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还有补充协议写着违约金事项是否符合合同法司法解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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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于违约金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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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①
  有学者则解释为惩罚性违约金。理由是:第一,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即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并且,《合同法》仅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对不是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这就有惩罚作用。由于已经对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性质作出了规定,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改变法律的规定,则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一旦发生迟延,违约金就具有惩罚性。第三,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一方违约,无论实际损失多大,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即使非违约方不能就实际损失举证,违约方仍然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只不过其可以根据实际损害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第四,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以后,一方违约,但违约可能并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尽管非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不能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要求宣告无效。尤其是当事人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但违约方并没有要求调整数额,而自愿承担违约金责任,依照私法自治原则也是合法的。②
  有学者则认为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理由是:违约金是预先确定数额并于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在我国民法中,违约金不仅是债的担保形式,而且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和原经济合同法即是分别在&民事责任&章和&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章中规定违约金的。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首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这不仅有现行法的规定作为根据,而且还可以从实践中法定违约金的受到重视及违约金构成中过错要件的被强调得到证明。其次,违约金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并不影响其作为担保方式而存在,因其成立方式兼容法定和约定两种。而约定违约金实质上是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从债务,完全符合担保的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不论法定还是约定,违约金都具有督促、制裁、补偿当事人以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
  基于上述认识,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双重性质,而在原则上应以惩罚性为主、赔偿性为辅。③
  认为,解释该条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当事人订立违约金条款的主观目的上来判断,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性质,那么,法官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认定。问题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违约金的性质?参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看当事人能否达成违约金性质的补充协议,如果达成补充协议,则根据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来认定违约金的性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确定当事人之间违约责任的性质;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违约金的性质。上述方法均已用尽,但仍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违约金的性质时如何处理,合同法第62条作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对此没作具体规定。在解释上应当解释为违约金具有赔偿和惩罚的双重属性方称合理。但应认为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④而不能解释为惩罚性为原则,赔偿性为例外。
  基于对该条违约金的不同观点,在适用该条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将违约金的性质认定这赔偿性的,在适用该条时存在法律上问题。适用赔偿性违约金,在一方违反合同时,不问是否给相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均须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不再赔偿对方损失。对此可以作具体分析: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小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就是说,在违约金以外仍有损失,则仍可以请求赔偿。在此情形下是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用。用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顺利解决违约金约定的不足,似乎没有必要适用该条中违约金数额增加的规定,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反之,如果大于造成的损失,对超出损失部分的违约金似乎有适用该条的余地。即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把违约金认定为惩罚性的,在法律适用时也存在问题。惩罚性违约金是对债务人过错违约的惩罚,并非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还可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因此,在此情形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没有必然的联系。没有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前提,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违约金与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系,或者说二者在比较上显失公平。
  将违约金认定为上述二者兼有,在适用该条时没有问题。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质,不低于损失的部分,用损害赔偿制度解决,没有该条适用的余地;当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金与损失相等部分,违约金应解释为赔偿性质,超过损失的部分,违约金被作为惩罚性质,当然有适用该条的余地。这种解释克服了将违约金只认定为赔偿性质的弊端,在逻辑上能自圆其说。
  由此可见,只有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才有适用该条的余地。
  在适用该种情形下,法官如何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易言之,违约金超过损失多少,方能认定为过分高于,民法理论及立法例没有提供认定的标准,合同法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标准,应当认为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领域。
  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该条规定的予以减少,减少到什么程度方为适当,立法例及合同法同样没有提供标准。有学者试图提出一个标准,如即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可减少到损失的2倍的额度。⑤律师则认为,该问题的解决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裁量,更能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要求。
  与适用该条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其根据是合同的变更。⑥基于这种观点,其请求权的根据则是合同法第54条,即只有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违约金。这种观点不妥当。理由是:第一,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由此可知,误解的内容不包括违约金问题。违约金作为违约后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在违约后才能承担,将违约金视为赔偿性的,在承担前只是赔偿额的预定,而不是损失,只有在承担后方能称为损失。因此,违约金减少请求权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不能根据重大误解请求减少违约金。第二,显失公平主要是给消费者用的,作为商事主体一般不得以此理由进行合同的变更。而违约金条款主要是商事主体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因此,当事人一般也不能根据显失公平来要求减少违约金。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合同。适用该规定的主体要件是受损害方,即受到实际损害的当事人,如前所述,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一方通常是违约方,违约方在主张减少违约金时,通常并没有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在此情形下,违约方谈不上是受损害方,真正的受害方可能是守约方。因此,违约方根据该规定主张减少违约金不成立。因此,律师认为,当事人主张减少违约金的根据不是合同变更制度,而是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当事人只有根据该条的规定主张减少违约金,才能证明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附带说明适用该条的一个程序性问题,即当事人在诉讼或者仲裁程中如何主张减少违约金。主要分二种情况:当一方起诉或申请仲裁定时,主张减少违约金的一方是用抗辩的方式,还是反诉或者反申请的方式达到减少违约金的目的。实践中比较混乱,有的法院或仲裁庭认为抗辩就可减少,有的则认为必反诉或反申请方能减少。律师认为减少违约金作为一种与违约金请求权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请求权,目的是为了抵销、动摇或者并吞原告或者申请人的违约金请求权,完全符合第126条和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反诉和反请求的规定。因此,律师认为当事人主张减少违约金应当采用反诉或者反申请的方式;当一方不主张违约金请求权时,另一方能否独立主张违约金减少请求权。律师认为减少违约金请求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即使当事人一方不主张违约金请求权,相对方也可以独立主张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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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 【范文十篇】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
