际提供借款、移交质押物或交付权利凭证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合同在诺成生效时成立。因此,上述两种合同会出现先成立、后生效的情况。那么,在合同生效前违反约定,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也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宜。为什么呢?就借款合同而言,合同成立后,借款方很可能已经做了相应的计划,如果合同因贷款方的原因不能生效,会给其造成一定损失;再说质押合同,在主合同订立后,如果质押合同不能生效,那质押权人造成的影响更大。因此,违反合同一方要承担一定责任。 以上就是笔者对违反“已成立未生效合”同责任的一个分析。归纳起来责任由三种情况:一是因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相关当事人应受法律制裁,不承担合同责任;二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是承担违约责任。总之,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篇四:借款合同(完整版)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 致,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 1.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借款金额以实际发放额为准)。 1.2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从 年
年 月 日。 1.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据或汇款转账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 次汇款时的转款凭证所载实际汇款日期为准,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也作相应 调整。 1.4借据和汇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用途 2.1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正当资金周转,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楼市及其他法律 禁止的行业。 2.2自借款发放后至借款到期前,乙方如发现甲方将借款资金挪作法律禁止 的用途,乙方可以自发现之日单方面宣布借款到期,甲方应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 息、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借款的担保 3.1甲方以拥有的位于 的房产抵押给乙方作 为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详见《抵 押担保合同》)。3.2甲方委托 作为人为乙方的债 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3甲方以 拥有的 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 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4其他担保方式: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方式 4.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月利率为
,不足一月的,按每月30天的标准折 算成日利率计算,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4.2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 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罚息利率的计算标准为: 4.2.1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依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150%。 4.2.2本合同项下挪用借款罚息利率=依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200%。 4.2.3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4.3借款利息自借据或汇款凭证记载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日计 息的,日利率=月利率/30。 4.4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20 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视为利息逾期,逾期利息从次日 起计收复利;其中,对不能按期归还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的,逾期利息按罚息利 率标准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发放的先决条件 5.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审批、抵押登记、交付、购买保险 或其他法定手续; 5.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5.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5.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或其他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 权安全的情形; 5.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6其他条件:
借款收款账户 6.1乙方将借款划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开户帐号:
金 额: 第七条
借款的偿还 7.1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7.1.1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 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依据按照先还息后还 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7.1.2甲方应按月付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 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7.1.3还本计划 还本计划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壹)自借款发放后第个月开始每月还本万元,本金余额 于借款到期日全部结清。还款日同结息日。 (贰)借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 (叁) 第八条 还款方式 8.1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自行还款。 8.2甲方提前还款的,须提前
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 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8.2.1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 息。 8.2.2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 下方式计算: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1‰,不足一个月的按一 个月计算。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的权利 9.1.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9.1.2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9.1.3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 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2甲方的义务 9.2.1按时付息还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 公证费、登记费等。 9.2.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每月
(季/月)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 上月(上季度 末/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 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 营财务事实; 9.2.3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9.2.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借款,不得挪用或用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等方式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9.2.5甲方不得以乙方提供借款所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9.3乙方的权利义务 9.3.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9.3.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9.3.3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10.1甲方违约情形 10.1.1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义务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10.1.2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10.2发生下列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情形之一,视为甲方违约: 10.2.1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或司法诉讼、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涉及司法诉讼; 10.2.2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10.2.3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10.2.4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10.3保证人出现以下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情形之一,视为甲方违约: 10.3.1违反保证合同约定; 10.3.2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或司法诉讼、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涉及司法诉讼,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10.3.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10.4抵押、质押出现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以下情形之一,视为甲方违约: 10.4.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10.4.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10.4.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10.4.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0.4.5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0.5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10.6乙方救济措施: 10.6.1停止发放借款; 10.6.2解除本合同,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10.6.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10.6.4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10.7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0.7.1行使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 10.7.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0.7.3解除本合同。
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有关担保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11.2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甲方信息。 11.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的篇五:个人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年个人借字第***号
借款人名称 (甲方) 借款人地址 借款人证件证件号码 借款人通信地址 借款人联系电话 传真: 出借人名称(乙方) 出借人地址 出借人证件证件号码 出借人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具备签订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实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 甲方承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信息。 第二条
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2.1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整(¥*****
)。 乙方可分批放款。 2.2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日至年
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特别提示: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该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付息 3.1借款利率为: 本借款前六个月的借款利率为13%/年,超过半年,自第七个月开始,借款利率每月增加1%,依次类推。3.2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按实际提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3.3 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借款人须于每一付息日当日付息。 3.4 甲方付息采用:的方式。 3.5 甲方若在实际借款后三个月内提前还款,应按三个月向乙方支付利息。实际借款日起三个月后还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3.6 起息日从乙方实际放款日开始计算。 第四条
借款支付 4.1乙方在确认本借款合同及其担保抵押合同实际抵押登记生效并持续有效后,即向甲方支付所借款项。 第五条
借款归还 5.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还款付息。还款日以款项实际到达乙方账号为准。 5.2出借人收款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账号: 5.3甲方按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归还所借款项,甲方需考虑划款在途时间,若还款到达乙方账号的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时,借款结息日以款项实际到达乙方账号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实际借款三个月后,若甲方需要提前全部还款或部分还款,应提前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提前还款的利息结算方式。 第七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如下方式担保: 7.1、由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年个人借保字*****号。 7.2、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年个人借保字*****号。 借款人未按上述约定提供担保,或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未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出借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所借款项。8.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 8.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8.4甲方应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当甲方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时,乙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上述费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8.5甲方承诺并保证向乙方履行以下必要协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及其经营状况、收支情况进行的监督,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8.6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认为下列事项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还能力的,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担保,在甲方提供新的担保之前可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借款。如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担保,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直至解除合同: (1)对甲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刑事案件、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甲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甲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甲方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甲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甲方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对其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7.7甲方必须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方式,并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 7.8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时,甲方需按乙方要求重新提供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甲方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挪用罚息)。有权按本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的费用。 9.2 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9.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甲方付息还本的情况。 9.4乙方依据法律规定,对甲方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除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法律规定调查外,乙方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信息。 9.5乙方有权随时检查借款用途、要求甲方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其它乙方认为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报告,甲方不得拒绝。 9.6乙方在发现甲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导致丧失或即将丧失偿还能力时,有权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及处理 10.1甲方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甲方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乙方认为影响债权安全的; (2)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担保合同中有违约行为,经乙方催告后仍未按期纠正;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有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的。 10.2甲方出现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借款,并可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直至解除合同。 10.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时,乙方有权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并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有权按照公证书委托书赋予的权力直接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4:如借款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金,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出借人达成,则构成借款逾期。出借人有权就逾期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日息万分之十的比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付息,出借人有权就应付未付利息金额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日息万分之十的比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出借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挪用贷款之日起每日按日息万分之十的比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10.5因甲方违约,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催收费用、鉴定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10.6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若甲方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并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乙方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11.1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按手印后成立,同时按合同约定落实相关手续,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正式成立,借款合同正式生效。 11.2合同的变更:对于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可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三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 同意函(如有)。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3.1甲方已认真审阅本合同各项条款,乙方已向甲方做了详细。双方对合同所有内容不存在误解与疑义。 13.2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及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3.3任何书面均应寄送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13.4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另行商议:相关热词搜索:
[借款合同未生效]相关的文章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借款合同】图文推荐
Copyright & 2006 -
All Rights Reserved
池锝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