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1月18日和公司签署了正式签署合同,合同3个月期限,到2月18日到期,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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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轶强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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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2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轶强,男,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陆霄颖,北京市中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轶强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向被告人张轶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分别于同年12月13日、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支蕊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轶强及其辩护人陆霄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张轶强虚构北京以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正准备上市的北京正美丰业汽车玻璃有限公司股权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骗取被害人李某、刘某、葛某、隋某、白某、赵某、罗某、陶某、孙某等人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91.6万元。被告人张轶强于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轶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轶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轶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轶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良好,且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部分钱款,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张轶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北京以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诺公司)持有虚构的北京正美丰业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美汽车玻璃公司)股权,及正美汽车玻璃公司正准备上市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印章,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刘某、葛某、隋某、白某、赵某、罗某、陶某、孙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8.6万元。
被告人张轶强于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所骗钱款已挥霍。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轶强的家属代为退赔钱款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轶强的供述证明:2009年10月到2010年年中,我在以诺公司任投资总监,当时为北京正美丰业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美玻璃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我就想利用这个机会骗一些钱炒股。以诺公司并不持有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股份,是我为了骗钱虚构此事,又怕投资人不相信,还于2010年3月刻了4枚假章,分别是以诺公司合同专用章、以诺公司财务专用章、正美汽车玻璃公司合同专用章、正美玻璃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的人名章。我还编制了股权转让协议,大致内容是购买以诺公司持有的正美汽车玻璃公司原始股份,等正美汽车玻璃公司上市后他们会得到高额回报,若未上市就支付对方每年7%的利息。
2010年3月,我对刘某说,以诺公司在为正美汽车玻璃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并且持有该公司股份,正美汽车玻璃公司将于2013年上市,现在购买我公司持有的正美汽车玻璃公司原始股,等该公司上市后一定会得到高额回报。刘某听后准备购买,并与我商议好了价格。过了几天,刘某来朝阳区富尔大厦以诺公司找我签合同,他说已经将约定好的钱转账到我的工行账户并带来转账凭条,我则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章在合同上盖了章,具体以合同为准。
此后,我还向葛某、隋某、李某、陶某、白某、孙某等人介绍了关于购买以诺公司持有的正美汽车玻璃公司股份可获高额回报的事情,并用同样的方式与他们签订了合同,收取了他们的银行转账,具体以合同为准。罗某和赵某是我通过白某认识的,罗某和赵某、白某三个人跟我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是白某跟我签的,里面有他们三个人的钱。
2010年9月,我还向李某借过40万元,后来说如果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事情成了,这笔钱就转化成李某的股份,但我们没有签协议,只是口头承诺,后来钱也没还。
我把这些钱用于偿还欠款,投资股票、期货赔了一部分,剩下的钱都日常花掉了。我投案时上交的工商卡是我的账户,被骗的人给我转账、我做期货、股票,用的都是这张卡。后来我也还给隋某一部分钱,以银行记录为准。
2014年7月初,我怕事情败露便到外地藏匿,2016年1月回北京,1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7月至今我没有联系过葛某等人,这期间我的手机号也不用了。
2.证人夏某(原正美玻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我先后成立了正美玻璃公司和北京正美丰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日将正美玻璃公司注销。日,我与以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季某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由以诺公司为正美玻璃公司上市提供咨询服务。以诺公司安排张轶强提供具体咨询服务。2010年四五月,我公司与以诺公司终止服务合作,再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没有与张轶强有过任何接触。我公司从没有叫过“北京正美丰业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以诺公司也没有持有我公司的股份,我公司也从没通过以诺公司向外转让股权。
3.证人季某(时任以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09年我出资成立以诺公司,经营业务是投资和咨询,之后不久张轶强来到我公司工作。2010年5月,张轶强成为了以诺公司的挂名股东。2011年7月,张轶强将名下以诺公司的股份转给了我,然后离开了公司,我再也没有和他接触过。2011年12月,我将以诺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给了他人,至此结束了以诺公司的经营。公司转出以后我们就把以诺公司的印章销毁了。日,我与正美玻璃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按约定我和张轶强为正美玻璃公司提供咨询意见。2010年四五月,夏某提出想终止协议,我也同意了。至此以后我和正美玻璃公司及夏某就没有过接触了,以诺公司也没有再与正美玻璃公司做过业务。以诺公司没有持有正美玻璃公司的股份,也不可能委托张轶强转让正美玻璃公司的股权,更不可能从张轶强处收任何股权转让款。
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冬季,张轶强说他所在的以诺公司在做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上市工作,可以让我投资持有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股份,上市后能有丰厚回报。日和4月3日,我与张轶强签署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金额分别是24万元和36万元,签署地点是张轶强在东三环的办公地。2010年三四月,我分别将24万元和36万元转入张轶强工行账户。
