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保管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临时监管会

安徽省会计档案整理要求及案卷格式
安徽省会计档案整理要求及案卷格式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档案整理要求及案卷格式》的通知财会〔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范我省会计档案整理,统一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现将《安徽省会计档案整理要求及案卷格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安徽省会计档案整理要求及案卷格式》结合我省实际,对会计档案整理、会计档案移交、会计档案鉴定、会计档案销毁、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是我省档案人员和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档案的操作指南。原《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财金字〔号文件)同时废止。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档案局&&&&&&&&&&&&&&&&&&&&&&&&&&&&&&&&&&&&&&&&&&&日安徽省会计档案整理要求及案卷格式一、基本概念(一)会计档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二)会计资料归档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规范,将有关会计资料通过整理立卷的工作过程。(三)会计资料类别及范围应归档的会计资料分为以下四类: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3、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以及决算报告。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格式见附件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格式见附件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格式见附件5)、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如:现金盘点表、支票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等)。(四)应纳入文书档案管理的财务工作文件材料1、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法、总结;2、财务管理工作计划、报告、通知;3、固定资产新增、报废、调拨文件材料;4、生产财务和成本核算文件材料;5、资金管理、价格管理、会计管理文件材料;6、企业税务登记、交纳、减免、返还等工作文件材料;7、企业经营盈亏情况报告、报表(含重要的、一般的);8、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9、审计工作制度、总结;10、审计意见、审计报告、专项审计通知、报告、批复、结论、调查与证明等文件材料;11、审计工作方案、计划、报告、纪要;12、机关财务预算、年度和年度以上财务计划。(五)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详见附件1和附件2)。二、会计档案整理(一)收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备的会计资料收集归档制度,每年定期将归档范围内的会计资料收集齐全完整。(二)分类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对年度内收集齐全的会计资料依次进行以下三个层次分类:1、根据本单位具体财会业务设置情况,区分体系(如:行政、工会、基建等是互不交叉、独立的会计核算单位);2、同一体系下,按类别分成四类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3、同一类别下,按保管期限分类。同一保管期限下,依一定顺序(如时间)排列组卷(件),编流水号(以下简称“编号”)。(三)档号及归档章1、档号是以数字、字符形式赋予档案实体用于体现档案特征、固定档案排列顺序的一组代码。编制档号是会计档案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会计资料转化为会计档案的重要标志。会计档案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年度-体系代码·类别代码-保管期限-卷(件)号如:“Z109-CK·2016-X·1-D30-001”“全宗号”:档案馆给定的单位代码,由一位属类代码和三位顺序号(也可由4位顺序号)组成,如“Z109”。“档案门类代码”:是指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设定的一级类目,如:文书、会计、科技、声像等,这里统一采用“财会”汉语拼音字母首字“CK”标识,不用“会计”是为避免与“科技”的汉语拼音字母首字重复。“年度”:文件材料形成年度,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标识,如:“2016”。“体系代码”:依据单位财务设置情况,采用汉语拼音字母首字标识,如:“行政”、“工会”、“基建”分别用“X”、“G”、“J”标识。如果单位仅有一个体系,此项不标注。“类别代码”: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分别用“1”、“2”、“3”、“4”标识。“保管期限”:“永久”以代码“Y”标识,“定期30年”、“定期10年”,分别用“D30”、“D10”标识。“卷(件)号”:档案的顺序编号,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如:“001”。2、归档章(格式见附件17)是档号在纸质文件材料上的具体体现,新设计的“会计凭证封面”(格式见附件8)、“会计账簿封面”(格式见附件9)都设置有档号的相应内容,直接填写即可。但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整理立卷时,须自行制作归档章,在每卷(件)首页上端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以及会计凭证封面、会计账簿封面、会计凭证盒脊(格式见附件11)、会计档案盒脊(格式见附件13)均设有“分类代码”栏目,该栏目是专门用于标注“体系代码”和“类别代码”,两个代码之间用间隔点“·”隔开,如“X·1”。(四)整理归档运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生成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账簿、电子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如果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必须遵循“双套制”原则,形成一套纸质资料。1、会计凭证的整理归档。(1)依据一定规则,按年分月将若干记账凭证(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连同会计凭证封面封底装订成一册(厚度一般不宜超过20mm),即为一卷,数量多时,每月可装订多卷。(2)会计凭证的组卷装订,应遵循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卷内凭证不得跨月、装订厚度要适当、去除金属物、折叠整齐(原始凭证过大,折叠时不能影响装订和展开;原始凭证过小,要采用加边、加衬方式保证其平整、匀称)、左上角装订(单孔直角线装,孔眼距左边不超过20mm、距上边不超过25mm)、三角封包装订线、加盖骑缝章等。(3)编号、规范填写会计凭证封面、凭证盒正面(格式见附件10)和盒脊,装盒,上架(会计凭证档案通常应单独集中摆放至专用的会计凭证柜中)。2、会计账簿的整理归档。(1)会计账簿一本为一卷(活页式账簿应去除账夹和空白页,编写页码,装订成册),为每一卷加装“会计账簿封面”。(2)按年度统一编写档号、填写会计账簿封面、备考表(格式见附件16)、会计档案盒正面(格式见附件12)和盒脊。(3)案卷排列顺序依次为总账、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等,最后装盒上架。3、财务会计报告的整理归档。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以件为单位,进行归档整理。(1)每份财务会计报告均应装订成册(包括会计报告编制说明、各类报表及附注),一册即为一卷(件)。(2)按照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编号、编写《会计档案文件目录》(简称“编目”)(格式见附件15)、装盒。(3)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应分别装入不同的档案盒内,严禁混装。如保管期限为“定期10年”的月报、季报、半年报等,分别每月、每季、每半年装订成一件(卷),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顺序排列,每卷(件)都要编写页码、编号、加盖归档章、编目、填写备考表和档案盒正面和盒脊、装盒;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年度会计报告、部门决算、决算审核意见书、审计报告等,须另行编号编目,单独装盒。4、其他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整理方法相同,即区分保管期限,根据事由和时间顺序,将有关会计资料以件为单位进行分类、排列、装订、编页、编号、加盖档号章、编目、填写备考表和档案盒正面和盒脊、装盒。比如:保管期限为“定期10年”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等单独编号、编目、装盒;保管期限为“定期30年”的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单独编号、编目、装盒;保管期限为“永久”的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等单独编号、编目、装盒。5、会计资料归档后,应及时按年度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格式见附件14)和《会计档案文件目录》,或者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二者可选编一种。三、会计档案移交单位会计档案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会计档案移交是指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将会计档案送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过程。