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的土地被政府收购了,政府有要你强制收购股权买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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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权收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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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权收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吗
河北 承德 兴隆县发表时间: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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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附注:
一、征收土地批准权限:国务院负责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②其他土地不超过七十公顷的。并报国务院备案。对基本农田只有国务院有批准权限。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不应超过两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二、土地征收原则上不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第四十七条)
三、征收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人口数计算,为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超过十五倍。两项补偿合计不超过三十倍,特殊情况由国务院批准。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定。(第四十七条)
四、征收方案确定后必须公告并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八条)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集体成员公布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并接受监督。(第四十九条)
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七、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条)
八、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第二十六条)
九、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拟征地方案申报文件应包含: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十一、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提供以下文件:
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
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
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6、工程进度计划;
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十二、土地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发出《土地侵权案件行为处罚决定书》。
回复时间: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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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1583085****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
回复时间: 11:38
他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卖给开发商可以么谢谢你的回答
523bb91d3d8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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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中央政府
政府: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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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废品收购站征收 律师代理确认政府文件违法
成功案例 废品收购站征收 律师代理确认政府文件违法
&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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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距今1860天)
贵州罗甸县废品收购站被强征 律师介入确认违法顺利维权
[编者按] 本案是近些年来行政强拆案中少有的经典案例,其不论是从证据采信方面而言,还是从逻辑说理方面而言,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判决书中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阐述,可以使我们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行政强拆行为的态度。该案还涉及到对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从根本上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最终,法院确认被告行政强拆行为违法。总之,该份胜诉判决很值得学习和研究,也为律师继续代理类似案件奠定了基础。
一、案件基本情况
日,原告张XX与边阳镇前进村二组的村民谭XX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支付土地转让费及青苗费138210元给谭XX,谭XX将位于XX对面(协议约定四至范围:XX)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2014年5月,二原告对涉案土地进行平整工作,并用铁皮、钢架将部分涉案土地圈围。
2014年11月,被告罗甸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原告涉嫌违法占地,于日对原告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后,其认为原告占用土地行为违法,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日,被告罗甸县边阳镇人民政府以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并依照罗委办字[2012]35号文件《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清查后即查即拆执行方案的通知》(编者注: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将原告在涉案土地上建设的构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质证辩论情况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土地转让凭据;2.废品收购营业执照;3.强拆照片四张。法院以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不予采信,其余2项证据均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认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并且原告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是违章建筑,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罗委办字[2012]35号文件《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清查后即查即拆执行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拆除。因此,被告认为其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为合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 罗委办字[2012]35号文件《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清查后即查即拆执行方案的通知》;2.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存根,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照片;3.&两违&巡查日志、争议地原外貌照片;4.边阳镇人民政府关于镇园规划区建设的通告,罗甸县人民政府通告([2011]第4号);5.黔南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评审委员会《关于&罗甸边阳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的批复》(黔南园审[2011]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罗甸县2012年度第一批次工业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号);6.罗甸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统计表。
原告代理律师孟文静在质证中称,被告所依据的罗委办字[2012]35号文件《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清查后即查即拆执行方案的通知》与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应适用该《通知》,且原告未建设永久性建筑,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所建设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证据4、5、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充分肯定了孟文静律师的质证意见,将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进行审查,认定证据2、3中涉案土地原外貌照片,但证据3中的巡查日志无工作人员签字,不予采信,并认定证据4、5、6与本案无关联系,不予采信。
三、本案争议焦点
1.被告行政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2.罗委办字[2012]35号文件《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清查后即查即拆执行方案的通知》能否作为被告行政强拆行为的合法依据?
