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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可破除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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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可破除租赁
张某有空房一套,2003年1月张某因借款将房屋抵押给了李某。为了获得租金并早日还贷,2003年2月张某将这套房子出租给王某,约定月租金为300元,租期为三年。后张某做生意亏本,无法还款,李某因行使抵押权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其儿子结婚要住房,便通知王某限期搬出,王某不同意搬出,认为房屋即使买卖也不能破除租赁,因抵押取得的房屋更不能解除原租赁关系。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抵押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受让人,抵押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遂支持了李某的主张,判决王某限期搬出房屋。
我国法律有买卖不破租的规定,但抵押与买卖不同。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则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时,抵押不破除租赁。反之,如果抵押在前,出租在后,则抵押可破除租赁,即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而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对此,最高法院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因此受让人有权解除原租赁关系。租赁关系解除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出租人出租时告知了承租人,则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未告知,则此出租人承担损失。(雷春荣、陈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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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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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出租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仍有使用收益及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因抵押权与租赁权分别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所以抵押人仍可出租抵押物,因为这样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肯定了抵押人的出租权。
  但是由于抵押权设定在先,后来出现的租赁权并不妨碍抵押权的正常行使。当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所谓“抵押不破租赁”在此不能适用。
  因租赁权的存在并不影响抵押权,加上抵押人有权处分自己所有的抵押物,所以抵押物的出租无须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但一些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却一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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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能否做抵押
发表时间:日0:0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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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意见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在于租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使用人能否将租赁物设立抵押?对此,合议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李先生可以在其工地上使用租来的搅拌机,他理所当然能将搅拌机用于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这也是“使用”的一种方式。 第二种意见认为,搅拌机是被陈先生租来供李先生使用的,可搅拌机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没有因此而转移,这两项权利的享有者依然是出租人刘先生,所以,李先生无权将搅拌机设作抵押。 案情 陈先生以自己的名义租用了刘先生的一台搅拌机,用于在李先生的建筑工地上施工。后李先生因拖欠为其打工的闫先生的工资,便将含有搅拌机在内的工地一些建筑设备设为抵押物,被闫先生拉走。而同日,闫先生又因欠他人借款没有归还,将搅拌机再次设立了抵押。闫先生在约定的期间内没有偿还借款,搅拌机交债权人后不知去向。此后不久,搅拌机所有人刘先生对陈先生提起返还搅拌机的诉讼,法院责令陈先生限期返还搅拌机,给付租金并负担诉讼费。因搅拌机被闫先生抵押给他人且已下落不明,致使陈先生无法返还,于是,陈先生将闫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闫先生返还搅拌机并赔偿经济损失。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可见,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对其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并具有可让与性的,而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自身价值。 本案中,李先生虽然可以在自己的建筑工地上使用由陈先生租赁的搅拌机,可这并不表明他享有对搅拌机的所有权、处分权,因此,他无权对搅拌机设立抵押。而闫先生即使是在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以李先生拖欠自己工资为由将这台属于租赁物的搅拌机拉走,更不能再将搅拌机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所以,闫先生的抵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此行为侵犯了陈先生的财产权益,所以,陈先生有权要求闫先生返还搅拌机,并对因此给自己造成的合理租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闫先生将他人用作担保的抵押物搅拌机再次抵押给别人,致使搅拌机下落不明,不能返还,所以他只能对此予以折价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闫先生赔偿陈先生搅拌机折价款4500余元,租金等损失7000元。&
(责任编辑: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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