2010年9月,张轶强向我借款40万元,9月6日,我将40万元转入张轶强工行账户。但后来张轶强没有还钱,他说正美汽车玻璃公司在扩股,他用那40万元给我买了10万股,购股手续就在他办公室,但我并未拿到,张轶强也未与我签协议。我一直等着张轶强通知我上市的消息,直到2014年我发现张轶强手机关机,失去联系。
5.李某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日及4月3日,张轶强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虚假的正美汽车玻璃公司股份。
6.李某提供的转账凭条、收据、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明:李某先后于日、3月30日、9月6日将24万元、36万元、40万元转至张轶强账户,张轶强出具收条确认。
7.被害人葛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初,张轶强对我说正美汽车玻璃公司正筹划A股上市,他作为以诺公司派到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财务顾问,可以帮我购买正美汽车玻璃公司股权,我觉得不错。2010年4月,我向张轶强工行卡打入30万元;4月3日与张轶强签订了投资3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10月下旬,我给张轶强的工行卡打入38万元;10月25日,和张轶强签了一份投资38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6月之后,我联系不上张轶强了。
张轶强以同样方式骗了我好几个朋友,有刘某、李某、白某、罗某、赵某等人。日,我们找到张轶强的妻子张某,张某说张轶强也骗了她的钱,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张轶强从武汉寄来的快件。里面有两张纸条,一张是写给他爱人的,说是骗了妻子、朋友,另外一张是写给我们几个人的,内容大体是骗了我们;另外张某还说从汽车后备箱里发现了一张盖有以诺公司合同专用章、正美汽车玻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白纸,白纸上还有“139XXXXXXXX、来广营、3个章200元”字样。
葛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张轶强)就是对其合同诈骗的人。
8.葛某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日及日,张轶强与葛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虚假的正美汽车玻璃公司股份。
9.葛某提供的转账凭条、收据等证明:葛某先后于日、日将30万元、38万元转至张轶强账户,张轶强出具收据确认。
10.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张轶强自称是以诺公司的股东,正代表以诺公司给正美汽车玻璃公司做上市辅导,以诺公司可以把持有的正美汽车玻璃公司股份出售给公司员工的朋友。张轶强问我和葛某愿不愿意购买他们公司持有的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股份?我和葛某让张轶强给准备好相关材料。张轶强向我们提供了以诺公司和正美玻璃公司的一份投资、财务、管理顾问咨询服务协议书。我们跟张轶强要股权确认书,张轶强说目前只能是这个协议,股权确认书要上市以后才能有,让我们先交钱。我和葛某同意了。日我给张轶强转账15万元,4月1日给张轶强转账45万元,张轶强给我写了两张收据,日期是3月23日和4月3日。4月3日我、葛某、李某在张轶强公司的办公地点朝阳区富尔大厦和张轶强签了股权转让协议。签完协议后张轶强说让我们等着,2014年7月,张轶强突然失踪了。
11.刘某提供的转账凭条、收据等证明:刘某于日、4月1日将15万元、45万元转至张轶强账户,张轶强出具收据确认。
12.刘某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日及4月3日张轶强与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虚假的正美汽车玻璃公司股份。
13.被害人隋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前后张轶强对我说以诺公司在帮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筹划A股上市,如果上市成功,正美汽车玻璃公司会拿出部分原始股份作为回报转让给以诺公司,张轶强说他是以诺公司的股东,所以他能将部分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我,我觉得不错,就在以诺公司张轶强的办公室同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我将30万元转给了张轶强,张轶强给我开了收据。后来张轶强手机停机了,我们找到他妻子张某,张某说现在她也联系不上张轶强了,并拿出张轶强写的一封信,内容是对不起大家,骗了我们。至于张轶强骗我钱之后有没有给我还过钱,时间太久记不清了,以银行明细为准。
14.隋某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日,张轶强与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虚假的正美汽车玻璃公司股份。
15.隋某提供的转账凭条、收据等证明:隋某于日将30万元转让至张轶强账户,张轶强出具收据确认。
16.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前后,张轶强对我说以诺公司正在为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筹划A股上市,如果上市成功,正美汽车玻璃公司会拿出部分原始股份作为回报转让给以诺公司。张轶强说他是以诺公司股东,所以他能将部分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我。我觉得不错。
日,我和张轶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我分两次向张轶强账户转账20万元、16万元,张轶强给我写了收据。日,我与张轶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签完后我向张轶强转账60.8万元。
此后张轶强一直说需要等时间,之后打张轶强的手机就停机了。我们找到他妻子张某,张某说现在也联系不上张轶强了,并拿出张轶强写的一封信,内容是骗了我们。
17.陶某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日及日,张轶强与陶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虚假的正美汽车玻璃公司股份。
18.陶某提供的转账凭条、收据等证明:陶某先后于日将20万元、16万元、日将60.8万元转至张轶强账户,张轶强出具收据确认。
19.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前后张轶强称以诺公司正在为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筹划A股上市,如果上市成功,正美汽车玻璃公司会拿出部分原始股份转让给以诺公司,张轶强说他是以诺公司的股东,所以他能将部分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我。我觉得不错,就同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我转账48万元给了张轶强,张轶强给我开了收据。
孙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张轶强)就是对其合同诈骗的人。
20.孙某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日,张轶强与孙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虚假的正美汽车玻璃公司股份。
21.孙某提供的转账凭条、收据等证明:孙某于日将48万元转至张轶强账户,张轶强出具收据确认。
22.被害人白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初,张轶强对我说正美汽车玻璃公司正在筹划A股上市,他作为以诺公司派到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财务顾问,可以帮我购买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股权,我觉得不错。日,我向张轶强银行卡打入28万元,当日下午,我与张轶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日,我打给张轶强60.8万元,当天下午与张轶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在这60.8万元中,有罗某和赵某的投资款,每人19万元。2014年7月,我联系不上张轶强了,7月13日,我和刘某、李某、葛某、罗某、赵某等人找到张轶强的妻子张某,张某说她也被骗了,还拿出一个快件,说是张轶强从武汉寄来的,内有两张纸条,一张纸条是写给张某的,一张是写给我们的,内容就是骗了我们。张某把这张纸条给了葛某,另外张某还说从汽车后备箱里发现了一张纸条,上面盖有以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白纸上还有“139XXXXXXXX、来广营、3个章200元”字样。