四、法律适用判断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适用。
该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此可知,被告罗甸县边阳镇人民政府有权对辖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处理,其也是依据该条文实施行政强拆行为的。但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建设的建筑物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认定原告建设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符合法定程序。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
该条规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即使被告罗甸县边阳镇人民政府在拥有行政强拆权的前提下,其拆除违章建筑也要符合上述法定程序。但本案中,被告在强拆前并没有履行公告程序,侵犯了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进而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八十三条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由此可知,被告罗甸县国土局依法享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职权,但其并不享有行政强制拆除权。若其实施了行政强拆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
法院经过对罗委办字[2012]35号文件《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清查后即查即拆执行方案的通知》进行审查认定,该《通知》中关于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主体、查处及强制拆除的时限、限制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的规定与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中关于非法占用土地、违反规划建设的查处主体、调查处理程序及行政强制程序的规范内容相抵触,不能作为被告实施强拆行为的合法依据。
法院还将视情况依法向该《通知》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法院对非法占用土地、违章建筑的查处主体、调查处理程序以及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了正(wan)确(mei)的法律适用,对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政强制行为所依据的&恶法&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并作出了公正的裁判。本案不仅对被拆迁人利用法律手段合法维权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也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极大的促进、警醒意义。
(声明:各位同行们,如果认为我们律师团队做的很优秀,就请努力去学习前进,但是请不要剽窃我们律师团队的成果去欺骗善良的当事人!)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曾任职公司法律总监。现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著名的行政诉讼专家、国内顶尖的征地律师。2006年李律师开始专注征地拆迁补偿维权、房地产等案件的实务操作问题,数十年来,李律师承办或指导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件达数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良好声誉,以胜诉率和结案率久负盛名。李文谦律师所代理的廖明耀房屋强拆纠纷案件被Zui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件,而其所代理的&全国滴滴专车第一案&、&王娜娜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等案件更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获得《人民日报》、央广网、搜狐、新浪、《中国日报》、新华网、中国青年网等数十家媒体的报道。
孟文静律师,于2006年开始专业从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案件,办理过大量拆迁和征地纠纷案件,具有代表性的是,被评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件的廖明耀房屋强拆案,以及备受主流媒体关注的济南&专车第一案&等,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有效地争取利益,赢得了业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孟律师咨询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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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政府有权拍卖原住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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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权拍卖原住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吗?问:政府有权拍卖原住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吗?答:不能!没有法律依据。问:如果是公共利益收回后再拍卖呢?答:也不能!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是公共利益项目,那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划拨目录》政府将会免费把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无需拍卖! 用地单位或政府只需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或由此引起的其他民事损失进行补偿。由于是公共利益项目,从合理原则来推定,又由于牺牲了少数原居民的利益使附近地块房价上涨出行看病更加方便,全社会获得巨大收益,所以,由公共利益引起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应当获得更高的补偿!问:如果是旧城改造收回土地使用权能否拍卖呢?答:也不能!也没有法律依据。但,法律允许“旧城改造项目”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能否拍卖《土地法》《物权法》《规划法》都没有授权!问:如果是旧城改造收回土地使用权拍卖了呢?答:从行政合理和民事行为的公平原则来看,旧城改造收回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恶意行为。人民法院一句“本院认为xxxx政府的拍卖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就能判狗屎地方政府败诉!法律没有允许政府可以拍卖土地所有权更没有允许政府可以拍卖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日国务院第55号令自己授权允许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后来觉得这样做有违法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引进了《土地储备》;1996年,我国在上海市成立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1997年8月,杭州市成立了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由于效果比较突出, 1999年在“全国集约用地市场研讨会”上,对杭州市土地储备制度的经验和成果进行了推广。日,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指出: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之后,土地储备制度得到快速发展,成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和实施土地收益分配的重要工具,也是我国土地供应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储备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路线,掩盖了强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获取暴利的狰狞面目。从此,强拆进入公众视线。-------------这就是"宏观调控和实施土地收益分配的重要工具"&&现在关于房子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房价太高,而是拆迁困难,我觉得这两个问起其实都是没有解决好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房价为何高?我们不妨来看一下房价的构成。