(一)移交时间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2、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二)移交程序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2、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将《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随同待移交的会计档案一并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时应认真核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检查档案质量,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4、《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由会计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机构各保留一份。四、会计档案鉴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继续保存或者销毁的处置决定。(一)鉴定周期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会计档案鉴定的周期、频率。如果每年到期会计档案数量不大,且库房空间充足,可多年鉴定一次;如果每年到期会计档案数量较大,且库房空间有限,可隔年或者每年鉴定一次。(二)鉴定组织单位须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主任(组长)、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为成员的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组织并实施会计档案鉴定工作。(三)鉴定程序1、由档案管理机构牵头,会同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对到期会计档案进行逐卷、逐份阅读,根据每份文件的价值的作用,提出销毁或继续保存期限的初步鉴定结论(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报送单位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2、单位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对初步鉴定结论进行讨论审定。对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审定新的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审定销毁。3、形成正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无固定格式,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鉴定会计档案所属年度及保管期限、列入销毁档案的数量和主要内容、鉴定情况概括;(2)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档案的主要理由;(3)编制或审定《会计档案销毁清册》;(4)列明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五、会计档案销毁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单位编制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起止年度、档号、卷内文件数、页数、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档案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单位。(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四)会计档案销毁时,应采取安全的运输方式,途中应有单位保卫部门人员押运,如有未解密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密级文件的运输办法办理。会计档案销毁应在国家指定的销毁地点或安全的场所采用国家认定的销毁设备。监销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督销毁过程,直至被销毁的会计档案无法恢复时,方可离开。六、电子会计资料的整理依据电子会计资料的整理应符合纸质会计资料整理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整理方法请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格式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格式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格式6.《借阅档案登记表》格式7.《记账凭证汇总表》格式8.《会计凭证封面》格式9.《会计账簿封面》格式10.《会计凭证盒》正面格式11.《会计凭证盒》盒脊格式12.《会计档案盒》正面格式13.《会计档案盒》盒脊格式14.《会计档案案卷目录》格式15.《会计档案文件目录》格式16.《卷内备考表》格式17.《归档章》格式附件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1原始凭证30年2记账凭证30年二会计账簿3总账30年4明细账30年5日记账30年6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7其他辅助性账薄30年三财务会计报告8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年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四其他会计资料10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11银行对账单10年12纳税申报表10年1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1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6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附件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税收会计一会计凭证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10年10年2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10年3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30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4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30年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5日记账30年30年6总账30年30年30年7税收日记账(总账)30年8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30年30年30年9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三财务会计报告10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永久下级政府、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11部门财务报告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12财政总决算永久下级政府、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13部门决算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14税收年报(决算)永久15国家金库年报(决算)10年16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10年17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10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18税收会计报表10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2年四其他会计资料19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10年20银行对账单10年10年10年21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30年30年2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永久永久2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永久永久24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永久永久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附件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年度会计凭证(卷)会计账簿(卷)财务报告(卷、件)其他(卷、件)光盘(盘)备注移交部门:接收部门: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移交时间:单位:mm附件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单位名称:年度:档号类别题名起止年月保管期限卷内张数/页数备注单位:mm注:电子会计档案须在“备注”栏中标示。附件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编制部门:销毁时间:年月日序号档案名称起止年度档号卷内文件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备注件数页数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负责人:监销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经办人:单位:mm附件6借阅档案登记表编制部门:序号日期档号题名借阅部门借阅人签字归还日期备注单位:mm附件7记账凭证汇总表年月序号凭证编号摘要(科目)日期借方金额贷方金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会计主管:制表:附件8&&&&全宗号分类代码案卷号&&会计凭证封面单位名称:凭证名称:时间年月保管期限册数本月共册册次本册是第册记账凭证本册自第号至第号共张附件共张本册凭证合计张备注会计主管:装订人:年月日单位:mm注:1、封面尺寸也可采用245×130(长×宽)。&&&&2、“分类代码”填写“体系代码·类别代码”如工会凭证,填写“G·1”。附件9全宗号分类代码案卷号保管期限会计账簿封面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年度全年共本本册是第号本账簿共张自第页起至第页止财务负责人:立卷人:年月日注:1、封面尺寸与账簿实物同。