白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张轶强)就是对其合同诈骗的人。
23.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左右,我通过葛某认识了张轶强,张轶强说他在正美玻璃公司负责财务和公司上市。2011年10月,张轶强说葛某、刘某、白某都买了正美汽车玻璃公司的股份,给我和罗某留了一些股份,每人5万股,3.8元一股,我同意了。张轶强说把钱给白某,让白某代持股份。我就找白某核实,他确认了此事。我是在望京的建行给白某转账19万元,罗某也给了白某19万元。日,白某代表我和罗某跟张轶强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三人一共60.8万元。签完协议后,张轶强就一直让我们等着。
24.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轶强,张轶强自称代表以诺公司给正美玻璃公司做上市辅导,说手里有正美汽车玻璃公司股份。2011年秋天,张轶强给我打电话说正美汽车玻璃公司增资配股,现在有5万股,每股3.8元,问我买不买,如果要的话就把钱给白某,由白某统一认购股票,说一起认购股票的还有赵某,我就找白某核实确认了此事。
我给白某转账19万元,赵某也是19万元,白某自己出了22.8万元,一共60.8万元一起给了张轶强。日,白某代表我和赵某与张轶强签了协议。之后我们就等着上市,直到收到张轶强留给我们的一封信,说对不起我们。
25.白某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日及10月25日,张轶强与白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虚假的正美汽车玻璃公司股份。
26.白某提供的转账凭条、收据等证明:白某先后于日、10月25日将28万元、60.8万元转至张轶强账户,张轶强出具收据确认。
27.赵某提供的转账凭条证明:日,赵某通过建设银行转至白某账户19万元。
28.白某于2014年8月出具的证明证明:转给张轶强的60.8万元中有赵某、罗某各19万元。
29.证人张某(张轶强的妻子)的证言证明:张轶强于2014年7月离家,走后四五天,我收到张轶强的一封信,内容是欺骗了朋友,有朋友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还有一封是给他朋友的信,内容也是欺骗了朋友。我把这封信给了他的朋友。直到2016年1月张轶强回家,然后去公安机关投案。
30.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北京正美丰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了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其中正美玻璃公司已于日核准注销。
31.北京正美丰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材料证明了正美玻璃公司的印章样式,该公章已注销。
3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企业数据查无的函》证明:经查询企业登记数据库没有“北京正美丰业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的信息记录。
33.西城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由于本案中伪造的“北京正美丰业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北京正美丰业玻璃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名称不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无法进行真伪鉴定;季某称原“北京以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已在2011年12月被注销,无法提供以上两枚印章。
34.以诺公司与正美玻璃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书证明了以诺公司与正美玻璃公司的合作情况。
35.张轶强书写的信件复印件两份证明:张轶强承认自己欺骗了家人朋友,并附有被骗朋友的姓名。经张轶强当庭辨认,信件为张轶强所写,本案被害人均在该信件中所提及。
36.葛某提供的一份盖有“以诺公司合同专用章、正美汽车玻璃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手写“139XXXXXXXX、来广营、3个章200元”字样的材料印证了张轶强、张某、葛某等人的言词证据,经张轶强当庭辨认,纸张内容为张轶强所写。
37.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鉴定书(京公司鉴(文)字[2016]第167、168号)证明:涉案相关协议中“张轶强”签名字迹均为张轶强书写。
38.张轶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证明张轶强工商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出入账情况与被害人所述转账时间、金额及提供的交易凭证一致;其中,日,张轶强向隋某账户转账人民币3万元。
39.张轶强名下的天富期货有限公司账户明细情况证明张轶强将部分赃款用于购买期货的情况。
40.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协助冻结材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冻结材料证明在案赃款的冻结情况。
4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明涉案赃证物被扣押的情况。
42.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轶强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户籍材料证明了张轶强的身份情况。
4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张轶强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5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轶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轶强犯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轶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家属代为退赔部分钱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张轶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轶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轶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八十八万六千元发还各被害人(清单附后)。
三、在案冻结的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张轶强名下275003账户内的钱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轶强名下账户内的钱款、在案扣押的案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入上述追缴项执行,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在案扣押的公章三枚、人名章一枚、协议十八份以及银行卡两张存档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谭劲松
审 判 员 周 耀
代理审判员 唐新茗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文雅