我觉得房价=建筑费用+土地出让金+设计规划费用+开发商管理宣传费用+泡沫,很显然我们在买房的同时也已经购买了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不管你承认与否你的资产中还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即你的土地使用权已不再是你的权利而是你的资产,它以货币的形势体现出来。国家以货币的形式出售土地的使用权给开发商,开发商再卖给你。不再是以前的分配。这样就相当于土地的使用权不再是无偿的了,而是与货币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不管你的房子是何时购买的,其中都包含了使用权,货币形式的使用权。由于地段的不同造成了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不同,所以国家分配给每人的土地使用权若转化为货币也是不同的,而且其使用权的的价格也是不易所知的。我们只有通过拍卖的方法获得。即政府拍卖土地使用权后才可知道。另外就是泡沫就是房屋的虚高,由于房地产商的宣传,人们争相购房,甚至想购买股票一样――炒房,这样便造成了房价的虚高。拆迁困难主要就是没有解决好钱的问题,只稍微想一下,即可想通,要拆迁的都是一些老旧地区,且大部分是中低收入家庭,谁不想换新房住呢?可是现在房价太高,补偿太低,等到拆了新的买不起,那可就是真的无家可归了,所以就遭到了一部分人的抵制,还有一部分人纯粹就是为了捞一把,多要些补偿金。其实这是最好解决的。所以拆迁困难就是所给的补偿金太少&&&& 再看房屋拆迁的补偿,我觉得补偿应该有两部分构成一是房屋的本身的费用,第二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货币,对于房屋得估价国家可以制定标准,可以有标准可循。而对于货币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好估计,我觉得应该是首先进行拍卖(最好在拍卖时要有原住户的监督),所得的出让金95%补偿给原住户,5%归政府,我觉得这样比较合理,不会有拆迁的困难。&& 现在的出让金归谁所有呢?地方政府和中央,且地方政府占大头,所以地方政府便很紧的拆迁,因为这有两个好处,一、获得收入,二、获政绩。所以地方政府拆迁忙的不以乐乎,所以河北提出了三年大变样,冉而这部分出让金该归其所有吗?原来土地已有所用的,上面已说了,归原来使用者所有。那对于开垦出的荒地呢?政府是否可以用这批资金呢?我觉得政府也无权使用,应为我国宪法规定毒气归国家所有,那么土地的出让金也应归国家所有,而现在的政府已不代表全体人民,我们经常听说要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只具有社会的管理职能,即对自然人的管理和对社会实体的管理,他的收入来自于税收,既来自于自然人和实体的税收,并且服务于自然人和社会实体,对于自然人我们无可非议。而社会实体它包括了国有制经济实体,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和私有制经济实体,我们的土地出让金不是税收,所以没有必要交于政府,同样还有我们国有企业的利润,它们统统不应归政府所有,而是人大,以此类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局也不应是政府的部门。更不应用于地方的城市建设,城市建设的费用应该来自于政府,即税收,因为它是为所有的实体与自然人服务的,不再是专为国有经济服务的,因该大家一起出钱――交税。所以我觉得现在政府正在用国家的钱为私人服务,是一种严重的违宪没有一个大国靠骗取国民的土地使用权来增加公务员的收入的。政府有权拍卖原住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吗?只要是拍卖原住居民的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就一定不是公共利益![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 9:15: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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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爱党这种说词,是老男人发嗲,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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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个大国靠骗取国民的土地使用权来增加公务员的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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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没有一个大国靠骗取国民的土地使用权来增加公务员的收入的。-------------------------------------------外星人占领的大国呢?[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 12:49: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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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49 &&
&&&&贵国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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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个大国靠骗取国民的土地使用权来增加公务员的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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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14 &&
你和社团讲道理,社团和你耍流氓;你和社团耍流氓,社团和你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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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08 &&
讲道理是多余的,枪杆子里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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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1990]55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个条例是专门用来拍卖所谓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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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国在上海市成立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1997年8月,杭州市成立了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由于效果比较突出, 1999年在“全国集约用地市场研讨会”上,对杭州市土地储备制度的经验和成果进行了推广。日,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指出: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之后,土地储备制度得到快速发展,成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和实施土地收益分配的重要工具,也是我国土地供应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6年,我国在上海市成立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1997年8月,杭州市成立了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由于效果比较突出, 1999年在“全国集约用地市场研讨会”上,对杭州市土地储备制度的经验和成果进行了推广。日,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指出: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之后,土地储备制度得到快速发展,成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和实施土地收益分配的重要工具,也是我国土地供应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国家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土地;采用“招、拍、挂”市场化运作方式供应土地;土地收益上交财政,除中央政府参与分成的部分外,其余留给城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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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国家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土地;采用“招、拍、挂”市场化运作方式供应土地;土地收益上交财政,除中央政府参与分成的部分外,其余留给城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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