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可以公证不过户吗

买房只公证不过户有什么风险?什么情况需要公证?
来源:房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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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中,有些情况是需要做公证的,你知道具体是哪些情况吗?如果买房只做公证不有什么风险呢?现在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1、公证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一方为境外人则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后方生效,有境外人的客户如果不经公证则无法送交易核心交易。
2、委托公证 交易双方如果无法亲自办理相关,只能委托其他人或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交易核心一般会要求无法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出具公证后的委托书方为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3、贷款合同公证 如果境外人购房想要须贷款,那么其贷款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生效,只有公证处公证后的贷款合同,交易核心才会受理并办他项权利证。 4、 一般要前往交易核心办理产权更改,这时就必须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赠与公证费是合同总价的2%。
二、买房只公证不过户有什么风险? 1、交易不成功 如果交易双方为了逃避,选择暂不过户,这样的房子虽然有了产权,看上去很保险,但仍存在着交易不成功的风险。卖方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法院就此类纠纷判决时也不一定会将房子判给买方。 2、房屋权利受到限制 所有人如果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原因,使得房子被查封、抵押,买方一旦购买,那就将承担很大风险,即便房子已经进行了交易公证,也属于无效。 3、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 如果在做公证时,房屋的共有人不在场,之后就会产生共有人以不知情为理由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这样的话,即使房子已经做了公证,也是无效的。 4、拿不到 购房者如果购买了,那就无法取得合法,一旦房子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就会对这类房屋进行无偿拆除,所有损失只能购房者自己承担。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和房产证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你们。为避税不过户只公证容易吃大亏_新浪房产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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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不过户只公证容易吃大亏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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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小赵买了一套二手房,约定由小赵包全部过户税费,因为原房主取得房屋产权不足5年,需额外交纳营业税。小赵嫌过户的税钱太高,于是听从了别人的建议,先不办理产权过户,而是到公证处办理了买卖契约公证,打算等过了5年后再办过户手续。这样,一来不影响住房,二来还节省了税钱,两全其美的事,何乐而不为。但谁承想,5年过去了,当小赵兴冲冲地要办理产权过户时,却发现原房主因为生意失败,房子已经被债主申请法院查封了,现在根本办不了过户手续,以后能不能办,什么时候能办,还不一定。小赵真是欲哭无泪。如有购房问题可咨询400-606-6969转211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应当怎么办:不动产只有登记才会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公证仅仅针对的是债权,不会产生物权公示公信的效力。本案例中,小赵买的房子由于没办产权登记,这房子从物权的意义上说根本不是小赵的。在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簿上,房子的产权人一直是原房主,就会存在被查封、抵押、甚至是另卖他人的风险。因此,买了房子要
尽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切莫贪图小便宜而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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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多的风云变幻,“宝万之争”已逐渐明朗,万科极有可能安然度过危机。可以撤销已公证但未过户的房屋赠与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彭微
  问:揭某婚前购置了一处房产,我与揭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我俩约定将其婚前购置的房产归我个人所有,并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现我们因感情不和要离婚,请问揭某能撤销他的赠与吗?
                                南丰 龚某
  答:揭某不能撤销对你房产的赠与。从法律效果上看,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不生效。在我国赠与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在双方书面约定后办理公证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其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彩书面形式”。因此,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构成我国赠与合同的效力。
  综上,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故你们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虽未经权利变更登记,揭某是也不能任意行使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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