[供稿单位: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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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银:本院审理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文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59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材料租金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麦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向军、陶莉莉、张显文、汤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印群:本院受理原告段青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承龙:本院受理原告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8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善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胡善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8394.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若被告胡善宁未能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胡善宁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春融苑30-2904(合产110151932)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虞飞、司马强: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国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海峰:本院在执行安徽静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海峰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朱海峰名下位于本市隆庭佳苑9幢1101室房产进行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01100号拍卖通知书、(2013)瑶执字第01100-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超超、范德财、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牛诉被告范超超、范德财、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范超超、范德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70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启华、陆伟:本院受理原告郭松玲诉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陆腊锁、江启华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启华、陆伟:本院受理原告葛庆诉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陆腊锁、江启华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启华、陆伟:本院受理原告姚大斌诉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陆腊锁、江启华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秀琴、陈月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与被告胡秀琴、陈月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连带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款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蔡圣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国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975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涛、毛利、宿州江河航运有限公司、王忠矿:本院受理原告王盈诉被告李涛、毛利、宿州江河航运有限公司、安徽景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王忠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于2016年6月24日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景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肥东锦豪小汽车修理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61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上诉人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11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6)皖01民终116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陶自才、朱春霞:本院受理徐运军与陶自才、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陶自才、朱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运军借款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陶自才、朱春霞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路兵、钱凌、余荣兵、钱进、汪善超、朱学恒、敬艾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66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陆军、陆云:本院受理原告钱春梅与被告陆军、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74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孔庆威:本院受理原告董良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1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敏、葛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费玉兵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蔚翔:本院受理原告陈林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700元及相应利息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沈阿丽、范强:本院受理原告顾杰龙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昌友:本院受理原告史道粹诉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6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涛、胡翠皊: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涛:本院受理原告陈涛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涛欠款9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30元,由被告杨涛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仁云: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阮仁云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特22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琼、崔忠平:关于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琼、崔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8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梦婷、合肥瑞杰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刘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盛世家具装备有限公司:合肥彩丽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向你公告送达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经本院委托肥西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盛世家具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共16台套)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949923.00元。