2、“分类代码”填写“体系代码·类另代码”,如工会账簿填写“G·2”。附件10会计档案凭证盒单位名称凭证名称记账凭证自号至号共张附件张本盒内共张归档时间立卷人单位:mm 附件11 &&&&&&&&&&&&&&&&&会计凭证盒脊格式全宗号分类代码起止卷号年度月共册第册保管期限单位:mm&&D=30、40、60 &注:“分类代码”填写“体系代码·类别代码”,如工会凭证填写“G·1”。附件12 &&&&&&&&&&&&&&&会计档案盒正面格式(单位名称)会计档案(题名)本盒共卷共页单位:mm附件13会计档案盒脊格式会计档案年度全宗号分类代码起止卷(件)号盒号保管期限单位:mm&&&&&&&&&&&&&&&&&&&&&&&&&&&&&&&&&&&&&&&&&&&&D=20、30、40 注:“分类代码”填写“体系代码·类别代码”,如:工会账簿填写“G·2”。附件14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序号档号题名起止时间卷内张(页)数备注自年月至年月自年月至年月自年月至年月自年月至年月自年月至年月自年月至年月自年月至年月297单位:mm注:适用于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整理。附件15会计档案文件目录序号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数备注注:适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类和其他会计资料类文件材料整理。附件16卷内备考表格式卷内备考表说明:立卷人:立卷时间:年月日检查人:检查时间:年月日单位:mm注:“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情况。附件17归档章式样全宗号年度卷(件)号分类代码保管期限页数单位:mm注:“分类代码”填写“体系代码·类别代码”,如工会会计报告,可填写“G·3”。会计档案由谁负责整理、何时移交
会计档案由谁负责整理、何时移交
http://www.cqjlp.gov.cn
发布机构:区档案局
&&&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摘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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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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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日起施行(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日起施行。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问: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一是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积极推动“互联网+”行动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国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兴起。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是有利于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这些新的规定将节约大量纸质会计资料的打印、传递、整理成本以及归档后的保管成本,减少社会资源耗费,推动节能减排,有利于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
  三是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大数据的支撑,需要通过广度信息聚合、深度数据挖掘、扁平网络传递,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精细化。电子会计档案是电子会计资料的归属,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问:新《管理办法》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答:新《管理办法》共31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
  问: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管理办法》对电子会计档案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新《管理办法》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移交、销毁等方面对电子会计档案均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规定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二是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三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四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问:新《管理办法》提出了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条件,应如何理解?
  答:为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于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方式,新《管理办法》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是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是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是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七是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以上要求中:第一、七项规定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第二、三、六项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第四、五项规定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单位内部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必须同时满足第一至六项规定;单位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必须同时满足第一至七项规定。
  问:新《管理办法》增加了会计档案鉴定销毁的相关内容,并修改了监销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会计档案的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中鉴定销毁工作是档案销毁的前提和基础。原《管理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销毁的具体程序,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但未明确销毁前的鉴定工作和有关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销毁的最主要责任归于单位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对于远远超过最低保管期限且符合销毁条件的会计档案,单位负责人一般也不愿销毁,大量已失去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占据了储存空间,造成了资源浪费。因此,新《管理办法》增加了鉴定销毁环节,要求“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监销是保证销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原《管理办法》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再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既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为此,新《管理办法》删除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组织监销的有关要求,即“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问:新《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家档案局对机关和企业文件材料的定期保管期限进行了调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分别将企业管理类档案和机关文书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30年。另外,会计档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为重要证据,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但大部分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于20年。为便于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需求,我们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
  问:新《管理办法》于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打算如何安排贯彻和执行?
  答:新《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好新《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新《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部门、各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会计、档案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二是加快制定新《管理办法》的新旧衔接办法,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会计档案的新旧衔接工作。三是根据新《管理办法》编写解读材料,对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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