范文一: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 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范文二:关于借款公证合同的违约条款
出资人: (甲方) 借款人: (乙方)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可以提前还款,如提前还款,由乙方提前 15 天提出书面 申请,并须向甲方多支付七天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2、借款人若发生借款本金恶意逾期,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额的 0.05% 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诉至法院则乙方应承担诉讼费、 执行费、 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二)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给甲方提供借款,每日应按借款金额的 0.05% 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2、乙方按期还款后,甲方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协助乙方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时,甲方应按“合同借款额日借款利息延迟天数”的标准赔偿乙方。
范文三:怎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需注意什么?
栏目关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重要吗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
导读:当事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签订民事类的合同时,要对合同标的、价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而就违约责任条款来说,当事人应该怎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才合理呢?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签订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需注意什么问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一一为您展开介绍。
一、怎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违约金条款有如下意义:
1、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对方提出违约金过份的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对方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怎样,未约定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xx元。
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需注意什么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违约责任一般分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
1、逾期付款或者交货的违约责任,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定额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定比例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2、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通常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 其它违约情形可以参照以上情况。同时须注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即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怎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需注意什么”的问题,上文中都有详细为您进行了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人们在签订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切忌将违约责任约定的太高或者太低,比如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的数额比例很高或者很低,否则,一旦出现了合同违约的情况,将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如果您不确定应该如何约定对您最有利,不妨咨询一下合同纠纷律师的意见。
一、有哪些合同违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中,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债务。
如果合同未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那么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的,则构成了履行迟延。所谓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是指合同债务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及其他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
二、合同未约定违约条款怎么处理
只要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法律对违约方采取的强制制裁措施。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有哪些合同违约的情形”以及“合同未约定违约条款怎么处理”等问题能够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不管合同中有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如果一方出现了合同违约行为,另一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怎么承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对方以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时,您可以收集好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提起合同纠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在此过程中,如果您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向合同法律师咨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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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成因有哪些,合同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纠纷的成因
关于合同纠纷的成因,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探究:
(一)主观方面的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二)客观方面的成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二、合同纠纷的特点
合同纠纷,从总体上来讲,具有如下之特点:
(一)主体特定
合同纠纷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合同纠纷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也存在,但并不多见,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二)纠纷内容的多样化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例如,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方面也会有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本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却签订了合同,一旦该方法违约但无力承担债务时,必须、也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来承担责任。如果该法人不愿意,则纠纷就会产生。再如,双方口头协商订立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对原先协商的某一条款理解不一致,因口头无书面证明,纠纷遂起等等。
