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逾期未年审年审逾期会影响理赔吗

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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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年检的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通讯员&林静&商报记者&章韵    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该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为由拒赔商业险。日前,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因未尽条款的提示义务而败诉。  去年3月,卢女士为自己的车子向黄岩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日至日。  同年7月29日,卢女士驾驶上述车辆行至黄岩区院桥镇横泾前岸村路段时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女士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卢女士支出修理费、拖车费共计8605元。事故发生时该车年检有效期为2015年2月。  卢女士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不料被保险公司以该车辆没有定期进行检验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卢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卢女士的情况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卢女士称,保险公司没有对她告知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卢女士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8605元损失费,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因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保险条款》中有关被保险机动车没有按规定检验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已向卢女士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该条款对卢女士不产生效力。故法院对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卢女士保险理赔款8605元。车辆逾期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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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逾期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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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县大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驾驶行驶证已过期的车辆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以车辆逾期未年检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三责险理赔款。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可在三责险范围内拒赔。
日,大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驾驶公司的小型轿车与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年6月17日,大达公司的车辆修理完毕并通过年检,检测机构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同年6月19日,案涉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大达公司赔偿钱某车辆损失10157.50元,赔偿李某医疗费、修理费等3314.22元,合计13471.72元。
事后,大达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逾期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商业三责险保险金。多次索赔无果后,大达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至海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另查明,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项下全部条款字体采用了加粗加黑。其中第六条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大达公司在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其盖章行为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就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虽然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十多天后经维修通过了年检,但这并不能证明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保险公司抗辩要求根据免责条款在三责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的意见,应予采纳。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大达公司保险金5139.22元,同时驳回了大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向南通中院提交了涉案车辆的维修清单,以证明维修人员并未对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部位进行过维修。
南通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前是否存在安全技术隐患,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对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字体进行加黑加粗,且大达公司还在投保单尾部投保人声明栏对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进行确认并盖章。因此,案涉免责条款对大达公司具有约束力。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车辆逾期未年检这一事实并无异议。虽然大达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载明涉案车辆经检验合格,但该报告系于案涉车辆发生事故且维修完毕后出具,仅能证明案涉车辆经维修后检验合格。而且,安全技术检验是否合格应系对车辆整体状态的判断,仅根据维修清单上所列明的维修项目,尚不能判断这些维修项目对于车辆整体安全行驶有无影响。故在大达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其车辆未按规定通过年检,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三责险的理赔责任。车祸时车辆年检超期 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吗?
[&发布时间:
  案情回放:
  去年5月7日,海宁人曹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在海宁市长安镇某路口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两辆汽车都被撞坏了。事故经认定,曹某与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
  曹某说,事故后他共花去修车费等共计25.5万余元,从货车司机处获赔12.5万余元。随后,曹某就车祸造成的13万余元损失向车辆的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称,曹某的车辆在出险时已超过年检期限,这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
  无奈之下,曹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海宁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曹某说,当时签订保险合同时,业务员并没有明确提示过免责条款。而自己的车子在事发当天的确超过了6天年检时间。但车子修好后,就马上去年检,而且通过,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坚持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用显著黑体字标明了责任免除内容,且原告曹某驾驶禁止通行的车辆上路才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原告自己不看保单,连行驶证要定期检验都不知,是对交通法规的漠视。
  日,海宁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曹某保险赔偿款12.8万余元,并驳回曹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曹某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实际上不产生免责效力。
  一般而言,机动车年检不合格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具有合理性。然而,针对没有办理年检的机动车,并不能证明该车辆必然年检不合格。本案中,曹某出险后即办理了车辆年检手续且检验合格,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和年检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编辑:顾江毅&&来源:&&作者: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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