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停交职工社保,要什么手续

员工在原有单位交纳社保并不打算停,现在的企业是否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
员工在老家属事业编制,社保一直在交纳,今年十一月加入我公司,我公司属私营企业,员工提出原单位的社保他并不打算停,我们是否就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
08-11-13 &匿名提问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断没有大的影响。 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和医疗,是是累计的,男的60岁退休前养老交够15年医疗交够20年,女的50岁退休前养老交够15年医疗交够20年前就可以享受养老金且不再交医疗保险费了。 自己计算着缴费累计年数,等有了单位再缴费是可以了。 但医疗保险如果中断了两个月后,出现住院等情况就无法报销了。日常的看病还无所谓,因为医疗的报销起点是2000元。 你辞职后企业会将你的保险做减员的,你找到新工作后,只要将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蓝本交给企业就可以续上了。住房公积金你要想办法将原来企业的编号和你个人的编号了解到,新企业合并帐户时需要这两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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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啊,私营企业是自由投保的啊。可以不保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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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你这种情况要参加社保,只有两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这样办理: 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刚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之后,按照要求,按期缴费就可以了。 目前的规定,对自由职业者,是社保随户口,暂时还不能转,以后这个问题会得到规范的。后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返 回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返 回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返 回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 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返 回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导语】: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如何办理?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有什么注意事项?具体详情参看正文。&&&&问: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如何办理?&&&&答:补缴上一年度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非职工原因造成应缴未缴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原件,工资发放清单,地税部门提供的个税清单,窗口填写《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到窗口办理补缴手续。申请补缴年限超过一年,非职工原因造成应缴未缴的,职工应向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诉讼,经裁决后,由用人单位补缴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携带以上材料到社保中心或办事处均可办理。  社保个人账户查询:  专题推荐:专题&
····················咨询内容:之前是自己交的社保,7月份有单位了,自己交的社保怎么停?新单位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未在后台系统查询到您在盐城(除大丰)的参保信息。如果您确实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现在分两步操作:第一步:个人停保。请您携带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参保区社保中心办理停保手续。第二步:单位给您办理参保手续。①如果单位缴纳社保和您原来个人参保区一致(即同一个区社保中心),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公章、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到经办窗口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表》,按流程办理;②如果单位缴纳社保和您原来个人参保同市不同区(县),则在单位参保社保中心先办理原个人社保转入手续,然后单位再按流程增加人员;③如果单位缴纳社保和您原来个人参保不同市,建议由单位直接给您办理参保手续,将来办理社保转移,将异地账户合并。您若仍有疑问,欢迎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具体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用人单位要为兼职员工缴纳社保么?  问:用人单位聘用兼职员工,需要为兼职员工缴纳社保么?  答:1、用人单位聘用兼职员工,如果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社保;  2、用人单位聘用兼职员工,如果是劳动关系,是否需要办理社保以及如何办理社保,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不同类型来看。  目前,兼职员工的情形主要有:非全日制员工、被劳务派遣员工、特殊劳动关系员工等。  (1)非全日制员工  依据日发布、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员工可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只有工伤保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换言之,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单位未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在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仍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被劳务派遣员工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特殊劳动关系员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如前所述,属于劳务关系的,不需要缴纳社保;属于劳动关系的,需要缴纳社保。发布百科律师介绍:白玉录律师(执业证号:19082),男,1972年02月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陕西省律师协会“三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农民工维权律师和陕西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志愿者成员,榆林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和律师维权与保障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1月被榆林市司法局评为2007年度“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2011年3月被榆林市司法局评为2010年度“塞上十佳”律师、2011年6月被榆林市司法局党组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日被榆林市司法局聘为人民调解员,参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方面的调解工作。2013年被榆林仲裁委员会聘为首批仲裁员,2009年8月至今先后被陕西省人大代表法律顾问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并担任省人大代表张凯盈和张文堂(全国人大代表)的法律顾问。  富有激情和创新精神的我,具有农民的品格、军人的气质、律师的思想,以“诚信、理性、务实、专业、高效”为执业理念,崇尚法律服务上的敬业,追求执业技能上的完美,以提供满足客户法律服务需求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为己任,致力于对公民个人、公司、企事业单位在生活、生产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研究、控制与化解。现担任数十家房地产、建筑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在省内外办理了大量有影响的刑事和民商事案件,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工程建设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对公司法、工程建设、房地产法、合同法方面颇有研究,并作为专业发展方向;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辩护技能(曾担任榆林市近年来最大一起贩毒案件中被告人马某的首席辩护律师);能够密切关注“三农”问题和妇女儿童维权的社会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本律师及其团队将一如既往更加努力地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为公民个人、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企业家保驾护航。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创美好的未来!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肤施路中段10号三层,邮编:719000  手机: 电话: (兼传真)...擅长领域:法律顾问股份转让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合同审查调解谈判土地纠纷损害赔偿借贷融资投资并购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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