(三)属于民事纠纷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论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目前仍然存在,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的,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之为合同纠纷了。而是刑事案件,当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四)解决方式多样化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范文四:摘要现代经济交往当中,合同可以说是最基本的一种交易方式,正是由于合同的广泛使用,就有了对合同审查的需要。而在合同审查当中,一项最重要的条款即违约责任条款,又该如何正确选择适当违约责任救济措施呢?这便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究竟哪个更能保障守约一方权益,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这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违约金 损害赔偿 合同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1-272-01      针对广泛的审查合同,在选择违约救济措施时,通常对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的综合运用时感到困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呢?两者之间又该如何取舍呢?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违约金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且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因此,违约金是约定的,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只有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才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赔偿符合这一交易原则。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从上述对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定义来看,两者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不同责任形式的两种能否同时适用呢?   通常而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并用,违约金责任应优先适用,而其适用又以能够弥补损失为原则。   既然两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那么在审查合同时,对违约救济措施又该如何约定,又当在两者之间作如何取舍,以求既能达到最大的威慑效力,促使对方依约履行合同,又能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减少己方损失,获得更大利益呢?   因违约金是约定的,只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了事先约定的违约事由,无论有无过错,守约方有无损失,除却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方都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且守约方在向法院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更为简单,只需证明对方存在违约事由即可。由此可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有利之处在于,一方面可以明确预期违约金额,另一方面在提起诉讼时只需承担少许的举证责任,更容易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但不利之处也正在于此,违约金毕竟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一个预先确定,一旦最后违约造成的损害过大,就会很可能发生得不偿失的后果。即便可依《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也很难完全弥补实际损害,更何况该条款还存在“过低”的限制条件,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尚未可知。   损害赔偿既可事先约定具体的计算方式,也可依法律规定直接按实际损失计算,所以即便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害也可要对方赔偿。但正如其字面意思所表达的一样,所谓“损害赔偿”就必须先有损害结果,且损害结果须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得到赔偿。这便意味守约方如果要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就得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如损害结果的存在与大小,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即便如此,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能得到赔偿的。另外,《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何为适当损失?何为扩大损失?这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所以,损害赔偿虽然能够最大限度的弥补自己的损失,但需要己方提供大量证据,过程复杂,成本很大,且风险较大,一旦损害过少,很可能最后得到的赔偿尚未付出的成本多。另外,当对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大的情况,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让其没有约束,肆意违约,最终由于缺乏震慑力,不利于合同的履行。   综上,笔者认为,在审查合同选择违约责任救济方式时,应首先考虑预期违约的可能性大小,再考虑预期损失的最大可能性,结合各种因素,视具体情况来选择。通常而言,损害可能较小但不希望对方违约,可设定较高违约金,以震慑对方依约履行合同;若预期损害不可预算,且根本违约的可能性较小,可具体设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求发生违约事由后,能最大限度弥补自己的损失。
范文五:?学术前沿?
2010 年 11 月 (上)
合同审查之违约责任条款
现代经济交往当中, 合同可以说是最基本的一种交易方式, 正是由于合同的广泛使用, 就有了对合同审查的需要。
而在合同审查当中, 一项最重要的条款即违约责任条款, 又该如何正确选择适当违约责任救济措施呢?这便是一个不得不 面临的问题。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究竟哪个更能保障守约一方权益, 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 这就是本文将要探 讨的问题。 关键词 违约金 损害赔偿 合同审查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11-272-01 约救济措施又该如何约定, 又当在两者之间作如何取舍, 以求既 能达到最大的威慑效力, 促使对方依约履行合同, 又能在出现违 约的情况下, 最大限度减少己方损失, 获得更大利益呢? 因违约金是约定的, 只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一旦出现了事 先约定的违约事由, 无论有无过错, 守约方有无损失, 除却不可抗 力因素外, 违约方都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而且守约方在 向法院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时, 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更为简单, 只需证明对方存在违约事由即可。 由此可见,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 金的有利之处在于, 一方面可以明确预期违约金额, 另一方面在 提起诉讼时只需承担少许的举证责任, 更容易实现自己的诉讼请 求。 但不利之处也正在于此, 违约金毕竟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赔 偿金额的一个预先确定, 一旦最后违约造成的损害过大, 就会很 可能发生得不偿失的后果。即便可依 《合同法》 113 条第二款 第 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也很难完全弥补实际损害, 更何况该条款 还存在 “过低” 的限制条件, 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尚未可知。 损害赔偿既可事先约定具体的计算方式, 也可依法律规定直 接按实际损失计算, 所以即便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因对方违约 造成损害也可要对方赔偿。 但正如其字面意思所表达的一样, 所 谓 “损害赔偿” 就必须先有损害结果, 且损害结果须与违约行为存 在因果关系, 才可能得到赔偿。 这便意味守约方如果要向对方主 张损害赔偿责任, 就得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如损害结果的存在 与大小, 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 即便如此, 《合 依 同法》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第 “ 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 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 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能得到赔偿的。 , 另外,民法通则》 11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 《 第 “ 受到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采取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何为适当损 ” 失?何为扩大损失?这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所以, 损害赔 偿虽然能够最大限度的弥补自己的损失, 但需要己方提供大量证 据, 过程复杂, 成本很大, 且风险较大, 一旦损害过少, 很可能最后 得到的赔偿尚未付出的成本多。 另外, 当对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 害并不大的情况, 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让其没有约束, 肆意违 约, 最终由于缺乏震慑力, 不利于合同的履行。 综上, 笔者认为, 在审查合同选择违约责任救济方式时, 应首 先考虑预期违约的可能性大小, 再考虑预期损失的最大可能性, 结合各种因素, 视具体情况来选择。通常而言, 损害可能较小但 不希望对方违约, 可设定较高违约金, 以震慑对方依约履行合同; 若预期损害不可预算, 且根本违约的可能性较小, 可具体设定损 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以求发生违约事由后, 能最大限度弥补自己 的损失。 中图分类号: D923.6