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并按规定交纳重新评估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陆培培、周宗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一审判决后,被告周宗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周宗胜的主要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对案涉借款利息重新计算;2、判决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合肥世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贾正能、王敏、安徽省金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贾正能、王敏、安徽省金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云南盘红煤业有限公司、李昌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健、叶虹、田宏滨:本院受理原告尹若成诉被告叶健、叶虹、田宏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尹若成请求判令:1、叶健向尹若成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暂定利息42000元(自2015年6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扣除已付利息14000元,之后的利息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叶虹、田宏滨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单兴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兴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单兴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房款29900元及违约金4176.6元(违约金暂算至日,之后以299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单兴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文华、王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晓梅与被告王明林、吴文华、王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尹晓梅2202097元;二、驳回原告尹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0元,由原告尹晓梅负担33元,被告王明林负担24487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尹晓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岚、卜娟娟:关于夏敬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夏敬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岚、卜娟娟:关于董增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董增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华德、张琴:本院受理原告杨莉萍、江传文与被告沈华德、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6000元(6个月按月息2.5%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两被告承担;3、两被告承担讨债车旅费、误工费、电话费,支付讨债公司的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菊明:本院受理的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志标:本院受理的原告于京峰与被告凌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凌志标偿还原告于京峰200000元;2、被告凌志标承担原告于京峰支付律师费4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凌志标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康:本院受理原告周敏与被告王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许原告周敏与被告王康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冬冬:本院受理原告谢腾腾诉被告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腾腾偿还货款4110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吴霞:本院受理原告沈翠平与被告牛卫国、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牛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翠平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92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暂计至日此后顺延至借款还清时止);2、驳回原告沈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张正玲、徐永虎、荚林:本院受理原告徐中权与被告王军、张正玲、徐永虎、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军、张正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中权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被告徐永虎对被告王军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应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荚林对被告王军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应付款中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时言峰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8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2月8日下午3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2号庭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安徽值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合肥商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57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兹有我市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秀娟执业证号:13412201311948934。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正在补发中。此证明有效期至12月14日
特此证明。
阜阳市司法局
2016年11月18日
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为阜南县供销粮食企业资产清算领导小组(账号20334122500100000123031)、阜南县供销合作社(账号20334122500100000121741)的客户,请于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我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视为同意对此账户进行注销,后果由贵单位自行承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南支行
2016年11月18日
吕丹丹警官证号066874遗失,声明作废。
肥西老母鸡江夏禽业专业合作社(注册号0044X)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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