针对广泛的审查合同, 在选择违约救济措施时, 通常对违约 金责任与损害赔偿的综合运用时感到困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能否同时适用呢?两者之间又该如何取舍呢? 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先设定的, 在一方违约后 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合同法》 第 114 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 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 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这条 ” 可以看出, 违约金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 且主要具有补 偿性特征, 同时兼有惩罚性。主张违约金时, 可以损失额作为要 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因此, 违约金是约定的, 主要体现 为补偿性。 只有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 违约金才具有一定的 惩罚性。 损害赔偿, 又称违约损害赔偿, 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 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 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 惩罚性。 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 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 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 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必须赔偿
对 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赔偿符合这一交易原则。但也 有少数例外情况, 欺诈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 我国 《合同法》 113 条规定: 第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依照 的规定承 担赔偿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9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第 “ 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 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 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 ” 并非损害赔偿的一 般原则。 从上述对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定义来看, 两者是两种不同的 责任形式。不同责任形式的两种能否同时适用呢? 通常而言,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 先确定, 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金与 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 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 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 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 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 当 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 114 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 第 违约 金低于损失的, 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 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 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 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 额密切相关: 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 额为参照标准的。所以,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并用, 违约金责任应优先适用, 而其适用又以能够弥补损失为原则。 既然两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 那么在审查合同时, 对违
作者简介: 张剑飞,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胜春,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律师。
范文六:通用物资设备购销、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示范条款一:本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违约、赔偿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计算,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关违约金、赔偿金的约定均不生效,其他条款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示范条款二: (对方)同意,(我方)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向其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的最高上限为违约部分合同价款的
%,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使用说明:签订通用物资设备购销、租赁合同时:
1、首先应当使用集团公司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2、如合同有特殊性,示范文本不适用,应当自行起草合同文本,并对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条款做出对我方有利的约定;
3、如示范文本不适用且又无法自行起草合同文本而使用对方提供的不平等合同格式文本的,至少必须进行如下修改:1)、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争议解决示范条款的规定修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2)、依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上述一种方式修改违约责任条款。
范文七: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方式:强制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是对违约形态和后果的规定或约定,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结果。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认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构成障碍。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也并不意味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已作了完善的规定。故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时,不仅不会据此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且仍可依法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亦即违约责任条款既可依约而定,也可依法适用。
尽管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内容中的“要素”,缺之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当事人事先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实践中也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告诫当事人,迅捷确定违约者应承担的后果,减少计算和举证麻烦等均具有意义。它能明确告诉对方违约后要承担何种责任,将要承担双方约定的由于违约方给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有利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近期集团行政管理中心通过处理几件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发现部分子公司的合同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现象。
例如:有的合同中只是简单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依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毫无实际意义;有的合同干脆就根本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在违约条款一栏是空白。这样,违约责任不明确的合同对相对方起不到有效地约束作用,对方违约后执行赔偿过程中就赔偿金数额也容易产生分歧,给公司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怎样才能更有效维护公司利益,避免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后果呢?
行政管理中心认为,分子公司合同管理人员(拟写人员)应当加强法律学习,不确定的或者操作不了的可以上报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切不可盲目大意。合同批准人应当提高该方面的防范意识,此项条款一般为合同的核心条款,各位管理者应当慎重再慎重,应当努力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保证在以后的诉讼中公司能够站在有利的地位。
在今后的合同中,尽量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对方违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而有效的约束对方,避免恶意违约;当对方违约时依据约定可以迅速追究其违约责任,有效维护公司利益。
在今后的合同中再因违约条款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出现诉讼给公司追偿造成重大困难的,将给与警告。
行政管理中心
范文八:ndLegalSystemA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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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周审查之违约责任葵款
张剑飞李胜春
摘要现代经济交往当中,合同可以说是最基本的一种交易方式,正是由于合同的广泛使用,就有了对合同审查的需要。而在合同审查'-3中,一项最重要的条款即违约责任条款,又该如何正确选择适当违约责任救济措施呢?这便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究竟哪个更能保障守约一方权益,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这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违约金损害赔偿合同审查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li-272-Ol
约救济措施又该如何约定,又当在两者之间作如何取舍,以求既
能达到最大的威慑效力,促使对方依约履行合同,又能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减少己方损失,获得更大利益呢?
因违约金是约定的,只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了事先约定的违约事由,无论有无过错,守约方有无损失,除却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方都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且守约方在向法院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更为简单,只需证明对方存在违约事由即可。由此可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有利之处在于,一方面可以明确预期违约金额,另一方面在提起诉讼时只需承担少许的举证责任,更容易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但不利之处也正在于此,违约金毕竟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赔偿金额的一个预先确定,一旦最后违约造成的损害过大,就会很可能发生得不偿失的后果。即便可依《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也很难完全弥补实际损害,更何况该条款还存在“过低”的限制条件,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尚未可知。
损害赔偿既可事先约定具体的计算方式,也可依法律规定直接按实际损失计算,所以即便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害也可要对方赔偿。但正如其字面意思所表达的一样,所谓“损害赔偿”就必须先有损害结果,且损害结果须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得到赔偿。这便意味守约方如果要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就得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如损害结果的存在与大小,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即便如此,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能得到赔偿的。另外,《民法通则》第l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何为适当损失?何为扩大损失?这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所以,损害赔偿虽然能够最大限度的弥补自己的损失,但需要己方提供大量证据,过程复杂,成本很大,且风险较大,一旦损害过少,很可能最后得到的赔偿尚未付出的成本多。另外,当对方违约:f亍为造成的损害并不大的情况,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让其没有约束,肆意违约,最终由于缺乏震慑力,不利于合同的履行。
综上,笔者认为,在审查合同选择违约责任救济方式时,应首先考虑预期违约的可能性大小,再考虑预期损失的最大可能性,结合各种因素,视具体情况来选择。通常而言,损害可能较小但不希望对方违约,可设定较高违约金,以震慑对方依约履行合同:若预期损害不可预算,且根本违约的可能性较小,可具体设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求发生违约事由后,能最大限度弥补自己的损失。
钊1对广泛的审查合同,在选择违约救济措施时,通常对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的综合运用时感到困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呢?两者之间又该如何取舍呢?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Ju;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违约金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且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JJu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因此,违约金是约定的,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只有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才具有一定的
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赔偿符合这一交易原则。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JJu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股原则。
从上述对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定义来看,两者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不同责任形式的两种能否同时适用呢?
通常而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JJu。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并用,违约金责任应优先适用,而其适用又以能够弥补损失为原则。
既然两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那么在审查合同时,对违
作者简介:张剑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胜春,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律师。
范文九: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策略
我们签订合同如果签订成对对方没有任何约束的合同或者对方违约时我们没有制裁手段,那是非常郁闷的事。我们公司从小到几千、大到几百万近千万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相当多的,出现纠纷无法维护公司的利益;或者违约责任太笼统根本无法追究对方责任,如有个买卖合同把违约责任定为不履行退款,那么实际上对方根本就没责任,更没有约束力。维权是需要成本的,对方也会权衡守约与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无成本那么对方守约就只能看自己单方利益和心情了;合同无约束力对公司来说很多交易就显得不确定,对公司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所以签订合同必须有违约责任条款。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如果公司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公司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权。
那么违约责任条款怎样约定?那就是违约责任的策略问题:
1、全面:所有在合同上要求对方承担义务方面都应该有违约责任给予保证。我们要求再多,谈判再辛苦,合同条文再美好,如果没有违约责任保证那都是一句空话,违约责任是保证公司利益的尚方宝剑。合同签订时应当争取到起草权,把违约责任具体化,那么我们权益更容易落实到条文上。
2、具体:违约行为有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迟延履行;质量瑕疵,我们应在约定、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不正确履行。所以必须针对上述每一种违约行为来制定违约条款;也可把违约责任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
3、明确,如果根本没有针对对方违约约定相应反制措施,简单一句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明确,可以有多种理解,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是很难解决问题的。违约损失赔偿也是一样,除了要证明对方违约,还需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恰恰不容易证明。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4、方式:违约金约定是违约责任最好的表达方式,适用广泛。约定支付违
约金的违约责任相对简单明确,由于是金钱给付,适用于各类合同;同时违约金用数字表示,也可用公式表示,一般不会出现争议。
支付违约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约定得更加详细,那么执行起来就更加方便。
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要小得多,守约方只需证明对方违约即可;也保证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其诉讼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持,提高胜诉的机率。
针对违约责任条款,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
一、违约行为:
不完全履行
拒绝履行(预期违约)
债权人迟延
二、违约责任救济形式
一) 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 采取补救措施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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